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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规制——以《刑法》和《反有组织犯罪法》为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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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广角Legal Issue88CHINA CONCRETE 2023.08 NO.170建设工程领域由于高回报、高利润、易垄断的特征,往往是黑恶势力披合法外衣攫取非法利润的首要选择,故意伤害、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敲诈勒索、串通投标、行贿受贿、恶意阻工、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为营造“无黑无恶”的建设工程法治营商环境,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涉黑涉恶现象的法律规制有必要深入研究。一、建设工程领域的常见涉黑涉恶行为虽然建设工程领域的涉黑涉恶犯罪行为仍是以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传统犯罪为主,但是实施手段表现出隐性化、去暴力化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在寻求“转型”的过程

2、中,多通过成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方式,实行“企业化”管理,以合法外衣隐藏非法目的和行为,以项目工程获取非法利益,实现以黑护商和以商养黑,持续扩大组织规模,不断壮大黑恶势力。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建设工程”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以刑事案由、一审审判程序、判决书为限定,共检索出447个相关案例。经过筛选总结,建设工程领域的常见涉黑涉恶行为主要表现如下:(1)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领域促进竞争、确保公平的经济责任制形式。串通投标是指投标者之间或招标者与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互相勾结,事先恶意串通在投标过程中抬高或压低标价,内定中标人,实际无论最终工程由谁中标,都由某一特定

3、的投标人实际承包的行为。大规模的建设工程历时长、项目多、利润高,黑恶势力串通投标中标后无论是直接承建还是对外转包都能够轻易获得巨大利益。比如,在李某某、李某涉黑、串通投标一案中,被告人以串通投标拿下的10个工程共获利10109355.31元1;浙江“黑老大”虞某荣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涉黑案更是在4年内涉案金额高达近40亿元,参与的招投标项目多达36个,致使坊间一度流传“招标不过江”的说法2。某些黑恶势力承诺支付高额酬金运作围标,中标后将工程转卖,回报率甚至超过600%3。黑恶势力通过串通投标形成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行业垄断,不仅侵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财产性利益,也严重破坏了国家招投标管理秩序,极不

4、利于建设工程领域公平竞争,还可能引发“豆腐渣”工程等连锁反应。(2)强迫交易。强迫交易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刑法将情节严重的强迫交易行为作为犯罪处理4。黑恶势力一惯以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形成对某一区域、领域的非法控制,在建设工程领域也不例外,其中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混凝土、砂石料等建材交易和工程承揽、废料清运阶段是黑恶势力强迫交易的重灾区。黑恶势力强迫交易的手段形式多样,但多见于恐吓、威胁、恶意阻工等软暴力方式。如周某某、马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就是采用指使他人将一辆轿车横

5、在工地道路上致使混凝土无法正常供应的阻扰施工的方式,迫使施工方与其实际控制的公1 李军耀、李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聚众斗殴案,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9)湘1302刑初556号刑事判决书。2【警钟长鸣】围标串标金额近40亿!央视聚焦建筑领域66人特大涉黑案,载上官新闻网,https:/ 起底隐秘的围标江湖:“蝗虫式”围标,一次得手能搂钱上千万,载红商网,http:/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6条。建设工程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规制以 刑法 和 反有组织犯罪法 为视角北京

6、师范大学刘畅法律广角Legal Issue89总170期 2023.08 混凝土世界5 周洪祥、马俊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案,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6 武宏瑜、智瑞军、智步刚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4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7 石魏:黑恶势力“软暴力”之实证分析及规制路径以2016-2020年1726件涉“软暴力”刑事案件为样本,载 北方论丛2021年第4期。8 鲍先政、管正华、吴跃廷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1刑初24

7、6号刑事判决书。9 陈兴良: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载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2期。10 陈志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11 陈兴良: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4期。司签订混凝土供货合同,混凝土价格较上一建材公司的结算价高出5%,最终涉案公司多获利1007290.04元5。武某某、智某1、智某2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中,被告人等人则是通过“驻企代表”的方式安排人员进入企业并由其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强行承揽企业工程,最终工程款共计136.8129万元6。建筑工程领域黑恶势力的强

8、迫交易行为覆盖面广,软暴力手段对其他企业围而不打、打而不重、滋扰哄闹、身心俱扰7,交易一旦开始即是长期的、持续的,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行贿受贿。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够坐大成势,离不开“保护伞”的“遮阴庇佑”,其发展壮大背后隐藏的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我国建设工程从开发到收工有着强烈的行政监管色彩,中间涉及审批、招标、投标、施工、质监和验收多重环节,黑恶势力染指工程建设离不开对公职人员的利益输送。国家的公共建设项目因投资金额大、行政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等原因极易诱发涉黑涉恶腐败,尤其是基层工程因村委会等基层政权组织权力过大、基层政府控制力弱、缺乏招投标的实际经验、招投标工作极不规范、

9、工程标的小等原因更加容易被黑恶势力渗透。在鲍某某、管某某、吴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被告人通过送现金、金条、贵重物品等利益输送手段拉拢村干部、村民监督小组成员,非法获得村工程,骗取政府下拨工程款达人民币1000余万元8。无论是黑恶势力的行贿行为还是公职人员的受贿行为都侵害了公职不可谋取私利性这一法益,该行为在建设工程领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在政治层面则腐蚀国家政权、危害政治生态,极大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政治制度的权威,致使国家公权力的公信力不断下降,具有极强的政权腐蚀性。二、刑法 对建设工程涉黑涉恶犯罪的规制路径刑法 对于建设工程涉黑涉恶犯罪的规制路径双线并行:一方面因黑

10、社会性质的犯罪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国家立法持“打早打小”立场,特别规定无须行为人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只要其存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已经单独构成犯罪,这实际上是预备行为正犯化的体现;另一方面,行为人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组织的一员后,又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则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和行为特征,并将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的腐败特征作为选择性特征。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表现为有一定数量的人员、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组织层级和组织结构、组织纪律9。在陈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

11、质组织一案中,被告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建筑工程领域形成霸主地位,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明确载明,涉案组织人数众多;组织架构稳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并对各成员的地位作用按照核心的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进行了详细划分,以此论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10。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一般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过程中也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在经济特征上表现出通过多种途径获取经济利益、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经济实力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11。如前文陈案中,涉案组织发展早期通过非法经营歌舞厅等涉黄场所逐渐积累经济基础,后来涉足建设工程领域以暴力手段争夺法律

12、广角Legal Issue90CHINA CONCRETE 2023.08 NO.170工程,获取的巨额非法利益部分投入组织成员工资及生活费发放、贿赂公职人员使其帮助逃避处罚,实现持续扩大组织规模12。与此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之猖獗,会实现对特定行业或区域的操控,即表现出非法控制特征,实现在该地区和行业的“一家独大”,尤其是在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资源开采等竞争性行业表现尤为明显。建设工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自身的非法权威和强势地位,通过暴力威胁、聚众斗殴、恶意阻工等方式迫使竞争对手退出同一工程领域。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形成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以暴力

13、、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若一个组织并未实施任何的违法犯罪活动则无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可能性。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又是可能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置的独立犯罪。对此,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实践中以数罪并罚为原则,如周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等十余项罪名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3。但也有观点认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实行行为并罚有违

14、反禁止重复性评价的嫌疑,如张明楷教授认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前提,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单独成罪属于法律上的重复评价14。另有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列举的“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5种行为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前提,其中除欺行霸市外的4种行为在刑法中能对应到具体罪名,对上述4种行为不应数罪并罚15。对此,笔者的观点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典型的预备行为正犯化,立法上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该预备行为已经具备与单独成罪相匹配相当的社会危险性和

15、法益侵害性,等到实行行为出现时法益侵害已经扩大或不可恢复,又为避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仅作为犯罪预备行为适用预备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造成量刑过轻、放纵犯罪的结果,刑法将之通过特殊规定作为正犯处理。加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维系和壮大离不开组织者、领导者和参加者,其本身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与实行行为侵犯的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益不同,该行为已具备独立的可罚性16。因此,在建设工程领域,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实施诸如强迫交易、寻衅滋事、串通投标等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行

16、为,应当坚持数罪并罚原则作出判决。至于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4项特征的恶势力组织,由于刑法尚未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组织罪,仅能对其按照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此外,建工领域的涉黑涉恶腐败现象非常严重,公职人员与黑恶势力同流合污、猫鼠同眠,为其违法包揽工程、逃避法律追究提供便利。刑法第294条规定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的对象也限定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无法将所有涉黑涉恶腐败涵纳在内。除公职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对应犯罪外,根据具体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单独定罪或与黑恶势力构成共同犯罪。单独成罪

17、的罪名多见于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如,沈某某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徇私枉法一案中,黑恶势力与某混凝土公司因河砂供应业务发生纠纷,被告人沈某某出面“调解”并收取好处,并多次对黑恶势力故意包庇不12 陈兴良: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载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2期。13 周广森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14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15 王恩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并罚的适用标准,载 法学2009第9期。16 聂立泽、刘林群:黑社会性质

18、组织犯罪数罪并罚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南都学坛2020年第2期。法律广角Legal Issue91总170期 2023.08 混凝土世界使其受追诉,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一人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由于系在徇私枉法过程中收受贿赂,二者构成牵连犯,依法应按处罚较重的徇私枉法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7。共同犯罪的情况多见于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如,丁某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串通投标、受贿一案中,法院认为在串通投标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为确保中标,积极协调政府关系、要求投标单位增加资质、找公司陪标,起积极、主要作用,构成串通投

19、标罪的主犯18。三、反有组织犯罪法 助力建设工程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预防与惩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国家出台了诸多有关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处置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部分地区也专门发布了严惩建设工程领域的涉黑涉恶行为的指导规范,如湖南省宁乡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等6家单位共同出台了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助、促进建设工程领域依法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暴力围标等8种行为是建设工程领域涉黑涉恶现象。意见指出对建工领域涉黑涉恶行为应当严惩,严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严惩8类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为建工领域涉黑涉恶行为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19

20、。但无论是国家规定还是地方规范,整体上毕竟大多属于政策性文件,法律效力不无疑问,加之“保护伞”“恶势力”等规定对现有法律已有不少突破,存在司法设罪化嫌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巩固专项斗争成果;同时,反思我国现有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具备一定规模,但仍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防范、治理和保障等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缺乏,且聚焦有组织犯罪新动向,为解决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不统一、依法惩治不精准等问题,国家制定了 反有组织犯罪法20。(一)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恶势力组织条款扩充反有组织犯罪内涵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第2款吸收

21、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对恶势力的定义,首次将恶势力组织概念写入国家法律并在第69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使惩治恶势力犯罪由司法政策上升到正式的法律制度,为严惩建设工程领域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刑法中并无恶势力组织的明文规定,但第26条规定了“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来说,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成员之间有一定的牢固性、组织性,经常结伙犯罪甚至以犯罪为业,相对于一般的、偶发的共同犯罪有着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 对于犯罪集团的

22、首要分子规定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及不适用缓刑的从重从严处刑方式。恶势力组织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前身,其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固定区域或行业领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相比普通的犯罪集团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倘若不及时打击和铲除极有可能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余某某、王某某聚众斗殴、强迫交易、串通投标一案中,涉案恶势力组织因工程前期砌围墙与拆迁户发生冲突双方持械斗殴,组织存续期间成员持续从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等争夺、强占工程的违法犯罪活动21,已经初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之前,一些法律规定就能体现出对恶

23、势力组织“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导向,比17 沈家文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徇私枉法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终230号刑事裁定书。18 丁明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串通投标、受贿案,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赣1002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书。19 宁乡市检察院、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民政局、市监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助、促进建设工程领域依法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草案)的说明,载中国人大网,http:/ 余纯军、王鼎昌聚众斗殴、强迫交易、串通投标案,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20)赣0202刑初

24、111号刑事判决书。法律广角Legal Issue92CHINA CONCRETE 2023.08 NO.170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正常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降低了恶势力组织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22;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法 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将恶势力组织作为酌定从重量刑情节23。反有组织犯罪法弥补了刑法中恶势力组织概念的空缺,对于防止将不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恶

25、势力组织违法犯罪行为拔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有着重要意义。在刑罚执行和犯罪预防方面又为治理恶势力组织犯罪增设了新的条款,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适用异地刑罚执行、严格减刑和假释程序并对其日后开办企业或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查、加强监督,进一步严密了处罚盘踞建设工程领域的恶势力组织的法网。同时,将从重处罚、从严执行的对象限制在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也体现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罚不仅是惩罚犯罪的方式也是预防犯罪的手段,对于非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组织成员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个别化量刑,执行期间也可考察其表

26、现决定是否减刑、假释,更加有助于行为人改邪归正、回归社会。(二)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非刑罚处置措施发挥预防功效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扫黑除恶进入常态化治理,工作重心也由“黑恶必除、除恶务尽”转向“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其中诸如候选人资格审查、强制报告义务、从业禁止等非刑罚措施以及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几种涉黑涉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条款都是典型的预防性规定。早在2021年的防范和整治“村霸”工作中,各地已经在村(社区)“两委”集中换届过程中,严格落实“两委”人员资格联审制度,细化候选人负面清单,把存在“村霸”、涉黑涉恶等问题人员挡在门外,共取消9.3万名不符合条件人员参选资格24。反有组织犯罪法吸

27、取实践经验,第12条和第20条分别规定了基层政权成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资格审查,真正从根源上做到对黑恶势力“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建设工程领域不乏黑恶势力通过操纵基层选举等手段获取公共职位,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现象。如邱某1、邱某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拘禁、串通投标、窝藏、包庇、破坏选举、开设赌场、妨害作证、贪污、行贿、诈骗、敲诈勒索一案中,被告人邱某1指使多人拉票助选使其成功当选某村村委会主任,其后利用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陆续承接了10余项建设工程,牟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又利用职权将组织成员安排进其控制的“自治巡防队”

28、领取工资福利、为非作歹、欺压群众25。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2条将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排除在基层政权选举之外,能有效防止黑恶势力染指基层政权。第19条、第20条和第68条分别规定了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前科的人的个人财产和日常活动强制报告制度、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的企业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制度及有组织犯罪罪犯的从业禁止制度,有利于防止建筑工程领域的黑恶势力通过重新开办建设公司死灰复燃,有效切断建设工程领域黑恶势力组织的经济根基,限制涉黑涉恶腐败人员再次进入建设工程领域,能够从根源上斩断黑恶势力在该领域的根基。刑事手段仅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众多防控手段之一,涉黑涉恶行为作为一类多

29、因素指向的复杂社会现象,要实现实质上的全面、有效、综合防控,行政手段不可或缺。于是,第69条又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 10号第2条第5项。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 1号第16条。24 钟政声: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开局之年“十件实事”干得扎实!,载微信公众号“长安湖北”,2021年12月28日。25 邱小安、邱庆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拘禁、串通投标、窝藏、包庇、破坏选举、开设赌场、妨害作证

30、、贪污、行贿、诈骗、敲诈勒索案,江西省赣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7刑终526号刑事裁定书。法律广角Legal Issue93总170期 2023.08 混凝土世界规定5类应当科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行政责任的涉黑涉恶违法行为,以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安处罚刑罚”二元制裁体系实现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涉黑涉恶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在避免对案件进行拔高定罪或降格无罪处理的同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保障对应行为可以罚当其罪。(三)反有组织犯罪法保障深挖严惩涉黑涉恶腐败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要求要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

31、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并依法从严惩处,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同步侦办,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重点督办26。反有组织犯罪法 从实体法和程序法2个维度,双线开展对涉黑涉恶腐败的治理工作,有利于深挖、早挖保护伞。在实体法层面,反有组织犯罪法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为第5章单章规定,该章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规制主体相较刑法第294条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范围有所扩大,有组织犯罪也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范围更广,组织、领导、参加、帮助、包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等行为样态也基本包含了涉黑涉恶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实现从涉黑

32、涉恶腐败的主体、对象和行为三位一体的全面规制。第50条规定对有涉黑涉恶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一词不仅包括刑事处罚,也包含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体现了多手段结合、全方位治理涉黑涉恶腐败的“打早打小”理念。“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条款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及其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要求对其从重处罚有合理性、合法性,是完全符合报应主义精神和预防主义精神的,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第66条重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33、,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刑事条款之一,为运用刑法惩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黑腐败提供了法条指引,有利于实现 反有组织犯罪法 与 刑法的有效衔接。在程序法层面,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监察机关介入涉黑涉恶腐败的预防、治理工作,第10条规定监察机关应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共同履行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职责,有利于助力监察机关发挥较公检法等刑事诉讼专门机关更为综合、广泛的作用。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是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作为腐败的一种特定类型,必然具备腐败的基本要件即本质是公权力的滥用,将公职人员作为监督对象可以全面查处建设

34、工程领域的涉黑涉恶腐败行为。从监察机关的行为模式来讲,单是监察监督就可分为廉政教育、道德操守、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另有监察机关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政务处分、问责、移送审查起诉、提出监察建议等多种处置职能27。在办理涉黑涉恶腐败案件方面,无论是监察机关作为“国家反腐败专责机关”的行权基础还是避免公安机关“自我查办”局限的处理效果,都为监察机关介入有组织犯罪腐败案件提供了合理依据。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领域作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多发地带,有必要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角度着重予以预防和规制,虽然 刑法提供了对涉黑涉恶犯罪行为的惩治框架,但是由于罪刑法定等刑事基本原则的限制使得刑罚处罚范围有限,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在立法上有效弥补了刑罚手段所不及的部分,其与刑事法律结合能够在法律一体化的层面实现对建设工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综合治理。只是由于反有组织犯罪法综合性法律的特征,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层面甚少明确提及相关法条,应当逐步在法律实践中增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适用度,以此指导建设工程领域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26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载中国政府网,http:/ 钱松:监察机关处置反有组织犯罪介入机制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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