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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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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x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审查范围第三章 审查程序第四章 审查意见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和促进x银行的有效发展,最大限度地维护x银行的整体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各级机构。境外分支机构的法律审查,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法律审查,是指各级行法律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的经营管理行为和法律性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识别、提示,提出法律风险防控措施或者建议的专门工作。第四条 法律审查的基本依据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2、例和单行条例。基本依据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相关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补充依据。涉外业务的法律审查依据还包括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外国法律。第五条 法律审查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法律审查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查依据进行审查。(二)独立判断。法律审查意见如实反映和提示法律风险,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不当干预和影响。(三)权责一致。法律审查主体在职权范围内对审查意见负责。(四)优质高效。法律审查应当兼顾质量与效率。第六条 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法律审查工作,承担本级行的法律审查工作职责。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所在行应在相关部门设置专职法律岗位承担法律审

3、查职责。法律事务部门和专职法律岗位统称为法律部门。第七条 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以上法律部门的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与法律有关的资格证书;(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以下的法律审查人员资格,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教育背景或工作经验。第二章 审查范围第八条 各级行的法律审查权限与其业务经营权限相一致。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以对本行的法律审查权限进行适当的调整。必要时,上级行可以委托下级行进行法律审查。第九条 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处置业务以及其他经营管理行为及相关法律性文本,各级行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第十条 下列

4、经营管理行为,应当送交法律部门进行审查:(一)涉及新的客户类型、交易结构、担保方式的授信业务;(二)交易结构复杂的银团贷款、项目融资、金融市场业务;(三)新产品论证、新业务推广方案;(四)知识产权的产生、转让、许可;(五)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六)重大的风险资产处置事项;(七)重大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八)涉及本行的海外并购、融资、市场拓展等事项;(九)劳动人事管理事项。第十一条 合同类法律性文本,应当送交法律部门进行审查;合同管理办法对合同类法律性文本的审查范围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外出具承诺、声明、公告、证明等法律性文本,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送交法律部门进行审查。第十二条

5、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经营管理行为或者法律性文本,业务部门初步审查后,认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或者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可以送交法律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本级行行领导和全行性专业委员会可以将有关法律事项交由法律部门进行审查。第三章 审查程序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在送交法律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依据其部门职责和业务流程对送审事项进行初步审核,提供完整、真实的送审材料,并填写法律审查送审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部门可以不受理或者退回送审:(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送审的;(二)不属于本级行法律审查权限的;(三)下级行法律部门未就需要审查的请示事项进行审查的;(四)原法律审查事项未

6、发生实质性变化重复送审的。第十六条 法律审查可以采用书面、现场参与等方式开展。下列情形,可以指派或者书面提请法律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或审查:(一)重大的经营管理决策;(二)产品结构或者交易结构较为复杂的业务谈判;(三)重大的新业务开展、重要的新客户拓展营销谈判;(四)重大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谈判及分析论证;(五)其他需要法律部门参与的情形。第十七条 法律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审查事项进行论证。对重大、疑难、批量或创新的经营管理行为或者法律性文本,可以根据x银行外聘律师管理的有关规定聘请外部律师参与论证和审查。第十八条 除自行收集的材料外,法律部门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法律审查所需材料确实无

7、法收集或提交材料确有困难的,法律部门可以基于所提交材料出具审查意见。法律部门在开展法律审查时,可以要求业务部门补充提供材料,可以查阅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可以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第十九条 授信业务法律审查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一)受信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二)授信用途的合法性;(三)担保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的合法性;(四)其他合法性要素。第二十条 合同类法律性文本法律审查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一)合同各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三)合同权利义务匹配是否适当;(四)其他合法性要素。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法律审查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一)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明确、清晰

8、; (二)知识产权的产生是否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否存在不利于开展权利申报的情形;(四)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五)其他合法性要素。第二十二条 理财业务法律审查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一)理财产品结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二)对客户的风险揭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要求;(三)相关法律性文本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权利义务匹配是否适当;(四)其他合法性要素。第二十三条 劳动人事管理事项法律审查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一)劳动关系的确立、变更、解除等是否合法;(二)劳动人事处分依据及程序是否合法;(三)劳动保障措施是否合法;(四)其他合法性要素。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事

9、项法律审查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一)处置资产权属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二)处置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三)处置方案是否合法及适当匹配了各方权利义务;(四)其他合法性要素。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法律审查的重点为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法律审查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自法律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审查文件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限。各级行对办文时限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章 审查意见第二十七条 除有权签字人明确授权外,法律审查意见应当经有权签字人审核后出具。第二十八条 法律审查意见通过会签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方式出具。法律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

10、第二款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与法律部门的法律审查意见不一致的,以法律审查意见为准。第二十九条 法律审查意见应当对已经识别出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提出可能的法律风险控制或者缓释措施。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包括审查依据、必要的法律分析等。法律意见书可以同时抄送相关风险部门和业务部门,必要时可以报送本级行主管行领导和上级行法律部门。第三十条 对法律审查中识别出的法律风险,应当逐步建立数据库,并在条件具备时开展法律风险分类。法律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报告法律风险情况。第三十一条 业务部门应当将法律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及时或者定期地反馈至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对法律审查工作进行考核。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x

11、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依照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 法律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当按照x银行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审查的档案管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法律审查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xxx银行法律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xx发200586号)同时废止。附件:1、法律审查送审表2、法律意见书附件11:法律审查送审表送审部门填写基本信息送审部门/处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送审事项标题送审需求(请概述需要法律部门审查的事项)送审附送材料(请列明送审材料名称)部门负责人签字(或

12、者部门签章):法律部门填写受理情况是否符合送审要求受理人及受理时间交办情况附件12: 编号:法律意见书 签发人: 抄报: 抄送: 经办处室: 电话: 送审部门采纳情况:(请填写是否采纳;如未采纳,请说明理由。采纳情况请反馈法律部门) 送审部门负责人:附件2:xxx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的背景、过程2005年总行印发实施了xxx银行法律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法律审查的机构人员、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审查意见等进行了规范,为推动全行法律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行业务的发展以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法律审查需要及时调整工作机制,以促进法律审查工作更好地发挥作用。此外,

13、按照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基本规范的规定,制度试行时间不能超过两年。为此,总行法律事务部组成了专门的办法修订工作小组,向各分行和总行有关部室广泛征求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借鉴了同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形成了xxx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二、修订的基本原则全面覆盖。商业银行对外建立的法律关系十分广泛,法律风险点多面广,涉及到经营管理行为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法律审查作为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应当覆盖商业银行的各项经营管理行为和法律性文本。修订后的办法第二章进一步明确了法律审查的范围,实现了法律审查的更全面覆盖。 分工协作。法律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基础风险,涉及到所有的部门和环节,由法

14、律部门独立承担全部法律风险管理职能既不可取也不可行。业务部门处于依法合规经营的首要环节,当然地承担着法律风险管理的责任,应当对本部门的经营管理行为和法律性文本进行初步审核。唯此,才能在部门之间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法律风险管理的层次。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对此做了规定。规范统一。法律审查是各级行法律事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总行法律事务部2009年共审查各类经营管理行为和法律性文本2791件。通过修改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送审事项、送审程序等是更有效开展法律审查的必然要求。此外,由于业务发展各异,各级行的法律审查工作在审查范围、审查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通过此次修订,将对全行的法律

15、审查范围、程序和法律审查意见等进行规范统一。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名称及结构。修订后的办法名称由xxx银行法律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调整为xxx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审查意见、附则等五章,原办法第二章关于机构、人员的规定简化后在总则中进行规定,不再单独作为一章。原办法第六章关于责任的规定简化为一个条款,以便与x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有效衔接。相应地,办法由原有的四十七条简化为三十五条。(二)总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对法律审查进行了更加合理的界定。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法律审查的对象包括经营管理行为和法律性文本。二是完善了法律审查原则。对原

16、办法规定的三项原则进行了完善,并新增优质高效原则。三是增加了关于机构人员的规定。(三)审查范围。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范围。修订后的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处置业务以及其他经营管理行为及相关法律性文本,均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二是考虑到部分经营管理行为或者法律性文本的法律风险特征不同,规定了应当送交法律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的事项。(四)审查程序。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新增业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的规定。业务部门处于依法合规经营的首要环节,且大多数业务部门已经具备了对相关业务的法律风险进行初步识别的条件。修订后的办法要求,业务部门应当对

17、本部门的审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以发挥业务部门在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方面的第一道关口的作用。二是对法律部门的审查程序进行了完善。修订后的办法要求业务部门送交法律部门进行审查时,一般应当填写法律审查送审表,提出明确的送审需求,有利于增强法律部门审查的针对性,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三是列明了部分审查事项的审查要素作为参考和指导。(五)审查意见。主要是对法律审查意见的内容、出具方式、采纳反馈等进行了完善。修订后的办法还原则性地提出了建立法律风险数据库、对法律风险进行分类、对法律审查工作进行考核等要求。(六)附则。对分行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做了规定,并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时间。四、办法实施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18、一是关于本办法与相关办法的选择适用问题。我行现行其他制度中也有关于法律审查的规定,具体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本办法与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关系。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知识产权的产生、转让、许可应当进行法律审查。如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审查的范围、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否则,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二)本办法与规章制度管理基本规范的关系。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应当送交法律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如果规章制度管理基本规范对制度的法律审查范围、程序及意见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否则,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三)本办法与合同管理办法的关系。在适用时需要注

19、意两点:一是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查范围。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只是对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查范围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审查范围仍应依照xxx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范围;二是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查权限。对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查权限的规定不再适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四)本办法与其他制度的关系。除上述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制度管理基本规范之外,其他制度对法律审查范围、程序、意见等另有规定的,如果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如果本办法没有规定,其他制度有规定,且其规定与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原则不冲突的,可以适用其他制度的规定。二是关于业务部门的初步审核和初步审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业务部门在送交法律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依据其部门职责和业务流程对送审事项进行初步审核。第十二条规定,对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经营管理行为或者法律性文本,业务部门初步审查后,认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或者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可以送交法律部门进行审查。本办法没有对这两个条文中涉及的业务部门的初步审核、初步审查的内容等进行详细规定,各分行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三是关于本办法的两个附件。本办法附有法律审查送审表和法律意见书两个附件,各行可以结合需要自行进行必要的调整,不要求统一使用办法所附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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