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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会计
本章主要内容
消费税的概念与特点。
消费税的法规概要。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第一节 消费税法规概述
一、消费税概念与特点
概念: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4)税率税额具有差异性
(5)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概念: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条件:一是必须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二是纳税人的经济业务范围必须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
具体包括:单位(包括涉外企业)和个人
三、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的确定原则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非生活必需品中的一些高档、奢侈消费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
具体范围:14个税目,即:烟、酒及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
四、消费税的税率
比例税率:适用于多数消费品,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税率:白酒、卷烟,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五、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货物在流通环节不论再转销多少次,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生产应税销售品除了直接对外应征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3、零售环节
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4、进口环节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申报
本节主要内容
1、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
(2)从量定额
(3)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结合
2、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地点
3、消费税的申报
一、自产外销消费税的计算
(1)计算公式:
从价: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额
复合: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额
(2)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从价定率销售额确定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计税依据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关系:均指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
包装物处理(售价与押金):售价,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计税;逾期的押金或超过一年以上仍未返还的押金,应计税。酒类,除黄酒与啤酒外,无论是否逾期均应计税。
②从价定率计算的特殊规定
a纳税人通过自设自产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b纳税人用于换取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从量定额的依据:实际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③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
⑤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⑥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⑦用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⑧用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⑨用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⑩用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⑾用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二、自产自用消费税的计算
(1)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从价定率的,应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B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纳税的:
消费税计税依据为:销售或自用数量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定额消费税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或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C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但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3.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以进口数量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五、兼营不同税率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从高适用税率”,就是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以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最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税额
六、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Ø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Ø 纳税人以1个或以为一个季度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Ø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纳税地点:
(1)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须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须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须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没标准条0.6元;消费税定额税率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50元,适用比例税率为45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50元,适用比例税率为30℅.
2.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率30℅ 或45℅
3.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从价税+从量税=进口卷烟消费税组价× 30℅或45℅+进口卷烟数量(箱) ×150元/标准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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