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配管及配線作業
1. 使用範圍:
配管及配線作業讓人聯想到「水電工」這個名詞,顧名思義,其所從事的工作是與水和電有關。而水和電對我們工商業發達的社會及日常生活來說,是不可一日或缺的。因此,水電工對於各行各業以及家庭住宅,或多或少都有服務的機會。
平常我們所稱的水電工,實際上就是水匠和電匠的合稱。水匠所擔任的工作,以自來水裝設供應及衛生配管為主;電匠擔任的工作,則與室內外配線有關。水電工的工作範圍包括:自來水裝接、排水設備裝修、衛生設備配裝、消防設備裝置、室內配線、及空調設備裝修...等。
一般配管之種類概分為機械配管及電氣配管,若依配管方式來區分則有明管、暗管與地下配管三種。配管之連接方式可分為車牙接、銲接(電銲、氣銲、銅管銀銲等)、合成膠融接、機械接頭等。室內配線之種類則分為配管配線、電纜扥架或線槽佈線、電纜明線配線等。本文以建築工程之配管配線為對象,不包括地下電纜、地下水管、屋外配線等作業。
2. 解釋名詞
(1) 機械配管:係包含給水管、排水管、消防管、輸油管、空氣管等配管。管內流動的是氣體或液體。
(2) 電氣配管:包含電力配管、電信配管、廣播音響配管、火警配管、控制配管等,管內佈設的是電線、電纜。
(3) 明管配管:可區分為下述兩種
A. 沿建築物配置明管:沿建築物垂直方向配置明管,在凹凸處要做緩和彎曲或使用適當成形彎頭,以利管路順暢。
B. 不沿建築物配置明管:不沿建築物配明管之施工法,最常用者為自樓板下做管吊架,於吊架上配管。
(4) 暗管配管:可區分為A.配置於混凝土或磚石中B.配置於混凝土樓板上C.配置於混凝土樓板下天花板內,等三種。
(5) 地下配管:開挖地面至配管深度施作配管後回填。
危害:
1. 潛在危害,災害類型,災害防止對策:
本作業之潛在危害有(1)墜落(2)感電(3)物體飛落
(1) 墜落:位於高處及開口作業環境進行配管配線作業,常因作業勞工不慎、施工設備或安全防護設施不當而造成墜落。
防止對策:
A. 作業開始前,應選派合格之作業主管在場以監督勞工於作業時是否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安全帽。
B. 作業前事業單位應為勞工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及防災訓練,使勞工瞭解墜落防止安全常識。
C. 二公尺以上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它必要之個人防護具。(見照片1)
D. 設置適當之施工架或提供安全上下設備。於工作台上設置護欄、安全母索、安全網及警告標誌,並定期實施檢查,如圖1。
(2) 感電:工地使用之臨時電源配電常因作業勞工使用不當、現場使用不安全電氣設備或線路完成後通電測試過程中未通知作業人員而造成感電。
防止對策:
A. 作業前應先對環境各項臨時用電進行評估,並將可能之感電危險因子排除後再進行作業。
B. 作業前事業單位應為勞工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及防災訓練,使勞工瞭解一般基本安全常識。
C. 對於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測試作業時,除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外,作業前應通知所有人員有關測試程序安全設施等細節。
D. 臨時電氣設備之電線高掛、裝設漏電斷路開關、電銲機裝置防電擊裝置及於現場警告標誌及作適當絕緣、隔離等 。
(3) 物體飛落:管料、電線等物料吊運及高處實施配管配線作業時容易發生物體飛落,而造成意外。
防止對策:
A. 作業場所架設防護網及設置警示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B. 勞工作業應全程使用安全帽等個人防護具。
C. 管料、電線等物料吊升或安放至定位後,應確實固定。
D. 作業用工具機具應確實繫牢或固定,無飛落之虞。
註:勞工應使用安全帽或安全帶
圖1 移動式施工架上作業
(資料來源:營造作業安全技術手冊 - 混凝土工程)
2. 安全裝置之構造、作動、功用等原理:
本作業相關之安全防護措施、裝置有:
(1) 防感電安全裝置與設施:
A. 隔離:設法隔離帶電的電氣設備或線路使勞工不易碰觸。
(A) 設置警告標示:明確標示電氣危險場所,必要時可加護圍或上鎖,並禁止未經許可之人員進入。(見照片2)
(B) 設法隔離: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有接觸之虞時,可加設護圍、護板或架高使人不易碰觸;接近無被覆之高壓架空電線附近作業時,應保持安全距離並置監視人員監視、指揮或設置護圍等。
B. 設備及線路絕緣:保持或加強電氣線路及設備之良好電氣絕緣狀態。
(A) 加強電氣線路或設備絕緣:電氣線路或設備之裸露帶電部分有接觸之虞時,應施以絕緣被覆如橡膠套、絕緣膠帶等加以保護。
(B) 防止電氣線路或設備遭受外來因素(如高溫、潮濕、塵埃、紫外線、腐蝕氣體及機械力等)破壞其絕緣性能:應使用適合該場所之電氣線路或設備,或將其裝置在特殊之防潮箱、防腐蝕箱、防塵箱或金屬管內。
(C) 加強電氣線路或設備使用時之絕緣:使用絕緣台、絕緣毯。
C. 使用安全防護具:作業者穿戴電氣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及裝備(見照片3)。譬如:穿戴絕緣手套、絕緣鞋、絕緣護肩及電工安全帽等;使用絕緣棒、絕緣工具及絕緣作業用工程車等
D. 接地:接地係將電氣設備的金屬製外箱(殼)等目的物以導體與大地作良好的電氣性連接,保持目的物與大地同電位(這也是一般最常見的感電防止方法)。然而實際上當漏電事故發生時,經常因漏電電流,流經設備接地電阻而產生地電位湧升的問題,以及一般設備接地之第三種接地電阻要比電源系統接地之特種接地電阻低是較困難的,因此有時並不能完全達到人體保安上的要求,如果要使接地能充分發揮防止感電之功能,建議應配合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如漏電斷路器、接地電驛等)一起使用。但對諸如變電所等高電壓場所,如以適當之接地網來實施接地時,卻是防止因漏電引起感電之有效方法,另外接地亦是防止因高電壓引起靜電感應之主要方法。
E. 安全保護裝置:安全保護裝置泛指一切施加於電路或設備上之保安裝置,其目的主要在於發生漏電時,能自動偵測出漏電而啟斷電路或發出警報訊號。一般常見之漏電斷路器、漏電警報器、接地電驛及在TN供電系統(電源的中性點直接接地,負載設備的金屬外殼用接地線與該接地點連接)所使用之過載保護器(如無熔絲開關、過載電驛、過載斷路器等)皆是,及裝設於交流電焊機上之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或在接近帶電體(帶電之線路或設備)時能自動偵測帶電體並發出訊號之預警裝置等。
(2) 勞工從事配管電銲時之自動電擊防止裝置:(詳見安全資料表SDS之「電銲作業」)。
(3) 崩塌防護裝置:(本裝置之構造原理詳見安全資料表SDS之「擋土支撐」)。
3. 相關作業環境之危害:
(1) 崩塌:勞工進行地下管線施作常因地面崩塌或損壞地下埋設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
防止對策:
A. 作業前應先對環境執行評估,並將可能之危險因子排除後再進行作業。
B. 作業前依據開挖地之地質狀況採取必要擋土、支撐設施。
C. 大雨或地震後應確認工作環境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D. 開挖出之土石應常清理,不得堆置於開挖面之上方或開挖面高度等值之坡肩寬度範圍內。
E. 現場應設置勞工安全進出作業區之措施。必要時應設置排水設備,隨時排除地面及地下水。
F. 作業前事業單位應為勞工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及防災訓練,使勞工瞭解相關安全常識。
(2) 侷限空間災害:勞工於污水坑、蓄水池、人孔、或通風不良之地下室等配管線及設備安裝時常因自然通風不足或含有可能產生之危險空氣污染物,而危害勞工安全。
防止對策:
A. 作業前事業單位應為勞工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及防災訓練,使勞工瞭解侷限空間之安全常識。
B. 作業前應先對環境執行評估,並將可能之危險因子排除後再進行作業。
C. 作業前需配合現場實施通風換氣,待達許可濃度標準時勞工始可開始工作,工作進行時應持續監測通風。
D. 進出大槽或人孔作業需使用爬梯時,身體應綁救生索以確保安全。現場應設監視人員,期能早期發現異常狀況適時採取補救措施。
作業程序:
建築工程之室內配管、線作業須注意:
1. 作業前準備須注意:
(1) 建立緊急應變計劃、組織救難人員及建立附近醫療機構、救難單位資料。以備不時之需。
(2) 確認管線位置及作業環境,對施工環境進行評估,並將可能之危險因子排除或完成預防危險措施後再進行作業。
(3) 準備所需之防護器具及工具。
(4) 作業範圍設置警告標示及適當照明。
(5) 作業人員事先教育訓練。勞工應了解作業期間所有可能之危害及自我防護措施。
2. 樓地板及牆面灌漿前埋設暗管或預留管作業時須注意:
(1) 作業地點相關開孔設置警示及安全防護措施。
(2) 作業人員確實使用安全鞋、安全帶及安全帽等防護用具。
(3) 使用適當之搬運或吊運物料方式(如圖2、圖3 ),物料應存放整齊並確實固定。
(4) 二公尺以上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它必要之個人防護具。設置適當之施工架或提供安全上下設備。於工作台上設置護欄、安全母索、安全網及警告標誌,並定期實施檢查。
(5) 相關電器使用前確實檢查線路絕緣及保護裝置,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有感電之虞,人員應穿著絕緣護具及接地,以防感電災害。
(6) 作業完成後整理作業現場。
圖2 樓板邊緣吊料安全設施
(圖片來源:台北市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公會)
圖3 搬運管料之安全設施
(圖片來源:台北市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公會)
3. 管道間或電梯間配管與配線時須注意:
(1) 勞工作業應全程使用安全帽及個人防護。
(2) 清理管道間內雜物,以防跌倒、絆倒傷害。
(3) 電氣使用應確實安裝漏電斷路器,有感電之虞,人員應穿著絕緣護具及接地,以防感電災害。
(4) 將材料及人員吊入管道間內時應繫妥吊物,人員站在安全位置,以防物料掉落擊傷人員。
(5) 管道間入口應做好警示及安全防護措施,如圖4、圖5。
(6) 管道間內應有足夠照明設備。
(7) 作業完成後整理作業現場。
圖4 電梯開口護欄設置
(圖片來源:台北市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公會)
圖5 一般開口護欄設置
(圖片來源:台北市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公會)
4. 明管配管及室內配線作業時須注意:
(1) 勞工作業應全程使用安全帽及個人防護。
(2) 二公尺以上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它必要之個人防護具。設置適當之施工架或提供安全上下設備。於工作台上設置護欄、安全母索、安全網及警告標誌,並定期實施檢查。
(3) 相關電器使用前確實檢查線路絕緣及保護裝置,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有感電之虞,人員應穿著絕緣護具及接地,以防感電災害。
(4) 吊運材料時應繫妥吊物,人員站在安全位置,以防物料掉落擊傷人員。
(5) 室內配線及結線前應確認電源是否已切離,需活線作業時人員應穿著絕緣護具及接地,以防感電災害。
(5) 室內應有足夠照明設備。
(6) 作業完成後整理作業現場。(見照片4)
5. 電銲配管作業須注意:
(1) 勞工作業應全程使用安全帽及安全防護(如使用絕緣型電焊握把、自動電擊防止裝置、適當且無損傷之電纜線、手套、 對母材施以接地、設置接地及漏電遮斷裝置等)。
(2) 勞工電銲作業應使用眼睛防護鏡。
(3) 密閉空間或空氣流通不良之處所應加強通風。
照片1 高架作業使用安全帶(一端繫於水平母索上,繫掛位置在腰部以上)
(資料來源:台北捷運工地)
照片2 電箱設置警告標示
(資料來源:台北捷運工地)
照片3 電銲作業使用個人安全防護具
(資料來源:台北捷運工地)
照片4 物料整齊堆置
(資料來源:台北捷運工地)
相關法令標準:
1. 我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對於高空作業之墜落、飛落災害防止之相關規定有:
(1) 第二百二十四條: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以防墜落。
(2) 第二百二十五條: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或採取張掛安全網,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墜措施。
(3) 第二百二十六條: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險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4) 第二百二十八條: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5) 第二百三十二條: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6) 第二百三十八條: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
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 第五條:有關工作場所設置之警告標示之相關規定。
(2) 第十條:勞工於二公尺以上高度之屋頂、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等場所從事作業,應於該處設置護欄或護蓋等防護設備。
(3) 第二十四條:雇主對於無法藉梯子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高處營造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4) 第二十五條:有關施工架構築之相關規定。
(5) 第三十三條:有關施工架上之工作臺設置之相關規定。
(6) 第四十條:有關輕型懸吊式施工架之相關規定。
(7) 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有關鋼管施工架之相關規定。
災害案例一:
在開挖管溝底連接自來水管遭崩塌土方壓死災害
1. 災害發生經過:
某工程公司承攬台灣自來水公司某鄉鎮三期管線新設工程,八十五年八月十日上午八時許,工地負責人甲帶領勞工乙等六人到工地從事埋設自來水管工作,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因自來水管須穿過橫越道路之排水箱涵,乙乃自地面進入開挖管溝底,欲連接自來水管時,道路內側之溝壁土石崩塌將乙掩埋,經搶救送醫院急救住院,仍不治死亡。
2. 災害發生原因:
(1) 未設置擋土支撐或崩塌保護裝置。
(2) 對勞工未實施安全衛生訓練,勞工對危害之認知不足。
3. 災害防止對策:
(1) 對於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深度在1.5公尺以上且有崩塌之虞者,應設擋土支撐或崩塌防護裝置。
(2) 對勞工應實施從事開挖接管等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將相關災害案列入訓練教材,提高勞工安全衛生知識,防止類似災害發生。
災害案例二:
在鋁合梯上從事配管工作發生墜落災害
1. 災害發生經過:
某保溫工業公司再承攬某電子公司空壓機及冰水機配管工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許,勞工甲、乙、丙三人到該電子公司從事冷凍水管保溫工程之施工,至下午二時二十分許,甲在從事冷凍水管幹道之凡爾保溫工作時,聽到鋁合梯傾倒之聲音,看到乙施工使用之鋁合梯上方接合處之活葉斷裂,乙躺在倒下之鋁合梯上,後腦著地,左腳跟被鋁合梯夾住,經該公司醫務人員作初步處置後送醫急救不治死亡。
2. 災害發生原因:
(1) 從事高架作業,未使用安全帶及安全帽等防護具。
(2) 對勞工未實施安全衛生訓練,勞工對危害之認知不足。
3. 災害防止對策:
(1) 對於供勞工使用之合梯應具有堅固之構造。
(2) 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具。
(3) 對勞工應實施從事配管等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將相關災害案列入訓練教材,提高勞工安全衛生知識,防止類似災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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