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通用 9 篇)【篇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技术负责人;(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事宜;(六)每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2、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负责管控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九)建立健全本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属于高危生产经营位的,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十二)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十三)加强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
3、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特殊作业管理;(十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十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十六)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 24 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十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篇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一)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工作履行安全
4、生产“一岗双责”,组织分管部门、车间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检查;(三)组织落实分管领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分管领域的较大风险进行管控,并监督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四)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本单位构成重大风险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五)组织审核年度安全投入资金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六)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职责分工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
5、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六)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八)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
6、为;(九)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十)制定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监管;(十一)对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现场作业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十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并监督实施;(十三)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十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篇 3】企业安全生产主
7、体责任清单 各辖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明晰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现予印发,请督促本地区、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相关法定责任。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 年 10 月 10 日 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号 责任 名称 责任内容 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
8、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由主要负责人负责。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
9、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
10、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5.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6.从业人员在 100 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1、 1.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拟定。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3)
12、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3.根据本生产经营单位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1.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13、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3.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每年组织再教育和培训。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6.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
14、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7.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 1.由主要负责人保证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及有效实施。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3.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
15、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3.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
16、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6.主要负责人应督查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
17、演练。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5.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18、三同时”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5.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
19、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开展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一 加强相关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
20、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二 履行风险告知和教育、督促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公告卡,分别标明本生产经营单位、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落实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三 险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
21、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四 严格管理危险物品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3.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
22、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五 设备、工艺符合安全规定 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
23、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在役设备、现有工艺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安全。六 相关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
24、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七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符合要求的出口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八 职业健康及劳动防护用品配置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主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特殊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25、定。【篇 4】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制度的条文只是提出了行为的规范、操作的要求,即规定“怎么做“,而“为什么要这么做”,一般是不可能在条文中作详细的解释。要把一件事做得好,那就必须使做事的人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做,从而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制度颁布后,必须要进行相应的教育解释工作,使职工明白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制度,从而避免消极态度、抵触能情绪,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对于操作规程更要辅以一定的培训,对操作要领、安全要求作出详细的解说,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什么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系列为了保障安全生产而制定的条文。它建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控制风险,将危害降到最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可以依据风险制定,大
26、家知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有哪些吗?1、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制度 2、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7、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危险源管理制度 12、考勤制度 13、请销假制度 14、全员培训制度 15、交接班制度 16、安全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篇 5】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二、建立安
27、全生产责任制度 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28、(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
29、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 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30、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5.从业人员在 100 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应当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人数偏
31、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三同时”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
32、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八、依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
33、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监总局令 16 号第十条 3.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安监总局令 16 号第十六条 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34、报告。安监总局令 16 号第十四条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九、落实对相关各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
35、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十、履行向从业人员告知和教育、督促义务 1.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2.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十一、落实危险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36、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2.八大危险作业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注: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十二、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3.企业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安全
37、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5.企业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6.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
38、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9.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2)3 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 1 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
39、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 号第一条第一款 10.危化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3 年以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3)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 号第一条第二款 11.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
40、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 5 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作业岗位操作的从业经历;(2)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 号第一条第三款 十三、严格管理危险物品 1.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2.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
41、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燃气、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应当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5.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易燃易爆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6.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应当接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
42、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法条第三十七 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十四、设备、工艺符合安全规定 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企业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
43、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3.企业不得使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4.企业应当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在役设备、现有工艺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5.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安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十五、相关场所设
44、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 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十六、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符合要求的出口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配置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十八、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45、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每年至少组织演练 1 次。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4.其他企业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 5.必须在险情
46、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当地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篇 6】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总书记强调指出,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制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如下:一、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1.压紧压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第
47、一责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亲自推动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经常深入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每年至少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职工、股东监督。加强对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2.坚持依法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和许可,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主动获取并严格执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
48、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及时淘汰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及工艺。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或发生事故可能影响公众安全健康的高危行业企业,应建立与公众沟通的交流机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3.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
49、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4.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设备维修保养、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保险、应急演练、事故救援等安全生产支出。高危行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其他企业应积极投保。5.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标准化创建等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例会、例检、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50、和操作规程,落实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确保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工作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二、严格落实全员岗位责任 6.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内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制定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细化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生产车间、班组、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文化阵地向-线班组和工作现场延伸,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意识。7.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培训规定要求,采取“送出去学、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