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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新讲义(病历)PPT参考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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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免,*,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陈志华律师,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电话:,13801337376,电子信箱:,chenzhihua,1,讲课涉及的相关卫生部规章,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11,月,22,日发布,,2014,年,1,月,1,日施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1,月,22,日发布,,2010,年,3,月,1,日施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2010,年,2,月,2,日发布,,2010,年,4,月,1,日施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2010,年,12,月,30,日发布,,2011,年,1,月,1,日施行,免,2,第一篇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概况:,7,章,32,条,第一章 总则(,6,),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3,),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5,),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9,),第五章,病历的封存与启封,(,4,),第六章,病历的保存,(,3,),第七章,附则,(,2,),免,4,第一章 总则,5,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目的,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为何没有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条例,是否仍然现行有效?,免,6,第二条,病历、病案的概念,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免,7,参考:病历的概念,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免,8,第三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问题:是否适用在中国的外国医院?,免,9,第四条 病历的形式,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免,10,参考:电子病历的概念,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免,11,参考:打印病历的概念,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免,12,参考:电子病历的版本,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第二十三条,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免,13,第五条 病历管理制度,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免,14,第六条 保护患者隐私,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免,15,第二章,病历的建立,16,第七条 病历编号制度,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免,17,参考:电子病历相关要求,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免,18,第八条 规范书写病历,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免,19,第九条(,1,)住院病历排序,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免,20,第九条(,2,)病案装订顺序,第九条,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免,21,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22,第十条 病历保管者,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免,23,第十一条 门诊检验结果的交付,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免,24,第十二条 门诊病历的归档,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免,25,第十三条(,1,)住院病历保管与携带,第十三条,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免,26,第十三条(,2,)住院病历归档,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免,27,第十四条 严禁,涂改,、,伪造,病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免,28,参考:电子病历相关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第十三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免,29,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30,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查阅病历,第十五条,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问题:护士可否查看患者病历?,免,31,参考:电子病历相关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免,32,第十六条 科研教学查阅病历,第十六条,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免,33,第十七条 病历复制权利人,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问题:未成年人的,委托代理人,是谁?,免,34,第十八条 查阅复制的手续,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免,35,第十八条 查阅复制的手续,(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免,36,第十八条 查阅复制的手续,(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免,37,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免,38,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免,39,第十八条 查阅复制的手续,(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免,40,第十九条 可复制病历的范围,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患者是否可复制全部病历呢?,免,41,免,参考:可复制病历范围的争论,侵权责任法,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42,免,参考:可复制病历范围的争论,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立法模式:,列举式,概括性,条款,(,非穷尽,),43,免,参考:可复制病历范围的争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问题:,限制性规定,。,44,免,参考:可复制病历范围的争论,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立法模式:,列举式条款,(穷尽式),45,免,参考:可复制病历范围的争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问题:,扩充性规定。,46,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免,47,第二十条 其他人员复制病历,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免,48,第二十条 其他人员复制病历,(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免,49,第二十条 其他人员复制病历,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免,50,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病历的复制,第二十一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免,51,第二十二条 病历复制的程序,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免,52,参考:电子病历相关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免,53,第二十三条 复制病历收费,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免,54,第五章病历的封存与启封,55,第二十四条 病历封存程序,第二十四条,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免,56,参考:电子病历相关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第三十二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免,57,第二十四条 病历封存程序,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免,58,第二十五条 封存病历的保管,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免,59,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原件的使用,第二十六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免,60,第二十七条 封存病历的开启,第二十七条,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免,61,第六章病历的保存,62,第二十八条,缩微技术的使用,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免,63,第二十九条,病历保存期限,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免,64,第三十条,机构变更撤销后病历保存,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免,65,第七章附则,66,第三十一条,解释权,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免,67,第三十二条,生效时间,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免,68,第二篇 电子病历相关问题,69,一、电子病历的合法性审查,辛某诉北京某医院医疗赔偿案,原告方对医院提供的,“,电子病历,”,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认为,院方提供的证据中有打印的医嘱单、手术记录,,它们都是用电子文本生成的,。电子病历是基于电子文本输入软件设计制造的,这些通用软件具有可修改性,曾经修改的日期、内容等经过覆盖,无法查询原始记录。因此,电子病历违反了卫生行政部门对病例的规定,也,不符合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要求。,问题:电子病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70,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关于证据的合法性标准,主体合法,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主要指各种,“,人证,”,(鉴定人、证人等)。,形式合法,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必须以书面形式、当事人签字等。,电子病历的合法性主要涉及形式合法性审查。,程序合法,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71,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和实施,颁布和实施,2004,年,8,月,28,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将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意义重大,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拉开了中国数字时代的立法序幕。,该法同时也解决了电子病历系统实施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设定了合法电子病历应具备的条件,认可了电子病历的合法性。,72,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数据电文的概念,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电子病历应属数据电文范畴。,73,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相关规定,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意义,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确立了电子病历的合法性。,免,74,二、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审查,电子签名法,第,5,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75,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二、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审查,电子签名法,第,9,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举证责任,有关可靠性的举证责任将由医疗机构承担,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相应的可靠性。,76,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二、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审查,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第十六条规定:,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免,77,二、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审查,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第二十条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第二十一条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免,78,三、电子签名及其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9,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三、电子签名及其法律效力,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免,80,三、电子签名及其法律效力,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第八条,电子病历,用户认证功能,:要求,电子病历系统的使用者必须经过规范的用户认证,至少支持,用户名,/,密码,、,数字证书,、指纹识别中的一种认证方式。,免,81,第三篇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82,法,一、病历书写五项基本原则,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已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病历书写基本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83,法,一、病历书写五项基本原则,1,、真实原则,该原则要求病历记载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不得涂改和伪造病历。,84,法,一、病历书写五项基本原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鉴于病历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应注意对病历的保管,否则可能会因无法提供病历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特别注意,不要对病历进行涂改和伪造,也不要再对病历进行任何,“,修改,”,,避免画蛇添足,使问题复杂化。,特别提示:,如果认定病历不真实,法院可直接判决医院败诉。,85,法,一、病历书写五项基本原则,病历的修改问题,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第三十三条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86,法,一、病历书写五项基本原则,打印病历的修改问题,第,33,条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违规修改的深层原因、法律后果,87,病历真实性的质证与认定,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免,88,病历真实性的质证与认定,北京高院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证明,。,免,89,病历真实性的质证与认定,北京高院规定,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免,90,病历真实性的质证与认定,北京高院规定,经审查,病历资料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咨询专家、委托文件检验、病历评估,或由,鉴定专家作初步判断,来认定瑕疵病历是否对鉴定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则仍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病历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如果有实质性影响,造成鉴定无法客观进行的,则应终止鉴定。,免,91,法,一、病历书写五项基本原则,2,、准确原则,是指病历记载的内容应当准确无误,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描述不准确,关键字出现错误,导致所要表达的内容完全相反。例如将,“,左,”,和,“,右,”,相混、异博定药物剂量,“,半片,”,与,“,4,片,”,相混等。,92,法,一、病历书写五项基本原则,3,、及时原则,“,及时,”,原则要求医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病历内容的书写。例如:,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93,法,两类会诊记录,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意见记录,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94,法,一、病历书写五项基本原则,4,、完整原则,该原则要求病历内容完整和病历资料完整。,规范,有大量病历内容完整性的规定。,例如:入院记录中的,“,辅助检查,”,,是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95,法,常见病历资料不完整情形,影像资料丢失,或无报告单;,缺心电图纸或报告;,缺手术记录;,丢失病理标本;,患方借阅切片、影像资料无手续,缺起重要作用的辅助检查报告单;,输血治疗无输血单或条形码。,96,法,一、病历书写五项基本原则,5,、规范原则,该原则是,规范,新增加的原则。包括书写用笔、语言、术语表达等。禁止使用不规范词语:如,“,脖子、肚子、心口、干噎,”,等。,第,5,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第,6,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97,法,二、特定病历内容书写,门(急)诊病历,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问题,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由谁书写?,98,法,二、特定病历内容书写,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存在的问题:,复诊记录过于简单,尤其是慢性患者的记录,缺少必要的体格检查、诊断等。,99,法,二、特定病历内容书写,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100,法,二、特定病历内容书写,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麻醉术前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101,法,二、特定病历内容书写,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是指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师对术后患者麻醉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麻醉术后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术后医嘱、是否拔除气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况应详细记录,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102,法,二、特定病历内容书写,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103,法,二、特定病历内容书写,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104,免,欢迎各位学员提问!,本人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迦南大厦,20K,室。,邮编:,100054,电话:,13801337376,,,010-63555386/87,传真:,010-63542187,Email:chenzhihua,Website:,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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