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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下网络犯罪治理现状与完善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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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年 月第 卷第 期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下网络犯罪治理现状与完善路径唐淑臣,许林逸(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摘要:风险社会的扩张和积极刑法观的指引使“打早打小”刑事政策得到广泛适用。在“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下,网络犯罪的治理采取预防性立法和轻罪化立法模式。但现阶段,网络犯罪治理的“打早打小”呈现出不同问题:过度前移的刑事防线可能违背刑法谦抑性;实践中片面强调“从严”而违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定罪量刑的判断标准过度依赖刑事政策,引发政策代替法律的错误趋势。为了实现网络犯罪的有效治理,“打早打小”的实施应当保持刑法谦抑性,完善民刑

2、衔接与行刑衔接;“打早打小”的落实应当在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下进行;对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仍应当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进行,避免对“打早打小”政策的过度依赖和曲解。关键词:刑事政策;网络犯罪;预防性立法;轻罪化立法;象征性立法;宽严相济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引文格式:唐淑臣,许林逸“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下网络犯罪治理现状与完善路径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近年来,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在提高人类信息化水平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体现了坚决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的态度 。网络犯罪对刑事立

3、法和司法实践提出的全新挑战。年至今,面对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的井喷态势 ,“打早打小”刑事政策在网络犯罪中展现出适用价值。在“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下,基于风险社会和积极刑法观的指引,立法者以预防为目的将刑法介入点提前,同时增设轻罪实现立法扩张,对实践中的网络犯罪实施“打早打小”并予以轻刑化制裁,回应了社会公众在社会风险加剧背景下对于安全的心理需要。在“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下,网络犯罪治理初见成效,但也呈现出诸多问题,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刑事防线过度前移,导致其他法规范空置,“打早打小”的实施与宽严相济出现偏差,罪名之间也存在竞合与矛盾。通过对现存问题进行反思,实现对刑事政策具体适用路径的优化,从而

4、有效遏制网络犯罪,实现刑法在治理网络犯罪方面的积极作为。一、理论基础:“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缘起与延伸“打早打小”刑事政策在涉黑犯罪治理中呈现出良好效果,并逐渐扩大适用范围至其他犯罪中。在风险社会下,“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为预防性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在积极刑法观下,“打早打小”刑事政策在轻刑化立法中得到了适用。(一)“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我国“打早打小”刑事政策起源于“严打”时期并主要运用于涉黑犯罪之中。年“严打”经验的总结中强调了“露头就打”,形成了“打早打小”政策的雏形。年,中央政法委 关于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 再次强调了“打早打小”政策的坚持和运用 。年,中共中央、国

5、务院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也明确指出,针对黑恶势力犯罪应当“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可见,“打早打小”收稿日期: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业务考核指标体系研究”()作者简介:唐淑臣(),男,山东临沂人,清华大学博士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公安学研究;许林逸(),女,辽宁朝阳人,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刑事政策一直是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策略。“打早打小”是指在犯罪发展较“早”和较“小”阶段予以打击,以免其发展壮大,造成较大的危害。所谓“早”,是从“质”的方面考量,主要是从发展阶段和时间上来说的,强调的是犯罪发生、

6、犯罪组织形成的起始阶段和初级阶段。所谓“小”,是针对“量”的方面,主要是从犯罪组织规模上来说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源头治理”要求,“打早打小”刑事政策则是这一策略的具体化,着重于在犯罪发生的原始阶段和萌芽状态予以打击以实现犯罪的有效治理 。随着社会“源头治理”的需求增加,更多社会危险性极易扩大的犯罪需要尽早惩治,因此“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也不断从涉黑犯罪扩大到其他犯罪中。这实质上是将犯罪治理阶段提前的一种预防性治理策略,强调的是犯罪治理的早期化,以达到用较为经济的手段实现治本效果。这种治理方式对于破坏力较强的犯罪治理具有指示性意义。(二)风险社会和积极刑法观背后的刑事政策当前社会

7、风险的客观存在,需要刑法积极回应,而刑法介入不断提前,从防范实害结果转向了预防风险,将对实体法益的保护转变为对抽象法益的保护,呈现出刑法介入的早期化。具体而言,通过帮助行为正犯化、预备行为实行化等方式,在犯罪初期进行规制,预防危害结果发生。在网络技术引发的风险不断演进的形势下,网络犯罪的危险性日益加剧,为此网络刑法立法也应遵循预防性理念,避免刑事制裁的过度消极。“打早打小”刑事政策契合了风险社会的犯罪治理需要,以预防为中心的刑罚目的理论,要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要尽可能涵盖社会生活中已经或可能发生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多项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罪名体现了刑法的提前介入 ,以及对风险的防范,呈

8、现出积极刑法立法的趋势。在这一趋势下,增设轻罪应当成为犯罪化刑事立法的基本观念。“打早打小”刑事政策契合了积极刑法立法的趋势,符合提前预防的理念。积极刑法观下轻刑化立法需要刑事政策的支撑,“打早打小”刑事政策意味着在犯罪形成的早期和初始形态时予以打击。在这个阶段,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较小的危害性意味着较轻的刑事责任。目前,刑事立法轻罪化和轻罪为主的刑事司法已成为我国刑事法治的重要面向 。在“打早打小”政策下增设轻罪可以优化刑罚结构,降低重刑罪名的比例,从而使刑法从整体上实现刑罚的轻重合理配置。(三)政策延伸:网络犯罪亟需“打早打小”根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

9、定,网络犯罪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其一是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其二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如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设立赌博网站等;其三是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面对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的态势,应当从立法和司法背后的刑事政策角度进行应对,对网络犯罪采取“打早打小”的基本策略,在犯罪活动尚未蔓延时进行打击,避免犯罪行为的进一步扩张。在第一类网络犯罪中,保护的法益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国家的一些重要部门和重要领域都建立起了计算机信息系统 ,公民的日常生活也与计算机系统息息相关,各类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在不

10、断增加。这些系统一旦被网络犯罪行为攻击,被非法侵入、破坏及获取数据后,不仅会对系统本身造成破坏,还会给国家造成严重的政治、经济损失,影响人民正常生活,甚至会危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第二类网络犯罪中,犯罪行为的技术色彩浓厚,犯罪行为借助网络手段表现出不受时空局限的支配性,容易引发危害结果的无限展开,扩大社会危害性,因此需要在犯罪危害性扩大前及时治理。犯罪行为在网络技术加持之后,其危害性与不可控性产生质的飞越,对更大范围的、不特定性的对象造成损害,这必然带来防控策略上的转变,要求预防手段和阶段的前置化以谋求损害的最小化,这正是“打早打小”的核心要义,因此“打早打小”刑事政策更符合网络犯罪的技术

11、特征。在第三类网络犯罪中,犯罪上下游配合的行为激增,更易实施共同犯罪,形成环环相扣的犯罪链条,且相较于传统犯罪,网络犯罪更容易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人员参与,而行为人之间的共同犯罪也由传统的金字塔式转变为链条化趋势,形成网络“黑灰”产业链 。上下游关联犯罪的链条性为“打早打小”刑事政策在网络犯罪治理中的适用提供了依据。一方面,从规模上来说,新时期的网络犯罪上下游链条式联动,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黑灰”产业链,如不及时惩治,会导致网络犯罪裂变式发展,其规模和犯罪链条将不断延伸拓展。因此,在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较小规模下予以治理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网络犯罪上下游犯罪特征明显,上游犯罪为下游犯罪提供

12、所需一切,这意味着对上游犯罪和犯罪源头的治理是切断犯罪链条的根本。而第 期唐淑臣等:“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下网络犯罪治理现状与完善路径“打早打小”的策略就是要将犯罪掐灭在萌芽初始阶段,切断其上下游犯罪之间的关联,实现对网络犯罪的全链条治理。二、立法现状:“打早打小”刑事政策在网络犯罪中的应用在“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下,刑法修正案(七)实现了对网络犯罪规定的第一次集中扩张,将侵入行为的预备行为进一步实行化 ,刑法修正案(九)再次对网络犯罪规定进行完善补充,通过新增犯罪、扩充罪状、降低门槛、增加单位犯罪主体等多种方式适时修改网络犯罪及其关联犯罪 。其一,刑法采取预防性立法思路,将刑事防线前移,通过立法

13、将帮助行为和预备行为正犯化;其二,刑法采取轻刑化立法模式,增设轻罪以规制较早发现的网络犯罪行为;其三,基于服务网络安全的目的,象征性立法出现,传递给民众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而确保社会安全的态度。(一)网络犯罪的预防性立法传统犯罪帮助行为和预备行为的危害性一般远小于实行行为,但发生于网络空间中的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其危害性仅次于正犯的实行行为。为积极防控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带来的危险,网络刑法立法呈现出预防性动向。在“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下,网络犯罪的预防性立法上存在两个解决思路 ,主要体现为帮助行为正犯化与预备行为正犯化。其一,对于具有较高独立性的帮助行为,直接规定为单独的罪名。例如,刑法修正案(七

14、)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将原本属于为犯罪实行者提供帮助的行为,以帮助犯定罪处罚。在网络犯罪中,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较为普遍,且同样功能的程序、工具可以被提供给很多犯罪实施者,这一帮助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必要将其正犯化,从而预防后续网络犯罪的发生。其二,网络犯罪着手实施后社会危险性将进一步扩大,且具有难以控制的风险,对犯罪实行阶段进行打击,已经无法起到预防作用,很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将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前的预备行为入罪 ;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采用积极的预防性立法理念

15、,将危险度明显偏高的网络技术帮助行为单独处罚,以期实现预防的早期化与风险控制的提前化 ,以适应惩治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早期化介入风险管控,防止危险发展扩大是网络犯罪治理策略的应然之选。“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下,刑事立法体现出了刑法对危害网络安全犯罪行为积极干预的姿态,将预备行为独立评价为实行犯,提高了惩罚节点。(二)网络犯罪的轻刑化立法目前轻罪立法是网络犯罪主要的增设模式。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在第 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下增设了两款,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 条第 款)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 条第 款)。这两个罪名的基准刑都是“

16、三年以下”,只有在“情节特别严重”时,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修正案增设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犯罪的法定刑同样是“三年以下”。在司法实践中,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为例,本罪在刑罚的设置上以三年有期徒刑为界设置了两档刑期 。笔者对 年至 年的 宗案例进行检索后发现,该罪名所涉的 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内的人数最多,占到了全部被告人的 ;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例仅为 个,且没有一例被告人被判五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由此可知,轻罪增设是新增网络犯罪的基本类型,在司法实践中也呈现出轻刑化的特点。一方面,这反映了立法者对于网络犯罪“打早打小”的策略,

17、该类行为本身的危害性程度较轻,并不需要科处重刑,只需防止程序和工具进一步被网络犯罪利用;另一方面,增设新罪是刑法对社会变化的回应,是对较常出现的新犯罪行为的刑法应对,因此新罪也一般适用较多。(三)网络犯罪的象征性立法象征性立法是风险社会中具有社会情绪安抚作用的立法,其逻辑基础是消除或抵抗可能发生的风险。象征性立法重视的是对犯罪的积极预防,通过刑事立法拦截风险以防患于未然;是事先预防,而不是针对法益侵害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惩罚 。此种立法不追求刑罚规范的实际效果,而更多地只是针对引起社会恐慌不安的热点问题,表达立法者的回应态度。它以预防犯罪为倾向,是“风险预防在法律上的制度化”,是风险预防措施

18、的立法构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及网络犯罪的滋生,网络犯罪引发的关注和担忧也日益增长。网络犯罪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十分活跃,有关网络犯罪的罪名也在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迅速增加。网络犯罪领域的立法即为象征性立法的体现,立法者通过加大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与扩大处罚范围,传递给民众的是政府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确保社会安全的姿态。象征性立法是立法者在特定时空与社会背景下对于社会问题的情绪或者价值偏好,网络犯罪立法即为网络时代特殊立法需要的产物。三、现存不足:网络犯罪适用“打早打小”政策的反思网络犯罪治理的“打早打小”并非毫无节制地犯罪化,应严格且审慎地控制网络刑法防线的前移与轻罪的增加。现阶段,

19、网络犯罪治理存在违背刑法谦抑性的情形,将“打早打小”曲解为“过早过小”,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此外,政策传递给社会积极预防网络犯罪的信息,但在过度积极预防的趋势下,司法实践存在直接以政策上是否该罚作为判断依据情形,忽略了法益是否值得保护的标准。(一)刑事防线过度前移违背谦抑性原则网络犯罪的高发、频发态势将长期持续,因此刑法的积极回应也将继续进行,通过扩充网络犯罪的犯罪圈,实现对网络犯罪异化的应对。“打早打小”不是打得越早越小就越好,应当避免人为拔高现象,减少实践中片面的“从重从快”。在网络“黑灰产”治理过程中,网络“黑产”是指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而网络“灰产”则是介于合

20、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灰产”行为并未上升为犯罪行为,因此不能通过刑事法律予以制裁。例如基于恶搞目的自行发送五千条欺骗信息与基于犯罪参与目的发送五千条诈骗信息相比,后者才需要进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评价 。此外,同样是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为卖淫活动创造条件的行为,有的行为人会因为在社交软件中发布招嫖信息而受到行政处罚 ,但也有行为人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而受到刑罚处罚 。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作为最严厉的社会治理手段,并不宜过深介入社会治理中,即使网络犯罪需要尽早尽小治理,刑法防线也应当适度前移,避免过度跃进。在“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过程中,急于求成的思想很容易造成用政策标准代替法

21、律依据的结果,将非犯罪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从而有违罪刑法定。(二)“打早打小”的实施与宽严相济相背离网络犯罪领域的立法扩张是贯彻“打早打小”刑事政策最直观的体现,“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下,立法、司法等环节仍应当满足目的性和正当性的平衡。“打早打小”原本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适用于网络犯罪治理的具体刑事政策,其本质上符合宽严相济的精神,但在落实过程中,因被曲解或扩大化适用,对网络犯罪过度威慑,从而陷入偏离政策原本精神的误区,片面强调“从严”治理,忽视“从宽”治理。例如,实践中存在对网络平台施加过度的监管责任,一旦发现网络犯罪依托平台进行,即对网络平台提供者进行刑事制裁,忽略了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又如,

22、对于网络犯罪所使用的信息技术,一律进行限制和打击,对技术提供者施加刑事制裁,忽视了中立帮助行为的具体适用。目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起诉人数逐年上升,年,起诉 人;年 月至 月,起诉 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经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 。诚然,网络犯罪的数量激增和社会危害需要加大打击力度予以应对,但“打早打小”政策中仍包含着“轻缓”“宽宥”等基本精神,应当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础上坚持适度从严的政策。由于网络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特点,部分行为人为涉世未深的学生、未成年人等,因此应当考虑“犯罪标签化”等带来的不良影响,结合其犯罪事实进行宽严适当的刑事制裁。此外,网络安全的过度保

23、障可能限制经济发展的自发性 ,同时,网络犯罪依托技术产生,过度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可能会阻滞甚至扼杀技术创新。(三)政策曲解引发代替法律的错误趋势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刑事政策并不是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本身,其并不能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依据。在“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应用中,过度预防性立法和象征性立法对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造成了破坏,导致政策未能良好地指引立法,引发政策代替法律之嫌。一方面,网络犯罪的象征性立法对法益保护功能造成了损害。象征性立法使法益抽象化,甚至被虚置,其只是对犯罪显示出威胁的姿态,而不关注最终是否能够实现社会惩戒的后果。象征性立法服务于维护安全

24、稳定的目标,而不是保护具体的法益,因此削弱了法益合理限定刑法处罚范围的作用。目前网络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存在争议,关于信息法益等新型法益形态的范围并不明晰 。在法益尚未界定的情况下,象征性立法使网络犯罪立法朝着工具主义的方向发展,只要行为抽象地导致了第 期唐淑臣等:“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下网络犯罪治理现状与完善路径公众焦虑或社会风险,刑法就会介入进行规制。在此状况下,刑法法益保护的立场被逐步淡化,一切都可以凭借社会安全维护的需要获得正当化解释,这会不当扩大网络犯罪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现代性的预防理论由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转变,一些犯罪的成立不再以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 。预防性立法从实害犯向危险犯转向

25、,也有惩罚累积犯的趋势 ,在法益边界模糊的情况下,对危险的判断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策的影响。犯罪“打早”的同时意味着“打小”,刑法介入时间越靠前,行为可被外观判断的危害后果就越小。虽然在“打早打小”的政策下,处罚实害犯无法适应网络犯罪的复杂化、多样化和危险扩大化,但过度的预防性立法趋势在实现网络犯罪尽早治理的同时,也会导致刑法规制范围受政策影响过度,即以风险是否符合政策上的可罚性决定刑法的适用,将逐渐导致政策直接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四、完善路径:“打早打小”政策下网络犯罪治理的优化(一)刑事防线前移应遵循刑法谦抑性网络犯罪的打击不能片面追求治标不治本的短期效果,也不能以急功近利的方式导致打击犯

26、罪“过早过小”,从而片面扩大刑事法网与刑罚圈,甚至恣意启动刑罚权。对于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案件,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原则,坚守保障法地位,不能越过其他部门法直接介入社会治理。例如,部分网络违法行为本身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能一律依照网络诈骗予以严厉制裁,应当严格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对案件进行区分。对于电信诈骗行为,并非一律构成诈骗罪或非法利益信息网络罪,可以在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生效后依据该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其中第 条对行刑衔接的标准进行了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处罚提供了可操作性指引。对网络犯罪的“打早打小”应当注重民刑衔接、行刑衔接,避免刑法防线过度前移,对其他部门法的功能进行干预,造成其他部分

27、法规范空置的尴尬局面。一旦刑法无视其最后保障法的地位贸然前移,很可能会既损害行政治理的效能,又降低自身功能的发挥。网络犯罪的轻罪立法应积极构建以更为法治的方式处理轻微危害社会行为,而非简单地强调刑法积极介入社会治理 。适用“打早打小”刑事政策应当避免一味地强调“早”和“小”,更不能过于追求打击效果而无视法律的规定,不当扩大打击面从而忽视人权保障。(二)“打早打小”应与宽严相济相适应“刑罚的宽严必须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结合,切实做到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切忌只适用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打早打小”作为具体的刑事政策,仍需要在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框架下进行 ,不宜一律从严。以“打早打小”刑事政

28、策惩治网络犯罪,仍要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目前,针对典型网络诈骗的规定已经展示出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 条明确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从犯进行区分,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依法从宽处罚。在犯罪行为的认定上,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犯罪的链条性和松散化特点,对主从犯进行区分。网络犯罪的上下游行为人可能有不同分工,彼此之间缺乏联络或联络并不紧密,具体构成不同罪名,应当对行为人参与实施的犯罪活动内容及主观明知内容进行充分认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主观恶性较小、参与程度较低的行为人应当从宽处罚。对于

29、犯罪链条关系复杂的犯罪,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环节行为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避免下游犯罪的行为人为不知情的上游犯罪承担责任。在上游犯罪行为人未归案或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下游的帮助行为应当审慎对待,避免过度依赖上游犯罪的定罪,导致对下游犯罪的纵容,也避免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下游帮助行为以较重的罪名处罚。例如,在“唐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在校大学生唐宁在朋友的介绍下,多次以 元至 元的价格从别人手中收购银行卡,贩卖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但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唐宁的犯罪事实,且为保证唐宁顺利完成学业,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建议存疑不捕 。网络技术的发展必然伴随着科技风

30、险,“打早打小”刑事政策具有防范风险的初衷,能够尽最大可能减少社会风险,但仍应该坚持适度地“打早打小”,对存在技术风险的社会治理展示出理性的态度。(三)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政策可以对法律进行指导和调整,对立法和司法起到指引作用,但不能超越或代替法律。刑事政策应当在刑法许可范围内,对刑法的制定与运行进行必要与适度的导向与调节,但这种导向与调节只能在刑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司法实践中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具体的定罪量刑仍应当严格遵循立法规范,在现有的规范体系下进行。我们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避免曲解“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打击要求,造成罪名适用的边界扩大化,违背现有刑法规范,导致司

31、法对政策的过度依赖而架空法律的作用。即使就个别行为而言,根据“打早打小”刑事政策,其确实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仍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一般有效性,排除其刑事可罚性。在风险社会中,对犯罪的打击虽然有安抚公众情绪的作用,但刑法的价值仍不能等同于国家政治的价值,强制力不能被过度使用。虽然从社会现实出发,一些网络犯罪行为确实造成了危害,“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确实有回应犯罪化的社会需求,但在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下,不能为了追求合理处理而损害刑法体系的规范信任,即不能为了政策的指引而突破刑法规范。网络犯罪的新增和修改并非仅是针对公众情绪的回应,而是要以法益保护的内涵为出发点。网络犯罪的立法首先要明确法益,关注

32、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法益的明确可以合理限制网络犯罪的适用范围,减少象征性立法引发的实效性争议,也可以避免规范的扩张化和精神化。网络犯罪的范围需要通过信息法益进行界定。信息法益是全新的法益内容,应当包含信息安全和信息秩序两个方面。为了避免实践中曲解“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一味“过早过小”打击网络犯罪,遏制网络创新发展的需求,应将侵犯信息法益作为认定犯罪的主要标准,应当综合考量对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的侵犯是否具有现实的危害性或面临紧迫的危害性。五、结语“打早打小”刑事政策在网络犯罪蔓延迅速和危害严重的趋势下展示出了积极应对的态度,有利于防范网络犯罪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张。在“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下,刑事立

33、法展示出预防性立法、轻刑化立法和象征性立法的特点,将刑法的介入点提前,在危害较小时进行及时干预。但网络犯罪的“打早打小”仍需坚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平衡网络发展与网络安全的价值冲突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定罪量刑时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在网络社会规则不健全的当下,针对网络犯罪的突出问题,刑法既要在犯罪初期及时介入进行规制,又要发挥教育引导功能,同时避免对网络犯罪的过度治理和对犯罪圈的不当扩大,与其他法规范积极衔接,以适应惩治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参考文献:中央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赵靓 论信息网络犯罪发展态势与刑事政策完善 中

34、国应用法学,():骆多 涉黑犯罪“打早打小”政策运用之反思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齐文远“少捕慎诉慎押”背景下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之适用与反思:以网络犯罪治理为视角 政法论坛,():李希慧 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 法治研究,():刘彦修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形势下“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定位与调试:基于 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四条展开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唐淑臣,许林逸,胡峰 国家犯罪记录信息系统构建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江溯 网络刑法原理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郑新俭,赵玮,纪敬玲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于志刚 网络空间中犯罪预备

35、行为的制裁思路与体系完善:截至 刑法修正案(九)的网络预备行为规制体系的反思 法学家,():,喻海松 网络犯罪的刑事对策与审判疑难问题解析 人民司法(案例),():于志刚 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 中国社会科学,():,陈兴良 共犯行为的正犯化: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角 比较法研究,():喻海松 网络犯罪的态势与刑事对策的调整 法治现代化研究,():孙道萃 网络刑事禁止令制裁措施的创制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喻海松 网络犯罪形态的碎片化与刑事治理的体系化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喻海松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司法,()

36、:刘艳红 象征性立法对刑法功能的损害:二十年来中国刑事立法总评 政治与法律,():刘刚 风险规制:德国的理论与实践 北京:法律第 期唐淑臣等:“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下网络犯罪治理现状与完善路径出版社,:唐淑臣,许林逸 第四方支付洗钱的定罪困境与逻辑重构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红山治安 惊呆!一女子微信招嫖,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不堪入目 ():马建军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郑智 数据变化看检察:年 月至 月起诉帮信罪 万余人 ():刘宪权 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法学家,():,劳东燕 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社会转型与刑法理论的变迁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王利宾 刑法预防性立法问题及解决途径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黄京平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 法学杂志,():,何荣功 我国轻罪立法的体系思考 中外法学,():马克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 人民检察,():沈晓琛,马丽萍 宽严相济 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青海法治报,()戴建军,陈青 为他人诈骗发布信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人民司法,():唐淑臣,于龙 探索构建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格局的实践与展望 中国信息安全,():“”,(,;,):“”,“”,“”,“”,“”:;(编辑:樊敏)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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