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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和管理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治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总部《员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作合同的员工,是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员工选用
第四条选用员工要控制在总部核定的人员编制以内。
第五条选用员工时,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是从存续企业的职工中择优选用;二是从总部其他公司选用;三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必需在国家政策同意的范围内进行,招聘员工的数量、条件、程序等,必需报请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选用高校毕业生必需在总部批准的选用计划指标内,采用双向选择方式,且进行必要的考核面试。原则上要选用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工作必需要的大学毕业生。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子女,必需参加考核、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
用,不搞特别照顾。
第八条依据省地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及规定,每年接收一定数量的复员转业军人。
第九条严格控制从公司外部调入员工,必需从外部调入的急必需人才经总部审批后,办理调入手续。
第三章劳作合同
第十条公司执行全员劳作合同制,依法与员工签订劳作合同,确立劳作关系。
第十一条公司与所录〔聘〕用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作合同。
第十二条劳作合同管理按照《公司劳作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员工培训
第十三条员工培训以人力资源开发、培养、发展和提升员工队伍的整体素养为目标,采用多种培训形式、方法和手段,建立各层次的核心员工队伍。
第十四条建立具有公司特色的员工培训体系。所有员工都享有受培训的权利,也有承当培训任务的义务。
第十五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需进行培训,实习、学徒、见习或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第十六条对技术工种和关键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持证上岗制度,逐步推行职业准入制度。
第十七条激励员工立足岗位自学成才,对参加由公司劳作人事处统一组织的学习取得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员工,可报销部分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员工参加持续教育,并积极为在职员工培训学习创造条件,采用与高校联合举办研究生培养基地和每年选送部分优秀员工到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等形式,为企业培养和储备人才。
第十九条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新员工入职必需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进行《员工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培训,并将签署的承诺书归入人事档案。员工培训管理按照《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管理人员聘用〔解聘〕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按岗位划分为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三个系列。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聘用采用组织选聘和公开竞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分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二级单位厂长、主任〕、部门副经理〔二级单位副厂长、副主任〕、业务主管〔二级单位科室科长、车间主任、段队长〕、主
管助理〔二级单位科室副科长、车间副主任、副段队长〕、业务主办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管理人员采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其聘用权限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公司进行聘任〔解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聘任〔解聘〕,其中:公司财务部、销售部、供应部的中层管理者由公司〔劳作人事处〕聘任;公司各基层党委、总支、工会中层管理者由党委聘任。
〔三〕分厂〔部室〕车间主任、科室主管等由分厂〔部室〕厂长〔经理〕聘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后备干部选拔及聘任用,严格按照《科处级后备干部选拔及聘任用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聘任必需严格控制在定员编制范围之内,不同意超编制聘任。
第二十七条在聘〔任〕用期内,确有正当理由,被聘〔任〕用人员可以申请辞职,公司或聘任人也可以对被聘〔任〕用人员解聘〔免职〕。对被聘〔任〕用人员提出的辞呈,公司或聘任人假设认为理由不充分,可以不同意其要求,被聘〔任〕用人员则应持续履行使命到聘任期满,辞呈提交一个月后仍未答复的,则视为公司或聘任人同意,被聘〔任〕用人员可以离开被聘任岗位。
第二十八条出现以下状况,公司或聘任人可以对聘〔任〕
用人员提出解聘或免职或聘任用其他岗位职务。
〔一〕因机构变动、工作调动或精简人员编制的。
〔二〕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
〔三〕不能认真履行岗位使命或经考核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的。
〔四〕违反党纪、政纪、厂规厂纪,不宜持续在现聘岗位上工作的。
〔五〕工作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
〔六〕其他应予以提前解聘〔免职〕的。
第二十九条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含总支单位〕主管〔助理〕的聘〔任〕用,应事先分别报劳作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批复后进行聘〔任〕用。公司机关部室主管〔助理〕的聘〔任〕用,由部门负责人提名,征得分管业务领导同意后,报劳作人事处批准,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条公司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的聘用聘期均为二年;党群系统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执行任命制。
第六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职务是依据实际工作必需要设置的有明确使命、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的工作岗位。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通过认定、评审、考试等方式取得。
〔一〕初聘。国家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初聘。
〔二〕评审。工程、经济、政工系列初级、中级职称由公司相应系列初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程、经济、会计、统计、政工等系列高级职称由公司推举,公司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考试。会计、经济、统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工程师等初、中级、高级资格可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第三十三条公司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推举工作。
第三十四条逐步执行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制度,取得任职资格后经过聘任才干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建立专家聘任制度,并建立技术人才专家库。
第三十六条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上工作;
〔三〕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上有相应级别的岗位设置;
〔四〕全国统考系列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同时必需通过相应级别的外语考试和计算机考试。
第七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员工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十八条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员工,由鉴定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核合格者,由考评委员会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员工的职业技能鉴定由公司劳作人事处与政府授权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关于国家面向从业人员展开的职业资格证书,员工可以通过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
第四十一条员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评审,由公司考核推举,公司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八章劳作纪律
第四十二条明确并严格执行劳作纪律,是为了规范员工的劳作行为,提升员工出勤率、工时利用率和劳作生产率,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确保公司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完
成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十三条劳作纪律的内容包涵组织纪律、生产纪律和工作纪律,所有员工必需严格遵守公司劳作纪律。
第四十四条公司逐级设立劳作纪律检查小组,分别负责公司各管理层级劳作纪律的检查和督察。
第四十五条经个人申请,在生产同意的状况下,单位可以同意员工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事假、病假、护理假等。所有员工要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切实履行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四十六条劳作纪律管理和请销假制度按照《公司假勤管理规定》和《公司劳作纪律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员工考核
第四十七条对员工进行考核是为了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使其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四十八条公司每年对所有员工至少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时间一般放在年底进行,也可以依据实际状况不定期进行考核。
第四十九条考核内容依员工个人绩效考核责任制进行,以岗位使命为主要依据,全面反映员工的德能勤绩;考核方法保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形式可采用上级评议、同级同事评议、自我鉴定、下级评议、外部客户评议等多种形式,视状况分
别选用或综合运用。
第五十条公司高管层由公司组织考核。
第五十一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劳作人事处依据《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组织考核。
第五十二条其他人员依据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部门按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不同特点,依据工作目标具体按《公司员工个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组织考核。
第十章员工奖惩
第五十三条对员工进行奖惩是为了强化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激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提升劳作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劳作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保守公司秘密。
第五十四条对员工实施奖惩时,必需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保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处分要保持惩前毖后,以思想教育为主,惩处为辅原则。员工的奖惩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逐级报批,奖惩的条件和标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晋级、嘉奖,授予优秀员工、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劳作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五十六条对员工的奖励依管理权限分别由相关单位、部门和公司决定。
第五十七条处罚范围及办法
〔一〕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员工,经帮助、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分状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违反劳作纪律,常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5.妨碍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违反国家法律,其影响较大,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乱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挥霍浪费国家财产,私分、挪用公款,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蒙受损失的;
7.有贪污、盗窃、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8.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二〕员工犯有上述错误,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四〕对公司机关员工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由公司决定。
〔五〕对二级单位一般员工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及相应经济处罚由二级单位决定,留用察看、开除及相应经济处罚由二级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公司决定;对二级单位主管助理以上管理人员的行政处分由二级单位提出看法,征得公司同意后决定。
〔六〕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留察期为1-2年,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给一定的生活费。
〔七〕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劳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必需解除劳作合同的,按《公司劳作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八〕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需弄清事实,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其处分程序如下:
〔1〕被处分员工写出熟悉错误的书面材料或单位形成其所犯错误的书面材料;
〔2〕所在单位对员工所犯错误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据其错误事实、熟悉态度、悔改表现进行研究讨论,提出书面处理看法,并附受处分员工本人检查及有关证实材料,报有关部门(材料中错误事实部分应与被处分员工见面);
〔3〕有关部门应对上报的处分材料及时复查审核,提出处理看法,留用察看及以上的处分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4〕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处分文件报劳作人事处备案,并送达本人。
〔九〕审批员工处分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布之日起十天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机关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对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奖励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十九条对乱用职权,利用处分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袒护应受处分员工的人员,应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员工调动及动态管理
第六十条员工调动分为内部调动、调出、调入、借调。
第六十一条员工内部调动应依据生产工作必需要,按照流向合理、定员同意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二条凡有夫妻关系以及直系血亲、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能在同一部室、车间、科室工作。
第六十三条因生产组织、职能变化等必需人员调动的,统一由劳作人事处组织进行,并与调出调入双方单位协商后,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十四条员工本人要求内部调动的,由本人提出调动申请,并填写《公司员工内部流动申请表》,经劳作人事处审核批
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十五条员工调动要按规定的时间办理完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养老保险等各种手续,对逾期未到调入单位报到,自要求报到时间开始按旷工处理。
第六十六条员工调动,在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的同时,必需同时办理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手续,并在到达新岗位后,重新签订岗位合同。
第六十七条员工要求调出的,应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出具调入单位接收函,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劳作人事处批准并办理调出手续。在办理调动过程中,被调动人改变原有意愿不想调出的,公司不再接收,并办理解除劳作合同手续。公司不同意调出申请时,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第六十八条要逐步建立职位分析、岗位评价制度,按任职要求和岗位使命,对员工执行合理调整、竞争上岗、择优选用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十九条有以下状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调动:
〔一〕实习期、试用期未满的。
〔二〕脱产学习的。
〔三〕有严重政治、经济和违法乱纪等问题,受有关部门检察待处理的。
〔四〕员工受各种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五〕发生事故尚未处理的。
〔六〕因工作调动会使所担任工作受较大影响或损失的。
第七十条各部门、单位在有新增岗位或原岗位缺员必需补充人员时,一般应面向全体员工公开竞聘。
第七十一条积极引进紧缺人才,切实为人才成长、发展创造条件,并采用特别措施稳定人才队伍。
第七十二条因工作必需要借调员工的,必需经借调双方单位同意、报劳作人事处审批,并签订借调协议。借调期满,被借调员工要马上返回原单位,并办理上岗手续;逾期未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可对借调员工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章退出
第七十三条员工退出的种类有: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提前病退条件,办理完退休手续的;
〔二〕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
〔三〕个人申请调出公司,经检察批准的;
〔四〕个人自愿申请解除劳作合同,经检察批准的;
〔五〕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选用条件,被解除劳作合同的;
〔六〕严重违反劳作纪律或规章制度,被除名、辞退、解除劳作合同的;
〔七〕未通过公司同意在外单位兼职或形成事实劳作关系,被解除劳作合同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解除劳作合同的;
〔九〕国家法律或《劳作合同书》中规定的其他退出方式。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劳作人事处。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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