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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章 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三
摘要:本条例旨在就肺尘埃沉病引致的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向有关人士或其家庭成员作出补偿以及就相关的目的而制定计划。
第360章 第2B条建造工程的总价值
为施行本条例─
(a) 凡该建造工程是根据建造合约而进行的,如─
(i) 该建造合约属固定期合约,则“总价值”(total value) 就该建造工程而言,指根据该合约发出的施工通知中的要求而进行的所有建造工程各自的价值的总和;
(ii) 该建造工程属分阶段进行的建造工程或属分阶段进行的建造工程的部分,则“总价值”(total value) 就该建造工程而言,指如此进行的该工程的所有阶段各自的价值的总和;或
(iii) 属任何其他情况,则“总价值”(total value) 就该建造工程而言,指该建造工程的价值;或(b) 凡该等建造工程并不是根据建造合约而进行的,如─
(i) 该建造工程属分阶段进行的建造工程或属分阶段进行的建造工程的部分,则“总价值”(total value) 就该建造工程而言,指如此进行的该工程的所有阶段各自的价值的总和;或
(ii) 属任何其他情况,则“总价值”(total value) 就该建造工程而言,指该建造工程的价值。
(由2004年第3号第20条增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本条由《2004年建造业征款(杂项修订)条例》(2004年第3号)加入。第40条所载的过渡性条文内容如下─
“40. 关于第2部的过渡性条文
(1) 尽管本条例第2部另有规定,在增补而非减损《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23条的原则下,根据本条例作出的修订不适用于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建造工程─
(a) 该建造工程的投标书已于生效日期前向有关雇主提交;
(b) 于生效日期前并无该建造工程的投标书向有关雇主提交,但于生效日期前已就该建造工程订立建造合约;或
(c) 于生效日期前并无该建造工程的投标书向有关雇主提交亦无就该建造工程订立建造合约,但该建造工程于生效日期前已展开。
(2) 就本条而言─*“生效日期”(commencement date) 指根据本条例第1(3)条指定的本条例第2部开始实施的日期;
“未经修订条例”(pre-amended Ordinance) 指在生效日期前任何时间有效的《肺尘埃沉病(补偿)条例》(第360章);
“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works) 的涵义与未经修订条例第2(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雇主”(employer) 的涵义与未经修订条例第2(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 生效日期:2004年6月1日。
第360章 第2C条石矿产品的价值
(1) 为施行本条例并就石矿产品而言,“价值”(value) 指石矿产品的价值。
(2) 委员会为施行本条例而确定任何石矿产品的价值时,可考虑下列全部或任何事项─
(a) 石矿产品的种类及数量;
(b) 石矿产品生产时的市价。
(由2004年第3号第20条增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本条由《2004年建造业征款(杂项修订)条例》(2004年第3号)加入。第40条所载的过渡性条文内容如下─
“40. 关于第2部的过渡性条文
(1) 尽管本条例第2部另有规定,在增补而非减损《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23条的原则下,根据本条例作出的修订不适用于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建造工程─
(a) 该建造工程的投标书已于生效日期前向有关雇主提交;
(b) 于生效日期前并无该建造工程的投标书向有关雇主提交,但于生效日期前已就该建造工程订立建造合约;或
(c) 于生效日期前并无该建造工程的投标书向有关雇主提交亦无就该建造工程订立建造合约,但该建造工程于生效日期前已展开。
(2) 就本条而言─*“生效日期”(commencement date) 指根据本条例第1(3)条指定的本条例第2部开始实施的日期;
“未经修订条例”(pre-amended Ordinance) 指在生效日期前任何时间有效的《肺尘埃沉病(补偿)条例》(第360章);
“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works) 的涵义与未经修订条例第2(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雇主”(employer) 的涵义与未经修订条例第2(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 生效日期:2004年6月1日。
第360章 第3条对官方适用
本条例对官方具有约束力。
第360章 第3A条对建造工程的适用情况
(1) 本条例不适用于符合以下说明的建造工程─
(a) 为占用任何住用处所或任何住用处所的部分的人进行;而
(b) 该建造工程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装饰、改动、修葺、保养或翻新该处所或该处所的该部分。(2) 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宪报刊登的命令,将任何建造工程或任何类别或种类的建造工程豁除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外,则本条例不适用于该建造工程或该类别或种类的建造工程。
(3) 在不限制第(2)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根据该款作出的命令可指明,该命令所提述的任何建造工程或任何类别或种类的建造工程,须在何情况下或为何目的而被豁除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外。
(4) 在本条中─
(a) “住用处所”(domestic premises) 指纯粹或主要作居住用途或拟纯粹或主要作居住用途、并构成一个独立住户单位的处所;
(b) 如某人拟占用任何住用处所,他须视为占用该处所。
(由2004年第3号第21条增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本条由《2004年建造业征款(杂项修订)条例》(2004年第3号)加入。第40条所载的过渡性条文内容如下─
“40. 关于第2部的过渡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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