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计算机电子化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银行系统计算机电子化设备安全管理,根据银行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引(银发2011173号)、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银发201027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电子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指用于处理业务及办公事务的各种计算机产品及其配套设备,包括服务器、计算机客户端、笔记本电脑、UPS电源、打印机、扫描仪、移动存储设备和网络设备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机关、营管部、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及县(市)支行(以下统称各单位)。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设备使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2、逐级落实部门与使用人的管理责任。第五条 会计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全年设备购置计划,组织设备价值核算,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审批固定资产处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第六条 科技部门负责设备的验收、登记、保管、领用、转移、清查及报废资产的残值处置等实物管理工作,并负责设备的维修和维保组织工作。第七条 设备使用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所使用的设备,应指定专人做好设备的领用、登记、保管和清查等工作。第三章 设备采购第八条 设备选型应符合银行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技术路线,采用成熟技术并能适应未来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各单位科技部门根据设备使用需求,在采购前进行充分市场调查,提出设备技术选型方案。第九条 设备的采购应按照银
3、行关于固定资产、集中采购管理等规定进行。第十条 安全产品、密码产品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终用户要对购入设备进行严格验收,与供货商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对于关键设备的验收报告要报银行科技部门备案。第四章 设备使用第十二条 设备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用或借用设备,并按规定办理领(借)用手续。第十三条 设备申请应说明领(借)用设备的事由、设备类别,并逐项说明设备的用途、管理责任人、配置要求及所在办公地点等信息。申请借用设备还应说明借用的时间段。领(借)用设备申请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加盖部门公章,提交设备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统一为投入使用
4、的设备进行安全技术配置或处理,登记设备使用信息,粘贴设备使用标签。第十五条 设备的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设备使用人领(借)用设备时,经规定的审批流程批准后,由本人办理签领手续。第十六条 设备使用人对设备的完整性、安全性负责。严禁擅自安装或卸载计算机程序,严禁自行拆装、更换配件,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设备在使用部门内部变更使用人、使用地点、业务系统时,应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八条 员工在本单位调动时,个人办公使用的设备原则上仍留在原部门(或办公地点),如确实需要机器随人调动,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部门负责人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办理部门间
5、调动。第十九条 员工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本单位时,应将个人使用的设备向本部门负责人或设备管理人员交接。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将设备带出行内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设备外出使用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带出。第二十一条 重要业务系统用机必须专机专用,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五章 设备维护第二十二条 设备的维护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任何维护操作。第二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设备技术支持工作。技术支持人员须具备专业维护技能,熟悉设备使用情况和操作方法。第二十四条 故障处理前,技术支持人员应将维护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设备使用部门,提醒使用人进
6、行数据备份或其他相关操作。第二十五条 设备发生故障需由外单位人员维修时,设备管理部门须派人在维修现场陪同,严禁维修人员将数据带出行内。设备故障确须送外单位进行维修时,须经设备使用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拆除存储部件(如硬盘等)后方可送修。第六章 设备回收第二十六条 设备管理部门对下列情况设备进行回收:(一)长期闲置或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二)更新替换的旧设备;(三)废止业务系统使用的相关设备;(四)设备使用人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本单位时,其使用的个人办公电子设备;(五)借用设备的事宜已经中止。第二十七条 回收设备前,使用部门应完成设备的数据备份,删除设备上保存的信息。涉密设备回收
7、时,须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回收设备时,设备管理部门技术支持人员应现场对回收设备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应回收设备全部收回。第七章 设备报废 第二十九条 对超过折旧年限并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由设备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设备报废前,应清除设备数据信息,对硬盘等存储介质进行消磁处理。数据清理时所采用的信息清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第三十一条 涉密设备的报废处理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