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经济学视角下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困境及治理路径夏元楷,王宏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犯罪学学院,北京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夏元楷(),男,山东滨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犯罪学;王宏玉(),女,黑龙江哈尔滨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犯罪学、刑事政策学。摘要:集资诈骗犯罪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予以严厉打击。刑法修正案(十一)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决定 主要集中于对集资诈骗罪刑罚
2、内容的修改。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困境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犯罪越严重,刑罚相对越轻;刑罚种类搭配不合理;刑罚的威慑作用存在局限性;刑罚的确定性较低等。从犯罪经济学视角出发,治理该犯罪的路径主要包括提高犯罪直接成本、刑罚的严厉性和刑罚的确定性等。关键词:集资诈骗犯罪;犯罪经济学;刑罚困境;治理路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年 月第 卷第 期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一、问题的提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进行“拨转贷”改革后,国有企业需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公平竞争,但是国有企业在银行贷款中存在优势地位,其他所有制企业向银行贷款较难
3、,由此民间集资活动开始出现。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金融体系逐渐完善。由于民间集资活动严重威胁国有银行有效组织信贷资金来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任务 ,因而对于“凡是超过银行规定利率的集资,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允许开办的各种金融机构、钱庄、当铺的集资”等一律认定为非法集资 。年颁布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首次将集资诈骗罪纳入我国的刑法体系,随后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该罪各构成要件的含义。集资诈骗行为作为非法集资活动的一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给民众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导致民众可能对金融机构的集资行为产生不信任感,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
4、展,需要予以严厉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十一)”)提高了集资诈骗行为的所有刑期档次的起刑点与最高刑,从而整体加大了对集资诈骗行为的惩罚力度。自 年 月日开始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 刑(十一)所调整的刑期档次、起刑点、最高刑,修改了集资诈骗犯罪所得“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使其更符合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与打击集资诈骗犯罪的严峻形势,对打击该犯罪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刑(十一)与 决定 对集资诈骗罪的修改主要集中于刑罚方面,可见我国对于集资诈骗犯罪的惩罚存
5、在些许问题。本研究拟运用犯罪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困境,从而为治理该犯罪提供新的路径。二、集资诈骗犯罪的概念界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 条之规定,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 条第 款规定了以下八种情形: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
6、、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除了具有上述犯罪情节,若要构成集资诈骗罪,其犯罪所得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 解释 第 条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 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对于集资诈骗所得数额的认定,根据 解释 第条第 款的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按照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另外,该条还列举了需要扣除和不应扣除的情况,主要涉及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及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等。集资活动并非一蹴而就,其对投资人的多
7、次返利造成了不同数额的出现,张明楷将其总结为行为人非法集资获得的总数额、总数额减去集资开始阶段为掩盖非法占有目的而返还给出资人的数额、被害人最终损失的财产总额、总数额减去返还给出资人的数额和自身投资失败损失的数额及行为后的隐匿数额和潜逃时的携款数额等 。学界关于该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出现了争议:有学者认为,应当将行为人非法集资获得的总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 ;也有学者认为,将行为人非法集资实际所得的数额即总数额减去案发前已经返还的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 。年 月第 卷第 期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自 年起,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开始试行“拨改贷”改革;年月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规定:
8、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基本建设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具体可参见 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建委、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的报告 和 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以及 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 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 等文件。综上,尽管目前学界对集资诈骗犯罪的概念界定存在争议,但本研究是在刑法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况,以犯罪学的研究范式对集资诈骗犯罪开展研究。三、基于成本收益模型的实证检验为了探究集资诈骗犯罪的成本收益关系,本研究检索了 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集资诈骗罪的
9、份刑事一审判决书,其中有 份未公开内容,剔除信息不全的案例,共收集 个案例,涉及被告人 人,被害人至少 人,集资金额达 亿元人民币,造成损失 亿元人民币。可见,集资诈骗犯罪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数众多,其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司法机关一旦没能妥善处理,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一)模型描述在犯罪经济学的成本收益模型中,犯罪成本主要包含直接成本、间接成本、时间机会成本、预期惩罚成本等,犯罪收益可分为物质收益与精神收益,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的相互作用决定着理性的犯罪人是否实施犯罪,而刑罚规则通过改变犯罪的成本结构从而影响犯罪人的犯罪决策,因而可运用成本收益模型来研究我国刑罚对集资诈骗犯罪的规制情况。物质收益指行
10、为人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财产性利益。集资诈骗罪是经济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首要目的是获得财产性收益,行为人将所吸收的巨额资金据为己有,从而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通过分析所收集的 个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被告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量刑。因此,在集资诈骗犯罪中犯罪的物质收益即为行为人所吸收的全部资金,也是被害人的具体损失,用 来表示。精神收益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所得到的精神性收益。集资诈骗犯罪的目的是获得物质收益,通过犯罪获得的精神收益较少,可忽略不计。精神收益用 来表示。犯罪直接成本是犯罪人实施犯罪时所要付出的全部代价,包括所使用的人力、工具和经费等成本。犯罪直接成本的投入是为犯罪活动
11、创造良好犯罪条件,犯罪条件成就的难度也直接决定了犯罪直接成本的投入量。从本研究收集的 个案例来看,有犯罪个人与犯罪集团两种犯罪主体。对于个人犯罪来说,犯罪人通过虚构投资项目、隐瞒占有他人财产的真实目的的方式骗取他人的财产,这种传统的、口口相传的犯罪实施方式所要付出的成本极低,可以忽略不计。对于集团犯罪来说,集资诈骗活动的高收益性可吸引较多的犯罪人加入犯罪团伙,而目前的集资诈骗团伙产业化特征明显,成员之间分工明确,犯罪人不需全程参与集资诈骗过程,降低了直接成本。与动辄上百万的犯罪所得收益相比,集资诈骗犯罪的直接成本可忽略不计。犯罪直接成本用 表示。犯罪间接成本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担负的精神压
12、力与心理负担。集资诈骗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并非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行为人实施该犯罪的心理负担较小。在收集的案例中存在案件主犯的本意并非犯罪的情况,主犯因不能合法融资,铤而走险转向非法集资,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专业管理人员,资金链断裂,从而造成投资人的财产损失,而从犯往往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素养较差,并没有认识到其在犯罪集团中发挥的辅助作用为非法行为。犯罪人并没有清晰、明确的犯罪意图,因而实施该犯罪而产生的负罪感较轻。综上所述,该类犯罪的间接成本较低,可忽略不计。犯罪间接成本用 表示。时间机会成本指行为人在投入时间、精力和财力实施犯罪时所失去的把同等资源投入合法活动而获得的纯收益。合法活动的纯
13、收益以开始实施犯罪时我国各省份(港澳台除外)居民的年平均工资表示,将该平均工资与被告人数量、犯罪的持续时间相乘,即可得到时间机会成本。时间机会成本用 表示。预期惩罚成本是犯罪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罚威慑效应的量化表示,受刑罚的严厉性和刑罚的确定性影响。将预期惩罚成本公式列为:预期惩罚成本 受惩罚的概率 受惩罚的严厉程度。若预期惩罚成本用 表示,其与刑罚的确定性 和刑罚的严厉性 的数量关系为:。刑罚的确定性指犯罪人被定罪的可能性。作为一种隐形的犯罪成本,刑罚的确定性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能力及公检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度有关,可以通过分析案例数据或运用成本收益模型得出具体夏元楷,王宏玉犯罪经济学视角下
14、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困境及治理路径数值。刑罚的严厉性体现为法律所规定承担的刑事责任。为方便研究,本研究对刑罚的严厉性进行量化分析,把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种类分为自由刑和罚金刑,将自由刑换算为与罚金刑相同的货币单位,即以自由刑期间若从事合法活动所得的工资收入与罚金刑的总和来代表刑罚的严厉性。对于“自由刑期间的工资收入”的取值,由于本研究是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年全年判决的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探讨的是刑罚与犯罪收益的短期效应,不考虑时间变量对其他变量的影响,且涉及的案例均发生于 年之前,涉及的人员均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故取 年全国各省份(港澳台除外)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
15、员的平均工资 作为工资收入。根据刑法学共同犯罪理论中刑事责任归属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集资诈骗案中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造成的全部损失金额承担责任,从犯则根据参与的金额大小确定刑责。因为各案例中的损失金额大小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从犯的量刑也参差不齐,因而本研究只考虑案例中所有主犯的量刑情况,以消除个别案件中涉及多人判罚不均而带来的误差。集资诈骗案件中也存在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形,由于个人被判罚的有期徒刑刑期最长为 年,所以本研究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的刑罚的严厉性计算为 年内的工资收入与其被判处的罚金刑的总和。以上的量化工作可更直观具体地反映刑罚的严厉性情况。(二)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困
16、境研究第一,刑罚相对较轻。根据收集的 个案例,取损失金额的中位数 万元,将 个刑罚数据分为 、两组进行独立样本 检验,每组 个数据,组为 万 万元,组为 万元以上。通过分析表 ,、值均符合要求,其显著性 ,说明两组方差不齐,差异较大,即接受组与 组的犯罪惩罚差别较小的原假设,也就是说,刑罚在对待损失金额“万 万元”和损失金额“万元以上”在统计上并没有区别。若集资活动造成的损失金额达到 万元以上时,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相差不大。因此,理性的犯罪人显然会继续扩大其犯罪收益,造成犯罪数额越大刑罚相对越轻的情况,这似乎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相悖。第二,刑罚种类搭配不合理。刑罚的严厉性也包含刑罚的种类
17、,若从刑罚的种类角度出发,当前集资诈骗犯罪涉及的刑罚种类主要有自由刑和罚金刑两种,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二者的平衡,才能达到刑罚的最佳威慑效果,对于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适用情况达到怎样的效果需要展开进一步的研究。表 独立样本检验 方差等同性检验显著性平均值等同性 检验自由度 (双尾)平均值差值 标准误差差值差值 置信区间下限上限假定等方差 不假定等方差 通过分析案例发现,我国集资诈骗罪的刑罚一般包括两部分,即有期徒刑和罚金刑,分别作为主刑和附加刑并科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主要集中于 年,均值为 年;罚金刑在 万 万元的情况居多,均值为 万元。本研究收集的 个案例均判决于 年,而 年 月 日开始
18、施行的 刑(十一)改变了集资诈骗罪原有的量刑结构,这就给数据统计带来了新的问题。通过分析各案例的判决情况可知:一类是 年月日前判决的案件,共有 个,均适用原有的法律条文;另一类是 年月 日后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案件,共有 个,根据刑法理论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也适用原有的法律条文。为了更好地研究 刑(十一)施行之后的自由刑与罚金刑的组合情况,将上述两类案例剔除后对剩下的 个案例进行单项 分析(见表 )。本研究选用 刑(十一)施行之后我国刑法对 年 月第 卷第 期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根据相关裁判文书的内容,这些案件均发生于 年之前。集资诈骗罪的量刑结构,将判决的有期徒刑刑期分为“
19、年”“年以上”两个档次,以探究各个徒刑档 次 的 罚 金 刑 判 决 的 差 异。如 表 所 示,说明两个刑期档次之间的差异较小,即集资诈骗犯罪的罚金刑并没有很好地体现轻罪与重罪的关系,自由刑与罚金刑的配合并没有体现刑罚的严厉性的差别。刑(十一)施行之后似乎依然存在着自由刑与罚金刑组合不协调的问题,究其原因可能是 刑(十一)未明确每个刑期档次对应的罚金刑范围,司法实践中可能依然按照原条文中的罚金刑规定进行判罚,从而导致自由刑与罚金刑搭配不合理。表 分析组别 显著性组间 组内 总计 第三,刑罚的威慑作用存在局限性。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损失金额作为量刑依据,说明二者之间存在相关性关系,但是否显著需要进
20、一步研究。若将损失金额表示为 ,将刑罚的严厉性 与损失金额 运用 软件进行曲线拟合,可知其更符合幂函数关系,如表 所示,。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还要考虑被告人自首、立功、退赔犯罪所得等情节,说明刑罚的严厉性与损失金额之间具有强相关性。由表 可知,幂指数为 ,常 数 为 ,系数均通过了 检验,且具有显著性。()的回归方程为:。表 回归模型摘要调整后 标准估算的误差 表 回归模型系数未标准化系数标准误差标准化系数 显著性 ()常量 图 是考特和尤伦在其合著的 法和经济学 中提出的收益与惩罚的理性犯罪模型。在理想情况下,犯罪严重程度 可由犯罪所得金额来认定,在集资诈骗犯罪中,犯罪人所得的金额即犯罪的图 收
21、益与惩罚的理性犯罪模型物质收益 也就是对被害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即 ()。因此,犯罪的物质收益 可由犯罪严重程度 来度量,二者之间的函数关系即为 ()。根据贝卡利亚 的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刑罚的严厉性由犯罪严重程度来度量,刑罚的严厉性 是犯罪严重程度 的函数,即 ()。在这样一个理想的犯罪模型中,随着犯罪严重程度的上升,刑罚增加的幅度也会加大,即 ();同时,刑罚必须大于犯罪人的犯罪收益,即 ()时刻在 ()的上方。因为刑罚的严厉性 与损失金额 的函数关系为 (),又因 ,将 替换为,的取值范围即为 的取值范围,可得 ()。图 是犯罪惩罚曲线与犯罪收益曲线的走势,两条曲线存在着交点 ,
22、求得 约为 万元人民币,犯罪惩罚曲线不一定都在犯罪收益曲线的上方。当 时,犯罪惩罚大于犯罪收益;当 时,犯罪惩罚小于犯罪收益,此时容易引发集资诈骗犯罪。可见,当前的刑罚可规制犯罪所得数额在 万元以下的案件,对于犯罪所得数额在 万元以上的案件则缺少严厉性。第四,刑罚的确定性较低。根据贝克尔 的犯罪人都是理性人的假设,结合成本收益模型,当犯罪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行为人才会实施犯罪行为。在本研究所运用的成本收益模型中,涉及的未夏元楷,王宏玉犯罪经济学视角下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困境及治理路径图 犯罪惩罚曲线与犯罪收益曲线知量有 、,其中 、较小,因而取 ,时间机会成本 与犯罪持续时间及合法活动
23、下的收入水平有关,与犯罪所得金额并无关系,因而可将其视为常数,取其均值 ,这样即可将 的取值范围固定于一个与 有关的函数表达式中,通过求出该函数表达式的最小值进而可以推算出 的取值范围,具体为()()(),()()(),()()()()。()将各回归方程代入,作为自变量。解释 规定犯罪所得 万元为“数额较大”情节,收集的 个案例中的犯罪所得最小值为 万元,与起刑点较为接近,因而 最小可取 万元。()为单调递增函数,此时 ()取最小值,从而进一步得出只有刑罚的确定性 时,行为人才会实施犯罪,即当前集资诈骗犯罪人被定罪的概率小于 ,可见刑罚的确定性较低。四、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治理路径针对上文提出的
24、刑罚困境,结合 刑(十一)决定 及犯罪经济学的成本收益模型,本研究将从提高犯罪成本、降低犯罪收益的角度探讨对于集资诈骗犯罪的治理路径。(一)提高犯罪直接成本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集资诈骗犯罪的直接成本较低的结论。因此,要摆脱当前的刑罚困境,更好地治理集资诈骗犯罪,可以从提高犯罪的直接成本入手。我国应把各大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纳入综合治理体系,综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实现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壁垒,严密监管网络。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资金风险管控及预警工作,及时通报集资诈骗活动的苗头,启动防控预案;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核查重点行业及重点公司,及时惩处涉嫌集
25、资诈骗的公司;各大银行要依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控系统对可疑交易及时预警;各基层司法所及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加强宣传有关集资诈骗犯罪的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有关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的线索。这种严密的综合治理体系将大大压缩集资诈骗活动的生存空间,使行为人为获得犯罪收益而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从而整体提高其犯罪直接成本。(二)提高刑罚的严厉性第一,调整刑罚弹性。刑(十一)与 决定的相继施行改变了原有的量刑结构,取消了原有刑罚中“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对应的刑期及罚金档次,“数额较大”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起刑点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数额
26、巨大”的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调整为无期徒刑。通过提高刑期档次的起刑点或最高刑从而整体加大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力度 ,以打击日益猖獗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收集的 个案例的犯罪所得的中位数达 万元,超过 万元的有 个案例,若按照目前的量刑结构,绝大部分案件的被告人将会以犯罪所得数额巨大而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罚金。犯罪所得达到千万级别的案例有 个,占到全部案例的 ,也被认定为“数额巨大”。可见,当前的刑罚梯度与犯罪所得金额相比并不对称。因此,在司法解释中应进一步区分百万级别与千万级别的案件,建立不同的量刑标准,以丰富刑罚的弹性。第二,明确罚金刑范围。上文的分析得出了当前的两个刑期档次对应的罚金刑差异
27、较小的结论,可能是 刑(十一)未明确每个刑期档次对应的罚金刑范围,司法实践中依然按照修改前条文中的罚金刑范围进行判罚,导致自由刑与罚金刑搭配不合理。因此,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每个徒刑刑期 年 月第 卷第 期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对应的罚金范围,法官在裁量时也要综合被告人的经济情况及执行可行性,平衡好自由刑与罚金刑的关系,作出更加合理的判罚,以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三)提高刑罚的确定性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目前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的确定性较低,可从推动行刑衔接、完善专业化侦查机制及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来提升。第一,推动行刑衔接。虽然上文分析所得的集资诈骗犯罪的定罪概率约为 ,但在司法
28、实践中往往存在犯罪黑数,说明其被定罪的概率可能更低。为了更全面地惩治集资诈骗犯罪,填补刑罚存在的空缺地带,应完善行政处罚,建立行刑衔接制度。目前我国对于集资诈骗行为的打击是根据 刑法 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但仅靠刑事惩罚来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与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与刑法的谦抑性相悖。因此,可在刑事惩罚与行政处罚之间建立适当的梯度设置,对达到一定数额但未达到刑事惩罚标准数额的情况通过有关行政法规加以处罚,或者在其未达到刑事惩罚标准前对其加以控制。这样不仅能消除行为人因定罪概率较低而产生的侥幸心理,而且能通过前置的行政手段及时阻止被害人损失金额的扩大,可为行为人退赔相关资金给被害人争取更多时间。
29、除此之外,行刑之间案件线索的移交及其他的程序衔接仍要遵循我国 刑事诉讼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完善专业化侦查机制。进一步完善对集资诈骗犯罪的专业化侦查机制,快速、精确查明资金去向,冻结涉案账户,及时掌握嫌疑人行踪,阻止其潜逃,准确固定关键证据,妥善保管涉案财物,提高定罪概率。首先,加强公安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情报获取技术水平,整合政府多部门数据,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打击非法集资预警平台,培训经侦部门的警务人员熟练掌握并完成高风险人群的信息采集工作,对其重点监督,及时扼杀犯罪苗头。其次,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推广情报导侦、合成作战、集群战役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三大作战模式,形
30、成部门共同参与、多警种联动的工作机制 。最后,建立跨区域警务合作机制。针对犯罪嫌疑人在多地存在多处财产及“跑路”去省外或国外等情况,各地公安机关要协同合作,设置专人负责发送或接收协查函,并把对协查函的反应及落实时间纳入绩效考核。参 考 文 献 林毅夫,蔡窻,李周 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何小勇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视域下非法集资犯罪刑事规制的演变 政治与法律,():张明楷 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刘彬 集资诈骗罪数额研究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付想兵,刘杰 非法集资犯罪数额认定规则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国家统计局 中国统计年鉴 :考特,尤伦 法和经济学 版 史晋川,董雪兵,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 黄风,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贝克尔 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 王业宇,陈琪,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郭华 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扩张与刑法修正案的省察:基于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修改的展开 法治研究,():肖文波,熊纬辉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问题研究: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 警学研究,():夏元楷,王宏玉犯罪经济学视角下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困境及治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