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 达标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全省重点行业vocs达标治理,大幅降低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全面实施,按照XX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要求,实施重点行业vocs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提升vocs污染治理和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提高对vocs排放企业的监测监管能力,实现全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稳定达标和vocs排放总量明显减少,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相关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治理
2、重点 包括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其他工业行业和餐饮油烟、汽车维修、服装干洗等生活服务行业,也要对照相关排放标准,采取控制措施,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污染企业。 各地要以重点行业和其他vocs污染严重的企业、单位及场所为重点,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查漏补缺,再次全面开展vocs排放摸底调查,彻底摸清辖区内相关企业及主要生产工艺装备、vocs生产和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及效果等底数。对摸排出的vocs排放企业,各地要组织其登录“XX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综合管理系统”
3、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填报“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摸底调查统计表”和“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台账”,建立本辖区vocs排放清单。已完成治理、排放达标的企业也要通过平台填报相关数据信息,并建立污染治理台账。 (二)深入开展达标治理。 1.明确治理任务。省环保厅对各地上报数据信息和治理台账进行汇总和审核。按照污染物生产及排放数量,综合考虑全省治理目标任务、各地涉vocs排放行业特征和产业布局,确定vocs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对未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按照重点行业全面覆盖的要求,核定企业相关信息,梳理治理工程项目,形成全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治理项目清单。对未纳入清单的vocs排放企业、场所和单
4、位,各地要自行制定治理计划,并监督开展治理。 2.实施治理项目。各地按照省环保厅下达的治理任务,结合摸排建档情况,安排部署本辖区重点行业达标治理工作。各地环保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对照XX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和其他相关排放标准,根据生产工艺特色和排放状况,以工艺废弃排放、生产设备密封点泄露、储存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污水系统逸散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排查vocs生产节点,选取科学适用的治理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源头控制、废气收集、末端治理及综合利用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达标排放。采用活性炭颗粒吸附技术处理废弃的企业要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并防止造成二
5、次污染。 3.组织达标验收。治理工程建设完成并经调试运行稳定后,重点监控企业向市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他企业(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分别组织开展达标验收工作。重点监控企业达标验收结果由各市(含定州、XX县区)环保部门汇总后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对各地达标验收工作进行抽查。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一律停产整治,治理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加强监测体系建设。 加强重点行业vocs排放监测工作。选取有组织排放集中、条件具备的重点监控企业作为试点,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6、排放量大、排放点位分散的企业,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达标验收监测工作可在市级环保部门安排指导下,由企业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包括社会检测机构)自行开展,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判定污染源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自2017年1月1日起,对vocs排放企业开展定期监督性监测;其他企业每一年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构及在线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违法处罚、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创建治理示范工程。 在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和先行先试重点企业,通过自主申报(排放企业或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行政主管部门为
7、申报主体)和专家论证,选取行业代表性强、治理预期成绩好、可复制推广的项目,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并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激发企业治污积极性。同时,积极扶持一批技术实力雄厚、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较强的环保企业,带动全省vocs治理身日实施和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四、时间进度 (一)摸底排查阶段(5月15日-6月15日)。 各地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行业vocs排放摸底排查、企业建档与信息核对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将“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摸底调查统计表”和“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台账”通过平台上报省环保厅审核。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6日-12月31日)。 1.下达任务(6月16日-6月30
8、日)。由省环保厅公布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下达重点行业达标治理计划及治理项目清单。 2.集中治理(7月1日-10月31日)。各地督促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开展达标治理。选作试点的重点监控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vocs排放量大、排放点位分散的企业和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清理和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落后产能。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最迟可延长至12月底前。 各地环保部门及时掌握和监督治理工程完成进展情况,组织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填报并每月更新治理台账,于次月5日前通过平台上报省环保厅。 3.达标验收(11月1日-12月31日)。市、县
9、(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组织对完成治理工程并提交申请的企业开展排放监测和达标验收。市级环保部门将重点监控企业达标验收材料通过平台上报省环保厅备案。对治理任务提前完成、具备验收条件的企业,可依申请即时验收。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1月1日起)。 强化vocs排放监督管理,重点行业及重点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制定vocs污染源监测计划,组织开展日常检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逐步建立vocs排放总量控制、环境执法、排污收费和排污许可证等制度,形成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 省环保厅负责统筹推进全省vocs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重点行业达标治理,指导和监督目标任务
10、落实。各市(含定州、XX县区)人民政府市本辖区vocs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辖区内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重点行业污染源摸底排查和达标治理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履行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同时组织实施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确保治理受到成效。各地重点行业vocs达标治理工作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vocs达标治理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治理工作。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vocs排放摸底排查工作,结合工商管理营业执照和
11、税务登记,在辖区内开展全面调查,指导相关企业如实填报信息,并认真进行统计核对,做到底数清楚,数据准确,不漏行业、不漏企业、不漏项目、不漏排放节点。各地上报的vocs排放企业及相关数据,将作为实施区域vocs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依据。对隐瞒不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在工作考核中扣除相关分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一企一档”建立台账管理制度,逐一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和工作进度。对其他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各地也要摸排相关情况,列入治理台账并上报治理进度。 (三)严格监管执法 落实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
12、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当地环保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对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能源、工艺装备水平和产品附加值低且不具备治理经济可行性的落后产能,依据行业准入有关规定和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给予淘汰取缔。加强对vocs排放企业的执法检查,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监管,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两断三清”措施,坚决给予取缔。结合对小企业群集中整治,按照统一排放标准、统一治理期限、统一执法监管的要求,推进产业聚集区vocs污染共防共治。 (四)增强科技支撑 研究制定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或指南,发布重点行业vocs
13、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名录,引导和规范排污企业开展技术选取。加强vocs污染防治技术与装备研发,推进产学研合作,搭建技术应用对接平台,开展应用试点建设,推动vocs治理产业发展。加快vocs排放监测标准规范体系建设,综合运用多种科技手段,推动建立vocs排放监控与预警体系。对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制定区域vocs污染防治技术方案,并跟踪评估防治效果。 (五)建立激励机制 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省及各市(含定州、XX县区)适度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支持重点行业治理项目实施、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排放控制技术政策研究及示范
14、工程项目建设等。制定实施差别化排位收费等有利于vocs污染减排的环境和经济政策,引导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vocs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参与vocs污染防治,为企业提供治理方案、治理实施运维及排放检测等环保服务。 第二篇: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vocs治理方案郑州启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推进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综合治理,降低vocs的排放总量,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及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注重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分阶段完成全市vocs污染整
15、治任务,大幅减少重点行业vocs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化工企业通过源头控制、工艺改进、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表面涂装企业通过改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提高喷涂效率、安装末端废气处理设施等措施,包装印刷企业通过改用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有机溶剂回收利用等措施,全过程控制和减少vocs排放。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污染治理,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和要求。 二、重点治理行业
16、重点治理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 三、治理标准及要求 (一)化工行业 产生vocs污染的企业均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制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 1 vocs治理方案郑州启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排放。治理后橡胶制品行业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要求,其它化工企业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1.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体系,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
17、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设置编号和标识,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 2.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控制。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火炬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确保通过火炬排放的vocs点燃,并尽可能充分燃烧。 3.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采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
18、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运输工具。 4.加强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5.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废气和检维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 2
19、 vocs治理方案郑州启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重点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企业的有组织废气排放要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和厂界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7.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露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二)表面涂装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33金属制品、c34通用设备制造、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20、、c40仪器仪表制造、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等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制造(c36)、集装箱制造(c3331)企业,有喷涂车间的汽车4s店等汽车维修保养单位。 1.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积极推广绿色涂装工艺。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
21、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的规定,集装箱制造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应符合集装箱涂料(jh/te01)的规定。 3.加强工艺废气逸散控制。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 3 vocs治理方案郑州启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各类表面涂装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涂装工艺线、流平室、烘干室vocs废气收集率应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剂型
22、涂料的涂装工艺线vocs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0%以上。 4.开展工艺废气治理。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vocs污染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 (三)包装印刷行业 包装印刷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31印刷行业,重点整治
23、范围为书、报刊印刷(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企业。 1.注重源头污染预防。推广使用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过程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复合、包装过程推广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鼓励采用环保性能较优的柔版印刷工艺和无溶剂复合工艺,逐步减少凹版印刷工艺、干式复合工艺,对凹版印刷机械设备的烘干系统等进行技术革新或工艺改进,以匹
24、配所使用的水性油墨、水性胶黏剂等低vocs或无vocs的环保材料。 4 vocs治理方案郑州启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加强工艺废气逸散控制。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有机物料逸散,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单张印刷应避免无组织排放,利用车间换气系统的收集废气;轮转印刷应在所有vocs排放点设立废气收集装置;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复合过程应密闭干燥段,在工艺线上安装
25、废气收集设施。 3.开展工艺废气治理。根据印刷行业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1)在油墨、胶黏剂稀释、印刷、覆膜、烘干等工段建立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并与生产过程同步运行,确保含vocs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5%,并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vocs总净化率不低于90%。 (2)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采取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对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采取热力燃烧法;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视成分、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情况,选
26、用吸附法、吸收法或生物法。 (3)烘干车间必须安装吸附装置对有机溶剂进行回收。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任务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将治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明确治理要求和时间节点,全面推进vocs综合整治工作。vocs排放企业应积极履行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制定企业vocs治理、清洁生产改造等相关整治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 5 vocs治理方案郑州启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进展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任务考核。 (二)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27、。加强企业vocs排放环境管理,建立完善的“一厂一档”,主要包括:环保设施建设档案,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企业vocs定期监测报告,回收利用率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处理率及相关证明材料,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购买、更换台帐,与vocs排放相关的原辅料、溶剂的使用、产品生产及输出、废气处理等信息材料,以备查证。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地环境监测部门应对列入名录的重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监察部门要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和治理设施耗材的采购、更换流转等列为现场执法重点。重点石油化工企业有组织废气排放必须安装在线连续监测设备,厂界安装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
28、,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vocs污染防治装置运行情况,确保vocs处理装置稳定有效运行。对不能达标排放、闲置治理设施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vocs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可用于支持vocs行业治理,优先支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各地应积极完善有利于vocs污染减排的财政、信贷和土地等环境和经济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支持企业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引导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vocs污染防治的信贷
29、支持。 (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积极宣传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可采取的措施,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对重点企业污染治理的环境信息 6 vocs治理方案郑州启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开,包括企业在线监控、污染排放及治理情况信息,引导和鼓励公众和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 vocs治理方案郑州启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总体要求 (一)所有产生vocs污染的企业均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封闭一
30、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制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 (二)鼓励回收利用vocs废气,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宜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分类收集,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 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5%以上。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
31、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的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75%。 4.含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中低效技术处理。 8 vocs治理方案郑州启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2、5.凡配套吸附处理单元的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 6.对于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产生的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四)企业废气处理方案应明确确保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离子、光催化氧
33、化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 2.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 3.凡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推广安装tvocs浓度在线连续检测装置(包括光离子检测器(pid)、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等,也允许其他类型的检测器,但必须对所测vocs有响应),并安装进出口废气采样设施。 (五)企业在vocs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tvocs净化效率,并记录在线连续检测装置或其他检测方法获取的tvocs排放浓度,以作为设施日常稳定运行情况的考核依据。 (六)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 9 vocs治理方案郑
34、州启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供采购发票复印件,台账至少保存3年。 10 第三篇: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环发【2014】 177号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推进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全面开展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大幅减少石化行业vocs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严格控制工艺废气排放、生产设备密封点泄漏、储罐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等环节及非正常工况排污。通过实施工艺改进、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从源
35、头减少vocs的泄漏排放;对具有回收价值的工艺废气、储罐呼吸气和装卸废气进行回收利用;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废气按照相关要求处理。到2017年,全国石化行业基本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 二、主要任务 本方案中的石化行业包括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生产性企业,以及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原料、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原料等的石油化学工业生产性企业。有机液体储运、煤化工、其他化工等相关企业可参照本方案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一)开展
36、vocs污染源排查。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本行政区内的石化企业,开展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采用实测、物料衡算、模型计算、公式计算、排放系数等方法,重点对企业原辅材料和产品、主要生产工艺、vocs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和效果、vocs排放量和vocs物质清单等开展排查,摸清企业的vocs排放状况。排查结果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向社会公开,并作为vocs排污收费、总量控制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等的依据。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主体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要求,优化调整石化产业布局。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与约束,加快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
37、。新、改、扩建石化项目应在设计和建设中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提高设计标准,实现设备、装置、管线、采样等密闭化,从源头减少vocs泄漏环节,工艺、储存、装卸、废水废液废渣处理等环节应采取高效的有机废气回收与治理措施,满足国家及地方的达标排放和环境质量要求。 (三)完善vocs监督管理体系。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行政区内石化企业进行全面监管,以企业为单元,通过统一的vocs信息管理平台做好统计、审核与监管工作,不定期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逐级上报上一年企业vocs排放清单及减排效果等。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本行政区内企业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体系的运
38、行情况及监测结果。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将污染扰民严重、环境风险大、跑冒滴漏严重、环保管理差、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作为重点整治和监管对象,提出限期整治要求;设备、装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的企业,也应纳入重点监控名单,限期淘汰相关设备、装置。 (四)实施vocs全过程污染控制。企业应结合污染现状和生产管理水平,以工艺废气排放、生产设备密封点泄漏、储罐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等环节及非正常工况排污为近期vocs控制工作重点,科学制定vocs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 1.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企业应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强
39、化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漏环节的密闭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2.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企业应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对密封点设置编号和标识,泄漏超标的密封点要及时修复。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分析泄漏点信息,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通过源头控制减少vocs泄漏排放。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3.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处理,处理效率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同时,应
40、采取措施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火炬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确保通过火炬排放的vocs点燃,并尽可能充分燃烧。 4.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5.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
41、逸散废气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 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6.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事后进行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为避免形成二次污染,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产生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等产生的有机废水应
42、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吸附剂等过程应做好操作信息记录,废吸附剂应按相关要求妥善处置。 (五)建立vocs管理体系。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基础数据与过程管理的动态档案、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监测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突发性vocs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纳入企业应急预案。有组织废气(如工艺废气、燃烧烟气、vocs处理设施排放废气和火炬系统等)排放应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厂界安装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应在污染源归类的基础上对vocs排放和削减情况进行统计,按年度估算各类污染源排放量,通过现场监测
43、或物料衡算等方法分析各类污染源vocs物质成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vocs排放和削减情况。vocs排放和削减情况暂以总挥发性有机物计,并附vocs和有毒有害物质清单;自2017年起应分别明确vocs和有毒有害物质每种物质的排放量。有组织排放应明确排气筒(烟囱)数量、位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浓度、排放规律和估算方法、达标排放情况等基本信息;无组织排放应明确排放位置、排放规律、排放量估算方法、厂界监测数据及达标排放情况等基本信息。vocs污染治理设施应明确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和削减量等。企业报送信息应按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20
44、15年7月1日前)。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开展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范围和企业名单,细化整治工作内容,分解落实责任。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制定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实施细则,于2015年7月1日前上报环境保护部。 (二)实施阶段(2017年7月1日前)。2015年底前,全国石化行业全面开展ldar工作;完成vocs排放量和物质清单信息申报;初步具备vocs监测监控能力;环境保护部建立统一的vocs信息申报和管理平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石化行业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其他区域石化行业全面开展vocs综合整治工作。2017年7月1日前,全国石化行业全面
45、完成综合整治工作,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要求,位于重点区域的石化企业应按规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建成全国石化行业vocs监测监控体系;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成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核定。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vocs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年度总结,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年度总结于次年3月31日前上报环境保护部。 (三)总结阶段(2018年3月31日前)。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结报告于2018年3月31日前上报环境保护部。 四、保障措施 (一)
46、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企业是vocs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企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人员保障、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确保按期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充分发挥石化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作用,促进行业绿色健康发展。对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大型企业集团应统一制定实施方案。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提升vocs监管水平,完善无组织排放监管体系,将石化行业vocs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及时跟踪调度,督促、指导企业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将作为各地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环境保护部研究制定石化行业vocs污染控制标准、监测标准、估算方法,确定行业vocs污染防治基准水平,指导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企业vocs监督管理。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研究有利于vocs削减的财政、信贷等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制定vocs排污收费办法,率先在石化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奖惩措施,对提前完成排查和整治,达到行业vocs污染防治基准水平和削减比例大的企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虚报数据或督查考核不达标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公开;对未按期完成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