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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多层次家庭教育指导新机制.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642944 上传时间:2024-01-22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2.40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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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1年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而言是一个丰收之年,先是6 月1 日起正式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路、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随后又针对“家庭保护”,在1 0 月2 3 日新颁布了家庭教育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家庭教育”规范化、强制化,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道德、行为规范。此前,实践中社会对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政府教育的责任划分处于混沌状态,遇到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父母作为监护人第一时间不明晰自己是否正确履职,而是想着如何去追究其他主体的责任。法律是最低底线的道德,一般

2、法律规定的都是“红线道德观”,而在此之前中国的家庭教育观一般都停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精神追求”,从未在法律层面做好“后盾保障”。此次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从制度层面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家庭保护内容及责任。单独立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合,为未成年人保护又树立起来一面“护航板”一、“家庭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普通刑事法律的功能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通说认为“惩罚性”是刑事干预的首要作用,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司法干预的首要作用应当是教育和挽救。*作者单位: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细观近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原因,除极少数“反社会人格”的因素外,绝大多数的原

3、因在于后天成长过程养育与教育过程的缺失,这些监护缺失往往造成了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格和缺陷人格。以“吴谢宇母案”为例,吴谢宇品学兼优,几乎就是父母口中所谓的“别人家的孩子”,我们在扼腕叹息的同时,不禁要反思他是如何走上弑母这条犯罪之路的?深究其中不难发现吴谢宇母亲的错误教育方式是吴谢宇走上犯罪的原因之一。通过犯罪心理学分析,吴谢宇与其母亲存在着严重的“病态共生的关系”,未完成“脱离原生家庭”这一过程,使吴谢宇一直未能转化为“独立个体”。“病态共生关系”最终的结果就是要完成“共生绞杀”,即当两个人想要共生为一个人的时候,就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的自我能够生存下来。长此以往下去,要么就像2 6 岁的深圳女孩

4、那样选择死亡中结束人生,要么就像吴谢宇一样依靠“本我”的突然爆发将“超我”消灭,以寻求自身本我的存活-舌一正所谓“要么在沉默中灭亡,要么在沉默中爆发”我们从吴谢宇弑母案看到了正确的家庭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的重要意义,同样父母在保护未成年上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以G市人民检察院曾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为例,被害人小草是名5 岁的小女孩,其父母在G市以开饭店为生。某日晚1 0 时许,其父母在店内忙生意,小草喝饮料,其2023第2 期147TANWEILILUN理论探微父母觉得以前出去都没有事情,且超市离自己店不远,便让5 岁的小草独自前往。可悲的是,恰巧遇到早上刚出狱的李某某,小草被李某

5、某强行抱至广场实施了奸淫行为,造成小草两处重伤的危害结果,最终李某某因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笔者作为一名法律人,同时也是一名母亲,在遣责犯罪分子的同时,不由得深思:幼小的孩子大多是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而社会的保护也不是全天候无死角的,故而此时唯一一个能指望的对象便是父母了,若此时父母的保护也出现了漏洞,便是让幼小的孩子陷人了绝路。小草案中便是父母的侥幸心理让罪恶之手有机可乘,对于父母而言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的首要责任。以上两个案例充分说明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根基性作用,预防犯罪从“家庭教育”人手,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二、当前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一)家庭教育主体思想上不重视在物欲世界纵横的现实

6、社会中,父母等监护人认为自己仅负责物质条件的提供,很多父母对“父母责任”还停留在“存活论”中:觉得自己能把孩子生出来,养大成人就是完成任务。对未成年人精神层面的关注微乎其微,甚至很多父母都没有意识到亲子陪伴、言传身教的重要性。但熟不知,在物质生活得到极大满足,开始追求精神世界富足的今天,还在用以前“养大就是恩”的理念再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更需要的是培养“独立而有活力”的下一代。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许多监护人的第一个反应是“这个孩子怎么是这个样子”或者“孩子我管不了了,你们爱怎么判怎么判吧”,却从未反思父母哪些方面失职造成未成年人终走向犯罪之地。(二)家庭教育主体对权责认识不清当前社会

7、中父母更多关注的是学科类教育,认为孩子的思想教育、品德培养等这些本应是家庭教育所属范围的底色教育,也应是学校的承担范围。而事实上家庭教育更像是电脑系统中的系统软件,学校教育像是各类app应用软件。系统软件不健全稳定,后续任何应用软件都无法正常运行。家庭教育承载的是孩子健康的思想道德、身体素质,基本生活技能,良好文化修养和行为习惯这些基础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功能。人的心理发展具有不可逆行,早年家庭教育的缺陷,可能会使学校教育事倍功半。因此明确家庭教育责任范围,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才能为其他方面的教育做好铺垫。这种对权责划分不明,混淆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司法教育的区别。“双减”政策的落

8、地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明确将学科教育任务划归学校,而家庭教育更应承担基础性健全人格的培养任务。像学校教育有具体的考核标准,那家庭教育是否也应当有一套考核标准:而这套标准应当让每一名夫妻在成为父母时就形成共识。(三)社会宣传不到位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协调配合。社会大多数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考量主要从未成年人自身不懂法和社会普法宣传力度不足进行补强,却忽略了从未成年人生存环境人手,没有意识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切入点应当在父母身上。当今社会对学校教育已形成基本的的社会认同感,这得益于近百年来“读书有益论”的不断实践印证,而在物质需求得到极大满足

9、的今天,精神世界的未予以重视,造成了未成年人更多问题的出现,频频出现的弑母案背后更是反应出家庭心理教育的匮乏,也呕待引起全社会共识,(四)国家相关制度的空白1用检察力量压实家庭教育责任-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推动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史兆琨、郭荣荣检察日报2022年2 月1 2 日第1 版。482023第2 期青海检察QINGHAIJIANCHA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前,现有的法律制度对“家庭教育”停留在大框架范围内,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中对父母保护责任予以了概括性确认,但对家庭教育的内容、权利义务、违规后的责任划定均未规定。没有责任的义务就是“空中楼阁”,对父母几乎没有什么震慢作用,这就需要我

10、们的国家以大局出发,通过国家行政手段将家庭教育纳人社会治理体系;并且通过相关社会制度的建立,引导社会舆论,形成社会共识;同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父母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对拒不履行职责的父母追究不同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责任,倒逼监护人认真履责。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昭示着“家庭教育”作为一个独立的单元与“学校教育”并驾为社会所认知。但短短5 5 条的规定仅将“家庭教育”掀开了一角,具体父母应该获得什么教育,通过什么渠道获得教育,什么时候去获得教育,谁去教育都期待更多后续社会实践的探索。三、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多层次化家庭教育指导(一)检察机关作为“家庭教育”倡导者的优越性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全程参与未成年人

11、保护的政法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责,能够充分利用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的有利条件,延伸法律触角,化被动为主动,使检察机关进行“家庭教育”更有专业性和针对性:首先,检察机关通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大多已建立起来“强制报告”制度和“职业查询”平台,并通过检察官担任法制副校长及“送法进校园”活动与教育机构形成更密切的关系,在一线中办案,更有利于早、快、准地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其次,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也能及时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线索,通过社会调查深挖犯罪原因,配合社会专门机构探索针对性预防措施;最后,检察机关还能够充分利用监督权,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组织充分

12、履职,以柔性监督解决刚性困难此外早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前检察机关就已经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探索“家庭教育指导”,新两法将其确认化,这都使得检察机关对“家庭教育”社会化有着更多实践和理论基础,这些都对检察机关作为“家庭教育”主力军提供了坚强的后盾与支持。(二)探索建立多层次“家庭教育”指导新体系家庭教育指导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它应随着家庭境遇的不同而随之改变。作者旨在以不同时期父母存在的不同问题建立不同主题层次的“家庭教育”指导,以期能够“对症下药”1.针对“准父母”人群,家庭教育以“宣传教育”为重点;实践中,最早的“家庭教育指导”都是在发生未成人犯罪或者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

13、害之后发现家庭教育出现偏差时,检察机关才介入,而此时却已造成伤害事实。因此我们探索提倡将“家庭教育”前置,但目前最早也不过前置到幼儿园中,可是我们要知道孩子的“底色教育其实从出生时就已经开始,到了3 岁上幼儿园,孩子已基本形成了价值观(例如,如何面对失败、困难以及人际交往能力等),如果父母一开始教得就是错误的,到上学后,基于老师个人能力及业务素养差异,以及1:N的教学压力,一一进行纠正式教育难度增加,因此笔者认为父母作为责任主体,更应当充分履行教育职责,这就需要父母在孩子1-3 岁时潜移默化间教给孩子正确的基础价值观。但目前1-3岁幼儿父母无相关机构能够起到约束性作用,考虑到生活物质压力,以及

14、幼儿抚养压力,笔者建议将“家庭教育”前置于“准父母”阶段,最大限度地防范因监护失职造成的社会损失需要将社会整个体系联动起来:首先是“教什么”:笔者认为应当将心理学、儿童教育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融合,联合社会专业力量进行规划,确定家庭教育的内容,例如未成年人的生理及心理发展过程,每个过程应该教给孩子什么,培养孩子什么品质,制作系统的教育课程,以此形成高质量未检品牌。并利用微信公众号或者专门的app2023第2 期49编辑:宋生琳LILUNTANWEI理论探微将“未检父母课堂形成社会公共产品进行推广。其次是“怎么教”:充分利用融媒体等宣传媒介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意义,形成社会认同,培养“准父母”的学

15、习意识;同时联合社保部门与卫生、社区等部门,在进行生育保险备案、母子保健手册领取、医院孕妇课堂、准生证办理、出生证明办理的过程中由点到面式推广“父母课堂”,同时可以充分利用基层组织的普法宣传通道在进行日常普法宣传的同时进行“父母课堂”的再宣传和再教育。2.针对“已父母”人群,家庭教育以“解决问题”为主导;针对已为人父母的监护人来说,要充分利用在校(幼儿园)的法制宣传、主题班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家长及时学习“未检父母课堂”,通过各单位公众号发布“未检父母课堂”推动父母自主学习意识。但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此人群,要更侧重的是实际生活中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存在的微小问题的处理方法,比如遇到孩子撒谎是什么原

16、因,父母应当如何解决。检察机关还可以联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社会专业力量进行实操指导,防止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3.针对“失职父母”人群,家庭教育以“教+监”为主题;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存在监护失职行为的,利用“监护督促令”监督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同时结合社会专业力量、心理咨询师以及学校对未成年人被侵害背后隐藏的监护问题进行剖析,督促监护人与未成年被害人一同接受心理疏导,在改变监护人固有监护不到位情况的同时,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抚平创伤可以保证长效性与一致性。此外为了防止类似侵害实践再次发生,还可以借鉴国外未成年人独行宵禁令等行政强制手段,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法侵害的侵扰4.针对“错

17、家庭”人群,家庭教育以“惩+救”为主线;对已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检部门可以启动家庭教育指导程序,对发现存在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的,在提出“训戒令”的同时,联合妇联、关工委、心理咨询师、司法社工等部门形成帮教考察组、禁止委托监护与临时监护,要求监护人和涉罪未成年人必须接受帮教考察组的集中统一辅导,设定家庭教育指导期,经专业测评合格后才能结束统一辅导。若拒不配合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依然存在失管失教的情况,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并支持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除此之外,法律层面还应当明确监护人在未履行监护职责后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经济和人身自由方面

18、的追责,能够有效地倒逼监护人履行职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2 。我们检察机关更应当充分利用检察职能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推动家庭教育指导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形成保护与预防一体化,共同护航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参考文献:1未成年人法的困境与出路姚建龙社会科学文摘;2社会支持、压迫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史立梅、张丽霞青少年犯罪问题2 0 1 9 年第6 期;3心理抚养.李玫瑾.上海三联书店。2用检察力量压实家庭教育责任-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推动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史兆琨、郭荣荣检察日报2022年2 月1 2 日第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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