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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漕現象與明清京畿糧食市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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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15回漕現象與明清京畿糧食市場*高元傑提要:回漕是運軍旗丁在天津、通州等地購買陳年倉米以彌補漕額虧空,導致陳年倉米重新交納入倉的現象。該現象早在明正統初年長運法改革後即已出現。其原因是千里運糧負擔綦重,種種原因加劇漕糧消耗,到京、通驗收時不符定額,旗丁就會面臨嚴刑。旗丁爲逃避刑罰,必須提前收購陳年倉米,蒙混過關,遂在天津、通州等地形成巨大市場需求。糧商采取收購俸甲米票等措施籌集倉米,運送到天津、通州一帶賣與旗丁,攫取高額利潤。回漕讓朝廷艱苦維持的漕運制度成爲糧商和旗丁利益尋租的温床,大量陳年老米重新驗收入倉,讓漕糧統計數字不再準確,也一定程度消解了漕運制度的意義。嘉慶朝制定明確的“回漕定例”

2、後,朝廷采取種種措施打擊回漕,但面對利益織就的關係網,並未見效。直到晚清漕運制度劇變,漕糧海運後大量旗丁被裁汰,他們在京畿買米回漕的需求無形消泯,漕運現象才隨之大爲減少。關鍵詞:明清回漕漕運旗丁糧食市場咸豐三年(1853),户部侍郎王慶雲以“過淮盤掣,催趲重運,必須總漕,然使盤掣足憑,何以回漕難禁”爲由 ,奏請裁撤漕運總督等職,掀起了近代漕運官制裁汰的序幕。光緒二十七年(1901),劉坤一和張之洞也在 江楚三摺 中以“剥船有攙水霉變之弊,花户有盜賣回漕之弊”爲由 ,主張全漕改折,裁汰屯衞,促成了漕運體系的最終裁汰。王慶雲、張之洞等人都以回漕現象爲由來質疑漕運體制,可知晚清回漕之弊影響之深。但回

3、漕究竟是怎樣一種現象,其前因後果如何?目前學界仍關注甚少 。本文擬從漕運制度的運作、弊病上深入探討回漕現象的根源、操作、應對及影響。*本文是教育部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明清黄運地區河漕賦役與社會變遷研究”(20YJC770006)階段性成果。劉錦藻編 清朝續文獻通考 卷一一五 職官一,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 年,第 8736 頁上欄。張之洞全集,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年,第 1422 頁。花户,在京倉負責鋪廒、打卷、抱籌、擡籌等事務的役夫,在通倉的則稱爲甲斗。在學界研究方面最早的關注者是日本學者中原晃雄,他在 1958 年發表的 清代漕糧商品化-漕運研究一齣(東京 史學研究 1958.10

4、)中認爲回漕是漕糧流出京師,在天津楊村、河西務一帶重新進入市場的現象。日本學者山本進在 清代市場構造経済政策(名古屋大學出版會,2002 年)、環渤海交易圈形成変容(轉下頁)文史2023 年第 2 輯總第 143 輯216一、何謂回漕?史籍中最早出現“回漕”一詞當在乾隆後期。乾隆五十四年(1789)成書的 百二老人語録 云:“間遇天津上下,河淺起剥,復被小船夫之偷竊挽水,層層耗散。及到糧廳兑收,既不足額,勢必將旗丁等行月各糧,先爲補交正數,甚至將奸賈鋪户預買各京員俸米囤積,轉賣旗丁回漕。”該書是時任庫倫辦事大臣松筠輯録 120 位滿族老人語録而成,原用滿文書寫,嘉慶年間譯爲漢文。遠在庫倫(今蒙

5、古國烏蘭巴托)的滿人已聽聞京城回漕之事,並清晰地了解其過程,可見當時回漕現象流行已久。嘉慶四年(1799)九月,江蘇巡撫岳起奏查漕務積弊,也説“京中所關奉餉米石,久有回漕米之名,積習相因,惟弊是營”。嘉慶九年七月,步兵統領禄康查獲首起“買米回漕”案,捉拿案犯温州前幫旗丁吴際高、米販胡連等人。據供稱,吴際高因漕糧虧欠不能足額交兑,想在通州買米補足,於是委託胡連、程九等人籌米共 230 石,胡連等到通州永隆號米局楊四處采購,再轉賣給吴際高。此前,胡連還給寧波幫旗丁方氏提供了 20 石漕糧 。之後類似案例續有發生,如嘉慶十二年八月,步軍統領文寧等拿獲販賣回漕米石人犯,據供稱,徐八和汪六等 3 人在該

6、年三月起於通州東關開設大斗鋪收購米石,出售給各漕幫共 1050 石 。爲了應對頻發的回漕案件,朝廷於嘉慶十三年在 大清律例 中增設“回漕定例”:嘉慶十三年定,運糧旗丁,因正項虧短,買米回漕,照漕運糧米監守自盜律,數至六十石者,發邊遠充軍;數滿六百石者,擬斬監候;不及六十石者,量減滿徒。賣米之(接上頁)(東京:東方書店,2009 年)中認爲這些漕糧流出北京後匯集於天津,又經由大運河流通到了直隸南部和山東西部。中原晃雄和山本進對“回漕現象”的認識並不準確。此後有學者據此展開討論,倪玉平認爲:“回漕 現象在清代始終存在,屢禁不止,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運到京、通的漕糧,市場價格竟然會比起運地低,以至於將

7、米糧再從北方帶回也能獲益”(清代漕糧海運與社會變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 年,第 492 頁)。張瑞威認爲這是因爲老米(漕糧)的價格“並不包括生産成本和交通成本,因爲這兩種費用已經由政府在漕運制度上支付了”(十八世紀江南與華北之間的長程大米貿易,新史學 2010 年第 3 期,第 167 頁)。首篇以回漕爲題的論文是堀地明的 清代嘉慶、道光年間北京回漕問題(九州大學東洋史論集 第 45 號,九州大學文學部東洋史研究會,2018 年,第 3569 頁),該文指出回漕是旗丁和米商之間商品化漕糧的再循環,已交納過的漕糧通過這一途徑重新回到上倉交納環節,糾正了以前學者對回漕現象的錯誤認識。最近,鄧

8、亦兵在對清前期政府與北京糧食市場的研究中論及回漕問題,認爲回漕是漕運制度的弊端,指出“漕運制度由政府規定糧價,而這種糧價與市場價格産生一定差價,商人、旗丁等所有相關人員都是爲了賺取差價而進行回漕的”(清代前期政府與北京糧食市場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9 年,第 177 頁)。松筠 百二老人語録艮部卷三 外事官第八條,轉引自堀地明 清代嘉慶、道光年間北京回漕問題,第59 頁。清國史館撰,吴忠匡總校訂 滿漢名臣傳續集 卷四五,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 3221 頁。步兵統領禄康奏報拏獲買米回漕人犯事,嘉慶九年七月十一日,“軍機處録副奏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檔號0317450

9、53。步軍統領文寧等奏報拏獲販賣回漕米石人犯事,嘉慶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軍機處録副奏摺”,檔號 031748109。217回漕現象與明清京畿糧食市場人,發極邊煙瘴充軍。旗丁所買回漕米石,及賣米之人所得米價,照追入官。該定例重在確定懲處措施,對“回漕”現象的定義並不詳細。檢吴坤修等人編纂的 大清律例根原,可見當時大臣請定“回漕定例”的奏摺:臣等謹案:嘉慶十三年三月内,臣等酌議“回漕定例”一摺内稱:“查漕運糧米,上充天庾正供,下裕京師民食。近來各幫運丁,往往水次折收,或沿途盜賣,遂致正項有虧,勢不得不設法購買,彌縫交納。而囤販姦徒,包收甲俸等米,貴價賣給糧船,以符運額。是旗丁折收盜賣,與鋪户賣米

10、回漕,其弊相爲表裏,自應酌議定例,明立科條,以清積弊。”據此可基本定義:回漕現象是漕運旗丁因折收盜賣等各種原因導致漕糧虧短掛欠,無法完成驗收交兑入倉,爲此在通州、天津一帶收購經由各種途徑從通州、北京流出的往年倉米(漕米),充作新進漕米到京通二倉交兑的現象。二、回漕現象之緣起回漕之名出現於乾隆末年,並不意味着該現象到這時才形成。回漕現象是一系列長期存在的漕弊的整合,其核心特徵是運糧旗丁因爲正項虧短必須設法購買陳年倉米,引發糧商鋪户設法囤積陳年倉米高價賣與旗丁。只要滿足此特徵,即可視爲回漕。堀地明據乾隆三年上諭“聞今年外省糧船北上時,旂丁等沿途私賣官米,恐兵丁盤詰,因而行賄,公同隱匿,及至抵通交米

11、之際,爲數不足,即在通州現買充數”,認爲乾隆初年已出現回漕現象 ,便是把握回漕現象核心特徵做出的判斷。但乾隆初年仍非回漕現象産生的時間。按 明史食貨志 即有“英宗時始扣口糧均攤自後漕政日弛,軍以耗米易私物,道售稽程。比至,反買倉米補納,多不足數”。此即顯見的回漕現象。繼續追查,正統年間吏部尚書王直爲户科都給事中焦起良(13851441)作 墓誌銘云“漕卒多糶所運糧,而挾貲來糴於北京,故米翔貴”,則正統六年(1441)以前已出現回漕現象。崑岡等修,劉啓端等纂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二七,續修四庫全書 第 801 册影印清光緒間石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第 412 頁上欄。吴坤修等編纂

12、大清律例根原 卷三四 户律倉庫下,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 年,第 549 頁。楊錫紱 漕運則例纂 卷一六 通漕禁令,四庫未收書輯刊 第 1 輯第 23 册影印清乾隆刻本,北京出版社,2000 年,第639 頁上欄。堀地明 清代嘉慶、道光年間北京回漕問題,第 38 頁。明史 卷七九 食貨三,中華書局,1974 年,第 1923 頁。王、王稹 抑庵文後集 卷三 給事中焦君墓誌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 第 1242 册,臺北:商務印書館,1986 年,第 195 頁上欄。文史2023 年第 2 輯總第 143 輯218爲何回漕現象會在正統初年出現?需要分析其核心特徵“運糧旗丁虧空現象”出現的原因。這

13、與明初漕運法改革密切相關。永樂十三年(1415)罷海運專行漕運後,最初采用支運法。支運法接力遞運,在民户將漕糧運輸到指定的水次倉後,由運軍分段接力遞運,即“淮安衞軍運(淮安倉糧)至徐州水次倉,徐州衞軍運(徐州倉糧)至臨清水次倉,臨清衞軍運(臨清倉糧)至德州水次倉,德州衞軍運(德州倉糧)至通州倉存貯”。采用這種方法,運軍運輸距離較短(臨清至德州最短僅 100 公里,德州至北京最長爲 500 公里,平均運輸距離爲 300 公里),負擔較輕,掛欠虧空不嚴重,也就没有買米回漕的動機。支運法運軍負擔較輕,民衆負擔卻重,“江南民運糧諸倉,往返幾一年,誤農業”。爲減輕民衆負擔,宣德五年(1430)改行兑運法

14、,“令江南民糧兑撥附近衞所,官軍運載至京,量其遠近給與路費耗米”。兑運法有效減輕了納糧民衆的負擔,但運軍的負擔驟增。原來運軍分段接力,平均運程不過 300 公里;此後從江南直達京師,運程超過 1500 公里 ,湖廣、江西重運更達 20002500 公里。雖然水次收兑時會讓民户按路程遠近給與官軍一定的路費耗米,但在路途遥遠、各種盤剥以及水火漂失等多種因素影響下,漕糧掛欠的情況出現並日趨嚴重,成爲買米回漕的誘因。自宣德五年施行兑運法,到正統六年前出現回漕現象,不過 10 年時間,可以説回漕現象是緊隨着運軍長途運糧出現的。三、旗丁困境與買糧回漕需求運軍旗丁長途運糧,因摻和霉變、風火漂流、盤剥侵吞、水

15、次折乾、沿途盜賣等常見損耗,造成漕糧虧短掛欠,抵達京通二倉核驗交糧時不敷原額,要面臨殘酷的刑罰。旗丁爲逃避刑罰,不得不設法采買陳年倉米補足虧空,從而引發回漕現象。可以説回漕現象的根源來自旗丁的生存困境。(一)旗丁困境與漕糧掛欠明清兩代,漕糧運輸主要依賴運軍旗丁。長達三四千里、往返幾近一年的漕糧運輸對 (乾隆)德州志 卷五 建置,中國地方志集成山東府縣志輯 第 10 册影印清乾隆五十三年刻本,鳳凰出版社,2004年,第 103 頁下欄。明史 卷七九 食貨三,第 1917 頁。王圻 續文獻通考 卷三七 國用考漕運上,影印北京師範大學圖書館藏明萬曆刻本,現代出版社,1986 年,第 548 頁上欄。

16、按董洵 江北運程 卷首 總略 統計“歷順天、直隸、山東、江南四十五州縣(即北京大通橋到揚州瓜洲鎮)共二千九百二十七里四分”,四庫未收書輯刊 第 5 輯第 7 册影印清咸豐刻本,第 319 頁下欄。219回漕現象與明清京畿糧食市場旗丁來説負擔沉重,造成了他們艱難的生存處境。1.交兑漕糧的潮濕攙雜問題旗丁的任務是按時、足額地將乾潔的漕糧運輸到京通二倉。實際上,這個任務普遍難以有效地完成。首先,在交兑起運時就很難保證漕糧乾潔。如果接手時漕糧就有攙雜濕潤等問題,必然會影響最終驗收。這對旗丁來説十分棘手,很難解決。因爲會有大量地方豪强參與,形成利益尋租,地方官府、催漕官吏也不會保護旗丁們的利益。最初,攙

17、雜漕糧的是一些狡黠的糧長,明史食貨志 云“英宗時糧長率攙沙水於米中,河南、山東尤甚,往往蒸溼浥爛不可食”。後來,倉棍、攬頭、歇家乃至州縣家人書役等地方豪强紛紛加入。崇禎時户部尚書畢自嚴指出,“糧長兑軍米原有真色”,但名爲“倉鼠”的倉棍暗中勾結大户,“將土産耗米包收包兑,轉買濫惡者,投以糠粃,和以水穀,串役逼兑”。這些“倉鼠”高價出售糧長交兑的乾潔漕米,然後低價收購濫惡雜米,攙雜後强行交兑給旗丁,既從中攫取了高額的差價,又將所有風險轉嫁到旗丁頭上。有能力做這種事情的都是在地方上較有勢力之輩,“爾來法弛獘生,勢豪抗霸,將米不行上倉,任貯私家,令僮僕同官旗交充,恣意揷和”。乾隆時總漕楊錫紱指出,具有

18、地方官府背景的家人書役也紛紛加入到攙雜漕糧的勾當中:“江西各州縣百姓交納漕米甚爲乾潔,但各縣漕倉俱在省會,勢須僱船裝運至省上倉,然後兑交軍船。於是各州縣家人書役勾串船户,攙和發水,止留乾米數船以備查驗,即或途中不預行發水,而一經查驗之後,無不恣行發水者,以致上倉之米潮潤不堪。”相關州縣家人書役往往受到地方官府袒護,這種情況無法根治,嘉慶年間御史李鴻賓仍在指陳此弊:“江西有漕各縣,倉廒多設省城,該縣並不將所收米石解省,祇令積慣包漕之家人攜銀赴省,向米鋪賤價購買低潮米石,攙水和糠,無所不有。”剛領到手的漕糧就是質量低劣的攙雜之米,旗丁自然不願蒙此不白之冤,但抗争的結果往往不利。畢自嚴説:“官旗稍一

19、較量,官則以賢否中傷,甲則以刁掯加罪。”楊錫紱説:“丁旗見米潮潤,訴之監兑,而監兑各廳其簠簋不飭者,則已先受州縣陋規,其硜硜自守者,明史 卷七九 食貨三,第 1923 頁。畢自嚴 度支奏議 雲南司卷一五,續修四庫全書 第 483490 册影印國家圖書館藏明崇禎間刻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年,第 48 頁上欄。畢自嚴 度支奏議 雲南司卷一七,第 123 頁下欄。楊錫紱 四知堂文集 卷一八 詳、牌,清代詩文集彙編 第 295 册影印清嘉慶金陵劉文奎家鐫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第 389 頁下欄。清仁宗實録 卷二一一,嘉慶十四年五月癸亥,清實録 第 30 册,中華書局,1986 年,

20、第 827 頁上欄。畢自嚴 度支奏議 雲南司卷一六,第 87 頁。文史2023 年第 2 輯總第 143 輯220亦難免書役之朦聳,往往不懲治州縣家人書役,而反壓令旗丁,迫以不得不受之勢。且江西省會有一班積年辦漕長隨,各州縣一切潮濕米石俱其包攬交兑。此輩盤踞已久,上下衙門串通一氣,無弊不作。”對州縣官員來説,家人書役是他們的下屬,在某種程度上利益均沾,自然不會去維護旗丁的利益;對催漕官員來説,最關心的是按時催促,不致遲誤,因此也不會耗費時間去認真處理。最終旗丁不得不裝載着大量潮濕漕米開啓漫漫航程。2.運糧途中遭遇的各種意外旗丁在運糧途中,常遭遇風暴、洪浪等氣象因素導致的漂流事故,這類事故不僅多

21、發於長江、黄河等凶險航道,如隆慶四年(1570)九月,“河決小河口漕舟逆流,漂損至八百艘,溺死漕卒千餘人,失米二十二萬六千二百餘石”。而且在湖泊、閘壩等處也難以避免,如“高郵之湖方其天色晴霽、風恬浪静,如行鏡中,然一遇西風驟起,波濤洶涌,頃刻之間檣楫傾沈、人物淪亡不可勝計”。明代後期,造船質量的下降進一步加劇了漂流的普遍性和嚴重性,隆慶時户部尚書張守直等言:“邇來造船者多侵尅料價,一遇風濤,即立致漂流。”天啓時工部尚書王佐也説:“漕之苦,苦在漂沉,長河雖稱洪濤,而船壞多在窄岸平溪,緣造船工值不盡用于船,而侵牟于囊橐耳。”此外,旗丁在漕船上長期生活,燒火做飯,一有不慎,也會引發火災,如嘉慶十二年

22、九月,重空糧船在天津北倉失火,燒毁“重空軍船二十五隻,計燒燬米一萬三千餘石,燒斃副丁舵工水手男婦大小二十六名口”。漕糧運輸過程中還面臨着被盜竊的風險,尤以北運河剥運期間嚴重。由於北運河水淺,漕糧需在天津换駁船運往通州。駁船裝載量較小,一艘漕船裝載的漕糧要分到幾艘駁船上,旗丁很難全程監控每隻駁船,這給駁船户偷竊漕糧提供了時機。畢自嚴指出:“是以米一入(駁)船,(駁船户)任意延捱,乘機偷盜,揷和沙石,灌入泥水,以滿原數”,結果等到“抵壩事發後,(駁船户)惟有抛船脱迯”,只留下旗丁“極口呌苦,拊心無策耳”。崇禎年間張燧也説:“運官能制者旗軍,不能制者船户邇來(駁船户)經紀藐不畏法,專倩乞兒駕船應役,

23、瓜分工食,授以偷盜之法,暗鑿水縫倉口,任其私盤,以軍國之儲糈,充經紀之囊橐。”楊錫紱 四知堂文集 卷一八 詳、牌,第 389 頁下欄。張萱 西園聞見録 卷八九 運河下,續修四庫全書 第 1170 册影印上海圖書館藏民國二十九年哈佛燕京學社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 年,第 114 頁。丘濬撰,金良年整理 大學衍義補 卷三七 漕挽之宜,上海書店出版社,2012 年,第 282 頁。明穆宗實録 卷六五,隆慶六年正月丙子,“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 年,第 1567 頁。明熹宗實録 卷二,天啓二年三月庚申,第 1031 頁。清仁宗實録 卷一八五,嘉慶十二年九月己未,清實録 第

24、30 册,第 438 頁下欄439 頁上欄。畢自嚴 度支奏議 堂稿卷八,第 305 頁下欄。張燧 經世挈要 卷一五 漕運,四庫禁燬書叢刊 史部第 75 册影印明崇禎六年傅昌辰刻本,北京出版社,1998 年,第617 頁下欄。221回漕現象與明清京畿糧食市場清代駁船户偷盜漕糧的行爲更花樣百出,道光時金應麟説:“船户皆無業貧民,往往乘間將船板鑿孔,用竹筒灌米藏貯米底,深夜潛行取出,名曰下蜑,甚或包載土娼作爲家眷,勾引水手盜賣米石,至於抛灑折耗更不待言。”這些運輸途中遭遇的意外事故,都會造成漕糧的損耗,引發掛欠,需要旗丁賠補。成化二十二年(1486)規定,遭風漂流糧米,以脚價米補賠 。弘治二年(14

25、89)規定,脚價米不足,用曬折米和耗米補賠 。仍然不足,就用輕賫羨餘銀買米賠補,“將該幫官旗應給羨餘銀兩扣除,該幫不足,將該衞、該總扣除 ,務要補足原數”。若仍然不足,就再用旗丁日常食用的行糧來補,再不够就得變賣家産了,“分派各船抵换食米外,不足米石盡令失事旗甲變産陪補”。清代亦如是,順治五年(1648)規定“漕糧掛欠,不分多寡,俱發糧道追比,將行月、耗米抵補,餘欠追完”。完成不了,只得面對嚴峻的刑罰,順治七年規定“官丁欠糧,産無可變者,即依律擬罪”。(二)運軍積債與折乾盜賣1.運軍積債因漂失、攙和、霉變、被盜造成漕糧掛欠相當普遍,旗丁賠補完欠的壓力很大。行月、耗米用盡,變賣家産,産無可變,就

26、不得不借債賠補。成化年間旗丁普遍背負沉重債務 ,成化十一年,漕運總兵官陳鋭描述了運軍債臺高築的原因和嚴重後果:運糧軍餘每名運正糧二十七石八斗零,倉支四石六斗有零。及遇火燒漂流并買補不及船隻,其糧又要灑派代運今經五六十年,往來江湖,晝夜儹運不息,略無虚日。兼以盤剥車脚之費,雖有耗米,不償所費,只得揭借銀兩買米完納。遂使典當産業,鬻賣男女,倍還債主,尚不足其原債,是以疲困至極。金應麟 豸華堂文鈔 卷一一 漕政弊端,清代詩文集彙編 第 580 册影印清光緒刻本,第 200 頁下欄。明憲宗實録 卷二八三,成化二十二年冬十月己丑,第 4789 頁。申時行等修 (萬曆)明會典 卷二七 户部十四,中華書局,

27、1989 年,第 202 頁下欄。按漕運規制,總漕下設十三總,總下設衞,衞下設幫。從小到大,依次幫賠。王在晉 通漕類編 卷三 漂流掛欠,四庫全書存目叢書 史部第 275 册影印華東師範大學圖書館藏明萬曆刻本,齊魯書社,1997 年,第 323 頁上欄。王在晉 通漕類編 卷三 漂流掛欠,第 327 頁上欄。允禄等監修 大清會典(雍正朝)卷四二 漕運三,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 第 77 輯,臺北:文海出版社,1994 年,第2404 頁。允禄等監修 大清會典(雍正朝)卷四二 漕運三,第 2405 頁。據楊宏等整理 漕運通志 卷八 漕例略(中國水利史典運河卷二,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15 年),自弘

28、治五年至嘉靖二年的 31 年間,就有 10 年 21 條奏議談到旗丁積債之累,是爲明代中期漕運第一弊病。楊宏等整理 漕運通志 卷八 漕例略,第 98 頁下欄99 頁上欄。文史2023 年第 2 輯總第 143 輯222這些借貸債務,多是豪勢之家放出的高利貸。弘治五年,南京豹韜左衞管運指揮蔣鑑奏:本衞前官借銀應用,有在京勢豪家放債,故將不成色銀五七兩、貨物二三兩,凑作十兩,令官旗同領,立作不行利銀二十兩文約,跟隨到衞追取。一時不敷,通將文約换四十兩,限下年到京交還。至期先將輕賫糧價那還原借本銀二十兩,餘銀仍作四十兩,立新約。如期不敷,卻將四十兩約又改作八十兩,積三四年間,如至本利一百四五十兩,年

29、年交還,不得了絶。續蒙準借太倉庫官銀應急,又被債主兇徒擅捉官軍,私家鎖打,百般侵害,及到兑糧處所,威逼將糧糶賣準還。今有虚債一萬餘兩。修造船隻的負擔也迫使運軍借債。成化十六年,户部要求運軍出料造船,結果“歲計陪銀三萬三千六百餘兩,是皆出自軍士。況又有風火不測之虞,兼所派木植多不能全領,是以軍士陪補,鬻及子女産業”。弘治元年,左都御史馬文昇也説當時“軍衞出(料)三分”造船,“然軍衞無從措辦,皆軍士賣資産、鬻男女以供之”。漕運途中名目層出的使費陋規更加重了旗丁的負債。在長途運糧途中,旗丁既要負擔大量必須的開銷,又要遭受漕政官員、沿綫官員以及各種人役的額外需索盤剥。必須的花銷如雇募水手縴夫撑船拉船、

30、過壩過閘溜夫牽拽等,本就很沉重。康熙時山東運河道張伯行在濟寧天井閘催漕,“見水勢甚溜,一船需夫數百名,縴挽呼號之聲不絶,而船之過也維艱”。道光時,包世臣舟行運河,見“自韓莊閘以南至清江大閘閘水陡者,至用(絞)關六十盤,役夫千許”。爲數衆多的水手、縴夫、役夫都需旗丁花錢雇募。從通州運米到北京也十分艱難,耗費甚多,如正德時提督漕運都御史臧鳳所言:“各衞運糧多至六七月内到京,彼農務正忙,大雨不時,車輛數少,泥淖難行,須用厚價雇車,方肯裝載。往往脚價使用不敷,揭債上納,輾轉遲悮。”除開這些行船必費,各種官吏需索陋規更繁。萬曆三十年(1602),户部尚書趙一本奏,京通各倉倉役“貪饕無厭,於旗甲之上納也,

31、卸載、入門、曬揚、盤量,種種有索。少不如意,則潛伏過囤、摇實尖擡,以虧損其正數,遂至各運官狼狽他鄉,終年追比”。嘉慶十四年十月,太常寺少卿馬履泰詳列浙江省出運旗丁使費與陋規各款,嘉慶帝閲後憤怒,諭内閣:“今據馬履泰所奏,則自巡撫、藩司、糧道、總漕、倉場等各衙門,以及沿途文武各員、書吏、經紀 楊宏等整理 漕運通志 卷八 漕例略,第 101 頁下欄。明憲宗實録 卷二七,成化十六年九月戊戌,第 3612 頁。明孝宗實録 卷一一,弘治元年二月丙辰,第 254 頁。張伯行撰,袁長極整理 居濟一得 卷一,中國水利史典運河卷二,第 755 頁。包世臣 閘河日記,清人文集地理類彙編 第 4 册,浙江人民出版社

32、,1987 年,第 661 頁。周之翰纂修,楊之峰標點 萬曆通糧廳志 卷九 藝文志上,北京出版社,2018 年,第 214 頁。周之翰 萬曆通糧廳志 卷九 藝文志上,第 234 頁。223回漕現象與明清京畿糧食市場人等,内外共十九處。每處需索使費,或數百兩,或數十兩,皆有一定之數,不能短少。旗丁被逼追呼,如同逋欠,其苦累之處,莫甚於此。”爲償還債務,往往滋生水次折乾、沿途盜賣之弊,如正德時都御史叢蘭所説“積借數多,則官軍迯亡、盜賣糧米,乃理勢之必然者也”。2.水次折乾旗丁爲應付種種需索陋規、償還積債,必須想方設法籌款。他們積貧積困,身無長物,一般只能打漕糧的主意。旗丁在水次碼頭交兑的時候,就要

33、求將本應交兑的正色米石折换成銀錢,這便是水次折乾。水次折乾不但能滿足旗丁還債的需求,而且對納漕民衆、州縣官員等都有便利之處,畢自嚴曾分析道:“民既利其輕省而易輸,軍復利其還債而安家,在縣官又利其早爲開幫,亦明知而故縱之,不知止折耗米猶可言也,折及正米則虧折猶甚,及至虧折累及官軍,羈緊又累撫按糧道,日下追呼之令局終不得結,而原兑州縣官反脱然於事外。”因此,水次折乾現象雖嚴重侵害朝廷利益,但一直屢禁不止。清承明弊,順治八年,給事中姚文然奏:“又數年來,漕政積壞,兑米水次,將銀折米。留米於南,挾銀而北,名曰折乾。故南有餘積之米,北多掛欠之糧。”同時期學者陳瑚説:“客歲江南米賤銀貴,有金生粟死之患,旗

34、軍兑本色則故作刁難,用折銀則容易完局。”乾隆時漕督楊錫紱説:“浙省杭、嘉、湖三府州縣收漕大約米十萬石,收本色者不過六七萬,其三四萬石,則純行折徵。”道光十九年(1839),林則徐奏:“近聞縣幫串合折乾,每船有折米數十石及百餘石不等。”值得注意的是,清代一些有漕州縣的官員經常强調,在水次收兑時存在旗丁需索州縣的情況。該情況存在,但無益於改善旗丁生計。需索州縣,或者説州縣浮收這個事情涉及很多群體,除了運糧旗丁和納糧百姓,至少還有漕官運弁、州縣官員、州縣家人、漕總書役、倉棍攬頭,等等。這裏面普通旗丁和納糧百姓最弱勢,他們受漕運、地方官員乃至書役攬頭等人的剥削。楊錫紱説:“浙省杭、嘉、湖三府州縣收漕,

35、從無實在自行經理者。每年不過坐交書役,認納規利。其一切經收交兑支解,俱書役包辦,官可不過而問,是以操縱皆由漕總之手。”他們就能上下其手,多加浮收,然後“即或需買米,亦可賤其價值,買低下市米,攙入 清仁宗實録 卷二一九,嘉慶十四年十月丁未,清實録 第 30 册,第 954 頁上欄。楊宏等整理 漕運通志 卷八 漕例略,第 114 頁下欄。畢自嚴 度支奏議 浙江司卷一,第 193 頁。賀長齡輯,魏源編次 皇朝經世文編 卷二九 户政四,魏源全集 第 14 册,岳麓書社,2004 年,第 675 頁。陳瑚 確庵文藁 卷二六 講義,四庫禁燬書叢刊 集部第 184 册影印清康熙毛氏汲古閣刻本,北京出版社,1

36、998 年,第470 頁上欄。賀長齡輯,魏源編次 皇朝經世文編 卷四六 户政二十一,魏源全集 第 15 册,第 501 頁。林則徐全集 第 3 册 奏摺卷,海峽文藝出版社,2002 年,第 239 頁。文史2023 年第 2 輯總第 143 輯224所收好米之中,無從辨别”。道光元年,禮部尚書汪廷珍奏,胥役群蠹的貪索,讓浮收並未改善旗丁的處境:“地方大吏不知嚴杜弊源,而惟講求津貼,是徒竭百姓有限之脂膏,以填群蠹無厭之谿壑,而於旗丁究無豪絲之益。”李文治、江太新指出:“州縣徵收漕糧主要通過地方的奸書蠹役,他們是州縣官吏貪婪漕利的得力助手,而州縣正官才是營私舞弊的首惡。”此外,需索州縣得到的浮收,

37、也到不了普通旗丁手中。州縣家人浮收後,會與頭伍刁丁串通分肥,“各幫頭伍刁丁,又從而勾串該家人等通同舞獘,慮及衆丁不肯受兑,遂私議每石貼給旗丁銀三五錢不等,名曰倉廒使費。其實大半爲刁丁吞蝕,懦丁不過得其一二,遂致隱忍受兑”。道光二十八年,内閣侍讀學士董瀛山奏:“各幫俱有丁頭承辦各項陋規,從中坐扣漁利,如每船發給錢糧四百餘兩,係丁頭總領散給衆丁,而丁頭暗中克扣,僅給銀一百餘兩。又將兑準漕糧每船扣出二三十石變價,名爲貼補辦公。是受兑之初額已虧短。衆丁因錢糧短少,難養身家,由是沿途偷漏以爲日用之資。員弁收丁頭陋規,隱瞞包庇,奸弊叢生。”因此“漕船運丁雖然向兑糧州縣索取大量幫費,但在各處有關漕務官吏的貪

38、索,在幫船内有丁頭、尖丁的侵漁,經濟狀況仍十分惡劣。”3.盜賣漕糧爲了籌錢還債,旗丁不只在水次交兑時折乾,還在運輸途中盜賣漕糧。正德十四年(1519),叢蘭等奏:“切照缺軍盜糧之害,多因積債所致。積債數多,則旗軍月糧、行糧不彀分償債主。經手官旗畏懼債主逼討,膽小者則不敢赴京交糧,而抛棄船糧迯回;膽大者盜賣正糧,償還債主。”崇禎時,畢自嚴説每當那些欠債的旗丁領到糧石、行月糧銀之日,“一切私債舊帳,無一人不來幫内逼討抽豐,銀米易於花費侵漁,欲其無欠,不可得也”。受益於便捷的水路交通,大運河一綫是明清時中國商業城鎮最集中的地方。作爲大運河上最重要的航運群體,漕運旗丁的夾帶貿易無疑是運河商貿中濃重的一

39、筆,而夾帶貿易也與盜賣漕糧關係密切。爲了更多地夾帶私貨,運軍往往將漕船造得又長又寬,以增大載重量,但途經的山東運河河道既窄,河水又淺,就限制了船隻的擴容。容量有限,土宜私貨 賀長齡輯,魏源編次 皇朝經世文編 卷四六 户政二十一,魏源全集 第 15 册,第 501 頁。清檔 道光元年六月二十五日汪廷珍奏,轉引自李文治、江太新 清代漕運(修訂版),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 年,第 229 頁。李文治、江太新 清代漕運(修訂版),第 233 頁。清仁宗實録 卷二一一,嘉慶十四年五月癸亥,清實録 第 30 册,第 827 頁上欄。清檔 道光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内閣學士董瀛山奏,轉引自李文治、江太新

40、 清代漕運(修訂版),第 252 頁。李文治、江太新 清代漕運(修訂版),第 253 頁。楊宏等整理 漕運通志 卷八 漕例略,第 114 頁上欄。畢自嚴 度支奏議 雲南司卷一七,第 125 頁下欄。225回漕現象與明清京畿糧食市場的夾帶量就與漕糧裝載量形成此消彼長的態勢,進一步刺激了旗丁盜賣漕糧,來獲得更多的空間夾帶私貨(水次折乾也能爲運軍沿途買賣提供現金和空間上的便利)。運軍夾帶的私貨被稱爲“隨船土宜”,是明清時期體恤運軍,並減少政府資金支出的一種手段。明朝允許夾帶土宜始於洪熙元年(1425),並於成化元年免除了土宜的税課,不過那時允許的夾帶量很小,弘治十五年仍規定“運船附帶土宜不許過十石”

41、。明代中葉以後運軍備受積債之苦,爲減輕其負擔,開始逐步放寬限制,嘉靖三十九年(1560)可帶 40 石,萬曆八年增爲 60 石 。清初沿襲明制,仍許附帶 60 石 ,雍正七年(1729)增至 100 石,次年增至 126 石 ,嘉慶四年增至 150 石 ,道光七年最終增至 180 石 。雖然 400 年間,許帶土宜數量從 10 石增長到 180 石,但始終無法趕上旗丁們沿途貿易的需求,很多旗丁從一開始就突破規矩,大量夾帶。景泰四年(1453),江西瑞州府運糧通判史宗禮奏:“緣軍船多裝私物,但遇市鎮,灣泊買賣,延住日久,民船亦被淹留。”成化八年,李東陽由會通河南下,見到漕船“官家貨少私貨多”。萬

42、曆初,户部尚書王國光説:“蓋運官許帶私貨,雖限以四十石,往往數倍於此,載放船底。”天啓二年(1622),工部尚書王佐稱:“漕之遲,遲在貿易。漕規每船正糧不過五六百石,乃裝載私貨,不啻數倍,沿途貿易,展轉遲悮。”旗丁在漕運途中盜賣漕糧和夾帶貿易的成本低,獲利高。首先,運輸過程中的消耗大部分被官方支付了(如漕船修造、運軍行糧、河道維護等),所以運輸成本很低。其次,漕船北上的起止時間是本年十二月至次年五月,行進到山東、河北一帶正是青黄不接、糧價高昂之時,沿綫又多是從事商業、服務業、手工業居多的商業市鎮,糧食需求量大,糧價也高,盜賣漕糧便能獲得高額利潤。總之,很多旗丁抵達京畿時,已通過盜賣漕糧、超額夾

43、帶買賣等方式賺取了大量銀兩,但相應地,漕糧也被大量消耗,不符原額,旗丁們便只能再用這些錢高價購買倉米回漕,再加上償還債務的開銷,最後往往重歸赤貧。還有很多旗丁耐不住寂寞,未至京畿就肆意花 萬明、徐英凱 明代 萬曆會計録 整理與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 年,第 728 頁。萬明、徐英凱 明代 萬曆會計録 整理與研究,第 729 頁。陳夢雷等編 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卷一六九 漕運部,中華書局,1987 年,第 54b 葉中欄。載齡 清代漕運全書 卷八三 通漕禁令,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4 年,第 96、99 頁。清仁宗實録 卷五六,嘉慶四年十二月丁亥,清實録 第 28 册,第

44、724 頁下欄。清宣宗實録 卷一二九,道光七年十一月上癸卯,云“來歲新漕爲始,准其每船於額帶土宜(150 石)之外,加帶三十石”(清實録 第 34 册,第 1145 頁下欄)。明英宗實録 卷二三四,景泰四年十月丙戌,第 5102 頁。周寅賓校點 李東陽集,岳麓書社,2008 年,第 1346 頁。周之翰 萬曆通糧廳志 卷一 藝文志中,第 250 頁。明熹宗實録 卷二,天啓二年三月庚申,第 1031 頁。文史2023 年第 2 輯總第 143 輯226銷,結果正如順治時江西巡撫蔡士英所説:“得糧到手,任意折乾、盜賣,百般花費。迨後查發,赤貧莫措,惟有命盡骨枯,致兹漕事大壞。”(三)回漕與賣方市場

45、格局1.掛欠懲處在千里長運途中,盜賣等行徑無法遍查,即便明清政府規定很多懲處禁令,也難以形成有效的威懾。但到坐糧廳,驗收交兑之時,米石虧損缺額的情況就無法掩飾了,如乾隆帝所説“抵通之後,倉場驗收又不容絲毫掛欠,旗丁亦難以作奸”。清政府嚴厲懲處米石掛欠:運弁以通幫糧米計算,但有掛欠,即革職責懲,發南追比。不完者,分别治罪。如欠不及一分,笞五十,追完還職;不完,滿杖。欠至一分,杖六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一年。欠至二分,杖七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二年。欠至三分,杖八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三年。欠至四分,杖九十,追完仍滿杖;不完,發附近充軍。欠至五分,杖一百,追完徒一年;不完者,發邊遠充軍。欠至六分者

46、,絞。六分以上者,斬,俱監候。照例以其家産抵償。如仍不足,令原簽衙門各官代賠。旗丁以一船糧米計算,但有掛欠,即革運責懲,拏交運官發南追完;不完,治罪,其按照分數定罪之處,並與運弁同。承追官嚴加議處。如家産抵償不足,令簽丁衞所糧道各官代賠。與其接受完刑罰後,再買米賠補(欠三分以上追完仍不能免罪),不如在交兑前提前買米彌補缺額,即便不能完全補足也能減輕罪責,於是掛欠的旗丁在交兑前就有着急切的購糧需求。2.賣方市場京畿不是産米之地,旗丁們買米需求又急迫,就吸引了大量逐利的米販糧商。他們通過各種手段收集老米、稄米 ,運輸、囤積在通州、天津等地,賣與旗丁攫取高額利潤,一個依賴於陳舊漕糧的京畿糧食賣方市場

47、就此形成。據已見檔案,嘉慶九年七月吴際高買米回漕案、嘉慶十二年八月徐八等賣米回漕案、道光十四年八月李十等運米出城赴通州售賣案,都提供了具體的交易量、交易額信息。徐八案尤詳,查閲比較該時期北京老米、稄米的價格,可見賣米回漕的利潤空間巨大。蔡士英 撫江集 卷一一 牌稿,四庫未收書輯刊 第 7 輯第 21 册影印清順治刻本,第 374 頁下欄。楊錫紱 漕運則例纂 卷一六 通漕禁令,第 637 頁。吴坤修等編纂 大清律例根原 卷三一 户律倉庫上,第 488 頁。漕糧入京通二倉後稱倉米,倉米發放時按照質量(新舊、色澤)和種類主要分爲老米和稄米。227回漕現象與明清京畿糧食市場表 1:嘉道年間京通天津查獲

48、回漕案交易量、交易額及利潤率情況 案例交易量(石)交易額(兩)交易價格(兩/石)北京市場米價(兩/石)成本利潤率%老米稄米嘉慶九年七月温州前幫吴際高買米回漕案 230.00759.003.301.451.3127.59153.85嘉慶十二年八月徐八等賣米回漕案 鎮海幫稄米11.2581.197.221.55365.80寧波幫稄米195.00837.074.291.55176.77廬鳳幫老米82.53612.247.162.00258.00廬鳳幫稄米3.00江淮幫老米72.001816.588.412.001.55320.50442.58江淮幫稄米144.09淮安幫老米79.00504.163.

49、582.001.5579.00130.97淮安幫稄米62.00興武幫稄米355.002312.536.511.55320.00蘇州幫稄米48.40369.267.631.55392.26總計1050.006400.006.292.001.55214.50305.80道光十四年八月李十等運米出城赴通州售賣案 1300.009581.007.375.174.0042.5584.25據表可知,相較北京市場低廉的米價,在通州、天津等地賣米回漕的價格高出甚多,成本利潤率普遍在 100%300%之間,最高可達 400%,最低也有 42.55%。利潤如此可觀,必然催生大量米商米販乃至扛運服務等工加入“賣米回

50、漕”,攘利分肥。除嘉慶九年吴際高案外,其餘案例交易價格俱由交易額除以交易量得出。嘉慶十二年案内賣給廬鳳幫老米 82.53 石、稄米 3 石,稄米占比很小可以忽略,用老米米價計算利潤率。徐八案、李十案交易金額皆用吊計算,據王宏斌 清代價值尺度貨幣比價研究 附表 14(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5 年,第 552 頁),獲得 1804、1807、1834 年錢銀比價分别爲 1.087、1.031、0.737,將吊轉换爲兩。米價據鄧亦兵 清代前期政府與北京糧食市場研究 第 104105 頁表 47 和第 108 頁表 49,缺失資料者按相鄰年份價格,如嘉慶十二年資料缺失,按照十年和十四年糧價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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