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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0137-2018+基层计划生育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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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01372018代替 DB3301/T 26-2009基层计划生育管理规范2018 - 06 - 20 发布2018 - 07 - 20 实施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3301/T 01372018前言本标准代替DB3301/T 26-2009基层计划生育管理规范。本标准与DB3301/T 26-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在前言中修改标准起草单位,由“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替代“杭州市上城区人囗 和计划生育局”;在前言中修改标准起草人;在正文中修改标准适用范围;在正文中增加2规范性引用文件;在

2、正文中术语和定义章中删除“2.7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定义;修改“3.2社区计划生育组织”,“3.3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组织”条款内容;删除4.3.4条款内容;修改5.1条款标题,“基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更改为“基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修改5.1.1.2条款内容,删除5.1.1.3,5.1.1.4条款内容,并修改5.1章节结构,合并5.1.1, 5.1.2,5.1.3条款内容;修改5.3.1.1条款内容,删除5.3.1.2条款内容;将5.3.2避孕药具管理内容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 号公布)内容执行;删除5.3.3孕环情监测条款内容;修改5.3.4.1

3、.1随访对象内容;删除“5.3.4.2随访内容和要求”内容;修改5.4.1标题,“统计报表和分析”更改为“统计报表”;修改5.4.1.1条款内容,删除5.4.1.2条款内容;修改5.4.2章节结构,合并5.4.2.15.4.2.4条款内容;修改5.4.4章节结构,合并5.4.4.15.4.4.6条款内容;修改5.4.5.1条款内容,删除5.4.5.2条款内容;删除5.5.1.2条款内容,调整5.5.1.5条款内容;将5.5.2条款内容更改为“外出人口计划生育的管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内容执行”;将5.6标题更改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修改5.6内容,合并

4、5.6.15.6.3条款内容;增加5.6.1内容,增加内容为“应当有统一的协会名称和标识”;删除6.1,6.2标题,并修改其条款内容;在附录A中删除A.3、A.3.1、A.3.3内容;删除附录B内容。本标准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秀芬、陈永权、李晖、方秋萍、杨艳萍。 本标准于200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1次修订。IDB3301/T 01372018基层计划生育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杭州市上城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架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目标管理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

5、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57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改)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基层是指本辖区内街道、社区和企事业单位。3.2 社会抚养费是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一项补偿性 费用。3.3 流动人口是指1849周岁跨县

6、市区外出,异地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上,并以务工、经商或生育为目的的人员。3.4 育龄妇女年龄在1549周岁,处于生育旺盛期的妇女。3.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 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3.6 计划生育随访是指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有婚育行为的育龄妇女和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等服务对象,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4 组织架构4.1 街道计划生育组织7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街道计划生

7、育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设 立计划生育科,有适应从事计划生育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并有效开展工作。4.2 社区计划生育组织社区居委会设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由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委员会主任,成员由社区居委会各委员、警务室人员、辖区内物业(小区)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社区计生委员由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区工作站应配有1名以上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2000人口以上的大社区应配备2名以上计划生育服务员。同时建立由居民小组组长、楼(院)长、单元组长构成的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成立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并有效开展工作。4.3 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组织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或企业法人代表负责

8、制。大中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设立计划生 育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小型企事业和其他组织单位可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职工100人以上或女职工5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民营企业)建议设立协会组织,50人以下企业可以单独 或联合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5 管理职责5.1 街道计划生育职责5.1.1 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街道、社区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依托社区组织和 服务网络,开展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5.1.2 与辖区内社区和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指导、监督、检查社区和单位的计划生育 各项工作落实,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治理。5.1.3 建立

9、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系统,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上报 和交流工作。5.1.4 组织并指导社区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5.1.5 负责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普及、避孕药具的供应管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随访咨询和出生缺陷预防宣传发动工作。5.1.6 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负责生育证明的审核发放,协助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落实奖励扶 助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注 1:社会抚养费征收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内容执行。5.1.7 负责对基层协管员和社区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的计划生育培训指导工作,

10、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通 报和交换制度,落实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内容执行。5.1.8 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落实协会“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职能。5.2 社区计划生育职责5.2.1 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和居民自治章程,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5.2.2 掌握、核实和上报社区内育龄人群的相关信息。5.2.3 协助街道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资料收集和核实工作。5.2.4 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组织辖区单位和协会会员,开展各项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11、活动。5.2.5 掌握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纳入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5.2.6 指导和帮助育龄群众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随访服务,做 好出生缺陷预防的宣传发动工作。5.3 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职责5.3.1 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支持协助和参与街道、社区计划生 育协会服务活动。5.3.2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落实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奖 励和优惠等有关政策。5.3.3 与街道共同做好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补救措施落实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5.3.4 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招用外来人员时查验流动

12、人口婚育证明,签订计生合同,并纳入 在职人员同样的管理和服务。6 主要管理内容6.1 基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6.1.1 组织学习人口理论。6.1.2 开展计划生育主题日宣传活动,制作宣传品,有针对性地向居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提高育龄 群众计划生育知识知晓率。6.1.3 利用人口学校、黑板报、橱窗、横幅等宣传形式,搞好计划生育宣传。6.2 基层计划生育监督管理要求6.2.1 监督管理人员应持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上岗规范,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 任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6.2.2 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行政征收案件做到主体、行为、内容、程序、文书五规范。6.2.3 建立完善基层计

13、划生育监督管理政务公开制。6.2.4 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信访处理和举报受理制度。6.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6.3.1 计生卫生服务室管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点,为群众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6.3.2 避孕药具管理避孕药具管理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内容执行。6.3.3 计划生育随访服务6.3.3.1 随访对象6.3.3.1.1 街道随访对象以放置节育环、结扎、人工流产、中期引产的重点对象为主。6.3.3.1.2 社区随访对象以当年新婚、怀孕、生育和使用避孕药具对象为主。6.4 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管理6.4.1 统计报表社

14、区每月及时将上月报表上报,街道计生科录入育龄妇女信息库,每季上报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所有人口计生统计报表均需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6.4.2 统计信息收集核对及上报要求对民政、卫生、公安通报的初婚、怀孕、出生信息及时进行核对并上报。6.4.3 统计信息资料归档保管街道计生科应利用育龄妇女信息库每月生成常规报表并存档。统计报表、档案资料和各类登记表应 长期保管,不得遗失、销毁。基层各单位应按附录A的要求,保管档案资料。6.4.4 育龄妇女的信息管理对新进入育龄期、婚姻变动、怀孕、生养、避孕、退出育龄期的妇女,经社区核实信息补充完整后 录入系统并进行日常数据库维护。6.4.

15、5 统计信息质量检查6.4.5.1 街道计生科应经常对所属各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统计质量进行检查,对有疑问的数据及时进 行查核纠正。配合上级做好各种计划生育工作记录,统计质量调查、考核工作。6.4.5.2 基层各单位应按附录 A 的要求,配合上级做好各种计划生育工作记录,统计质量调查、考核工作。6.5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6.5.1 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6.5.1.1 对外来流动人口进行登记、管理、宣传和服务。6.5.1.2 做好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的联合稽查工作。6.5.1.3 依托信息网络,做好流动人口的信息反馈和提交工作。6.5.1.4 对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6、避孕药具、妇幼保健、出生缺陷防 控、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流动人口均等化。6.5.2 外出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外出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内容执行。6.6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6.6.1 建立计生协会组织机构和网络,推行居民自治。按规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应当有统一的协会 名称和标识。6.6.2 开展项目工作,提供有关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方面的宣传教育,深化生产、生育、生活服务。组 织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重点帮扶、救助活动。6.6.3 配合各级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7 目标管理考核7.1 目标管理按上城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评估意见落实

17、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目标管理考 核体系。将本规范各项规定的落实和执行列入年终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7.2 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实行街道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评估。附 录 A(规范性附录)计划生育工作记录要求A.1 街道工作记录A.1.1 存档资料办理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相关资料、夫妻生育情况自愿声明书、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 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上述资料永久保存。以下工作台账资料保存10年。A.1.2 工作资料A.1.2.1 行政办证A.1.2.1.1 办理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发放登记表(一站式平台上利用“查询”功能生成表单形式,每月生成一次存档)A.1.2.1

18、.2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登记表(一站式平台上利用“查询”功能生成表单形式, 每月生成一次存档)A.1.2.1.3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育龄人员情况登记表(街道录入后,挂E家人网,社区打印 存档)A.1.2.2 技术服务A.1.2.2.1 避孕药具请领单(纸质台帐)。A.1.2.2.2 药具收发帐、分配帐(纸质台帐)。A.1.2.2.3 计划生育手术对象随访记录(录入计算机)。A.1.2.2.4 使用药具曾经失败的重点对象随访记录(录入计算机)。A.1.2.3 其他上城区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报销记录表、上城区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记录表、不符法定条 件怀孕证明、浙江省人户分离已婚育龄妇女委托

19、统计管理移交单。A.2 社区工作记录A.2.1 存档资料浙江省人户分离已婚育龄妇女委托统计管理移交单、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发放登记表(一 站式平台上利用“查询”功能生成表单形式,每月生成一次存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登记 表(一站式平台上利用“查询”功能生成表单形式,每月生成一次存档),上述资料永久保存。以下工 作台账资料保存10年。A.2.2 工作资料A.2.2.1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A.2.2.1.1 外来育龄妇女情况登记册。A.2.2.1.2 办理暂住证人员:由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或公安办理暂住证系统导出基本信息后,社区干部核实计生相关信息后,再录入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A.2.2.1.

20、3 沿街店面务工人员:由社区干部核实计生相关信息后,填写登记表,并按单位登记。A.2.2.2 统计工作每月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告单。A.2.2.3 技术服务资料A.2.2.3.1 避孕药具请领单(纸质台帐)A.2.2.3.2 免费避孕药具领取证发放登记(纸质台帐)A.2.2.3.3 免费避孕药具供应点收发记录本(纸质台帐)A.2.2.3.4 当年新婚、怀孕、生育、措施变更随访记录(e家人)A.2.2.3.5 特殊人群使用避孕药具随访记录(e家人)A.2.2.4 宣传活动和协会工作记录(e家人)A.3 流动人口管理A.3.1 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合同(或用工合同中含有计划生育内容)。A.3.2 外来人员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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