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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2概要.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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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回顾,1,:简述,宋刑统,体例上的变化。,(,1,),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共,30,卷,,12,篇,,502,条。,(,2,)宋刑统沿袭了唐,大中刑律统类,首创分门的传统,,在每篇之下又分若干门,,12,篇共分,213,门。,(,3,),宋刑统,收录了五代间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了,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4,),宋刑统,删去,唐律疏义,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字。,(,5,),宋刑统,在刑制上,增设了“折杖法”,即除死刑外,其他刑均可折杖行刑。,回顾,2,:简述宋代的主要法律形式。,1.,律,:即,宋刑统,2.,编敕,:,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编敕,是将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过程。,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3.,条法事类,:南宋,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4.,例,:南宋时还有编例,以补充律敕,以例断案有所发展。敕、例的广泛应用是导致宋代法制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本讲主要内容:,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第二节 辽金两代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第三节 元代法律制度,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一)行政法律规范,1.,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1,),中书,宋代最高行政机关:中书门下,简称中书。,取旨、审议、施行三权尽归中书省。,“中书门下平章事”行宰相事。,有权对下级发布命令;下级直接向其汇报工作。,宰相,实权一分为三:,军权,划归枢密院,,财权,给三司使,,行政权,因奏请皇帝而大受限制。反衬出皇权的加强。,(,2,),枢密院,最高军事行政机关。长官为枢密使,下设副使、知枢密院事等。,有发兵权。掌兵权分属三衙: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宋宁宗时,以宰相兼枢密使成定制。,长官为当然的副宰相。,中书、枢密院号称“,二府,”,互相牵制,便于皇帝分别控制。弊端:“所言两不相知,以故多成疑贰”,影响军务的统一执行与相互配合。,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一)行政法律规范,1.,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3,),三司,盐铁、度支、户部,三司为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长官为三司使、副使,地位待遇与二府长官同,被称为计相。,2.,中央监察与司法机关,沿唐制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下分台院、殿院、察院,门下省设谏院。谏官是分数门下、中书的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中央司法机关初为大理寺与刑部,太宗时在宫中增设审刑院。元丰改制恢复大理寺、刑部旧制。,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一)行政法律规范,3.,地方政权机构及其与中央的关系,宋初地方分,州,、,县,两级,后又于州上设,路,。路的权力一分为四,称帅司(经略安抚使)、宪司(提点刑狱使)、漕司(转运使)和仓司(提举常平使),分管一路军政、司法、财赋与边防,以及监察、赈灾或专卖等政务。四司之间互不隶属,彼此监督,直接对皇帝负责。,宪、漕、仓,“监司巡检”制。,有宋一代,地方官任免由皇帝直接控制,且将州县的行政权、财权、司法权尽收朝廷。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4.,职官的管理与任用,5.,两宋行政律法的特点,皇帝君权的集中与臣僚事权的分割,“异论相搅”的用人原则,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二)刑事法律规范,1.刑事政策,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限制适用“请”、“减”、“当”、“赎”法,增加附加刑、扩大奏请敕裁的范围以减少死刑的适用,肆行“恩宥”:大赦、曲赦、德音,统称贷雪,2.刑法打击的主要对象,“十恶”、“四杀(劫杀、谋杀、故杀、斗杀)”,严惩贪墨之罪,重惩强盗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重法地法,:统治者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日益加重。这方面的一系列法律称为,重法地法,。,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略、盗窃罪的镇压。凡犯有,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惩处。,严治传习“妖术”、“妖教”罪和“妖言惑众”罪。,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二)刑事法律规范,3.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配役刑,:源于隋唐的流配刑。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等刑差太大,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凌迟,:始于五代,是碎而割之,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管置,:指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可能创于北宋中期,类似于当今的管制刑,主要适用于被除名、勒停(勒令停职)的官吏。,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1.,所有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规定印契(红契)制度及税契制度,即用官府加盖红印的契据确认土地所有权,以收取契约税的形式保护土地交易的合法性。,物权、典权: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的转移,包括租佃、典、押等形式,规定要书面立契并向官府纳税,取得官府承认。,典权。严禁“一物两典”,违者“准盗论”。在典卖活动中以法律维护家长的特权。,2.,债法与契约关系的发展,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都须订立书面契约。,绝卖为一般买卖。,“活卖”又称典卖,即通过让度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3.婚姻法规,婚龄:男,15,岁,女,13,岁。违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出“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例如: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妻擅走徒,3,年,因改嫁者流,3000,里,妾各减一等”。(,07,年考,),4.继承法规,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07,年考,),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绝户立继承人,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5.,禁榷律法,禁榷(专卖)范围有所扩大,除传统的盐、酒、茶外,矾、铁、煤等均列为禁榷物种。,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四、宋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1.,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内设左断刑、右治狱。将“审”、“判”分开,审讯归断司,用法归议司。,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神宗改制后审刑院并入刑部,审刑院,: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2.,地方司法机构,各路设提点刑狱司,是为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地方死刑案一般由州一级审判,上报路一级转送刑部复核,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四、宋代司法制度,(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1.,宋代皇帝多亲自断案,2.,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翻异别勘,”:因犯人翻供,所关情节重大,一般换法官审理,称“,别推,”,;,若换司法机关审理,则叫“,别移,”。,3.,宋代对民事诉讼定有明确的时效规定,称“,务限法,”,。,(三)审判监督制度的特点,1.,扩大御史台司法职能,太宗时曾设御史台推勘官,分赴地方审理大案。,2.,提刑司监督州县司法,为后世巡按制渊源。,3.,专门规定有平反冤案及错判案件的“理雪制度”与“推勘院”,第二节 辽金两代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一、辽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一)辽代法制沿革,辽太祖时诏令制定法律而编成最早一部法典,决狱法,,奉行“以国法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分治制度,重熙新定条制,(二)辽代法制的特点,:反映了民族压迫和民族传统,二、金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一)金代法制沿革,:,皇统新制,大定重修制条,(二)金代法制的特点,民族压迫政策,司法中留有许多民族传统刑罚手段,第三节 元代法律制度,一、元代法制沿革及特点,(一)元代主要的法律,1.,至元新格,:元代首部成文法典,2.,风宪宏纲,:格例条画有关风纪者类集成书,3.,大元通制,:仿唐、宋旧律篇目,修订而成,其内容由诏制、条格、断例组成,也成为元代基本的法律形式。,4.,元典章,5.,至正条格,(二)元代的基本法律形式,1.,条格:是由皇帝亲自裁定或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官府的政令,主要有关民事、行政、财政,2.,断例:经皇帝或司法官员所判案件的成例,多属刑事法规,以临时颁发的政令和以判例为主,与划一的法规时相差异,使其法律内容很不规范。元代司法主要依此,第三节 元代法律制度,二、元代法律的主要内容特点,(一)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二)定罪量刑上的民族差别,(三)维护僧侣特权和农奴制残余,(四)特殊的刑罚制度,1.将隋唐以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七为尾数,。,2.刑罚适用中多带有民族传统内容,。,第三节 元代法律制度,三、元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的变化,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及冤、疑案的复审和死刑复核、录囚等职。,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案件,成为蒙古王公垄断的中央审判机构。,御史台实为中央分立的司法监督与审判机关。,宣政院是宗教管理和宗教审判的最高专门机关,官员由僧侣担任。地方各路设行宣政院,形成了一个宗教与世俗权力并行的特殊司法体系。,(二)诉讼制度的特点,确立诉讼官吏亲嫌回避的法律,并明文禁止审判官吏私自抄没人家,摘录私书以文致人罪。,规定有代诉制度,民事案件当事人一般不予收押。,思考题:,1.,简述宋代折杖法的主要内容。,2.,简述元代的“四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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