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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中生态修复的执行方式——以四川涉藏地区法院的判决执行情况为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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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38 卷第 3 期2023 年 6 月Vol.38 No.3Jun.2023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摘要我国在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审判方面成绩卓著,但生态修复判决项的执行并不理想。这既源于生态修复的执行周期长和执行主体缺位等特点,也源于生态修复本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应明确政府为执行生态修复判决的权利主体,由其指定相关主管部门行使权利。由执行法院负责衔接联动执行的参与者,政府协调参与联动执行的具体部门。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此类案件的民事执行和刑罚执

2、行结合实施。合理采用替代执行措施和替代性修复方式。只有生态修复有效实施,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的目的才能最终实现。关键词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刑事附带民事;生态环境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23)03-0074-09?针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我国已经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发展的总体布局。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法律的手段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注重判决被告进行生态修复,力求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也通过先试点

3、、后全面实施的方式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我国已经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环境资源审判经验,也取得了不少环境资源保护的成果。但是,在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方面,成果还不够明显,本文拟就此展开探讨,希望能够找到有效的执行方法,确保生态修复措施有效可行。一、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中生态修复的适用情况(一)四川涉藏地区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注重生态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自 2012 年开始规定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开始试点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2017 年通过修订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赋予了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诉讼中的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最

4、高人民检察院于 2018 年通过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这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收稿日期2023-01-09?作者简介曾庆学(1970),男,重庆垫江人,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法学部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中生态修复的执行方式以四川涉藏地区法院的判决执行情况为例曾庆学(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成都610072)74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四川

5、涉藏地区也开始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生态文明,修复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加强审理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通过输入关键词“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共检索到2016 年至 2022 年 12 月的裁判文书 5993 份,四川涉藏地区(包括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和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县,以下同)共有 94 份裁判文书。其中,全国直接涉及“生态修复”的 1743 份,四川涉藏地区 15 份;全国直接涉及“补植”的 643份,四川涉藏地区 41 份(详见表 1)。四川涉藏地区的森林覆盖率高,涉林木案件的比

6、重也偏高,数量为 48 件,占比超过 50%。与全国判决生态修复的比例相比,目前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判决生态修复和补植的比例偏高。当然,四川涉藏地区与全国一样,都在进行相应的探索,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和判决生态修复、补植复绿的数量也在增加,四川涉藏地区涉林木的案件,几乎全部适用恢复性司法判决,判决罪犯同时承担附带民事责任的生态修复责任,支付生态修复费用或者补植复绿。(二)四川涉藏地区对生态修复判决的执行我国执行生态修复诉讼案件的模式主要有四种,即“审执合一”、“执行权”分立、第三方监督、政府组织实施等模式。“审执合一”与我国现行“审执分离”的改革趋势相悖;“执行权”分立要

7、求由环境行政部门履行执行实施权,需要在现行执行体制外另起炉灶,新建一套由行政权主导的执行体制,这就打乱了现存的执行体系,大大增加了制度的成本;第三方监督模式则因我国目前环保组织发展不足,且存在执行监督中的“合谋”可能,也有缺陷;政府组织实施模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中已有规定,但是将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内容的职权分配给行政部门,显然不符合 民事诉讼法 关于民事执行权配置在法院的规定,况且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责,既缺乏上位法依据,也与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第六条将省级、市地级政府(含直辖市所辖区县政府)作为生态

8、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定位相悖1156-158。以上模式都有着或多或少的缺陷,导致目前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胜诉多,实施生态修复的也多,但修复效果却不明显。有的法院为了规避执行难题,转而选用现金赔偿方式代替生态修复。1.执行生态修复判决项的总体情况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关于生态恢复性判决的执行文书较少,共检索到全国范围内的执行文书 21 份,目前还未查询到四川涉藏地区关于生态恢复性判决的执行文书。全国范围内的 21 份关于生态修复费用的执行文书中,执行受理裁定书 3 份,因未能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 10 份,执行结案通知书8 份。执行结案的案件中,5 件系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 件系通过

9、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的方式执行,1 件系执行法院主动帮助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执行人解决困难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并结案,1 件系执行法院协调森林公安、农牧部门,允许将来分批履行,共同监督并帮助被执行人履行,以并未履行完毕的方式结案(详见表 2)。从现有裁判文书显示的情况看,生态修复判决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中生态修复的执行方式以四川涉藏地区法院的判决执行情况为例曾庆学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 年 1 月 9 日。范围全国四川涉藏地区环境公益599394生态修复174315补植64341两项占比39.8%59.5%表 1?全国和四川涉藏地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总量单位:份表

10、2?判决生态恢复的案件执行情况表地区全国受理执行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0主动履行结案5扣划账户结案1帮助解困结案1帮助履行结案1总量21单位:件75项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即使不考虑未上传执行文书的案件情况,仅从上传的案件情况看,真正得以执行的案件比例仅为 30.43%,未能执行的案件比例为69.57%。令人担忧的是,四川涉藏地区有许多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未能见到相应的执行文书,案件是否已由罪犯自行履行,如未履行,是否依法进入了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中采取了哪些措施强制执行生态修复措施,遇到“执行难”时如何处理,执行的最终结果怎样,均缺乏公开的法律文书呈现。因此,目前四川涉藏地区刑事附带

11、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不容乐观。2.四川涉藏地区执行生态修复的具体情况从裁判文书网上尽管没有找到相关司法文书来直接求证四川涉藏地区执行生态修复的情况,但笔者就此向部分四川涉藏地区的人民法院作了初步调查。从公开的裁判文书判决内容看,四川涉藏地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的刑事部分中,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超过 50%,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则达到 75%。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反馈的判决情况看(未上传至裁判文书网),部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缓刑的比例超过 86%。从执行情况看,若尔盖县将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相结合,注重生态修复的常态化,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警察大队、林草局联合设立“补种复绿”

12、基地。曾在 2021 年 4 月联合督促被执行人补种了川西云杉树木 28 株,2022 年 5月督促 3 名被执行人补种川西云杉树木 600 株,并由林业局技术人员指导栽种树苗,法院还联合检察院、林业局、公安局等执法部门定期回访检查补种复绿的成活率是否达到了 90%以上。若尔盖县采取的是法院、检察院、林业局、公安局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具体采用的执行手段是联合督促生态修复,并定期回访以证实生态修复的效果。目前尚无关于生态修复效果(如补植复绿的存活率、管护一定期限之后的验收通过情况)的资料。据向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和壤塘县人民法院了解的情况,两县均是直接促使义务人补植复绿,但并未转入执行程序进

13、行生态修复。二、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中生态修复的执行特点(一)执行形式多样现有裁判文书涉及生态修复的判决内容,四川涉藏地区法院一般以权威机构出具的“补植复绿方案”作为修复的标准,采取的手段主要是“补植复绿”,判令义务人限期实施,但补植复绿的具体要求则不一样。有的仅要求补植复绿,有的要求义务人管护 35 年;有的未明确义务人的管护责任,但要求保证存活,少量案件未明确存活的比例,多数案件要求存活比例在 80%100%;既要求存活率,也要求管护 35 年的补植复绿判决数量比较多;有的案件还增加考虑了没有达到补植复绿要求时的执行内容转化,即转化为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补植复绿费用;少量案件不要求义务人

14、直接补植复绿,而是要求其交付补植复绿的费用(详见表 3)。(二)执行周期长一方面,生态修复极其困难,森林、草场或者农地的生态恢复过程还很漫长。另一方面,由于义务人往往面临着刑罚处罚,生态修复的起算时间一般是在实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缓刑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公开的裁判文书中,约占 35%的案件没有明确生态修复的起算日期)。四川涉藏地区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涉及的罪刑一般为轻罪,对应的是短期刑。生态修复判决项要求义务人“补植复绿”,开始日期为实刑刑罚结束之日或缓刑判决生效之日。很多判决项还要求义务人在“补植复绿”之后,确保存活率达到一定比率(80%100%)。正因如此,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附

15、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中生态修复的执行方式以四川涉藏地区法院的判决执行情况为例曾庆学表 3?四川涉藏地区生态修复判决项的类型类型数量补植5补植+管护10补植+存活率4补植+管护+存活率22补植+管护+存活率+转化承担费用13交补植复绿费2单位:件76参见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参见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参见 公益诉讼解释

16、第三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移送执行。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 第五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告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对协议约定的修复费用、修复方式等内容有意见和建议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时,必须充分考虑生态修复的较长周期。四川涉藏地区的案件主要以破坏森林为主,兼有少量的破坏农地、滥捕野生动物案件,因此,往往给生态修复确定了 35 年的期限,这就必然导致生态修复实施的周期较长。(三)执行启动方式多样刑事附带民

17、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法院审判组织移送执行,只是各地人民法院具体处理的细节略有不同,大多数法院都是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少数法院由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或者生态环境审判庭移送执行,这主要源于法院内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机构不同。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其中两件执行裁定书,均列有申请执行人,说明当地系将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作为申请执行的案件类型来处理的。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0)粤 0607 执 1624 号之二,该执行裁定书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列为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 0114 执 7964 号,该执行裁定书将广州

18、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区分局列为申请执行人。但是,并非广东省的所有人民法院均未采取移送执行的方式,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20)粤 1823执 472 号案件即采取移送执行方式。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的启动方式,我国各地人民法院大体一致,由审判机构提交“移交执行书”,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在少数地方人民法院,则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申请执行。尽管两种方式均不违反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从效率角度来讲,移送执行显然要高于申请执行。况且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在判决后不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

19、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公益诉讼解释)第三十二条还专门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强制执行时,应移送执行。因此,目前执行启动的方式尽管不统一,但移送执行这一方式更为可取。(四)执行中权利主体缺位,依赖监督手段的制约在私益民事诉讼中,胜诉一方申请强制执行,其本身就是权利主体,在执行程序中成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主体除了成为权利义务继受者或承受者,不得成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依据自愿原则行使处分权利。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但“检察机关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表现为借由人民让渡出来的权利来参与社会治理以维护公共利益。该权利取之于民、受之于民,也决定了检

20、察机关并非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2。因此,其并非权利主体,不是谋取该单位的独特利益,而是依据法律规定,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行使权利。检察机关在执行程序中,更多地是对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义务人进行监督,如果需要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该协议不得直接发生效力,人民法院不仅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公告至少 30 日,还要对其进行审查,确认其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然后才能发生效力。同时,人民法院还要将协议内容告知环保部门,待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通过执行程序来实施生态修复,会面临权利主体缺位的问题。笔者了解到的阿坝藏族羌族

21、自治州若尔盖县人民法院的做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中生态修复的执行方式以四川涉藏地区法院的判决执行情况为例曾庆学77法,正是采取了联合监督的手段,促使义务人实施了生态修复。三、执行生态修复面临的困境(一)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存在特殊的“执行难”现象“生态修复”也好,“补植复绿”也好,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后,应当及时进入执行程序,并由被执行人修复生态环境,这需要提起公益诉讼,审理公益诉讼的司法机关,协同负责生态环境的职能部门,持续关注司法判决的执行,保证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但是,执行生态修复的司法判决,不仅面临一般民事私益执行案件面临的“执行难”,还面临执行生态修复行为时难以解决的特殊

22、“执行难”。根据笔者对公开的裁判文书的梳理,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的裁判项中,民事部分一般有三类:第一类是损害赔偿,这类责任表现为金钱给付;第二类是环境修复,这类责任表现为行为给付;第三类有时会兼有多种责任形式,表现为金钱和行为兼有的复合型给付。针对金钱义务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是经济主体,需要为其保留维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执行中往往会遇到困难企业,不能一次性完成执行。金钱给付完成后,后续的生态修复并没有马上实施,还需要将钱交给第三方实施生态修复。第三方实施生态修复后,经过评估达到修复效果,执行目的才能最终达成3。对于行为给付或者复合给付义务的判决,目前常见的执行方式是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护

23、林护鸟、技改抵扣等4,由于四川涉藏地区涉林木案件比例高,以“补植复绿”方式为主,“法院将专业机构制定的修复方案作为生效裁判文书的附件,赋予其执行力”5。“补植复绿”不仅涉及修复方案,还涉及方案实施、督促、检查监督、实施成果的鉴定等环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一般都需要专业人士的协助,才能最终确保完成生态修复。不管是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还是行为给付义务的执行,还是复合给付义务的执行,生态修复的执行都面临“执行难”困境。(二)四川涉藏地区执行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具体问题目前暂未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查询到四川涉藏地区执行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文书,对分析该地区执行此类案件的具体问题造

24、成了一定困难。其实,从全国范围来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执行文书也是少得可怜。但是,这并不妨碍笔者通过现有资料分析四川涉藏地区执行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的问题。1.缺乏申请执行人这一主体,案件推进乏力如前所述,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一般由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室)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只有极少数案件列有申请执行人。对于普通的私益案件,申请执行人一直关注着案件进展,还会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协助执行人员查找财产线索,配合完成评估、拍卖等各种流程,不断推进执行进程。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由于权利主体的缺位,少了一个重要的执行推动者,执行人员在完成必要的财产查扣措施后,如无财产可供

25、执行,就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过程即告一段落,执行人员的工作中心立即转到其他案件,该案就可能被搁置一旁。在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时,执行程序才能恢复。否则,被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将被一直搁置。2.缺乏配套的执行保障制度,影响生态修复的进度和效果生态修复是否能够完成,取决于具体的生态修复方案,以及选择谁来实施方案,还需要执行听证会制度、执行回访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予以协助。目前,还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司法实践中,各地都还在进行探索,不断总结经验。“我国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时,采取的是 摸着石头过河,边试点边立法的制度建构方式。”6作为一项实践先行的制度,它是迫于环境问题的压力,在理论研究还不够成熟的

26、情况下,先行推行的一项制度7。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更需要人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生态修复方案的确定、实施、监督、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中生态修复的执行方式以四川涉藏地区法院的判决执行情况为例曾庆学78执行回访等制度。如果缺乏这些配套制度,既影响执行生态修复的进度,也影响生态修复的实际效果。3.缺乏生态修复费用的管理制度,影响执行所得财产的使用判决项中会涉及判令义务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例如,四川涉藏地区人民法院在部分判决中,有的要求义务人向检察院交纳补植复绿费,再由检察院交给相关职能部门代为补植复绿,并进行验收和后续养护。有的要求向林业和草原局支付,却没有指明费用

27、划入的具体账户。执行机构在执行个案时,一般要求被执行人将款项划转至人民法院的专用账户,之后再划转到对应的账户,用于该案生态修复方案的实施。关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修复费用的管理问题,我国迄今尚无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生态修复费用由谁管理?如何使用?怎样监督等规范?都没有相应的具体制度设计,这可能导致本来就难以执行到位的生态修复资金,在历经周折划入相应账户之后,却未能用于生态修复。还可能因为管理制度不健全,产生寻租行为。例如,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2018)川 3323 刑初 10 号案汪某寿受贿罪案,被告人汪某寿就收受承建丹巴县 G248 线生态修复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杨某某贿赂款 40

28、 万元,收受丹巴县三岔河植被恢复项目工程承建商苍某某贿赂款 20 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刑 4 年。2022 年 4 月颁布实施的 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只涉及替代修复费用的管理规定,要求由国库集中收缴,纳入公共预算,没有涉及具体的使用管理细节。生态修复费用管理制度的缺乏,无疑会影响执行所得财产的归集和使用。4.社区矫正方式效果不佳,未对“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活动形成助力通过对四川涉藏地区的裁判文书样本的研究发现,该地区涉及生态环境犯罪的判决,其量刑轻刑化。一是主刑表现为短期自由刑,其中大多数刑期为3 年以下;二是缓刑适用多,超过 50%。如果适用缓刑,则相应产生对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方式的需求。司

29、法实践中,针对破坏生态环境这类犯罪的特点,如对罪犯适用社区矫正,需要让其完成巡山、护林等工作,司法机关可能从被矫正人的人身危险性角度考虑,倾向于不主动让其实施这些环境公益活动。为稳妥起见,矫正的内容被采取保守的方式实施,例如,进行教育学习、打扫卫生、要求按时报到等。实践中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和生态修复这一民事方面的义务配合起来,未能充分发挥对生态修复的帮助作用。四、探索有效实施生态修复的执行之路(一)明确执行生态修复判决的权利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是生态修复的请求权人,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可

30、以是公益组织,也可以是检察机关。但在审理法院判决之后,权利归属于谁享有呢?根据 管理规定 第六条之规定,我国市地级以上的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是生态环境的权利人,“政府是公共环境资源的权利主体,也是对环境质量负责的义务主体,当公共环境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中生态修复的执行方式以四川涉藏地区法院的判决执行情况为例曾庆学参见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2019)川 3323 刑初 1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周某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参见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2019)川 3224 刑初 2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泽某足盗伐林木案。参见 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

31、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协议或生效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参见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参见 管理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下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32、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有关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工作。79资源受到侵害时,应当代表国家和公众追索环境损失”8,政府应该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项中生态修复的权利主体。这也符合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七至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海域、野生动植物、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均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执行生态修复判决的权利主体应当是我国市地级以上的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以下简称“执行权利人”)。执行权利人应当自行或者指定相关主管部门在执行程序中行使权利,督促义务人实施生态修复或者自行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并要求义务人支付判决确定的生态修复费用。(二)规范表

33、达生态修复判决项,便于执行阶段督促义务人从四川涉藏地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态修复的判决项看,表述方式多种多样,基本上一个县一种方式,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案件的表述方式也有区别。采用不同的表述方式本身并无不妥,但如果不统一的表述方式对后续执行阶段造成了困扰,就需要更正。如前文提到的生态修复判决项,约35%的裁判文书没有明确生态修复义务的起算日期。那么,一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就无法判断义务人是否已经按照判决项履行了义务,难以对义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终会影响到生态修复判决项的及时实施。因此,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判决表达方式,对判决生态修复义务的具

34、体内容(如补植复绿、存活率、是否需要管护、管护期限、是否需要转化义务形式等),义务如何实施(如补植的技术指标、管护的具体形式和要求等),义务的起算时间点和期限、如何监督履行义务、如何验收、需要转化义务方式时的履行期限等,进行规范的表达,便于执行阶段对生态修复判决项的落实。(三)以联动执行保障生态修复得以实施生态修复系环境公益的执行,执行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作为公益的代表行使权利。实施生态修复既是履行其作为政府或行政部门的公共职能,又是作为私权主体行使私权,客观上加重了其工作负担。如果采取查询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扣划生态修复费用等一般的执行措施,即可完成执行工作,执行权利人只需承受权利即

35、可,无须专门采取行动,执行主体还不会出现“缺位”的问题。一旦需要执行权利人采取专门行动,甚至要克服困难,创造性地采取各种措施,主动去协调各种资源来完成生态修复,被指定行使权利的行政机关就可能推卸责任。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其监督生态修复的职责,有时甚至需要检察机关专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即使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其违法,要完成生态修复活动,还是需要各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例如,选定生态复植补种林木基地,制定基地管理相关制度,设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账户,制定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前述协调配合的工作,需要推行联动执行制度,根据具体的案情,联合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推进生态修复的执行。此处的联

36、动执行,与 2010 年颁布的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机制有所不同。因为“联动执行机制在地方执行实践中并未完全建立起来。有些地方法院积极推动联动执行改革,但由于执行信息共享不充分、惩戒机制不足、联动参与主体协助意识不强等原因,联动执行效果不明显”1160。此处的联动执行,是“政府负责部门实施”的联动执行机制,“既保证生态系统修复联动执行工作的实施,又可以克服 九龙治水、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困境”1161。具体实施联动执行时,可由执行法院负责衔接联动执行的参与者,政府作为“执行权利人”确定生态修复的方案,并根据案情和部门职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中生态修复的执行方式以四川

37、涉藏地区法院的判决执行情况为例曾庆学参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 1502 行初 81 号行政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林业和茶产业局林业行政管理(林业)案。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 年 9 月 15 日发布的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https:/ 年 1 月 9 日。80责,确定由哪些部门参与联动执行。当需要各部门协调行动时,则由政府出面进行协调,避免以往联动执行机制中的“联而不动”现象。(四)结合刑事处罚的执行,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帮助生态修复从公布的裁判文书看,四川涉藏地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基本上都是轻罪,大多数是判处的短期刑,极少判处超过 3 年的有期

38、徒刑,且有相当比例为 10 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未见判处管制刑的案例),且判处缓刑的比例高。针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 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可以实行社区矫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同时又是民事判决部分生态修复的义务人。在四川涉藏地区,生态修复的义务形式主要是“补植复绿”并负责进行管护,保证存活率。民事执行方面的生态修复和刑罚执行方面的社区矫正,二者的基本理念都是恢复性司法,最终目标基本一致9。因此,两方面的执行措施完全可以衔接起来,共同达到执行的目的。从公布的裁判文书看,四川涉藏地区作出生态修复判决的案件,罪犯往往如实供述犯罪

39、事实,且认罪认罚,也愿意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愿意补植树木,或者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这些承担生态修复义务的人,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在实行社区矫正时,如果针对性地由其实施生态修复,无疑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涉及的符合社区矫正的情形,主要是宣告缓刑,其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作出社区矫正决定之前,需要对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此时就可以把生态修复包含在评估条件中,也可以把生态修复纳入社区矫正方案。诚如此,把民事执行方面的生态修复和刑罚执行中的社区矫正紧密结合起来,就能真正起到恢复性司法的作用。(五)合理采用替代执行措施和替代性修复方式司法实践中,即使执行法院和

40、相关行政机关穷尽各种措施,被执行人仍可能未履行相应义务,生态修复未能有效实施。但是,与民事私益案件的执行不同,民事私益案件可以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执行,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态环境已被破坏,生态修复这一公益事项必须及时完成。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执行而言,如果采用民事私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做法,是不合适的。此时应当立即采取代执行措施。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和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选定代履行人进行生态修复,由被执行人承担费用。四川涉藏地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有的案件在责令被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同时,作了义务转化的判

41、决,即专门明确“若届时不能履行,由被告人余某秀承担林地恢复费用人民币 27499.00 元”,“如被告人马某东在限期内未予修复或经修复验收不合格,则需承担耕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5.57 万元”。更多的案件没有作出义务转化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年 6 月 13 日颁布的 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仍然没有要求审理法院必须作出转化判决。只要生态修复义务未完成,就得立即采取替代执行措施,否则,生态环境未能及时恢复,不仅执行案件不能及时终结,环境公益的损失也会进一步扩大。对于作了转化判决的案件,一方面要将执行标的转化为金钱执行;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42、案中生态修复的执行方式以四川涉藏地区法院的判决执行情况为例曾庆学参见 社区矫正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参见 社区矫正法 第十七条。参见 社区矫正法 第十八条。参见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2018)川 3223 刑初 3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余某秀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参见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2021)川 3224 刑初 22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马某东非法采矿罪案。参见 公益诉讼解释 第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的,可以同时确定其在期限内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1另一方面应当督促行政机关,采用其他手段

43、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即使经过案件执行,实施了生态修复,也有可能出现生态不能完全恢复的情形,根据 公益诉讼解释 第二十条之规定,此时宜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既可以“采取 替代性修复异地补植 的模式修复生态环境,以达到生态环境的总量平衡”,也可以“以劳务代偿、公益活动的创新性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弥补”10。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采取替代修复,须经当事人请求,具体方式包括森林管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社区服务等劳务方式。人民法院决定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劳务代偿方案时,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人的代偿意愿、经济能力、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当地

44、相应工资标准等。五、结论笔者提出采取前述措施来探索生态修复的执行路径,也深知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配套制度,才能保障生态修复的执行结果。管理规定 把生态损害赔偿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看待,特别重视配套保障机制对于生态损害赔偿的作用。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执行事务,仍然依赖于这些配套的保障机制。除了前文问题梳理论及的生态修复执行听证制度、回访制度、费用管理制度,管理规定 中要求完善的鉴定评估活动机构的管理制度,无疑关系到执行的基础,即“生态修复方案”的制定者资质。管理规定 中的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又关系到“生态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上缴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则将费

45、用管理制度与现行成熟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无缝对接。其余关于公众参与、报告、考核、惩戒、激励等一系列制度,对生态修复的实施都有着重要意义,都还有一个创立或完善的过程。作为一项实践先行的创造性活动,环境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的执行,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不断总结完善各种配套制度,以保障生态修复的执行效果。参考文献1杨昌彪.反思与重构:生态环境损害诉讼的裁判执行机制探析J.青海社会科学,2022(1).2陈学敏.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检视与完善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69-77.3张林鸿.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制化J.社会科学家,2018(12):125-

46、135.4白晓东,李兰英.生态犯罪治理刑事和解模式的困境与出路:以福建生态犯罪”补植复绿”司法实践为例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102-110.5吕忠梅,窦海洋.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J.法学研究,2017(3):125-142.6罗丽.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J.中国法学,2017(3):244-266.7吕忠梅.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J.中国法学,2016(3):244-264.8田雯娟.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与反思J.兰州学刊,2019(9):110-125.9王树义,赵小姣.环境刑事案件中适用恢复性

47、司法的探索与反思:基于 184 份刑事判决文书样本的分析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102-110.10徐军,李方玲.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司法适用研究:以 397 份裁判文书为样本J.四川环境,2021(4):238-243.责任编辑唐颖菲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中生态修复的执行方式以四川涉藏地区法院的判决执行情况为例曾庆学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请求以森林管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社区服务等劳务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代偿意愿、经济能力、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当地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并合理确定劳务代偿方案。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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