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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负担规则与履行不能制度关系论.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628319 上传时间:2024-01-18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05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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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收稿日期:基金项目: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作者简介:张悦言()女山西临汾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风险负担规则与履行不能制度关系论张 悦 言(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西宁)摘 要:风险负担规则和履行不能制度在合同法中扮演重要角色 风险负担规则与履行不能制度在处理由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引起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存在重叠和交叉 风险负担规则主要关注交付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情况着眼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风险分担 而履行不能制度则更广泛涵盖了法律不能、事实不能和经济不能等多种履行不能的情形 在履行不能制度下一旦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会被免除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会相应消失

2、赔偿或补偿责任可能转移债务关系发生变更 通过厘清二者在何种情形下存在竞合与冲突合理协调其适用可以为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问题提供有益的指导和依据关键词:履行不能风险负担合同履行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在当代社会中合同作为经济交易和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同在成立、履行和终止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各种情况导致履行困难 为了应对这些情况我国法律提供了多种规则和制度例如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风险负担和情势变更等用以应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风险 然而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和情况合同的履行并非总是如期顺利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负担规则和履行不能制度成为了调整和解决合同履行

3、问题的重要依据 这两个制度的交织和相互影响不仅涉及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保障还涉及到社会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学界对于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履行不能制度各自的性质和适用范围进行了细致的探讨但就二者间的相互关系而言研究仍然有限 尽管两者具有一定的交叉点但学界对于它们如何在实际案例中相互作用以及在处理特定情况下的优先顺序和冲突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讨论还不够深入 未形成具体的理论框架或方法来解释二者间的关系导致这一领域的研究较为零散因此本文致力于深化对风险负担规则和合同履行不能制度之间相互关系的理解 从调整范围和法律效果的角度加以分析结合实际案例揭示其二者在不同情境下的相互作用和权衡 探讨两者在法律体系中的

4、位置、优先级和可能的冲突解决策略从而更好地理解风险负担规则和履行不能制度在合同风险分配中的作用同时为我国合同法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建议一、风险负担规则与履行不能制度内涵解析(一)风险负担规则.风险负担规则的内涵及适用范围在法律层面上风险负担规则指的是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但尚未履行完毕之前明确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承担 这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各方对于标的物损失的责任并且决定了合同双方是否仍需继续对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风险负担规则适用于合同生效后但履行完毕前的阶段主要涉及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合同双方是否仍需承担对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 根据这一规则如果在合同成立后但在履行完毕前标的

5、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法律应当规定由哪一方来承担这种风险 具体的风险承担方可能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也可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在一些情况下合同法可能规定某一方或双方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以确保在交易中风险的分配达到公平和合理的目的.我国法律中的风险负担规则根据我国民法典风险负担规则主要涉及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的阶段包括应由合同中的哪一方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双方是否仍应承担对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的问题但我国对于风险负担规则的规定仍存在缺陷 我国合同编制定了一套归责体系包括广义与狭义上的风险负担规则广义上的风险负担规则包括所有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失合同编中的典型合同

6、有其狭义的风险负担规则例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分担规则 从两者的关系可以看出狭义的风险负担规则在特定合同中规定了具体的风险分担原则而广义的风险负担规则则更为普遍适用于各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的损失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只提到了提存风险负担问题而其他关于风险负担规则的具体规定则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的典型合同中 这些风险负担规则的具体规定是由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原则所推导出来的更像是一种注意性规定 这意味着即使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风险分配条款根据公平正义等法律原则法院也应当根据情况来判断并给出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 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 该条内容规定标的物毁

7、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这是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风险负担原则 尽管在我国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但根据民法典第 条及公平正义原则如果由于租赁人的过错所导致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那么租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毁损灭失进行合理的风险分配 民法典第 条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以及通知义务问题 这种基于公平正义的推导可以弥补合同法规定的不完整性注意性规定的特点可以使得风险负担规则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明确了在特定合同情况下的风险分配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二)履行不能制度.履行不能制度的内涵及适用范围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 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

8、能履行债务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在大陆法系中履行不能制度作为 世纪民法学中最重要的债法概念之一是用来调整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首要法律规范大陆法将履行不能制度抽象为履行障碍的一种 履行不能制度同样也是德国法修改之前关于给付障碍的核心内容 德国法上履行不能构造逻辑是首先考虑履行不能是否可归责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这显然属于合同履行不能制度的调整范围 意味着当事人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时可以依据履行不能制度寻求解除合同或要求相应的补偿 保护债务人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情况下的权益使其免于无

9、法预见和控制的责任 反之则考虑履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如果履行不能确实是由于债务人的过失、疏忽或其他可归责的原因导致的那么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相联系的情况才可能发生 此时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以弥补因债务人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履行不能制度的存在旨在保护债务人在履行困难时的利益确保其不承担无法预见的责任.我国法律中的履行不能制度履行不能制度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地位毋庸置疑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履行不能制度的种类和效力规定仍存在漏洞在合同编总则中并没有单独规定完整的履行不能制度而是通过相关条款共同构建了这一制度 尽管在民法典第 条第 款和第 条中对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存在不足之处没有对免除

10、债权人对待给付义务进行规定 但对于如何解决履行不能问题民法典第 条规定了非金钱债务对待给付的免除这一条款确保了在债务人由于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自然消失 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会遭遇无法预见的困难或障碍导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待给付的免除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使其免于承担无法预见的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履行不能制度的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在对待给付义务的效力方面有所欠缺 可以探索对于履行不能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明确其种类和效力的规定以确保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二、风险负担规则与履行不能制度的相互关系风险负担规则在合同法中可被视为对传统履行不能制度的

11、重要扩展和完善 在大陆法系中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因素导致损失的过程中履行不能制度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风险负担规则在履行不能制度中起到了补充和完善的作用它关注于特定情形下的风险分担主要涉及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问题 对于其他履行不能情形以及义务的履行问题仍需要依赖履行不能制度来予以调整 虽然两者在调整范围和效果上存在差异但它们共同构成了合同法中的风险分配机制(一)理论层面对于二者的关系认定风险负担规则和履行不能制度在理论构成上存在差异 履行不能制度在双务合同中将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关系紧密相连强调了履行义务与合同存续之间的牵连关系 这意味着根据履行不能制度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也无需继续履

12、行对待给付的义务 这种关联性确保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保持了合同关系的平衡 相比之下风险负担规则的本质是处理因标的物毁损灭失导致的履行不能情况下的风险分担 它关注的是在合同订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或灭失进而影响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的学者认为风险负担规则是履行不能制度的一种例外情况其一履行不能制度涵盖了范围更广包含了合同订立前后以及可归责与不可归责的情况超出了风险负担所能调整的范围其二风险负担和履行不能在义务承担的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 在履行不能制度体系中一旦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将被免除而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会随之消失而当由第三方原因导致履行

13、不能时赔偿或补偿责任将会转移从而导致债务关系发生变更 相较之下风险负担规则并未直接涉及给付和对待给付义务的履行问题而是专注于处理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切断了对待给付义务和给付义务之间的牵连关系对于风险负担与履行不能制度的关系德国通说认为履行不能制度规定了债务人在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情况下免除给付义务同时债权人也无需履行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 而风险负担规则则是在特定的交付后阶段处理标的物的利益享有与风险分担问题 根据风险负担规则一旦卖方在标的物交付后因毁损灭失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履行义务会被消除 然而买方在这种情况下仍需继续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即对待给付义务并不因卖方的履行不能而消失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中同

14、样倾向将风险负担规则视为履行不能制度的例外认为风险负担规则主要是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利益享有与风险分担问题的处理 风险负担规则强调了交付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天然构成事实不能对卖方的履行义务产生影响但并不影响买方支付价金的义务履行不能制度适用于一般的履行不能情形而风险负担规则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对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进行处理风险负担规则与履行不能制度之间的理论构成差异在于它们对于给付义务与对待给付义务之间关系的不同处理 履行不能制度强调了双方义务的相互依存而风险负担规则则更注重标的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风险分担使债权人需承担相应的损失(二)风险负担规则与履行不能制度在调整范围上的差异性从调整范围上看风险负担规

15、则从属于履行不能制度 风险负担规则被视为履行不能制度框架中的一项具体规定旨在针对特定情形下的非正常损失进行合理的分配首先履行不能制度旨在调整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 这种调整涵盖了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不能履行也包括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的不能履行 根据履行不能制度无论是否由当事人的过错所导致的履行障碍债务人都可以免除其履行债务的义务这意味着履行不能制度广泛适用于各种不能履行的情形而风险负担规则主要关注的是标的物毁损灭失这一特定情况下的风险分担问题 根据风险负担规则一旦交付后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毁损或灭失卖方不再需要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买方

16、的支付价金的义务仍然存在 履行不能制度调整的范围更广泛而风险负担规则更像是一种特殊的例外规定其次在合同法中履行不能制度涵盖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缔约前的不能履行即自始不能二是合同缔约后的不能履行即嗣后不能 风险负担规则只关注合同缔结后至全部履行之前发生的不能履行情况 履行不能制度中合同缔约前的不能事由指的是在合同成立之前由于某些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 合同缔约后的不能事由则是指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 履行不能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债务人在不能事由出现时免除债务的履行义务 例如在建筑合同中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了合同约定在特定日期完成建筑工程的义务 但在合

17、同签订之前政府宣布一项建设禁令禁止了该地区所有建筑活动 由于这是缔约前发生的事件承包商无法按约履行建筑工程的义务根据履行不能制度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缔约前的不能履行承包商可以免除履行建筑工程的义务而业主也无法要求履行 而风险负担规则仅适用于合同缔结后但尚未完全履行的阶段 如果在合同生效后但交付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卖方的原因而毁损或灭失根据风险负担规则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交付相同类型的物品最后履行不能制度涉及的履行不能不仅包括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和事实上的履行不能还涉及经济上的履行不能即英美法上所称的履行不实际的问题相比之下风险负担规则特定关注交付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情况这本质上

18、构成了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履行不能制度中的法律不能指的是依法不得履行的情况例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事实不能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例如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事件 而经济不能则是指在经济上履行变得不实际或不合理例如因价格上涨、成本增加或市场变化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以经济上的履行不能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履行不能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导案例其中一案服装厂为债务人由于原材料供应商突然破产无法按时履行交货义务使得经济上履行变得不实际或不合理 法院认为这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根据履行不能制度裁定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对于风险负担规则而言一旦标的物在交付后由于不

19、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毁损或灭失风险自然地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身上从而导致标的物的事实履行不能 这意味着在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卖方不再需要履行交付的义务而买方仍然需要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 例如在销售合同纠纷案中卖方交付一辆车给买方后由于不可预见的事故车辆被损毁 根据风险负担规则虽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但买方仍需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法院裁定免除卖方的再次交付责任同时要求买方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综上尽管风险负担规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履行不能制度的一个补充但在适用范围和调整的事由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履行不能制度涵盖了更广泛的履行不能情形并综合考虑了法律上、事实上和经济上的履行障碍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

20、行 而风险负担规则则更专注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因素导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情况明确在交付后该风险应由合同中的哪一方承担 风险负担规则在处理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方面具有特殊性而履行不能制度则更为全面涵盖更广泛的履行障碍情形(三)履行不能制度较风险负担规则在法律效果上的差异性风险负担规则与履行不能制度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法律效果差异 履行不能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有以下共同效力特点 首先履行不能制度中的免除给付义务是其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罗马法的谚语“”(无法履行的给付不构成债务)当债务人尽力履行但由于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无法履行时应免除给付义务 这意味着债务人不会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控制的因素所导致的履行

21、不能而承担责任其次履行不能制度中的对待给付义务的消灭 根据该制度在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债权人承担给付的风险而债务人则承担对待给付的风险 这种对待给付义务的消失使债权人不再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从而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再次履行不能制度中债权人享有代偿请求权 当第三方因履行不能导致损失或损害时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代偿请求权并承担对待给付义务 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从第三方获取相应的赔偿或补偿并承担相应的对待给付的义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的效力类似于债务的更改因为在债权人与第三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最后履行不能制度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由于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使得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因履行不能

22、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履行不能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债务人在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情况下的利益使其免于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负责此时债权人无法追究债务人因履行不能而导致的损失因此履行不能制度较风险负担规则在法律效果上更为复杂更多的涉及免除给付义务、对待给付义务的消失、代偿请求权和保护债务人利益等方面使其成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 风险负担与之相比只是一种简单的规则其主要是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问题三、我国法律中风险负担规则与履行不能制度的关系在我国的实证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履行不能制度的一般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债权人在履行不能情况下的权益保障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包含了风险负担规则其属

23、于合同履行障碍范畴的一个重要规则 当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风险负担规则在与履行不能制度有一定的重叠 由于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它们并不存在直接的替代关系 履行不能制度主要关注的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情况而风险负担规则则更注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分配 由于履行不能与风险负担具体解决机制不同在适用时会发生竞合与冲突并存论更适合我国在实践中需要同时考虑两者的规定找到更为合适的解决方案目前法律对于履行不能的种类和效力的规定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 民法典第 条只界定了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两种情况 该条规定了非金钱给付债务何时构成履行不能但并未明确规定履行不能的完整效力尤其

24、是对于对待给付义务的效力规定并不明确在完整性方面存在不足 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民法典第 条进行了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变更原有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履行用来应对情势变更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 条第 款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来终止合同关系以免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 条的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些规定中所提到的免除是指免除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而并非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 这意味着当事人不会因不可抗力导

25、致的履行不能而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自动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 这点与履行不能制度所强调的债务人在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情况下免除给付义务的观点略有不同如前所述在比较法上风险负担问题主要涉及标的物交付后的情况 而在交付前风险通常遵循着“风险属于物主”的静态物上风险规则即在交付之前物主承担着与标的物相关的风险 交付后的风险应由物主承担因为物主在拥有和控制标的物后自然承担了相关风险 然而在动态的履行过程中履行不能制度起到了调整的作用对于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情况产生了对待给付义务和给付义务的免除效果 这种制度的存在有其价值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确实无法按合同要求履行义

26、务免除其对待给付义务可以减轻其不可预见的负担同时也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在我国民法典第 条中风险负担规则的调整范围扩大至缔约后但交付之前所发生的风险进一步将履行不能制度与风险负担规则的交叉范围进行扩充 在交易过程中不仅交付后的风险分配得到规范交付前的风险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此条文为交付前后的风险分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合同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四、未来研究方向风险负担规则和履行不能制度在合同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虽然它们在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而引起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问题时存在一定的重叠和交叉但其具有不同的解决机制和目的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竞合和冲突的情况因此需要在具体案例中综合考虑和运用两者

27、的规定继续深入研究二者关系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合同法体系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和公正性也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和合同交易的顺利进行未来可以重点关注新兴领域和新型合同模式如在数字化合同和智能合同领域风险负担规则和履行不能制度面临着一些适用和挑战 一方面数字化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进行合同订立和履行涉及的交易方式和风险因素与传统纸质合同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履行不能和风险负担的具体规则以及解决争议的机制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当数字化合同无法履行时是否可以采用技术手段来验证合同的真实性和履行情况以确定责任的承担和风险的分配?另一方面智能合同的兴起也对风险负担规则和履行不

28、能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智能合同的特点在于其自动化和不可篡改性当智能合同无法按照预定的代码条件执行时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和风险的分配?智能合同的自动执行是否会影响传统合同法中的履行不能制度?通过对数字化合同、智能合同等新型合同形式的法律特征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寻找合适的法律原则和解决机制以保障未来合同交易的安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参 考 文 献:王轶高圣平石佳友等.中国民法典释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于韫珩.论合同法风险分配制度的体系建构 以风险负担规则为中心.政治与法律().王利明.合同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王杰.论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与风险负担规则关系.现代商贸工业().崔建远.

29、风险负担规则之完善.中州学刊().姜延顺.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与风险负担规则关系论.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牛茜茜.合同履行障碍与风险负担竞合冲突解释论.社会科学前沿().邓志伟张平.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的竞合.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陈自强.合同法风险负担初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辛梦.合同履行障碍合同法解决机制.社会科学前沿().陈自强.合同法风险负担初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宁红丽.中国民法典上典型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刘洋.根本违约对风险负担的影响 以合同法第条的解释论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王利明.

30、民商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王琨.合同履行障碍的合同法解决机制.南方论刊().库佳薇.合同解除与风险负担在履行障碍下的交错.社会科学前沿().刘洋.对待给付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及其突破.法学研究().【责任编辑 杨 强】():.:(上接第 页)于善旭.论公民的体育权利.体育科学().秦小建.宪法的道德使命.北京:法律出版社.秦小建.宪法为何列举权利?中国宪法权利的规范内涵.法制与社会发展().莫纪宏宋雅芳.论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宪法的关系.中国法学().涂云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论纲.北京:法制出版社.曹巧峤赵韶峰.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解释论研究.河北法学().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汤卫东.体育法学.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张厚福.中国体育法律原则初探.成都体育学院学报().胡旭忠.体育法基本原则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汪全胜.体育法总则的反思与重构.天津体育学院学报().唐勇.体育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责任编辑 杨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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