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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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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上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等国家劳动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严肃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秩序,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潜能,协作合作的团队精神,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规,遵守公司和部门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和树立企业内外良好形象、商业信誉。按照岗位职责,完成各项生产经营管理任务。 第三条  员工奖惩可由员工所在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亦可由员工推荐、自荐。 第四条  员工奖惩经公司考核小组确认,由总经理室决定,人力资源执行,必要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并向员工公布。 第五条  员工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员工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解除岗位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公司所属有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在生产经营中,按时如实完成各项经济指标,超额完成净利润指标,减费增效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高于社会或公司内同一类别产业平均水平,经营业绩显著。 2、在公司管理中,加强和改善科学、规范、有效管理,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保证安全和稳定,取得明显成绩者。 3、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决策、执行机构采纳的。 4、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出现的失策、失误行为,防止和挽回有形和无形资产的。 5、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敬业创新,协作合作,艰苦创业,事迹突出的。 6、其他经推荐、自荐,或公司党政班子决定,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员工奖励(精神鼓励): 公司级: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设立单项工作先进个人奖项等。 呈报市社以上级: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以及单项工作先进个人等。 第九条  员工奖励(物质奖励) 根据奖励层次、奖励档次:发放一次性奖金、增加月工资、提供疗养或旅游以及政策允许的其他奖项。 第三章处分 第十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应给予必要的惩戒: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工作消极不能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生产或经营管理工作任务; 2、漠视劳动合同和岗位合同,不能按有关政策办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企业安排,采取无理取闹等方式,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程序,影响社会和企业稳定的; 3、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及时请示汇报,造成工作失误、失当,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形成公司六个月以上有问题应收帐款的,甚至坏帐的; 4、未按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程,发生事故,造成公司员工或者公司外人员人身伤害的、公司财产损失的; 5、工作、服务态度差或其他不适当行为,使客户投诉,社会影响较大,有损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的; 6、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员工行政处罚: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辞退。 第十一条  员工经济处罚:扣发工资、扣发奖金、一次性罚款、降低岗位工资(不低于工作所在地国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员工因本人原因迟到、早退,可一次性罚款200元。每月三次以上者,解除岗位合同。情节严重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在工作时间,未经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可一次性罚款300元。 第十四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岗位,视作旷工。旷工一日扣处月工资二十分之一,并以此类推。未有不可抗力原因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岗位、公司工作不相干的事情或电脑游戏,可一次性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  未按公司语言文明、服饰规范、工作场所整洁的要求,经确认的,每次可罚款300元。 第十七条  员工之间发生吵闹,双方一次性罚款200元,可分清明确责任的,责任方加倍(500元)处罚。与客户争吵的,可一次性罚款300元。责任系我方的,责任人加倍(600元)处罚。对企业经济管理、经济效益、企业形象影响较大的,可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员工给公司形成六个月以上应收未收帐款,或造成其他经济损失者,解除岗位合同,专职清欠。并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支付工资。视清欠结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非正常经营因素,由于员工个人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能收回或者补救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员工有过失、过错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解除岗位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本人辞职、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国家执法机构刑事拘留15天(含15天)以上,缓刑以上刑事处理,一律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由公司考核小组确认并提出处罚意见。 第四章奖惩权限 第二十三条  员工奖惩由劳动关系所属单位决定。需呈报公司或公司以上层次审批的,书面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实施奖惩,需合法有据,需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人力资源实施。必要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党团组织成员奖惩按各自章程、条规办理。符合公司行政处理条件的应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管理干部的奖惩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公司领导班子决定。 第二十七条  员工受到奖惩,人力资源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及时存档。 第二十八条  员工对奖惩不服、不满,可以在奖惩实施公布后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二十九条  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作为旷工论处。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十个工作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由同级行政和工会组织共同决定。 第三十条  员工受本办法规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辞退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需报上级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每月应保留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可以停止发放生活费或符合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月工资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员工亦可依法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有悖于国家法规的按国家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并督查。 第三十五条  本奖惩管理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会议、工会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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