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识管理制度 依据固废法第52条规定及自治区、市环保部门、太阳山环保部门危急废物标准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标准本单位危急废物标志,加强对危急废物贮存、利用、转运设备的监视治理,结合本单位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危急废物贮存和标识治理制度,详细内容如下: 1、危急废物贮存和标识的依据和标准、 固废法有关规定、 环境爱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 危急废物贮存污染掌握标准(GB18597-2001)2、危急废物贮存治理、危急废物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治理。、危急废物贮存应实行符合国家环境爱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设置泄漏、溢满
2、事故收集、处理防护设施。、制止将不能相容的危急废物混合贮存,制止将危急废物混入非危急废物中贮存。3、危急废物标识的设置和治理、危急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需设置危急废物识别标志,危急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危急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需依法设置相应危急废物标识、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注明贮存的危急废物代码、危害性以及开头贮存的时间等内容。危急废弃物的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急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楚可见。、设置的标识标志必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规格尺寸比例和颜色要求,喷涂和印刷质量要求油墨匀称,且不易退色;图案、文字清楚、完整;套印精确,套印误差应不大于1mm。、各种标识标志的设置要坚固,位置要精确、明显、醒目,如有标志退色、损坏、危急废物利用暂存、处置场所变更等状况,应准时更换标志。3.危急废物的标识必需符合危急废物贮存污染掌握标准(GB18597-2001)及环境爱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