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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管理部门尽职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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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银行信贷管理部门尽职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行信贷管理条线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保障信贷业务依法合规发展,根据《xxx银行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及xxx银行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贷管理部门尽职监督,是指各级信贷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同级职能部门及下级行对口部门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测、检查、督导和纠偏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实施信贷管理部门尽职监督的主要依据为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x银行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尽职监督的业务范围应覆盖全行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尽职监督工作的结果将作为信贷业务授权管理、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行评定、信贷基础管理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尽职监督工作职责及内容 第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尽职监督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尽职监督工作,监督、指导相关同级职能部门和下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履行尽职监督职责。 (二)监督、指导信贷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以及各级行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开展。 (三)监督、落实内外部信贷业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四)对尽职监督发现的有关责任人员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培育本条线内控合规文化,形成内控优先、主动合规的良好氛围。 (六)其他尽职监督相关工作。 第七条 信贷管理部门尽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信贷基础管理尽职监督。主要包括: 信贷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上级行信贷政策、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外部监管要求执行情况;信贷管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格认定情况,信贷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各类信贷管理考评指标完成情况;信贷授权、转授权执行情况;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或有信贷资产业务管理情况等。 (二)信贷政策管理尽职监督。主要包括:行业、区域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客户名单制管理落实情况等。 (三)信贷业务运作尽职监督。主要包括:是否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原则,是否按规定进行授信管理等。信贷前台部门是否履行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相关信贷职责。是否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否充分揭示信贷业务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信贷业务审议是否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信贷业务风险与收益;有权审批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信贷业务,审批是否越权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进行报备等。是否按用信管理规定进行合同管理及开展放款审核,是否进行支付方式监督;是否按规定开展贷后管理巡检、贷后管理例会、潜在风险客户退出等工作;是否督促客户部门开展贷后管理工作;是否对已发生信贷业务进行准确的风险分类;信贷档案管理情况等。根据工作需要,信贷管理部门尽职监督可延伸至信贷业务流程的其他环节。 (四)信贷担保管理尽职监督。主要包括: 是否按规定组织并开展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是否按规定对抵质押品的市场价值、变现能力以及担保能力进行监控等。担保公司、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对担保公司和保证人的能力进行监控;是否按规定开展对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考核评价等。 (五)信贷监控管理尽职监督。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开展信贷业务风险监控,对信贷业务风险进行监测分析、预警、提示和报告等。 (六)检查评价管理尽职监督。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组织实施信贷业务检查;是否按规定对辖内行信贷管理工作开展考核评价;是否监督、落实内外部各类信贷业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等。 (七)信贷信息化管理尽职监督。主要包括:信贷管理信息化系统的日常业务运维管理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执行信贷管理信息化相关系统的运行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是否在信贷业务办理中应用了征信查询系统;是否按规定开展征信异议处理等。 (八)其他信贷管理尽职监督。主要包括:上级行交办的各类试点、政策研究、调研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上报上级行及监管机构的数据、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信贷管理部门尽职监督的主要内容可根据信贷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尽职监督的实施 第八条 信贷管理部门采取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履行尽职监督职责。现场监督是指在被监督机构、部门现场进行的检查、核查、验证、测试、问询等监督活动;非现场监督是指对被监督机构、部门进行的非现场检查、询问及日常监测等监督活动。 第九条 现场监督分为常规性和临时性现场监督。 (一)常规性现场监督指纳入全行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定期举行的现场检查。 (二)临时性现场监督指未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因外部监管需要、发生重大违法违纪等原因,临时开展的现场检查。对于临时性现场检查,信贷管理部门应与内控合规部门协商一致后具体实施。 第十条 信贷管理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按照信贷管理重点,合理拟订次年现场检查计划,并报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由内控合规部门统筹制订全行年度现场检查计划。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信贷业务现场检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检查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由信贷管理部门或内控合规部门牵头具体实施。对非现场监督发现问题的现场核查不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由信贷管理部门自行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的工作流程。 (一)制订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范围、内容等,并完成检查申报和立项。 (二)按规定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组组长和成员。 (三)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尽职监督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可以根据需要由检查组在进驻前或进驻时送达被检查单位。 (四)组织及实施。进驻检查现场后,检查组应组织进点座谈,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通报检查计划。在被检查单位配合下,按规定流程调阅原始凭证、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纸质或电子版)、管理报表等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检查组应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现场审查。如有必要,经检查组组长请示检查组织行信贷管理部门后,可以临时更改检查方案。 (五)编写工作日志。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应规范编写检查工作日志。检查工作日志应包括检查步骤方法、调阅资料名称及数量、现场访谈对象、发现问题线索及核实情况、样本应查未查原因、检查结果等内容。 (六)沟通情况,出具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客观准确叙述检查发现的问题、风险和缺陷,包括金额、数量、发生时间、检查依据等内容。经检查组组长审核后,交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对工作底稿陈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以在底稿上说明,或另附说明材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由检查组织行信贷管理部门裁定。 对于检查事实及有关证据清楚,但被检查单位拒绝签章认定的,检查人员在工作底稿上注明原因后,不影响工作底稿的效力。 (七)撰写检查报告。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并将现场检查报告报送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充分揭示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并附检查方案、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主要相关资料。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还应同时将上述资料报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 (八)下发整改通知。实施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应下发整改通知书,建立整改台账,明确陈述检查发现的违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和书面回复整改情况等要求,并督促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九)整改落实和结果反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整改,并按整改通知要求反馈。同时,要依据相关规定对各环节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整改后评价。检查组应跟踪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核查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实施频次。 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对一级分行的信贷业务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可根据需要抽查一级分行所辖下级机构。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内二级分行信贷业务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根据需要抽查二级分行所辖下级机构。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对辖内支行信贷业务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要求: (一)信贷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对编制检查方案、收集检查证据、记载检查日记、出具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归集检查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二)检查组核心成员应具备3年以上信贷管理经验。 (三)检查人员应依据不同情况选择现场检查的覆盖面,并以合理方式选取样本,严格控制样本误差,确保抽样结果具有较高的置信度,降低抽样风险。 (四)现场检查人员有权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当场纠正或责令被监督单位限时整改。被监督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行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五条 非现场监督主要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群(C3)、征信系统等对辖属机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监控。监控工作的有关要求按信贷风险监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应按要求运用内控合规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尽职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门与内控合规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机制,及时相互反馈尽职监督中发现的重要可疑信息、重大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门应定期总结分析尽职监督工作,形成半年度和年度尽职监督工作报告,并于当年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报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和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针对尽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流程、产品、管理及操作等方面的原因,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信贷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实施尽职监督时可视情况不追究相关责任。隐瞒问题或者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尽职监督活动,在监管工作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弄虚作假、隐瞒或未如实报告问题等情况,严格按照《x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境内各级机构,境外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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