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商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全省农商行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1〕8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各级机构,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审计中心)、县级行社(县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基层网点(县级行社营业部、信用社、分社、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农商行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国家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条 辖内各级机构的办公室或综合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的重大事项报告和协调工作。系统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条线重大事项的处理及后续跟踪督导工作。各级行政值班人员负责受理值班期间上报的重大事项报告,并负责向带班领导报告、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 辖内各级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完善重大事项发现、报告和问责制度,建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牵头部门、联络人员,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的登记、传阅、报送、档案保管等日常工作,确保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规范、有效。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事发地报告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机构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原则。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标准
第八条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事发机构应于事发之时起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联社: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营业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2、系统内机构、网点、运钞车发生抢劫、盗窃,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件;
3、发生绑架、爆炸、涉枪(弹)等恶性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4、发生金融挤兑,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事件;
5、发生较大规模聚众上访、围攻,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事件;
6、发生重大网络故障、重大信息系统故障,严重影响正常工作,需要跨部门、跨地区协同处置的事件;
7、理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逃匿、失踪、非正常死亡等不能正常履职,影响正常经营的事件;
8、重要纸质及电子数据、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涉密资料等被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印章丢失或被伪造、盗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9、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10、授信总额度5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出现风险,可能形成大额不良贷款,对辖区内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11、其他对地方金融稳定或系统内行社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事发机构应于事发之时起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联社:
1、系统内机构被监管部门采取停业整顿、接管、托管、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事件;
2、发生涉案金额100~1000万元的案件;
3、发生重大涉诉,重大投资损失,发行的金融产品出现重大违约等,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4、授信总额度2~5亿元的企业(集团)出现风险,可能形成大额不良贷款,对辖区内机构正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
5、辖区内机构被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负面报道,影响正常经营的事件;
6、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相关重大事项,以及省联社认为事关重大、要求各级农商行及时报送的事件,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第十一条 发生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之一的,事件发生的县级行社应于1小时内上报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应于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至省联社。
事件发生的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应于2小时内上报省联社。
第十二条 发生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之一的,事件发生的县级行社应于12小时内上报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应于接报后12小时内上报至省联社。
事件发生的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应于24小时内上报省联社。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一事一报,报告应做到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内容包括发生事件的机构网点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采取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应填写报告单(见附件)逐级报送,情况紧急时,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同时做好登记记录工作,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重大事项后续进展、处理情况,应随时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重大事项,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增加报告频次。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原则上应逐级上报,在紧急情况下可同时越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全省农商行各级机构在逐级上报重大事项时,应按相关要求报告同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金融办)。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实行“零报告”制度。若没有发生重大事项,各行社也应逐级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审计中心)应在每年1月7日、7月7日前向省联社提交书面确认报告。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应及时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条 系统内各级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列为稽核、合规、安保等检查项目,并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 涉密重大事项,应通过保密渠道报送。相关人员应遵守农商行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履行保密责任。
第四章 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问责制。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存在的不报、漏报、迟报行为,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或对重大事项处理不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纳入全省农商行年度综合考评。
第二十四条 系统内各级机构要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地方金融稳定工作需要,制定本辖区重大事项报告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农商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暂行)》(*农信发〔2005〕11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1
农商行重大事项报告单
报告单位:×× 签发人:××
关于××情况的报告
农商行:
1、事发时间:
2、事发地点:
3、事件经过:
4、后果影响:
5、事件控制或发展趋势:
6、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年 月 日
抄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