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保温(防火)材料
一. 基础文件
1). 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3.2 符号与缩写
ΔT 温升 [ K]
Δm 质量损失率[%]
Fs 燃烧长度[mm]
FIGRA 用于分级的燃烧增长率指数
FIGRA0.2MJ 总放热量门槛值为0.2MJ的燃烧增长率指数
FIGRA0.4MJ 总放热量门槛值为0.4MJ的燃烧增长率指数
LFS 火焰横向蔓延长度[m]
PCS 总热值[MJ/kg或MJ/m2]
PCI 净热值[MJ/kg或MJ/m2]
SMOGRA 烟气生成速率
Ti 持续燃烧时间[s]
THR600s 时间为600s时的总放热量[MJ]
TSP600s 时间为600s时烟气产生量[m2]
CF 临界热辐射通量[kW/[m2]
m/ 由试验方法中规定的最少数量的试验获取的一组连续参数结果的平均值
m 按7.3中规定程序获取的一组连续参数结果的平均值,其用于燃烧性能分级
C 材料产烟浓度[mg/L]
Y 材料产烟率[%]
4 燃烧性能等级
制品燃烧性能等级和其燃烧性能的对应关系在下列表格中列出:
表1是关于除铺地材料以外的建筑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其燃烧性能的对应关系;
燃烧性能为某一等级的制品被认为满足低于该等级的任一等级的全部要求。
表1 建筑材料及制品(铺地材料除外)燃烧性能分级
等级
试验标准
分级判据
附加分级
A1
GB/T 5464a 且
ΔT≤300C ,且
Δm≤50% ,且
t f =0(无持续燃烧)
GB/T 14402
PCS≤2.0 M J /kg a 且
PCS≤2.0 M J /kg b 且
PCS≤1.4 M J/m2 c 且
PCS≤2.0 M J/kg d
A2
GB/T5464a 或
且
ΔT≤500C ,且
Δm≤50% ,且
t f =20S
GB/T14402
PCS≤3.0 M J /kg a 且
PCS≤4.0 M J /kg b 且
PCS≤4.0 M J/m2 c 且
PCS≤3.0 M J/kg d
GB/T20284 且
FIGRA≤120W/s 且
LFS<试样边缘 且
THR600s≤7.5M J
产烟量e且
燃烧滴落物/微粒f
GB/T20285
产烟毒性i
B
GB/T20284 且
FIGRA≤120W/s 且
LFS<试样边缘 且
THR600s≤7.5M J
产烟量e且
燃烧滴落物/微粒f
GB/T8626h
点火时间=30s 且
60s内Fs ≤150mm
GB/T20285
产烟毒性i
C
GB/T20284 且
FIGRA≤250W/s 且
LFS<试样边缘 且
THR600s≤15M J
产烟量e且
燃烧滴落物/微粒f
GB/T8626 h
点火时间=30s 且
60s内Fs ≤150mm
GB/T20285
产烟毒性i
D
GB/T20284 且
FIGRA≤750W/s
产烟量e和
燃烧滴落物/微粒f
GB/T8626 h 且
点火时间=30s
60s内Fs ≤150mm
E
GB/T8626 h
点火时间=15s
20s内Fs ≤150mm
燃烧滴落物/微粒g
F
无性能要求
a 匀质制品和非匀质制品的主要成分;
b ① 非匀质制品的外部次要组份;
② 另一个可选择的判据是:对PCS≤2.0M J/m2的外部次要组份,则要求满足FIGRA≤20W/s、LFS<试样边缘、
THR600s≤4.0M J、sl和d0;
c 非匀质制品的任一内部次要组份;
d 整体制品;
e 在试验程序的最后阶段,需对烟气测量系统进行调整,,烟气测量系统的影响需进一步研究。由此导致评价烟量的参数或极限值的调整。
sl=SMOGRA≤30m2/s2 且 TSP600s≤50 m2 ;;s2= SMOGRA≤180m2/s2 且 TSP600s≤200 m2 ;
s3=未达到sl或 s2 ;
f d0=按GB/T20284规定,600s内无燃烧滴落物 / 微粒;
d1=按GB/T20284规定,600s内燃烧滴落物 / 微粒持续时间不超过10s;
d2=未达到d0或 d1;
按照GB/T8626规定,过滤纸被引燃,则该制品为d2级;
g 通过=过滤纸未被引燃;
未通过=过滤纸被引燃(d2级);
h 火焰轰击制品的表面和(如果适合该制品的最终应用)边缘。
i ——t0=按GB/T20285规定的试验方法,达到ZA1级;
——t1=按GB/T20285规定的试验方法,达到ZA3级;
——t2=未达到t0或t1。
附录 GB8624-1997《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级别
名称
A
不燃材料
B1 (氧指数≥32)
难燃材料
B2(氧指数≥27)
可燃材料
B3
易燃材料
2) 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消[2007]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公安部天津、上海、沈阳、四川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已于2006年6月19日发布,并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该标准新版GB8624-2006与旧版GB8624-1997在原理、分级结构、试验方法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为确保新旧标准体系的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3月1日起,对于已按照该标准旧版GB8624-1997检验的建筑材料,在其检验报告有效期内,检验报告继续有效,其监督检验样品和委托检验样品可仍按照GB8624-1997执行。除此之外,应按GB8624-2006进行检验和分级。
二、目前,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关于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与GB8624-1997的分级方法相对应,在目前这些规范尚未完成相关修订的情况下,为保证现行规范和GB8624-2006的顺利实施,各地可暂参照以下分级对比关系,规范修订后,按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1、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A1级和A2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A级;
2、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B级和C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1级;
3、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D级和E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2级。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3)
公 安 部
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墙体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 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 屋顶
第八条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 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 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 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第五章 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二. 技术(产品)标准
1) GB23864-2009《防火封堵材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防火封堵材料firestop material
具有防火、防烟功能,用于密封或填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设施中的贯穿孔洞、环形缝隙及建筑物缝隙,便于更换且符合有关性能要求的材料。
3.2
防火封堵组件firestop subassembly
由于多种防火封堵材料以及耐火隔热材料共同构成的用以维持结构耐火性能,且便于更换的组合系统。
3.3
移动缝隙moveable joint
受热后由于变形而可能使其宽度或位置发生变化的缝隙。
4分类与标记
4.1分类
4.1.1防火封堵材料按用途可分为:孔洞用防火封堵材料、缝隙用防火封堵材料、塑料管道用防火封堵材料三个大类:
——孔洞用防火封堵材料是指用于贯穿性结构孔洞的密封和封堵,以保持结构整体耐火性能的防火封堵材料;
——缝隙用防火封堵材料是指用于防火分隔构件之间或防火分隔构件与其他构件之间(如: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和构造缝隙等)缝隙的密封和封堵,以保持结构整体耐火性能的防火封堵材料。
——塑料管道用防火封堵材料是指用于塑料管道穿过墙面、楼地板等孔洞时,用以保持结构整体耐火性能所使用的防火封堵材料及制品。
4.1.2防火封堵材料按产品的组成和形状特征可分为下列类型:
——柔性有机堵料:以有机材料为粘接剂,使用时具有一定柔韧性或可塑性,产品为胶泥状物体;
——无机堵料:以无机材料为主要成分的粉末状固体,与外加剂调和使用时,具有适当的和易性;
——阻火包:将防火材料包装制成的包状物体,适用于较大孔洞的防火封堵或电缆桥架的防火分隔(阻火包亦称耐火包或防火包);
——阻火模块:用防火材料制成的具有一定形状和尺寸规格的固体,可以方便地切割和钻孔,适用于孔洞或电缆桥架的防火封堵;
——防火封堵板材:用防火材料制成的板材,可以方便地切割和钻孔,适用于大型孔洞的防火封堵;
——泡沫封堵材料:注入孔洞后可以自行膨胀发泡并使孔洞密封和防火材料;
——缝隙封堵材料:置于缝隙内,用于封堵固定或移动缝隙的固体防火材料;
——防火密封胶:具有防火密封功能的液态防火材料;
——阻火包带:用防火材料制成的柔性可缠绕卷曲的带状产品,缠绕在塑料管道的外表面,并用钢带包覆或其他适当方式固定,遇火后膨胀挤压软化的管道,封堵塑料管道因燃烧或软化而留下的孔洞。
4.2标记
各类防火封堵材料的名称与代号对应关系如下:
柔性有机堵料 ------------------DR;
无机堵料 ------- -----------------DW;
阻火包 ----------------------------DB;
阻火模块 -------------------------DM;
防火封堵板材 -------------------DC;
泡沫封堵材料 -------------------DP;
防火密封胶 ----------------------DJ;
缝隙封堵材料 -------------------DF;
阻火包带 --------------------------DT
标记顺序为:防火封堵材料代号—耐火性能级别代号—企业的产品型号。
标记示例 DW-A3-ZH08,表示具有三小时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无机堵料,企业的产品型号为ZH08。
5要求
5.1燃烧性能
5.1.1除无机堵料外,其他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5.1.2~5.1.4的规定。燃烧性能缺陷类别为A类。
5.1.2阻火包用织物应满足:损毁长度不大于150mm,续燃时间不大于5s,阴燃时间不大于5s,且燃烧滴落物未引起脱脂棉燃烧或阴燃。
5.1.3柔性有机堵料和防火密封胶的燃烧性能不低于GB/T2408-2008规定的HB级;泡沫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平均燃烧时间不大于30s,平均燃烧高度不大于250mm。
5.1.4其他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GB/T2408-2008规定的V-0级。
5.2耐火性能
5.2.1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按耐火时间分为:1h、2h、3h三个级别,耐火性能的缺陷类别为A类。
5.2.2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技术要求 单位为小时
序号
技术参数
耐 火 极 限
1
2
3
1
耐火完整性
≥1.00
≥2.00
≥3.00
2
耐火隔热性
≥1.00
≥2.00
≥3.00
5.3理化性能
5.3.1柔性有机堵料、无机堵料、阻火包、阻火模块、防火封堵板材和泡沫封堵材料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柔性有机堵料等防火封堵材料的理化性能技术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技 术 指 标
缺陷分类
柔性有机堵料
无机堵料
阻火包
阻火模块
防火封堵板材
泡沫封堵材料
1
外观
胶泥状物体
粉末状固体,无结块
包体完整,无破损
固体,表面平整
板材表面平整
液体
C
2
表观密度/(kg/m3)
≤2.0×103
≤2.0×103
≤1.2×103
≤2.0×103
—
≤2.0×103
C
3
初凝时间/min
—
10≤t≤45
—
—
—
t≤15
B
4
抗压强度/MPa
—
0.8≤R≤6.5
—
R≥0.10
—
—
B
5
抗弯强度/MPa
—
—
—
—
≥0.10
—
B
6
抗跌落性
—
—
包体无破损
—
—
—
B
7
腐蚀性/d
≥7,不应出现锈蚀、腐蚀现象
≥7,不应出现锈蚀、腐蚀现象
—
≥7,不应出现锈蚀、腐蚀现象
—
≥7,不应出现锈蚀、腐蚀现象
B
8
耐水性/d
≥3,不溶胀、不开裂;阻火包内装材料无明显变化,包体完整,无破损。
B
9
耐油性/d
≥3,不溶胀、不开裂;阻火包内装材料无明显变化,包体完整,无破损。
C
10
耐湿热性/h
≥120,不开裂、不粉化;阻火包内装材料无明显变化。
B
11
耐冻融循环/次
≥15,不开裂、不粉化;阻火包内装材料无明显变化。
B
12
膨胀性能/%
—
—
≥150
≥120
—
≥150
B
注:抗压强度指标弹性阻火模块除外。
5.3.2缝隙封堵材料和防火密封胶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缝隙封堵材料和防火密封胶的理化性能技术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技 术 指 标
缺陷分类
缝隙封堵材料
防火密封胶
C
1
外观
柔性或半硬质固体材料
液体或膏状材料
C
2
表观密度/(kg/m3)
≤1.6×103
≤2.0×103
B
3
腐蚀性/d
≥7,不应出现锈蚀、腐蚀现象
B
4
耐水性/d
≥3,不溶胀、不开裂
B
5
耐碱性/d
C
6
耐酸性/d
B
7
耐湿热性/h
≥360,不开裂、不粉化
B
8
耐冻融循环/次
≥15, 不开裂、不粉化
B
9
膨胀性能/%
≥300
B
注:膨胀性能指标玻璃幕墙用弹性防火密封胶除外.
5.3.3阻火包带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阻火包带的理化性能技术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技 术 指 标
缺陷分类
1
外观
带状软质卷材
C
2
表观密度/(kg/m3)
≤1.6×103
C
3
耐水性/d
≥3,不溶胀、不开裂
B
4
耐碱性/d
B
5
耐酸性/d
C
6
耐湿热性/h
≥120,不开裂、不粉化
B
7
耐冻融循环/次
≥15, 不开裂、不粉化
B
8
膨胀性能/
(mL/g)
未浸水(或水泥浆)
≥10
B
浸入水中48h后
浸入水泥浆中48h后
2). GB/T11835-2007《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
4.分类和标记
4.1.分类
产品按制品形式分为:岩棉、矿渣棉;岩棉板、矿渣棉板;岩棉带、矿渣棉带;岩棉毡、矿渣棉毡;岩棉缝毡、矿渣棉缝毡;岩棉贴面毡、矿渣棉贴面毡和岩棉管壳、矿渣棉管壳(以下简称棉、板、带、毡、缝毡、贴面毡和管壳)。
4.2.产品标记
产品标记由三部分组成:产品名称、产品技术特征(密度、尺寸)、标准号,商业代号也可列于其后。
4.3.标记示例
示例1:矿渣棉
矿渣棉 GB/T11835(商业代号)
示例2:密度为150kg/m3,长度×宽度×厚度为1000mm×800mm×60mm的岩棉板
岩棉板 150-1000×800×60 GB/T11835(商业代号)
示例3:密度为130kg/m3,内径×长度×壁厚为φ89mm×910mm×50mm的矿渣棉管壳
矿渣棉管壳 130-φ89×910×50 GB/T11835 (商业代号)
5.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棉及制品的纤维平均直径应不大于7.0μm。
5.1.2.棉及制品的渣球含量(粒径大于0.25mm)应不大于10.0%(质量分数)。
5.2.棉
棉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棉的物理性能指标
性能
指标
密度/(kg/m3)
≤150
导热系数(平均温度70+500C,试验密度150 kg/m3)/[(m·K)] ≤
0.044
热荷重收缩温度/0C ≥
650
注: 密度系数指表观密度,压缩包装密度不适用。
5.3.板
5.3.1.板的外观质量要求,表面平整,不得有妨碍使用的伤痕、污迹、破损。
5.3.2.板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他尺寸可由供需双方商定,但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板的尺寸及允许偏差
长度
长度允许偏差
宽度
宽度允许偏差
厚度
厚度允许偏差
910
1000
1200
1500
+15
-3
600
630
910
+5
-3
30~150
+5
-3
5.3.3板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板的物理性能指标
密度
/ (kg/m3)
密度允许偏差 %
导热系数/[W (m·K)]
(平均温度70+500C)
有机物含量%
燃烧性能
热荷重收缩温度/0C
平均值与标准值
单值与平均值
40-80
±15
±15
≤0.044
≤4.0
不燃材料
≥500
81-100
≥600
101-160
≤0.043
161-300
≤0.044
注: 其他密度产品,其指标由供需双方商定。
5.4.带
5.4.1.带的外观质量要求,表面平整,不得有妨碍使用的伤痕、污迹、破损,板条间隙均匀,无脱落。
5.4.2.带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其他尺寸可由供需双方商定,但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带的尺寸及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长度
宽度
宽度允许偏差
厚度
厚度允许偏差
1200
2400
910
+10
-5
30
50
75
100
150
+4
-2
注:长度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5.4.3.带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带的物理性能指标
密度
/ (kg/m3)
密度允许偏差 %
导热系数/[W (m·K)]
(平均温度70+500C)
有机物含量a %
燃烧性能
热荷重收缩温度/0C
平均值与标准值
单值与平均值
40-100
±15
±15
≤0.052
≤4.0
不燃材料
≥600
101-160
≤0.049
a 系指基材
5.5.毡、缝毡和贴面毡
5.5.1.毡、缝毡和贴面毡的外观质量要求,表面平整,不得有妨碍使用的伤痕、污迹、破损,贴面毡的贴面与基材的粘贴应平整、牢固。
5.5.2.毡、缝毡和贴面毡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其他尺寸可由供需双方商定,但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毡、缝毡和贴面毡的尺寸及允许偏差
长度/mm
长度允许偏差/%
宽度/mm
宽度允许偏差/mm
厚度/mm
厚度允许偏差/mm
910
3000
4000
5000
6000
±2
600
630
910
+5
-3
30-150
正偏差不限
-3
5.5.3.毡、缝毡和贴面毡基材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毡、缝毡和贴面毡基材的物理性能指标
密度
/ (kg/m3)
密度允许偏差 %
导热系数/[W (m·K)]
(平均温度70+500C)
有机物含量a %
燃烧性能
热荷重收缩温度/0C
平均值与标准值
单值与平均值
40-100
±15
±15
≤0.044
≤0.15
不燃材料
≥400
101-160
≤0.043
≥600
a 厚度为正偏差时,密度用标称厚度计算。
5.5.4.缝毡用基材应辅放均匀,其缝合质量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缝毡的缝合质量指标
项目
指标
边线与边缘距离/mm
≤75
缝线行距/mm
≤100
开线长度/mm
≤240
开线根数(开线长度不小于160mm)/根
≤3
针脚间距/mm
≤80
根据缝毡贴面的不同,缝合质量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5.6.管壳
5.6.1.管壳的外观质量要求,表面平整,不得有妨碍使用的伤痕、污迹、破损,轴向无翘曲且与端面垂直。
5.6.2.管壳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的规定。其他尺寸可由供需双方商定,但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管壳的尺寸及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长度
长度允许偏差/%
厚度/mm
厚度允许偏差/mm
内径
内径允许偏差
910
1000
1200
+5
-3
30
40
+4
-2
22~89
+3
-1
50
60
80
100
+5
-3
102~325
+4
-1
5.6.3.管壳的偏心度应不大于10%。
5.6.4.管壳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管壳的物理性能指标
密度
/ (kg/m3)
密度允许偏差 %
导热系数/[W (m·K)]
(平均温度70+500C)
有机物含量a %
燃烧性能
热荷重收缩温度/0C
平均值与标准值
单值与平均值
40-200
±15
±15
≤0.044
≤5.0
不燃烧
≥600
5.7.选做性能
5.7.1.腐蚀性
5.7.1.1用于覆盖铝、铜、钢材时,采用90%置信度的秩和检验法,对照样的秩和应不小于21。
5.7.1.2.用于覆盖奥氏体不锈钢时,其浸出液离子含量应符合GB/T17393的要求。
5.7.2.有防水要求时,其质量吸湿率应不大于5.0%,憎水率应不小于98.0%,吸水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5.7.3.用户有要求时,应进行最高使用温度的评估。制品的最高使用温度宜不低于600度。在给定的热面温度下,任何时刻试样内部温度不应超过热面温度,且试验后,质量、厚度及导热系数的变化应不大于5.0%,外观无显著变化。
3). GB/T20974-2007《绝热用硬质酚醛泡沫制品(PF)》
3术语和定义
GB/T413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硬质酚醛泡沫制品(PF)rigid phenolic foam (PF)
由苯酚和甲醛的缩聚物(如酚醛树脂)与其他添加剂如硬化剂、发泡剂、表面活性剂和填充剂等混合制成的多孔型硬质泡沫塑料。
4分类和标记
4.1分类
4.1.1按制品的压缩强度和外形分为以下三类
a)Ⅰ(压缩强度≥100kPa)——有限承重类制品(管材或异型构件);
b)Ⅱ(压缩强度≥100kPa)——有限承重类制品(板材);
c)Ⅲ(压缩强度≥250kPa)——承重类制品(主要为板材)。
4.1.2按制品的体积密度分为以下三类:
a)A:ρ≤60kg/m3;
b)B:60kg/m3<ρ≤120kg/m3:
c)C:ρ>120kg/m3。
4.2标记
制品应按以下方式标记:产品名称-类-密度-长度×宽度×厚度(内径×壁厚×长度)-执行标准号。
其中产品名称可以PF表示,类型只需标注Ⅰ、Ⅱ、Ⅲ,密度以kg/m3为单位,长度、宽度和厚度(内径和壁厚)以mm为单位。
示例1:体积密度为40kg/m3内径为60mm、壁厚为30mm、长度为1000mm的管材制品可标记为“PF-Ⅰ-40-φ60×30×1000-GB/T20974”。
示例2:体积密度为120kg/m3长度为1200mm、宽度为60mm、厚度为50mm的板材制品可标记为:“PF-Ⅲ-120-1200×60×50GB/T20974”。
5要求
5.1体积密度及其允许偏差
5.1.1体积密度
制品的体积密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5.1.2体积密度允许偏差
制品体积密度的允许偏差为标称值的±10%。
5.2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5.2.1尺寸
制品的尺寸由供需双方确定。
5.2.2尺寸允许偏差
5.2.2.1 Ⅰ类制品
Ⅰ类制品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Ⅰ类制品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长度L允许偏差
±5
内径d允许偏差
内径d
允许偏差
d<100
+2
0
100<d≤300
+3
0
d>300
+4
0
壁厚t允许偏差
壁厚t
允许偏差
t≤50
±2
50<t≤100
±3
t>100
不限
5.2.2.2Ⅱ类和Ⅲ类制品
Ⅱ类、Ⅲ类制品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Ⅱ类、Ⅲ类制品的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长度L或宽度W允许偏差
长度L或宽度W
允许偏差
L(W)≤1000
±5
1000<L(W)≤2000
±7.5
2000<L(W)≤4000
±10
L(W)>4000
+不限
-10
厚度t允许偏差
厚度t
允许偏差
t≤50
±2
50<t≤100
±3
t>100
不限
对角线差允许值
长度L(以长度方向尺寸范围计)
对角线差允许值
L≤1000
≤5
1000<L≤2000
≤7
2000<L≤4000
≤13
L>4000
不限
5.3.燃烧性能
制品燃烧性能应不低于GB8624-1997中B1级材料的要求。
5.4.物理力学性能
制品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物理力学性能
序号
项目
Ⅰ
Ⅱ
Ⅲ
A
B
A
B
A
B
C
1
压缩强度/kPa ≥
100
250
2
弯曲断裂力/N≥
10
15
3
压缩里面蠕变/%
800C±20C
20kPa荷载48h后 ≤
3
4
尺寸稳定性/%
-400C±20C,7d后 ≤
2
700C±20C,7d后 ≤
2
1300C±20C,7d后 ≤
3
5
导热系数/[W/(m·k)]
平均温度100C±20C ≤
0.032
0.038
0.032
0.038
0.032
0.038
0.044
或平均温度250C±20C ≤
0.035
0.040
0.035
0.040
0.035
0.040
0.046
6
透湿系数/[ng/(Pa·s·m)]
230C±10C,相对湿度50%±2% ≤
8.5
7
体积吸水率(体积分数)% ≤
7.5
注:表中数据均为对无表皮酚醛泡沫制品的要求。
4). GB/T21558-2007《建筑绝热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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