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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表决通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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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表决通过2023年7 月2 7 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的必要性我省立法条例于2 0 0 1 年制定,2 0 1 5 年作了修改,对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立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

2、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全面部署;修改后的立法法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完善立法程序,对地方立法有关工作作出新的规定。为此,修改立法条例既是总结我省多年立法经验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立法法的重要举措,更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过程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条例的修改,将其列人2 0 2 3 年度计划。今年3 月初,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王艳玲同志为组长,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胡志强同志为副组长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工作专班,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在修改过程中,

3、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先后赴省内外开展调研,充分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各专(工)委、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的意见建议,并在湖北人大网发布,广泛征求意见。同时,组织专家学者、实务部门等开展立法中评估。修改过程中,注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二是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总结近些年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将

4、我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成功探索在条例中确定下来,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三是与我省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常委会议事规则、专委会工作条例、代表法实施办法等法规做好制度衔接,对有关具体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增强立法的整体性和协同性。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修改决定围绕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和立法工作机制、法规实施和备案审查等制度予以完善,着力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一)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为良法善治提供根本保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并与修改后的立法法相衔接。一是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提出要“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

5、“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湖北”。二是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即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12HUBEIPICTORIAL人大要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湖北实践、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法治保障。三是增加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人法治建设的原则要求。四是强调地方立法应当从本省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解决突出问题。(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切实提升立法质效。一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进一

6、步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功能,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融合建设,深人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发挥立法“直通车”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常委会立法顾问、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突出智库“外脑”优势。三是立足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动全省流域综合治理和“四化”同步发展,增加区域、流域协同立法的相关内容。四是优化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机制,开展法规供给侧和需求侧梳理分析、调查研究;增加“专项立法计划”,建立立法项目征集制度、课题研究和论证评估制度,科学确立立法项目,合理安排审议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五是增

7、加了建立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专班的相关规定,实行专班“直通直行”,增强立法工作合力。六是完善“五个之前”的评估工作机制,即在法规立项、起草、提出法规案以及审议、提请表决等环节开展论证评估,保证立法质量。七是加强对市州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起草、修改工作的协调指导,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联审联评,提出评估意见,提高报批法规质量。(三)优化地方立法程序。一是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明确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二是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将重质量和讲效率更好地结合起来,在实行“两审三通过”的基础上,科学安排审次。同时,规定对多部法规中涉

8、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三是完善法规案的终止审议、公布等制度。(四)加强法律法规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体制机制,有利于实现立法与法律法规实施相互促进、良性互动。此次修改将我省近年来推进法律法规实施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规范,切实推动地方性法规落实落地。明确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通过后,法规实施机关应当起草法规实施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建立法规实施实践基地,及时跟踪、评估实施情况;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实施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五)完善备案审查和

9、法规规章清理制度。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宪法权威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制度。此次修改充实了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制度,增加了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增强了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同时,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促进立法适应改革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方式,此次修改对清理工作专门作出了规定,将法规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六)打造立法专业人才队伍。立法工作的政治性、法律性、实践性、程序性都很强,必须以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此的宣传既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对次修改增加了加强立法能力建设,推进立法人才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相关内容。(七)强化立法宣传工作。加强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等工作地方立法工作的认同感。此次修改强调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广播、电视、报刊及通信、网络等应当加强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等工作的公益宣传。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供稿)口 责任编辑/李延丽 版式/钱力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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