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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2256-2021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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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60CCS A 1214山西省地方标准DB 14/T 22562021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2021 - 02 - 02 发布2021 - 05 - 02 实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14/T 22562021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15 车辆使用.16 车辆管理.27 监督检查.4附录 A(规范性) 公务用车专用标识图样. 6附录 B(规范性) 公务用车车身标识图样. 7参考文献.8DB14/T 22562021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

2、文件由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本文件由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 34)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长治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维斌、张红光、刘晖钢、刘春晖、马慧军、孙青林、王思源、郝倩。DB14/T 225620211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车辆使用、车辆管理和监督检查。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

3、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党政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3.2公务用车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4基本要求4.1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节约环保、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的要求,建立公车要公用、公务要保障、用管要分离、公车有标识、公

4、众可监督的公务用车集中统一使用管理体系。4.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财政、审计等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细则,规范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公务出行保障能力和水平。4.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单位应遵守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妥善保存和管理相关证照档案,规范本单位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4.4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定点供应商,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公务出行。5车辆使用DB14/T 2256202125.1用车范围5.1.1党政机关机要、应急

5、、接待调研、综合执法等公务出行应限定在以下范围:a)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公务;b)参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召集的紧急会议、活动或安排的紧急公务,公共交通无法及时到达或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注:紧急是指从受领任务到执行相关要求之间,时间间隔不足1小时。c)随同省级以上领导或市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参加调研活动;d)接待上级机关或外地对口部门来本地的检查督查、学习调研等公务活动;e)参加有公函的公务接待、外事活动或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等公务活动;f)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g)接收或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单位存取大额现金、干部职工因伤因病紧急

6、就医等;h)部门领导带队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地区开展专题调研、专项检查、精准脱贫等公务出行;i)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公务用车。5.1.2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使用范围应遵守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5.1.3进行外事活动、大型会议和重要公务活动,现有公务车辆无法满足需求,需临时租用社会车辆时,应遵守当地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的相关规定。5.2使用要求5.2.1党政机关应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应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5.2.2党政机关应减少公务用车长途出行,工作

7、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5.2.3集体活动的用车范围不应超过 5.1 规定的使用范围。5.2.4党政机关不应有以下行为:a)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b)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c)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车辆;d)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为本机关购买车辆;e)以任何理由将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固定个人使用;f)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g)使用公务用车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h)在娱乐场所、景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i)损坏卫星定位装置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标识等规

8、避监督管理;j)其他违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6车辆管理6.1标识化6.1.1管理原则DB14/T 2256202136.1.1.1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6.1.1.2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统一实行标识化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报备执行。6.1.1.3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全省公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统一提供标识图样,负责省直单位车辆标识化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工作。6.1.

9、1.4党政机关应按要求张贴和喷涂标识到车辆指定位置,不应遮挡,确保标识清晰可见。如有标识老化、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应主动向标识制作发放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及时补领标识。6.1.2标识要求6.1.2.1公务用车专用标识要求如下:a)采用优质铜版纸双面全彩印刷,覆哑膜,喷胶;b)规格为100 mm80 mm方形纸质粘贴标识;c)正面为蓝底、白字(黑体),印有“公务用车”和“监督电话:(区号)”;背面为白底黑字(宋体),印有“公务用车使用纪律”(1、不准公车私用,2、不准违规乘用公务用车,3、不准损毁标识)警示语。图样应符合附录A。6.1.2.2“公务用车”或“综合执法用车”标识(

10、以下简称车身标识)要求如下:a)材质应具有抗紫外线、弱酸、弱碱、盐和防水的特性;b)规格为225 mm380 mm椭圆形,图案由文字和数字组成,文字采用碳纤维正粗黑简体170 pt,数字采用汉仪菱心体简75 pt。图样应符合附录B。6.1.3张贴(喷涂)要求6.1.3.1机要通信用车(非涉密)、应急保障用车、调研接待用车、厅局级以下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统一张贴“公务用车”样式的标识和监督电话。6.1.3.2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中央执法执勤用车配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图案。如无相关规定的,则张贴“综合执法”样式的标识和监督电话。6.1.3.3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根据行业管理要求喷涂。如无相

11、关规定的,则张贴“公务用车”样式的标识和监督电话。6.1.3.4公务用车专用标识粘贴在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下角;“公务用车”或“综合执法用车”车身标识,张贴在公务用车正、副驾驶车门中间位置,深色车使用白色字样,浅色车使用警蓝色字样。6.2信息化6.2.1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平台,建成“全省一张网”,实现省、市、县三级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化水平。6.2.2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工作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公务用车含执法执勤用车应统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纳入公务用车平台统一管理,实现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和绩效管理全程信息化、自动化。

12、6.2.3全省各级公务用车平台信息系统应向中央和省驻地垂管单位开放接口。中央和省驻地垂管单位可通过公务用车平台使用车辆,按照相关标准向公务用车平台支付费用。6.2.4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强化公务用车平台信息保密、数据安全和权限管理等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安全。DB14/T 2256202146.3公车停放(封存)6.3.1公务用车应在指定地点定点停放。6.3.2车辆外出执行任务,应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下车后将车门锁好。6.3.3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应封存停驶,值班或特殊工作需要用车时应按规定报备。6.3.4不应在餐饮、洗浴、歌厅、景区等休闲娱乐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6.4公车运维6.4.1机关

13、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要求,组织做好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加油、保险和维修的定点采购工作,完善公车运行维护的执行和监管模式,依法科学确定运维供应商,规范运维流程,降低运维成本,提高监管效能。6.4.2党政机关应在公务用车平台公布车辆保险和维护保养信息;承接保险供应商应在公务用车平台发布承保范围、承保时限、保费金额和服务内容等信息;承接维修供应商应在公务用车平台发布维修零件品牌、维修具体费用和维修所需时间等信息。6.4.3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同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车辆运行费用信息,包括平均百公里油耗、季度平均维修保养费用等。6.4.4财政部门应会同机关

14、事务管理部门依据当地公务用车全年平均运行费用金额,结合经济发展、物价和公务保障需求变动等因素制定本级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6.5安全管理6.5.1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管理工作。6.5.2党政机关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安全会,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并通过事故案例剖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6.5.3公务用车驾驶员应遵循以下要求:a)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b)严守保密制度,做到不该听的不听、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c)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礼貌待人;d)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e)出车前应检查方向系统、刹车、车灯、

15、喇叭、雨刮器等是否正常,机油、冷却液、轮胎气压等是否符合车辆安全出行标准; 出车过程中, 不应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不应将车辆乱停乱放;f)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总体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规范停车检查,没有检修好应停止驾驶;g)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或超载,驾车时不应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等;h)出车任务完成后,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对车辆各部件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为下次出车做准备。7监督检查7.1党政机关应建立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设区的市、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市、县(市、区)

16、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情况,逐级定期报至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7.2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使用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DB14/T 2256202157.3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公示相关情况。7.4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查处。7.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定期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7.6纪

17、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7.7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DB14/T 225620216附录A(规范性)公务用车专用标识图样A.1公务用车专用标识正面应符合图 A.1 的要求。图 A.1公务用车专用标识正面图样A.2公务用车专用标识背面应符合图 A.2 的要求。图 A.2公务用车专用标识背面图样DB14/T 225620217附录B(规范性)公务用车车身标识图样B.1“公务用车”样式的车身标识应符合图 B.1 的要求。图B.1“公务用车”样式车身标识图样B.2“综合执法”样式的车身标识应符合图 B.2 的要求。图B.2“综合执法”样式车身标识图样DB14/T 225620218参考文献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中办发201771 号)2 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晋办发201857 号)3 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晋直管发20204 号)4 山西省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 (晋车改发20173 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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