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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院木结构房屋的八度抗震鉴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屋盖、楼盖以及支撑柱均由木材制作的中、小型木结构房屋。如不超过二层的穿斗木构架、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房屋和单层的柁木檩架房屋。
1. 木结构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柱、梁(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无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庇病;
(2)木构件的节点无明显松动或拔榫;
(3)木构架不应有歪闪;
(4)墙体无空臌、酥碱、歪闪和明显裂缝。
2. 旧式木构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廓厦的木屋架,柱高不应超过3m,超过时木柱与梁(柁)应有
斜撑连接;
(2)构造形式应合理,不应有悠悬柁架或无后檐檩,瓜柱高于0.7m的腊钎柱柁架、柁与柱为榫接的五檩柁架和无连接措施的接柁;
(3)木构件的常用截面尺寸宜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木柱的柱脚与砖墩连接时,墩的高度不宜大于300mm,且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无横墙处的柱脚为拍巴掌榫墩接时,榫头处应有竖向连接铁件;
(5)通天柱与大梁榫接处、被楼层大梁间断的柱与梁相交处,均应有
铁件连接;
(6)檩与椽、柁(梁),龙骨与大梁、楼板应钉牢;对接檩下应有替木或爬木,并与瓜柱钉牢或为燕尾榫;
(7)檩在瓜柱上的支撑长度不应小于80mm;
(8)楼盖的木龙骨间应有剪刀撑,龙骨在大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
3. 木柱木屋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柱布置不应零乱,并宜有排山架;
(2)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
(3)柱顶在两个方向均应有可靠连接;被木梁间断的木柱与梁应有铁
件连接;木柱上部与屋架的端部宜有角撑,多跨房屋的边跨为单坡时,
中柱与屋架下弦间应有角撑或铁件连接,角撑与木柱的夹角不宜小于300,
柱底与基础应有铁件锚固;
(4)柱顶宜有通长水平系杆,房屋两端的屋架间应有竖向支撑;屋架
长度大于30m时,在中段且间隔不大于20m的柱间和屋架间均应有支撑;
跨度小于9m且有密铺木望板或房屋长度小于25m且呈四坡顶时,屋架间
可无支撑;
(5)檩与椽和屋架,龙骨与大梁和楼板应钉牢;对接檩下方应有替木或爬木;对接檩在屋架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60mm;
(6)木构件在墙上的支承长度,对屋架和楼盖大梁不应小于250mm,对接檩和木龙骨不应小于120mm;
(7)屋面坡度超过300度时,瓦与楼盖应有拉结;座泥挂瓦的坡屋面,座泥厚度不宜大于60mm。
4. 柁木檩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屋的檐口高度不宜超过2.7m;
(2)柁(梁)与柱之间应有斜撑;房屋宜有排山架,无排山架时山墙应有足够的承载力;
(3)瓜柱直径不宜小于40mm;
(4)檩与椽和柁(梁)应钉牢;对接檩下方应有替木或爬木,并与瓜柱钉牢或为燕尾榫;
(5)檩条支撑在墙上时檩下应有垫木或卧泥垫砖;檩在柁(梁)上的
最小支撑长度应为对接70mm,搭接120mm;檩在墙上的最小支撑长度应为240mm,且不小于墙厚;
(6)房屋的屋顶草泥(包括焦渣等)厚度不宜大于100mm。
5. 穿斗木构架在纵横两方向均应有穿枋,梁在节点宜为银锭榫,木柱被榫槽减损的截面面积不宜大于全截面的1/3。
6. 柱间应有斜撑或轻质抗震墙;木柱应有基础,上柱柱脚与楼盖间应有可靠连接。(注:轻质抗震墙指由承重木构架与斜撑、木隔墙等组成的抗侧力构架)
7. 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厚度不小于240mm的砖抗震横墙其间距不应大于3开间;
(2)砖实心墙可为白灰砂浆或M0.4砂浆砌筑,外整里碎砖墙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
(3)山墙与檩条、檐墙顶部与柱应有拉接;
(4)外墙延柱高每隔1m与柱应有一道拉结;房屋的围护墙,应在楼盖附近和檐口下每隔1m与梁或木龙骨有一道拉结;
(5)用M1砂浆砌筑的厚度120mm高度大于3m且长度大于5m的后砌砖隔墙,应沿墙高每隔1m与木构架有钢筋或铅丝拉结;墙顶尚应与柁(梁)拉结;
(6)空旷的木柱木屋架房屋,围护墙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墙顶应有闭合圈梁一道。
8. 柁木檩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宜大于两开间;
(2)承重墙体内无烟道,防潮碱草不腐烂;
(3)尽端三花墙与排山架宜有拉结。
9.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砖墙或轻质抗震墙的间距不宜大于三个开间;
(2)抗震砖实心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分别不应低于M0.4、M2.5;
(3)围护墙宜贴砌在木柱外侧或半包柱;
(4)砖墙沿墙高每隔1m与柱应有一道拉结;
(5)轻质的围护墙、抗震墙应与木构架钉牢。
10. 木结构房屋易损部位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房的挑阳台、外走廊、木楼梯的柱和梁等承重构件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
(2)梁上、柁(排山柁除外)上或屋架腹杆间不应有砌筑的土坯、砖山花等;
(3)抹灰顶棚不应有明显的下垂;抹面层或墙面装饰不应松动、离臌;屋面瓦尤其是檐口瓦不应有下滑;
(4)女儿墙、门脸等装饰和突出屋面小烟囱的构造,宜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中5.2.4.2款的有关规定;
(5)用砂浆强度等级为M0.4砌筑的卡口围墙,其高度不宜超过4m,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拉结。
11. 木结构房屋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木构件腐朽、严重开裂而可能丧失承载能力;
(2)木构架的构造形式不合理;
(3)木构架的构件连接不牢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
(4)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或易损部位的构造不符合要求。
12. 木结构房屋加固方法按《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98中10.1.1至10.1.7款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八十年代后建设的建筑物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是否合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是保证在施工质量无问题的情况下,建筑物受到大地震(北京地区8度烈度)时没有大的破坏。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是保证在施工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建筑物受到大地震(北京地区8度烈度)时不倒塌伤人。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建筑物的抗震标准低。
二、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鉴定为不符合北京地区抗8度设防的建筑物加固后是否符合抗震要求?
1. 检查加固方案是否符合《77鉴定标准》的加固要求和《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98中的有关规定。
2. 现场加固的构造措施有无损坏或失效。
3. 如果现场加固的构造措施无任何损坏或失效,且符合第一条中有关的要求和规定,就可以认定被鉴定的建筑物,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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