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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系统数据质量检查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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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x村镇银行信贷数据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行经营管理应用和外部监管报送的数据质量水平,合理评价我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根据《信贷系统数据质量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二条 总行风险合规部为信贷数据质量检查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修订信贷数据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二)牵头组织总行各部门信贷数据检查工作; (三)牵头监管部门交办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四)指导总行各部门的信贷数据检查; (五)根据检查结果,评估各部门的信贷数据质量情况,提出奖励和惩罚建议; (六)信贷数据质量管理办法中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总行科技部门负责定期检查统计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牵头部门信贷数据检查的系统支持。 第三章 检查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数据质量检查对象为总行各部门。总行各部门为涉及信贷基础数据录入及信贷数据报表报送的部门。 第五条 信贷系统基础信息是指记录在我行计算机系统内的各个信贷业务系统采录的原始信息和再加工的衍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贷款业务、票据业务、贷后管理等。信贷系统基础信息考察采录基础信息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信贷数据报表信息是指我行对外披露的信贷数据报表、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各类信贷数据统计报表和我行经营决策管理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信贷数据报表,以及编制这些报表过程中所必须的中间表,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披露的年报/季报、报送监管机构的监管报表、调研数据和大额客户风险报表、报送其他机构的报表和行内主要信贷经营情况表等。信贷数据报表信息考察各制表机构交付报表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 其他类信贷数据质量检查内容是指经由总行信贷数据质量领导小组提出的纳入数据质量管理范畴的内容。 第四章 检查方式和频率 第八条 数据质量检查的方式有两类,一是非现场检查;二是现场检查; 第九条 非现场检查是指总行风险合规部通过信息系统调阅历史数据记录和通过调阅数据质量管理台账等方式判断各部门或经营机构信贷数据质量。 第十条 现场检查是指总行风险合规部牵头组建工作小组,通过现场调阅系统记录、手工台账、档案资料和约谈相关人员等方式判断各部门或经营机构信贷数据质量。 第十一条 原则上,非现场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对象范围覆盖总行全部机构。现场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对象范围视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需要由牵头部门选定。 第五章 检查流程 第十二条 牵头部门根据检查要求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根据检查计划,按照下列流程处理: (一)牵头部门根据检查计划拟定检查通知,并下发各检查对象; (二)各检查对象根据检查通知准备信贷数据所需相关资料及相关工作; (三)进行信贷数据质量检查,通过信贷档案纸质信息核对系统信息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对于报表类的信贷数据通过手工加总台账数据或系统数据核对其准确性和逻辑性; (四)出具检查结果,对本次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进行阐述,提出整改意见和综合评价; (五)各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就信贷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六)牵头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和整改进展及时向行领导报告; (七)归档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我行通过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各部门信贷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信贷系统基础信息考核,以业务系统中不合格字段数量包括抽检发现的和总行各部门因信贷系统基础数据信息差错提交数据变更申请的情况作为评价依据计算分数。 第十五条 信贷数据报表信息考核,以报表使用者或归口管理部门记录的差错情况及迟报漏报情况为评价依据。 其中:迟报是指晚于时限要求报送报表;错报是指报表中的指标数据或相关内容与事实不符;漏报是指没有报送当期报表或当期报表遗漏部分表单、机构或部分指标;不规范制表是指编制的报表不符合格式和要素制式要求。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人员或部门,分别予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一)在信贷数据质量及时性和准确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数据质量方面显著提高,获得总行或监管机关优异评价的。 第十七条 对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总行根据《xxx村镇银行问责制度(暂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因主观原因故意向总行报送虚假信息的,或不配合总行工作,拒绝提供真实信息,导致较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在执行总行下达的数据报送任务中,支行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或完成质量低,严重影响总行工作开展的; (三)在内外部检查中发现操作风险数据或信息与业务真实情况严重不一致的; (四)其他应罚分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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