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xx总发〔xx〕239号,xx年11月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行科技发展战略,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是经营层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行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首席信息官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为科技部、人事保卫部、计划财务部、公司业务部、个金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运营管理部、稽核监察部及行政后勤部负责人。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科技部负责人牵头组织,成员为科技部和各业务部门业务骨干。
第四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向高级管理层负责,行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信息科技管理及信息安全负有最终责任。
第五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本行科技部负责人牵头组织,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六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议事内容为:
(一)检查本行中长期信息科技规划执行情况,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高级管理层;
(二)审议本行年度IT预算,并监督执行情况;
(三)评估本年度本行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四)根据市场形势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审议调整信息科技工作部署的意见;
(五)审议本行重大信息科技项目报告;
(六)审议本行重大IT管理制度;
(七)研究和评估本行重要信息科技人才激励机制的实施效应,并向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
(八)对本行IT相关的投资及其优先级做出决策;
(九)确保本行提供足够的资源保障信息科技治理工作按既定的目标和议案进行实施,保障公司信息科技治理水平得到持续的改进和提高;
(十)高级管理层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临时内部会议。
第八条 会议由主任召集,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委员会会议资料,由工作组进行初审后,提交委员会会议审核。
第九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受理审议材料后,召集内部会议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的内容进行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组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形成提案提交高级管理层审议表决。
第十一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二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会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四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总行科技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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