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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拟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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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拟稿) 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 目 录 1 总则 2 2 城市用地 3 3 建筑容量 9 4 建筑间距 10 5 建筑退让.......................................................12 6 建筑高度、面宽及层高...........................................16 7 附属绿地 18 8 公共设施 19 9 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25 附录一:用词说明 33 附录二:名词解释 34 附录三:计算规则 36 23 1 总则 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区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防城港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防城港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防城港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城市用地 用地分类 2.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在防城港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表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 类 小 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15 一类幼托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5 二类幼托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5 三类幼托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5 四类幼托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5 商住混合用地 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其它建筑面积的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行政办公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海关、各党派和团体的办公建筑和附属设施的用地 C12 商业办公用地 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营业网点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2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用地 C33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4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院、勘察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 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66 中学用地 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等 C67 小学用地 指各类小学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品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附属设施的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 W2 特种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W21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22 特殊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含村镇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2 其它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4 港口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用地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城市主干道的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城市次干道的用地 S14 支路用地 城市主次干道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道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和供燃气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3 轨道交通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 U24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5 汽车维修站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清洁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等用地 U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电话设施的用地 U31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U32 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电话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 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11)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E9 发展备用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 E10 闲置地 指适宜建设,但尚未开发的用地 土地使用兼容性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2-2的规定执行;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2-3的规定执行。 表2-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可相容用地类型 用地类型 二类居住用地 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保安用地 水 域 R2 C1 C2 C3 C4 C5 C6 M1 M2 W S1 S2 S3 U G1 G2 D3 E1 二类居住用地 R2 ● △ △ △ △ △ △ △ × × × × △ △ △ △ × △ 办公用地 C1 △ ● △ △ × △ △ × × × × △ △ × △ × × △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 △ △ ● △ × × △ × × × × △ △ △ △ × × △ 文化娱乐用地 C3 △ △ △ ● △ × △ × × × × △ △ △ △ × × △ 体育用地 C4 △ × × △ ● × × × × × × △ △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C5 △ △ △ × × ● × × × × × × △ △ △ △ × △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 △ △ △ × × × ● × × × × × △ × △ × × △ 一类工业用地 M1 △ △ △ × × × × ● × △ × × △ △ △ △ × △ 二类工业用地 M2 × × △ × × × × △ ● △ × × △ △ △ △ × △ 仓储用地 W × × △ × × × × △ △ ● × × △ △ △ △ × △ 道路用地 S1 × × × × × × × × × × ● △ × × △ × × × 广场用地 S2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 △ × △ × × ×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绿地 G1 × × △ △ △ × × × × × × △ × △ ● × × △ 生产防护绿地 G2 × × × × △ × × × × × × × △ △ × ● × △ 水域 E1 × × × △ × × × × × × × × × × × × × ● 注:●最相容 ×不相容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2-3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U 绿地 一类 二类 三类 商贸 办公 教科 文卫 一类 二类 三类 普通 危险品 公共 生产防护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〇 × × × × × × × × 2 其它低层居住建筑 √ × 〇 × 〇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〇 〇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〇 √ × 〇 〇 × × × × × × × 5 单身宿舍 × √ √ × √ √ 〇 × 〇 × 〇 × ×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 √ √ √ × √ 〇 × × × × × × ×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〇 √ √ √ √ √ 〇 × 〇 × × × ×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 〇 √ √ √ √ 〇 × × × × × × ×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〇 × × × × × × 〇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 √ √ × √ 〇 × × × × × × ×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〇 √ 〇 √ × 〇 12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 √ √ √ 〇 √ √ 〇 × 〇 × 〇 × × 13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〇 〇 〇 √ 〇 × 〇 × × × × 14 小型农贸市场 × √ 〇 × × √ 〇 × 〇 × × × 〇 15 小商品市场 × √ 〇 〇 〇 √ 〇 × 〇 × × × 〇 16 居住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〇 × × × × × × 17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〇 〇 × 〇 × × × × 18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 × 〇 〇 〇 √ × × × × × × × × 19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 × × × √ × 〇 × × 〇 × × × × 20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〇 × × √ √ × × × × × × 〇 21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〇 〇 × √ 〇 × × × × × × × 22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〇 〇 √ 〇 〇 × × 〇 × × × × 23 一般旅馆 × 〇 〇 √ 〇 〇 × × 〇 × × × × 24 旅游宾馆 × 〇 〇 √ 〇 〇 × × × × × × × 25 商住综合楼 × √ √ √ 〇 〇 × × × × × × × 26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27 职业、技工、成人和业余学校 × 〇 〇 〇 √ √ 〇 × 〇 × × × × 28 科研设计机构 × 〇 〇 〇 √ √ × × × × × × × 29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〇 × × 〇 √ 〇 × √ × 〇 × × 30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〇 × √ × 〇 × × 31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32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〇 × √ 〇 × √ × × × × 33 社会停车场、库 × 〇 〇 √ 〇 √ √ 〇 √ × √ × 〇 34 加油站 × 〇 〇 〇 〇 √ √ × √ × √ × 〇 35 汽车修理、保养场和训练场 × × × × × √ √ × √ × √ × × 36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37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〇 × × 38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〇 〇 √ × 〇 3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〇 〇 √ 〇 √ × 〇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3 建筑容量 建筑容量 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宜按照本规定执行。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量 类型 D FAR 住宅建筑 (含酒店式公寓) 低层独立式住宅 ≥25% 0.5≤D≤1.3 其它低层住宅建筑 30%≤D≤40% 0.8≤D≤1.3 多层 ≤30% ≤2.0 中高层 ≤30% ≤3.0 商业、办公建筑 (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低层 ≤45% ≤1.3 多层 ≤40% ≤2.4 工业建筑 (一般通用厂房)、 普通仓储建筑 单层 40%≤D≤55% ≥0.4 多层 30%≤D≤40% 0.8≤D≤2.0 注:D为建筑密度,FAR为容积率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3-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5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5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厘米以内;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的通则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建筑间距 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②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③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③建筑山墙宽度14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②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当东西向时采用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③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有开窗时(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多层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中高层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 特殊建筑的间距规定 建筑性质 建筑间距 备注 托儿所、幼儿园 南向建筑高度1.2倍 学校 南向建筑高度1.1倍 两教室长向相对间距不少于25米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南向建筑高度1.1倍 非居住建筑(第4.7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①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②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③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5 建筑退让 建筑退让的通则 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地面轨道交通两侧的,其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并不得小于表5-1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的规定。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建筑类别 退让距离 建筑朝向 居住建筑(含5.0条规定的建筑) 非居住建筑 最小退让距离(m) 最小退让距离(m) 主要朝向(见附录) 低层 4 4 多层 6.5 6.5 次要朝向(见附录) 低层 3 3 多层 3.5 3.5 注: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5.3 相邻地块为未规划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并为南北布置,按5.2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按5.2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两相邻地块间的住宅建筑相邻布置时,间距按较高建筑的间距取值。较低建筑依用地界线按较低层建筑间距的一半退让,其余部分由较高建筑退足。 5.5 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退界要求或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离界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限。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少于5米。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规定 规划道路类别 临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D 城市道路 道路红线宽度≥60m时, D≥10m 40m≤道路红线宽度<60m时, D≥8m 30m≤道路红线宽度<40m时, D≥5m 24m≤道路红线宽度<30m时, D≥4m 9m≤道路红线宽度<24m时, D≥3m 滨海道路 D≥20m 5.8 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底层为商业、办公等公共用途的新建建筑,以及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 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 5.9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5.10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情况下,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中高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4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6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建筑退让绿线 5.12 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道路路侧绿带绿线、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地)。其中退让边缘种植乔木的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 沿地面轨道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除地面轨道管理维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高速铁路、高架轨道交通两侧不小于30米),与地面轨道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小于15米;地面轨道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 (2) 地面轨道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3)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筑退让公路 5.14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县道不少于10米; (4)乡道不少于5米; (5)高速公路(包括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不少于30米。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属于公路附属设施的除外。 5.15 禁止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集散地: (1) 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2) 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3) 高速公路不少于80米。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及海岸线 5.16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设用地界线退让河涌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建筑红线由规划部门划定,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当建筑临海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海岸线距离不小于100米。 建筑退让高压架空电力线路 5.17 城区范围内35~500千伏高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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