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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1741-2020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防护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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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 17412020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 防护设计标准 Code for design on civil air defence of urban infrastructure 2020- 07- 02 发布 2020- 01- 01 实施 北 京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防护设计标准 Code for design on civil air defence of urban infrastructure DB11/ 17412020 主编单位:北

2、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1 年 01 月 01 日 2020 北京 前言前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人防设施,把人防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结合起来,实现军民兼用”的指示,提高城市防空袭能力,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战时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听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时重要指示精神任务清单分工方案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首都人民防空工作部署,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18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

3、通知 (京质监发201820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以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共分 8 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轨道交通工程;5.城市地下联系隧道;6.城市综合管廊;7.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8.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本标准第 3.2.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归口管理,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5 号;邮政编码

4、:100037;电子邮箱:)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 请寄送至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话:68021694,邮箱:)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戴晓春 刘云飞 王哲 郭婷 杨京生 曹宗豪 张建海 薛慧立 吕志成 叶菁 赵新华 韩全胜 左军 段世昌 刘运亮 张喆 张良焊 朱江 蓝晓丹 江琴 齐瑞颖 陈瓯 黄思莹 张立超 吕馨 沈铮 林成虎 张鹏飞 贺强强 倪西民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李跃飞 金路 姚赤飙

5、段进宇 唐琼 李端文 王阳明 目目 次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3 3.1 一般规定.3 3.2 防护要求和防护标准.3 3.3 设施要求.3 4 轨道交通工程 . 5 4.1 一般规定 . 5 4.2 防护标准 . 5 4.3 设施要求 . 5 5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 . 9 5.1 一般规定 . 9 5.2 防护标准 . 9 5.3 设施要求 . 9 6 城市综合管廊 . 10 6.1 一般规定 . 10 6.2 防护标准 . 10 6.3 设施要求 . 10 7 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 . 11 7.1 一般规定 . 11 7.2 防护标准 . 1

6、1 7.3 设施要求 . 12 8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 11 8.1 一般规定 . 11 8.2 人防标准 . 14 8.3 设施要求 . 11 本标准用词说明 . 15 引用标准名录 . 16 条文说明 . 1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3.1 General . 3 3.2 Defence Requirements and Standard . 3 3.3Requirements of Facility . 3 4 Rail Transit . 5 4.1 General .

7、 5 4.2 Defence Standard . 5 4.3 Requirements of Facility . 5 5 Urban Underground Contact Tunnel . 9 5.1 General . 9 5.2 Defence Standard . 9 5.3 Requirements of Facility . 9 6 Urban Utility Tunnel . 10 6.1 General . 10 6.2 Defence Standard . 10 6.3 Requirements of Facility . 10 7 Urban Underground C

8、omplex and Urban Underground Passenger Transport Station Hub Complex . 11 7.1 General . 11 7.2 Defence Standard . 11 7.3 Requirements of Facility . 12 8 Urban Dispatch and Command Center . 14 8.1 General . 14 8.2 Defence Standard . 14 8.3 Requirements of Facility . 14 Explanation of Working in This

9、Code . 1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16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17 1 1 总则总则 1.0.1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防护能力建设, 提高城市防空袭能力, 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战时安全有效运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联系隧道、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6 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设计。 1.0.3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应符合与经济建设相协调、 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满足分类分级、突

10、出重点、结构防护与其他防护手段相结合的综合防护要求,充分利用平时的设施、设备,完善战时防护功能。 1.0.4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 行业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术语 2.0.1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 design oncivil air defence of urban infrastructure 城市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建设项目中,除人民防空工程之外,以平时功能为主,通过适当增加战时功能设计和平战转换措施,满足战时人民防空需要、提高战时运行保障能力的工程设计。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联系隧道、综合管廊、地下综合体、综合客

11、运交通枢纽和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6 类工程。 2.0.2 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 design on civil air defence of rail transit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以平时功能为主,通过适当增加战时功能设计和平战转换措施,保障战时人员安全交通、转移和物资运输功能的工程设计。 2.0.3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人民防空设计 design on civil air defence of urban underground contact tunnel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建设项目中,以平时功能为主,通过适当增加战时功能设计和平战转换措施,保障战时车辆、人员、物资的交通、转移和运输

12、的工程设计。 2.0.4 城市综合管廊人民防空设计 design on civil air defence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城市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中,以平时功能为主,通过适当增加战时功能设计和平战转换措施,保障战时廊内工程管线、设施设备和运维人员安全的工程设计。 2.0.5 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人民防空设计 design on civil air defence of urban underground complex and urbancomprehensivepassenger transfer hub 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建设项目中,

13、除人民防空工程之外,以平时功能为主,通过适当增加战时功能设计和平战转换措施,满足战时及临战紧急条件下人员、物资、车辆等掩蔽需要、提高战时城市运行保障能力的工程设计。 2.0.6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人民防空设计 design on civil air defence of urban dispatch and command center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建设项目中,以平时生产调度指挥、防灾应急救援指挥功能为主,通过适当增加战时功能设计,满足战时生产调度指挥的工程设计。战时作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的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具备人防指挥信息系统、情报和通信网络、防空警报系统等功能,承担平时演练和战时指

14、挥调度、防护救援及其他任务的指挥信息保障任务。 2.0.7 紧急人员掩蔽部 emergency person shelter 战时及临战紧急条件下保障流动人员、待疏散人员应急掩蔽的场所。 2.0.8 紧急物资掩蔽部 emergency materials shelter 战时及临战紧急条件下保障物资装备储存、转运的应急掩蔽场所。 2.0.9 紧急连通道 emergency connecting passage 平时为地下连通道,战时作为应急交通联系通道等功能。 2.0.10 防护区 protection district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中能满足战时防护要求的区域。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15、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的规划和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防护要求,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纳入城市防护体系,并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体系完善、功能配套。 3.1.2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应满足战时和平时的功能要求。 3.1.3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应遵循战时功能与平时功能相近的原则。 3.1.4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需要与周边地下空间设施连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连通道起始、终止位置标明所连通的工程类型、工程规模、防护级别和方向标识等; 2 暂不能连通时,宜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规划预留连通口; 3 先期

16、建设建的工程应预留连接通道。 3.1.5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应与人民防空设计同步完成。 3.1.6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结构设计,应按现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 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 02 和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 994 执行,并应满足平时使用条件下的结构设计要求。 3.2 防护要求和防护标准 3.2.1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不应低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不应低于6级,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应低于级,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应低于6级级

17、。 3.2.2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遵循体系防护建设原则,融合集成各防护要素和防护资源,联网增效; 2 工程防护级别应根据区域可能受到的空袭威胁、设防类别、工程位置、工程类型和战时功能等因素确定; 3 在遭受预定武器袭击产生的破坏效应及其次生灾害环境下,应保障工程内人员、物资和重要设备的安全; 4 工程的防护单元应自成防护体系; 5 应采用坚固耐久、耐腐蚀、符合环保和防火要求的建筑材料。 3.2.3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的多层结构,下层结构抗力级别不宜低于上层结构抗力级别。 3.2.4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在隔绝防护掩蔽期间的通风、电力、水等基本保

18、障不应少于 3h。 3.2.5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宜分为临战转换和紧急转换两个阶段。临战转换时限为 15d,紧急转换时限为 3d,在各个转换时限内完成的转换项目应达到战时使用要求。 3.3 设施要求 3.3.1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的战时出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室外出入口; 2 室外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并宜设置成不同朝向; 3 主要出入口通道的地面段宜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当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通道地面段上方宜设置防倒塌棚架; 4 主要出入口的沿途全段结构设计应满足人防荷载作

19、用要求; 5 室外出入口位置应根据周边环境及城市规划要求确定;除满足战时防护要求外,口部的外观设计应与 4 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3.3.2 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直通式出入口内的防护密闭门,应采取遮挡、转折等防护措施; 2 设置在通道两侧的人防门门扇开启后,不得影响通道的正常使用;沿通道侧墙设置的防护密闭门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其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 3 设置在竖井内的人防门门扇开启后,不得遮挡竖井内的其它洞口或减小竖井的有效使用空间;设置于竖井内的防护密闭门门扇外表面不得突出竖井的内墙面; 4 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处应根据各自防护级别要求设置防护密闭门,当在

20、防护单元隔墙两侧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时,防护单元隔墙厚度应满足两道防护密闭门安装间距的要求; 5 防护密闭门应向外侧开启,密闭门宜向外侧开启; 6 人防门前的通道净宽和净高尺寸应满足人防门开启、安装和装修的要求; 7 坡道起坡点位置不应影响人防门的正常开启; 8 人防门不宜与其它建筑使用功能的门扇重叠设置。 3.3.3 战时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人防专用指示和导向标识,且应在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3.3.4 人员出入口、竖井、窗井等开口部位,均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开敞式竖井、窗井等应设置排水措施。 3.3.5 穿过防护密闭墙(板)的给水、生活热水、排水、通气、供油、消

21、防、供暖、空调水管等,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其穿过墙(板)处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2 在穿过围护结构墙体的内侧、防护密闭隔墙(楼板)的两侧,应设置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防护阀门公称压力不小于 1.00MPa,消防水管阀门公称压力不小于 1.60MPa,且不小于消防系统工作压力; 3 生活热水、供暖、空调热水管穿过防护密闭隔墙(楼板)宜设置固定支架;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后管道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的阀门应采用带有防护功能的信号阀,或设置带锁定阀位的锁具,并应带有明显的启闭标识; 5 防护阀门应设在进入围护结构后的直线管段上,防护阀门的近端面距离围护结构、

22、防护门、防火单元隔墙及密闭墙的距离不宜大于 200mm; 阀门应有明显启闭标志; 阀门与管道的连接应采用螺纹或法兰连接。 3.3.6 穿过防护密闭墙(板)的电气及智能化管路等,在其穿过墙(板)处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3.3.7 穿过防护密闭墙(板)的各类管道应采用钢塑复合管、热镀锌钢管或其它经过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管道配件及接口材质应与所选用的管材相匹配,管道连接方式应采用螺纹、法兰或焊接连接等方式,管道公称压力不小于 1.00MPa。 3.3.8 人防进、排风竖井宜结合平时竖井设置。 3.3.9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的战时通风、给排水、供配电、照明系统等,宜充分利用平时系统,并实现快

23、速切换;供战时使用的设备设施应设置明显标识。 5 4 轨道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新建、改建轨道交通工程地下车站、地下区间,以及附属于轨道交通地下车站主体及区间隧道以外、独立设置的安装重要设备的地下工程。 4.1.2 轨道交通工程战时在拟定核武器、常规武器、生化武器袭击和袭击后的城市次生灾害作用下,应具有保障人员安全交通、转移和物资运输的功能,车站宜作为紧急人员掩蔽部,也可作为紧急物资掩蔽部。 4.1.3 轨道交通工程及其一体化商业开发和连通部分的战时防护应统一考虑、分别设防,其防护面积不应计入与其连接的商业部分的配建人防面积。

24、4.1.4 轨道交通工程宜与附近人防工程和人防主干道、支干道相连通,暂时不能连通时,应根据北京人防工程总体规划预留人防连通口。 4.2 防护标准 4.2.1 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的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不应低于 6 级,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应低于 6 级,防化级别应为丁级。 4.2.2 防护单元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车站与一个相邻区间宜为一个防护单元; 2 非节点换乘车站应分线划分防护单元;节点换乘车站、同台换乘车站应合线设防,车站与每条线各一个区间为一个防护单元,防护等级应按设防级别较高者统一设置; 3 附属于轨道交通地下车站主体及区间隧道以外,独立设置的安装重要设备的地下工程应单独划分

25、防护单元。 4.2.3 防护单元的紧急掩蔽人数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 多线换乘车站合并设置防护单元时, 紧急掩蔽人数按掩蔽面积进行计算,最多掩蔽人数不宜超过 3000 人,且人均掩蔽面积不应小于 4m2/人, 表 4.2.3 单线防护单元的紧急掩蔽人数 车站掩蔽面积(m2) 紧急掩蔽人数(人) 3500 600 35005000 800 50008000 1200 8000 以上 1600 4.2.4 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的结构构件,应根据使用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 100 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4.3 设施要求 4.3.1 人员出入口防护段门孔尺寸应根据平时、战时人员出入

26、流量和相关宽、高限值确定,通风口防护段门孔尺寸应根据通风量和相关宽、高限值确定。 4.3.2 轨道交通工程防早期核辐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为 5 级的工程,其顶板厚度和覆土换算厚度之和不应小于 360mm;钢筋混凝土、岩石、干砌块石和浆砌块石厚度换算成混凝土厚度的换算系数可取 1.0,土、沥青路面和砖砌体可取 0.7。 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为 5 级的工程,可不验算早期核辐射的防护层厚度; 3 出入口第一道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应按防核武器抗力级别计算确定。 6 4.3.3 直通室外地面的战时出入口宜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之外,当不能设置在倒塌范围之外时,口部应有防倒塌堵塞措施

27、。 4.3.4 地面建(构)筑物倒塌范围,可按表 4.3.5 确定。 表 4.3.5 地面建(构)筑物倒塌范围 地面建筑结构类型 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 倒塌范围 0.5 倍建筑高度 5.0m 注:1 表中“钢筋混凝土结构”指剪力墙和框架结构; 2 表中“建筑高度”指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部的高度。 4.3.5 战时出入口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 2 个(不含连通口和垂直式出入口) ,并应有不少于 1 个直通室外地面的战时主要人员出入口(垂直式除外) ,各战时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并宜设置成不同朝向。 4.3.6战时出入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净高度不应小于2.

28、20m;门洞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净高度不应小于 2.00m。 战时出入口门洞净宽度之和(不含连通口和垂直式出入口),应按掩蔽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0.30m计算确定。 4.3.7 室外进风口应设置在安全和空气清洁的地点,并宜设置在排风口、排烟口的上风侧和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之外或设置防倒塌棚架;通风口不应设置在人员出入口内。 4.3.8 人员出入口防护段内的装修措施不应影响防护设备启闭,应便于平时维护检修、利于平战转换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3.9 车站出入口出地面的垂直电梯应设在口部防护密闭门以外。其他设在防护区内通向外部的电梯井和检修、安装等其他孔口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4.3.1

29、0 每个防护单元内宜设置干厕(或免冲型打包集便厕所) ,干厕(或免冲型打包集便厕所)在临战时构筑(或安装) 。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男女人员数量比宜为 1:1;男卫生间按每 4050 人设一个厕位,女卫生间每 3040 人设一个厕位。 4.3.11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1 采用的转换措施应能满足战时的各项防护要求,并应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 2 当转换措施中采用预制构件时,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就位,预制构件应与工程同步预制完成,并应设置构件的存放位置; 3 平战转换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 4.3.12 轨道交通工程的下列项目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

30、完成,不得实施预留设计和二次施工: 1 战时使用的出入口、通风口的防护设施; 2 区间正线上的防护设施; 3 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浇筑的结构或构件; 4 防爆波地漏及排水管道、防爆波清扫口、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和排水出户管。 4.3.13 战时出入口应设置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各一道。 4.3.14 专供平时使用的人员出入口,宜采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封堵。 4.3.15 当进、排风口设置消波系统时,进、排风口应设置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各一道。 4.3.16 专供平时使用的进、排风口,战时的防护密闭应与出入口防护密闭措施相适应。 4.3.17 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隔断门。 4.3.18 防

31、护密闭隔断门宜设置在靠近站端的线路直线段内,向下坡方向开启,应避开线路小半径、大坡度地段。防护密闭隔断门的门孔尺寸应根据所在线路的曲线半径、隧道结构形式、设备限界、安全间隙、道岔和曲线地段的加宽、加高值等因素,综合归纳合并,确定为几种定型尺寸。 4.3.19 过江(河)段两端的防淹门宜与正线上的防护密闭隔断门合并设置; 合并后的隔断门应分别进行空气冲击波超压荷载组合工况下的结构计算和防淹水荷载组合工况下的结构计算,取其中不利结果进行设计。 4.3.20 道床排水沟经过防护密闭隔断门处时, 应在该门的一侧设置一道可内外分别承受荷载的排水沟防护密 7 闭闸板,其设计荷载同该处的防护密闭隔断门。 4

32、.3.21 线路出入段线应设置出入段线防护密闭门和出入段线密闭门各一道。 4.3.22 防护密闭隔断门、出入段线防护密闭门和出入段线密闭门必须有可靠的定位锁定装置。 4.3.23 连通口的主体结构应与相连的人防工程抗力级别相协调。 4.3.24 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应为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墙,厚度应通过结构计算确定。当隔墙上开设连通口时,应在隔墙的两侧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两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500mm。当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高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低抗力防护单元一侧,低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高抗力防护单元一侧。 4.3.25 人员出入口、通风口和连通口中设置的防护密闭门、密

33、闭门、临空墙防护密闭封堵板等不同类型的防护设备应在 3d 转换时限内关闭或完成封堵。 4.3.26 线路出入段线中设置的出入段线防护密闭门和出入段线密闭门应在 3d 转换时限内关闭;设置于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断门应根据战时交通和疏散的要求及时关闭。 4.3.27 车站应设置清洁式通风和隔绝式防护;清洁式通风采用门式通风系统。 4.3.28 清洁式通风区域为防护单元内的地下车站公共区。 4.3.29 隔绝式防护时间不应小于 3h;战时清洁式通风新风量标准不应小于 5m3/p.h。 4.3.30 战时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战时新风井道、排风井道宜分别设置在车站的两端,且宜斜对角形式布置

34、; 2 进风应采用机械送风方式;消波宜选用门式活门; 3 战时清洁式通风宜利用平时新风井道、排风井道、通风空调机房、风管、风口; 4 战时人员出人口、通风口的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框墙上应设置气密测量管,气密测量管应采用 DN50 的镀锌钢管,且两端应设置防护密闭措施。 4.3.31 专供平时使用的通风管道、多联机铜管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应采用临战封堵。 4.3.32 给排水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战时给排水系统应尽量利用轨道交通工程平时给排水系统供排水; 2 各防护单元战时给、排水系统应能独立使用; 3 应在防护单元内的站台层储存战时人员饮用水。 4.3.33 战时饮用水宜采用桶(瓶)装贮

35、存,也可采用快速装配式水箱,应在临战时 15d 转换时限内安装。 4.3.34 战时人员饮用水标准应为 3L/人.d,储水时间不应少于 3 天。 4.3.35 轨道交通口部染毒区墙面、地面的冲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冲洗的部位包括战时主要出入口的密闭通道及其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 并应在这些部位设置收集洗消废水的地漏、清扫口或集水坑; 2 冲洗水量宜按 510Lm2冲洗一次计算; 3 口部洗消宜采用移动泵加压供水; 4 应设置供墙面及地面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龙头,并配备冲洗软管,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25m,供水压力不宜小于 0.1MPa,供水管径不得小于 20mm; 5 口部洗消用水应贮存在

36、清洁区内, 并应按战时主要口部一次冲洗水量储存, 当冲洗水量超过 10m3时,可按 10m3计算。 4.3.36 洗消染毒污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消(染毒)排水系统应单独设置,战时染毒污水不得排入清洁区; 2 集水池宜在防毒通道内设置,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1.0m3; 3 需要洗消的通道有冲击波余压处宜设置金属清扫口或防爆波地漏,通过管道将水排至污水集水池内;地漏和清扫口直径不宜小于 75mm; 4 洗消废水集水池可与防护密闭门外的集水池共用,不得与清洁区内的集水池共用; 8 5 集水池污水可采用移动式排水泵排至城市污水管网。 4.3.37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给排水及消防管道的防护密闭

37、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径不大于 DN150mm 的管道穿过轨道交通工程的顶板、外墙、密闭隔墙、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及临空墙时,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刚性防水套管; 2 管径大于 DN150mm 的管道穿过轨道交通工程的围护结构时, 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外侧加防护挡板的刚性防水套管。 4.3.38 平时设置的生活给排水设施可兼顾工程战时功能,但污水池的积水应有临战前排空的措施。 4.3.39 战时供电电源宜由电力系统电源、车站蓄电池组、人防区域电源或自备电源组成。 4.3.40 战时应急照明、通信及报警设备为一级负荷,战时正常照明、通风设备、电动密闭阀门、电动防护设备等为二级负

38、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的战时其他负荷为三级负荷。 4.3.41 战时一级负荷供电持续时间不应小于 3h。 4.3.42 应利用平时的部分正常照明系统转化为战时正常照明, 应利用平时的部分应急照明系统转化为战时应急照明。 4.3.43 应在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上方门框墙上预留配电管,用于战时引接地面临时移动备用电源以满足一、二级负荷供电需要。 4.3.44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穿过防护密闭墙的电气管线均应预埋防护密闭墙穿墙套管; 2 电缆桥架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墙、密闭隔墙;当通过时应改为穿管敷设,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3 从防护区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回路,应在防护区内

39、设置短路保护措施,或单独设置照明回路。 4.3.45 轨道交通工程各线防护区内应设置人防监控中心,实时显示和监控本线路人防设备的启闭状态。 9 5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城市地下联系隧道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人民防空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通的地下道路、城市道路下方长度超过 300m 的交通隧道。 5.1.2 位于城市地下综合体内的联系隧道,可全部或部分按城市地下综合体抗力级别建设。 5.1.3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工程战时在拟定核武器、 生化武器、 常规武器袭击和袭击后的城市次生灾害作用下,应作为人防紧急连通道,保障车辆、人员、物资的交通、转移和运输。 5.2 防护

40、标准 5.2.1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人民防空设计的主体结构应满足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不低于 6 级,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低于 6 级的荷载要求。 5.2.2 位于城市地下综合体内的地下联系隧道,主体结构应满足城市地下综合体人防荷载要求。 5.3 设施要求 5.3.1 城市道路下方独立建设的地下联系隧道的车库出入口、人员出入口、人员逃生口、进排风(烟)口等部位,应满足战时封堵要求。 5.3.2 地下联系隧道的车库出入口、人员出入口、人员逃生口与地下车库或地下综合体相连接时,应按地下车库或地下综合体的抗力级别建设。 10 6 城市综合管廊城市综合管廊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综合管廊人民防空设

41、计的范围应包括干线和支线,依据城市地下空间或人防工程规划统筹建设。 6.1.2 城市综合管廊人民防空应采取综合防护手段,确保战时廊内工程管线、设施设备和运维人员的安全。 6.2 防护标准 6.2.1 城市综合管廊人民防空设计的主体结构应满足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不低于 6 级,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低于 6 级的荷载要求。 6.2.2 城市综合管廊人民防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整体设防,不划分防护单元; 2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水的舱室,可不纳入防护区; 3 单独建设的监控中心划分为一个防护单元。 6.2.3 城市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和变配电室设置于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工程防护区内。 6.

42、3 设施要求 6.3.1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进风口、排风口等出地面部位,应满足战时可封堵的要求,重要位置的城市综合管廊宜采用平战结合的一体化防护设备设施。 6.3.2 位于城市地下综合体内的综合管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城市地下综合体人防工程规划, 在满足平时工程管线安装维修、 规划预留及人员巡检空间的同时,可根据需要设置人防连通口; 2 廊内工程管线穿越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门框墙等处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满足战时可封堵的要求。 11 7 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 7.1 一般规定 7.1.1 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人民防

43、空设计范围应包括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各类大型公共地下空间。 7.1.2 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根据战时防护需要,可设置紧急人员掩蔽部、紧急物资掩蔽部或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等。 7.2 防护标准 7.2.1 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人民防空的紧急人员掩蔽部防化级别应为丁级。 7.2.2 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人民防空设计宜结合平时功能设置防护单元,单元面积可根据功能需要确定,防护单元内不划分抗爆单元。 7.2.3紧急人员掩蔽部人均掩蔽面积宜按3m25 m2计算, 战时出入口门洞宽度总和宜按每100人不小于0.1m计算。 7.2.4 紧急人员掩蔽部防护单元内应结合平时使用功能

44、设置卫生间,厕位数量战时按每 100 人设一个厕位计算,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应小于 2:1;当未设置卫生间或厕位数量不满足战时要求时,应预留战时设置免冲型打包集便厕所的条件。 7.2.5 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人民防空的平时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同时宜按防护单元和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的系统。 7.2.6 紧急人员掩蔽部、紧急物资掩蔽部的隔绝防护时间,应按下式公式进行校核: 100)(1000nCCCVt= 式中t隔绝防护时间(h); V0紧急人员掩蔽部或紧急物资掩蔽部防护区内的容积(m3) ; C隔绝防护时,室内 CO2容许体积浓度(%),应按表 7.2.6-

45、1 采用; C1每人每小时呼出的 CO2量L/(Ph),紧急人员掩蔽部可取 20; C0隔绝防护前,紧急人员掩蔽部或紧急物资掩蔽部室内 CO2初始浓度(%),可按表 7.2.6-2 采用; n隔绝防护时,清洁区内实际的掩蔽人数(P) 。 当校核值 t 小于 3h 时,应采取增加 O2、减少 CO2措施。 表 7.2.6-1 C 值选用表 战时功能 紧急人员掩蔽部 紧急物资掩蔽部 C(%) 2.5 3.0 12 表 7.2.6-2 C0值选用表 隔绝防护前新风量(m3/ph) 2025 1520 1015 710 57 C0(%) 0.150.13 0.180.15 0.250.18 0.340

46、.25 0.450.34 7.2.7 紧急人员掩蔽部、紧急物资掩蔽部的战时通风方式应采取隔绝式防护,人员掩蔽通风量应满足 3h 应急需要。 7.2.8 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人民防空的平时生活给水系统应按防护单元各自独立设置。 7.2.9 紧急人员掩蔽部战时人员饮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饮用水量标准应按 3L/人计算; 2 饮用水可采用贮水箱或成品桶装水、瓶装水等。 7.2.10 紧急人员掩蔽部和紧急物资掩蔽部在隔绝防护时间内不得向防护区外排水, 在此期间产生的生活污废水和设备排水均应储存在集水池内。集水池应按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 要求设置。 7.3 设施要

47、求 7.3.1 人民防空防护单元孔口,应采取战时防护密闭措施。战时防护设施宜在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仅供战时使用且影响平时使用的防护设施可采取平战转换措施。 7.3.2 仅供平时使用、影响战时人防设施安装和使用的设备设施,应便于拆卸和运输。 7.3.3 防护单元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连通口; 2 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结合设计,防火分区不宜跨越防护单元; 3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等大型设备设施不应跨越人防围护结构和防护单元; 4 防护单元内不应设置与本防护单元无关的设备用房;与本防护单元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防护单元的围护结构。 7.3.4 出入口

48、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平时出入口设置战时出入口,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并应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作为战时主要出入口;战时主要出入口设计应符合 3.3.1 条的规定要求。 2 相邻两个防护单元可共用室外出入口; 3 与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人民防空的连通口可作为战时次要出入口; 4 战时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 7.3.4 的要求。 表 7.3.4 战时出入口人防门设置数量要求 门类型 战时功能 紧急人员掩蔽部 紧急物资掩蔽部 防护密闭门 1 1 密闭门 1 7.3.5 紧急人员掩蔽部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饮用水储水空间或贮水箱。储水空间面积和贮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紧急人防战时的掩蔽

49、人员数量、战时用水量标准确定。 7.3.6 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人民防空的下列部位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1 外墙及基础; 2 顶板、底板、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扩散室、密闭通道及防护密闭门的开启范围内。 13 7.3.7 紧急人员掩蔽部、紧急物资掩蔽部的通风、给排水、供配电、照明系统设计宜符合战时功能与平时功能相一致的要求。 7.3.8 平时使用的进、排风口应确保战时防护密闭要求,应与防护单元战时出入口防护密闭措施相适应,可采用临战前门式封堵方式。 7.3.9 紧急人员掩蔽部和紧急物资掩蔽部宜与平时排水相结合,宜采用机械排水。 7.3.10 设有口部洗消的紧急人员掩蔽部和紧急

50、物资掩蔽部,其洗消给水应从综合体内部取得,废水排入口部洗消集水坑,由移动泵排出。洗消水量的计算和集水池的设置按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 执行。 7.3.11 紧急人员掩蔽部、 紧急物资掩蔽部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的规定。 7.3.12 紧急人员掩蔽部和紧急物资掩蔽部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表 7.3.12 的规定。 表 7.3.12 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 战时功能要素 负荷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紧急人员掩蔽部 基本通信设备、音响警报接收设备、应急通信设备;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应急照明 重要的风机、水泵;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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