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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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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科学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民政局起草的《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11月4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各种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依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的定义]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遇到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原则]临时救助应坚持救急救难、公开公平、及时高效、分级负责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与救助标准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下列城乡困难人员,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 (二)低保边缘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1.5倍区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 第五条 [申请临时救助条件]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 (一)因家庭成员遭遇溺水、触电等意外人身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和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出现暂时困难的; (二)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 (三)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且未能得到赔偿,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五)民政部门认定其他需要临时救助的。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一)家庭成员遭遇溺水、触电等意外人身伤害,造成死亡或者一级残疾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救助,其余根据受伤情况一次性给予1000元—5000元的救助; (二)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损失,造成居住房倒塌或变危房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救助,其余根据家庭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1000元—5000元的救助; (三)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包括以下30个病种:脑中风后遗症、急性心肌梗塞、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 III 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的多发性硬化、严重的 1 型糖尿病、恶性肿瘤、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该类疾病仅限于女性)],一次性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金额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自负医疗费用50%的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四)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且未能得到赔偿的,根据受害情况和家庭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5000元的救助; (五)其他需要救助的,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况酌情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七条 [临时救助延续]经批准获得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再次出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临时救助的情况,可再次申请临时救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违规违纪造成自身伤害或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没有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的; (三) 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临时救助资金的来源 第九条 [临时救助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由市、镇街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据实列支。 第十条 [临时救助金分担比例]临时救助金按现行低保金分担比例由市镇两级财政分担。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近亲属或村(居)委会的民政干部等代为申请。 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属低保对象的,须提交申请表、《低保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属低收入家庭的,须提交由居(村)委会出具的、经镇街社会事务办审核认可的家庭收入和致困原因的证明、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身患疾病的需提供镇级(含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医疗救助报销凭证正本。   (四)遭受灾害的需提供镇街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 村(居)委会对临时救助的申请应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申请人签收应登记在案。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格审核] 村(居)委会受理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资格审核,并成立有5名村民以上参与组成的临时救助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一致通过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再填写申请报镇街社会事务办(局);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审核且救助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审批直接给予救助,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镇街社会事务办(局)签署申请表报市民政局审批;未通过审核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审批]市民政局在每月的月底集中审批一次临时救助的申请。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退回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金发放] 由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审批直接给予救助的,由镇街财政从专项救助资金先期拨付,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各镇街把本季直接救助的金额统计报市民政局,由市财政将市应负担的部分下拨到镇街财政分局。获准市民政局审批的临时救助申请,市财政按负担比例将市级应负担的部分于次月5日前下拨到镇街财政分局,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在收到市财政拨款的5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负担的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到申请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金管理]临时救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档案]镇街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向社会发布信息和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的社会监督]为了方便广大市民监督临时救助工作,市民政局设立举报电话:22832536。 凡发现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申请获得临时救济的,或临时救济经办人员不依照本办法办事的,可随时拨打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 [对骗取临时救助金的处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市民政局责成镇街社会事务办终止救助,书面批评申领人,并由村(居)委会负责追回已发放的临时救助金及其相当于银行同期存款的利息,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社会救助;骗取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村(居)委会、镇街社会事务办和市民政局经办临时救助工作的工作人员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社会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并与每年镇街、村(居)委会领导班子考核挂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灾民救助]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应用解释]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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