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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1337-2023河湖水库清淤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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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3.02033CCS P 55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13372023河湖水库清淤技术规程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dredging of rivers and lakes2023 - 11 - 14 发布2023 - 12 - 14 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3/T 13372023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3 4.1 清淤工作阶段和内容3 4.2 清淤与处置3 4.3 轮疏机制4 5 调查、测量、勘察和检测4 5.1 一般规定4 5.2 调查4 5.3 测量5 5.4 勘察5 5.5

2、检测6 6 淤泥分类与环境质量6 6.1 淤泥分类6 6.2 环境质量6 7 清淤方式8 7.1 基本原则8 7.2 清淤规模8 7.3 清淤方式类型9 7.4 清淤方式选择9 7.5 清淤时间和空间安排9 7.6 清淤施工安全要求10 8 淤泥处置10 8.1 减量化处理10 8.2 无害化处理10 8.3 资源化利用10 8.4 填埋11 9 环保与安全11 9.1 堆场安全要求11 9.2 余水排放11 9.3 施工环境保护12 9.4 环境监测要求12 10 工程计量12 10.1 一般规定12 10.2 方量计算12 I 10.3 计量换算13 11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17 11.1

3、项目划分17 11.2 质量检验与评定17 12 工程验收17 12.1 验收要求17 12.2 工程验收内容18 12.3 验收资料18 附 录 A (资料性) 淤泥状态分类19 附 录 B (资料性) 河湖水库主要清淤方式、优缺点和适用条件20 附 录 C (资料性) 河湖水库淤泥减量化处理主要方式、机理、特点和适用条件22 附 录 D (资料性) 河湖水库淤泥无害化处理主要方式、机理、特点和适用条件23 附 录 E (资料性) 河湖水库淤泥资源化利用主要方式、基本要求和适用条件24 附 录 F (规范性) 各类清淤设备最大允许超宽、超深值25 附 录 G (规范性) 清淤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4、表26 II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钱塘江流域中心、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省海洋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宁波高新区围海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根泉、吴文华、孙蕾蕾、张超杰、鲍玲、史燕南、黄海珍、王长智、王卫平、王立文、李庆孟、

5、洪春来、江晓益、俞元洪、罗显文、翁浩轩、陈通、吴雄伟、徐栋。 III DB33/T 13372023河湖水库清淤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湖水库淤泥的勘察与分类、清淤与处置、计量与验收等主要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池塘等工程性清淤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

6、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50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5012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CJ/T 31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CJ/T 340 绿化种植土壤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299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SL 17 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 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7、标准。3.1淤 泥 sludge长期静水或缓慢流水环境中在河湖水库等水体底部沉积形成的泥状土层,土层颗粒组成以粘粒和粉粒为主。淤泥状态分类见附录 A。 3.2清淤工程 sludge dredging为恢复防洪排涝、供水灌溉、航运等水体功能或实现水环境改善目的,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将淤泥清除至水域外,并对淤泥进行科学合理处置的工程项目。1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3.3排水作业 dry water desilting采取临时围堰等挡水措施将清淤范围与其他水域隔开,排除围堰内水体进行清淤的作业方法,包括湿土挖掘和水力冲挖等。3.4带水作业 underwater de

8、silting在清淤区域不排水或部分排水的情况下,利用清淤机械在水面上进行清淤的作业方法,包括普通绞吸式、环保绞吸式、斗轮式、链斗式、抓斗式、铲斗式、气力泵式等。3.5淤泥处置 sludge disposal根据淤泥的理化、生物特性和污染程度进行科学处理和合理利用的综合过程,包括对淤泥进行干化或固化、无害化、稳定化处理以及在处理的基础上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合理填埋等。3.6稳定化 stabilization将淤泥中有害物质转变为低溶解性、低迁移性的物质,以降低淤泥对环境的影响。3.7固化处理 curing process为提高淤泥土体强度和承载力,改善其变形特性或渗透特性,或稳定污染物质而采取的

9、一种处理方式,一般采用固化剂(材料)进行加固处理。3.8机械脱水 mechanical dehydration采用离心机、压滤机等机械设备,对土体进行高速旋转、挤压等措施,促使淤泥中大部分水体和土颗粒分离,使得淤泥体积大幅度减少的强制脱水方式。3.9真空预压脱水 vacuum preloading dehydration根据土体能够渗透排水并固结的物理原理,采用减少排水距离,施加真空荷载加速排出土体中大部分自由水的一种排水方式。3.10电渗脱水 electroosmosis dehydration通过在淤泥中插入阴、阳电极并通以直流电,在电场作用下,自由水及部分弱结合水产生电渗流从阳极流向阴极

10、,并经阴极排出,从而快速降低含水率的排水方法。3.11堆 肥 composting通过堆积淤泥,必要时增加有机质原料,利用多种微生物的代谢作用,将淤泥中动植物有机残体分解并矿质化和腐殖化,使各种复杂的有机态的养分,转化为可溶性养分和腐殖质,同时利用堆积时所产生的高温(60 70 )来杀死淤泥中的病菌、虫卵和杂草种子,达到无害化的处置过程。 来源:CJJ 1312009,2.0.2,有修改 3.12建材利用 building materials utilization经处理后的淤泥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砖、制轻质骨料等的利用方式。3.13农业利用 agricultural utilization

11、2 经处理后的淤泥或淤泥制品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材料、基质、营养土、种植土,用于农林作物的利用方式。3.14填 埋 landfill对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高的淤泥经脱水后,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场地进行填埋,使有害物质得到有效控制,减少二次环境污染的过程,主要包括卫生填埋和安全填埋。 来源:GB/T 234842009,2.7,有修改 3.15清淤工程量 dredging amount按设计要求完成的水下淤泥自然方量。3.16处置工程量 resource utilization amount完成淤泥无害化、稳定化和减量化等处理后进行消纳和利用的方量。3.17水下自然方 underwater nat

12、ural amount水下自然沉积的原状淤积方量,可按清淤前、后测图计算得到。3.18含水率 moisture content3.19功能性清淤 functional desilting以恢复水域防洪排涝、交通航运、灌溉、供水等功能为主要目标的清淤。3.20环境性清淤 environmental dredging以清除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营养物质等可能污染水质的物质,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的清淤。4 总体要求4.1 清淤工作阶段和内容河湖水库清淤按照实施过程,分为以下工作阶段:a) 淤泥勘测:对淤泥进行调查、测量、勘察和检测,并根据检测指标进行淤泥分类; b) 工程设计:根据清淤目的,合理

13、确定清淤规模和范围。对清淤方式和处置方案进行研究和技术经济比较,评估对环境的影响,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设计方案,明确技术和验收要求; c) 施工与验收:根据确定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对工程量进行计量,按照程序和规定开展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 d) 后评价:完工验收后,根据运行期检测和监测成果,评估清淤成效,提出合理的清淤轮疏机制。 4.2 清淤与处置清淤与处置应满足下列要求:3 淤泥单位土体中水的质量与固体颗粒(干土)质量之比。a) 清淤应明确清淤目的,选择确定科学合理的清淤方式和清淤规模,避免清淤过度。功能性清淤, 应以恢复或满足水域原有设计断面、面积和容量为要求;环境性清淤,应以清除可能造成

14、水质污染的淤泥为主,减少淤泥中物质释放对水质的影响; b) 清淤方式要因地制宜、经济合理、环境保护、科学有序,宜安排在非汛期施工,且不应影响河湖水库工程的安全; c) 淤泥处置方式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根据淤泥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确定合理的淤泥处置方式,处理后有害物质仍然超标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d) 淤泥中混有砂石料的,清淤过程中应进行筛分,对砂石的级配和成分进行检测,符合天然建筑材料级配和成分要求的,可作为建筑材料利用;不能作为建筑材料的,可作为回填材料利用; 清淤工程涉及砂石资源开采的,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 4.3 轮疏机制除山区、丘陵区河道外,河湖水库应

15、建立清淤轮疏长效机制,明确清淤轮疏厚度、淤积监测、保障机制等要求。5 调查、测量、勘察和检测5.1 一般规定5.1.1 清淤项目应进行淤泥勘察、测量和检测,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依据。 5.1.2 清淤项目可在规划、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进行调查。直接进行初步设计的清淤项目,相关调查内容可结合淤泥勘测和检测进行。 5.2 调查5.2.1 污染源调查5.2.1.1 污染源调查应查明清淤项目及周边当前和历史上是否存在重大污染事件,对于较大规模的清淤工程宜在项目立项阶段开展污染源调查。5.2.1.2 宜以县域或小流域为单位开展区域性污染源现状调查。5.2.1.3 通过资料查阅、现场踏勘和人员

16、访谈等方式对清淤范围内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通过采样检测判断淤泥污染状况。5.2.1.4 重点排查清淤影响区域的重污染行业,包括电镀、铅蓄电池、电子拆解、化工、制革、印染、造纸和冶炼等工矿企业,确定污染源的污染物种类、污染状况和污染途径等,在污染源调查基础上制定采样布点和检测方案。5.2.2 调查检测方案结合污染源调查情况确定淤泥样品的检测因子,调查中发现有较大环境风险的污染源,应对GB 36600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和特征污染物进行检测,排除重大环境风险隐患。在淤泥样品检测结果超GB 36600中第二类用地管制值的,根据污染源调查的情况,应按照GB 5085和HJ/T 298的规定进

17、一步开展危险污染物鉴别试验。 5.2.3 淤泥环境调查采样5.2.3.1 淤泥环境调查采样宜结合勘察进行,也可单独实施。采集样品为柱状样或浅表层混合样。5.2.3.2 根据污染源调查情况编制淤泥采样布点方案,并结合水域空间分布特征进行点位布设:4 a) 对于河流按照河道流向线性布点,一般要求在河流上、中、下游布点,断面间距不宜大于 1 km, 对于长度小于 1 km 的河道可选取一个断面采样,长度大于 10 km 的河道可采用均分法增加采样断面;对河面宽度小于 100 m 的河道,每个断面设置 1 个采样点,超过 100 m 以上的河道,每个断面至少布设 2 个采样点; b) 对于湖泊和水库采

18、用系统随机布点法,将水域面积通过网格化均分为若干份,在每个网格内设置 1 个采样点,每个水域至少布设 3 个采样点; c) 对于山塘或池塘等小微水体,每个水域布设 2 个采样点。 5.2.4 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区域污染现状、淤泥基本情况、污染源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污染物检测结果分析、清淤工程是否会产生环境污染等。针对调查区域存在一定环境污染的淤泥,需根据调查情况提出重点检测项目,并为设计阶段测量、勘察和检测的重点工作提出建议。5.3 测量5.3.1 平面地形测量5.3.1.1 平面地形测量包括岸上及水下地形测量,其范围应满足设计与施工总体布置需要,精度与比例尺应满足设计、施工阶段工程量计算

19、和验收的要求。5.3.1.2 河道或湖泊岸上测量范围应测至堤岸(脚)外5 m15 m,当考虑施工安全要求,可由设计单位提出适当加大范围;水库或山(池)塘测量范围应测至坝顶高程,并包括相关水工建筑物。初步设计阶段测图比例尺宜为1:1 0001:2 000,可研阶段测图比例尺宜为1:2 0001:5 000。5.3.1.3 为便于清淤工程计量和验收,水库、山塘、湖泊、池塘等块状水域清淤前后宜进行水下地形测量,测图比例尺为1:5001:2 000,施工前后测图比例尺应保持一致。5.3.1.4 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坐标系统宜采用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基准点精度应达到四等以上测量技

20、术标准。5.3.2 断面测量河道在清淤施工前后应进行断面测量,湖泊、水库或山(池)塘块状水域宜进行断面测量。断面测量边界覆盖清淤水域范围。初步设计阶段横断面测量间距宜为100 m200 m,清淤前后横断面测量间距宜取50 m100 m。制图比例尺不低于1:200。 5.3.3 测量成果要求测量完成后,应提交下列资料:a) 测量技术设计书; b) 测量地形图和索引图; c) 控制测量、断面测量成果表; d) 测量断面位置图、纵断面图、横断面图; e) 测量技术总结报告。 5.4 勘察5.4.1 基本要求工程设计阶段应查明淤泥淤积厚度及方量、土质类型,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作为清淤和处置设计、施工

21、、工程计量和验收的依据。5 5.4.2 勘察布置5.4.2.1 地质勘探剖面的布置宜与地形测量横断面相协调。5.4.2.2 勘探点布置规定:河道沿河流方向按100 m200 m布置一个勘探断面(宜与断面测量位置一致),每个断面不少于2个勘探点;湖泊、水库或山(池)塘采用网格化布点按10 000 m240 000 m2为勘察单元 布置1个勘探点,且每个项目不少于6个勘探点。地形起伏大、地貌单元多、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加密断面 或勘探点。5.4.3 勘察方法5.4.3.1 勘察方法的选择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测杆、柱状采样、钻探或者其他方法,也可结合使用。5.4.3.2 测杆法适用于探测规模较小、污染程度

22、较轻且水深不超过3 m水域的淤积厚度。 5.4.3.3 柱状采样法适用于探测淤泥的垂直分布与淤积厚度。5.4.3.4 钻探法适用于探测淤泥和水体底部原状土的垂直分布与淤积厚度。5.4.3.5 其他方法浅地层剖面法、触探法等测量淤泥淤积厚度,可根据工程需要在试验效果可靠的前提下采用。5.4.4 勘察取样要求取样要求如下: a) 样品应有代表性; b) 各勘察孔需按淤泥实际淤积厚度分层取样,并根据污染程度加密取样; c) 样品重量视试验内容确定,一般不少于 1 kg; d) 每个勘察取样孔应保留淤泥原状样品照片。 5.4.5 淤泥的现场描述及鉴别淤泥的现场鉴别可用尺量、目测、手感等方法,以确定土颗

23、粒组成及其特征。现场描述包括土的颜色、气味、状态、湿度、颗粒形状、包含物的成分及分布状况等。5.4.6 勘察成果要求编制成果报告,分析淤泥的物理、化学及生物特性,提出分段、分区、分层淤积范围和分层厚度, 绘制平面图、剖面图。5.5 检测5.5.1 一般规定淤泥检测为淤泥分类提供依据,检测结果纳入勘察成果报告。6 5.5.2 检测内容检测内容包括物理、化学、生物指标,各指标检测方法参照建设、环保和农业相关标准: a) 物理指标:天然密度、天然含水率、土粒比重、颗粒级配、孔隙比、界限含水率等; b) 化学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有毒有害指标。基础指标包括有机质含量、pH、EC、TN 和 TP。有毒有害

24、常见指标包括重金属(八种)、滴滴涕、六六六、苯并a芘,指标限值见表 1;其余指标按污染物性质依据 GB 36600 和 GB 15618 中规定的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价; c) 生物指标:大肠菌值、蛔虫卵死亡率等,指标限值见表 2。 5.5.3 检测数量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物理特性:每区、段、层试验组数不宜少于 6 组,按照 GB 50123 规定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 b) 化学特性:每区、段、层试验组数不少于 2 组; c) 生物特性:每区、段、层试验组数不少于 2 组。 6 淤泥分类与环境质量6.1 淤泥分类根据淤泥中污染物含量和处置要求,将淤泥分为 5 类: a) 类淤泥适用于农

25、用地,熟化和无害化处理后可作为营养土、基质辅料或土壤改良剂等,可用于栽培农作物。淤泥中污染物含量应低于 GB 15618 的最低限值; b) 类淤泥适用于园林绿化,可用于非食用林地、苗木园地、非牧草地、道路边坡绿化等,淤泥中污染物含量应低于 CJ/T 340 中级种植土的最低限值; c) 类淤泥适用于筑堤、市政道路、商业和工业用地回填等,淤泥中污染物含量应低于 GB 36600 中第一类场地风险筛选值; d) 类淤泥适用于制砖、陶粒和水泥熟料添加等建材利用,可按工业炉窑协同处置或其他方式处置,淤泥中污染物含量应低于 GB/T 25031、CJ/T 314 等标准的最低限值; e) 类淤泥为污染

26、物指标超过级的淤泥,环境风险较大,可按工业炉窑协同处置或国家其他规定进行处置。 6.2 环境质量6.2.1 淤泥环境质量按类型对应分为5级。污染物常见指标的分级与限值应符合表1,生物特性指标分级与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6.2.2 污染物常见指标要求清淤前和处置过程中均应进行采样检测分析。根据淤泥污染源调查,可能存在对环境危害较大、毒性较强污染物的,应依据GB 36600和GB 15618的规定增加检测指标。6.2.3 对于重金属环境本底值较高区域,应采集周边场地样品测定相应重金属指标。7 表2 淤泥生物特性指标和限值7 清淤方式7.1 基本原则清淤方式应符合因地制宜、经济合理、环境保护、清淤与

27、处置方式相结合的原则。7.2 清淤规模清淤项目应根据清淤目的,分析确定清淤规模:a) 以防洪排涝、灌溉供水为目的的功能性清淤项目,应根据过水能力和调蓄容量要求确定清淤的深度和范围;以交通航运为目的的功能性清淤项目,以满足交通船只的通行要求确定清淤规模; b) 以水环境改善为目的的环境性清淤项目,应结合水体环境要求,分析淤泥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以及氮磷等营养物质对水质和环境的影响程度,根据污染物质的释放影响和分布情况,分析确定清淤的规模和范围。 8 表1 淤泥有毒有害常见指标和限值序号 强制控制指标 级 级 级 级 级 总量 mg/kg 总量 mg/kg 总量 mg/kg 总量 mg/kg 总量

28、 mg/kg 1 总镉 0.3 0.6 20 20 指标超过 级的均为 级 2 总汞 0.5 0.6 5 5 3 总砷 20 20 20 75 4 总铅 70 200 300 300 5 总铬 150 150 1 000 1 000 6 总铜 50 150 1 500 1 500 7 总镍 50 50 150 200 8 总锌 200 250 4 000 4 000 9 滴滴涕总量 0.10 2.0 2.0 21 10 苯并a芘 0.55 0.55 0.55 5.50 11 六六六总量 0.10 1.03 1.03 10.30 序号 强制控制指标 级 级 级 级 级 1 大肠菌值 0.10 0

29、.01 0.01 0.01 2 蛔虫卵死亡率% 95 95 95 95 注:表中数值为下限值。 7.3 清淤方式类型清淤方式分为排水作业和带水作业两种类型。排水作业包括挖掘机开挖和水力冲挖,带水作业包括绞吸式、抓斗式、铲斗式、斗轮式、链斗式、气力泵式、环保绞吸式等。宜结合当地实际和处置需求, 从质量要求、环境条件、工程造价、施工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清淤方式,见附录B。 7.4 清淤方式选择7.4.1 河道清淤河道宜根据以下因素选择清淤方式: a) 一般河道,可采用挖掘机开挖或水力冲挖等断流排水作业方式。水力冲挖距离一般不超过 800 m,泥浆浓度一般为 15%20%,堆场容量应满

30、足设计要求; b) 不能断流的重要和骨干河道,宜采用绞吸式清淤;当受到跨河桥梁高度限制,绞吸式挖泥船难以进出或者进出成本较高时,可采用抓斗式或铲斗式清淤施工方式;当工程量较大,水深条件具备时,也可采用斗轮式和链斗式施工方式; c) 两岸房屋密集或有重要设施的河段,宜采用带水作业方式; d) 饮用水保护区河道必须采用环保清淤方式,可采用环保绞吸式、气力泵式等,以最大限度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7.4.2 湖泊和池塘清淤湖泊和池塘宜根据以下因素选择清淤方式:a) 小型湖泊和池塘,宜采用排水作业方式; b) 重要湖泊或水域开阔且具备水深条件的湖泊,宜采用绞吸式清淤,绞吸式难以到达的局部区域, 采用抓斗式

31、或铲斗式挖泥船施工。当工程量较大,水深条件具备时,也可采用斗轮式和链斗式施工; c) 周围房屋密集或有重要设施的,宜采用带水作业的施工方式。 7.4.3 山塘和水库清淤山塘和水库宜根据以下因素选择清淤方式: a) 小型水库和山塘根据实际条件和需要可灵活选用排水或带水作业方式; b) 大中型水库宜采用带水作业方式; c) 带水作业宜采用环保绞吸式。水深超过 30 m 时,可采用气力泵式。 7.5 清淤时间和空间安排7.5.1 清淤时间安排清淤时间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a) 宜安排在非汛期施工,以减少对水域防洪排涝功能和环境的影响; b) 在不影响防洪排涝及其他功能的前提下,可安排在汛期施工,但应采

32、取安全度汛措施和对环境保护的应急措施。 7.5.2 清淤空间安排清淤空间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a) 水流流速和水位变幅较大的山丘区河道,应先上游再下游、先支流再干流; 9 b) 其他水域清淤不受上述要求约束。 7.6 清淤施工安全要求清淤施工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a) 清淤施工严格按照设计边坡和高程进行施工,施工前应复核边坡稳定和周围构筑物的安全,尤其是排水作业水域; b) 排水作业河道宜分段排水、分段施工、分段验收、分段通水,降低岸坡滑坡风险; c) 软土地基水域清淤施工过程中应布置安全监测设施,加强过程监测和巡查,预备应急措施,确保岸坡和施工区周边建筑物稳定。 8 淤泥处置8.1 减量化处理应

33、采取脱水干化处理措施降低淤泥的含水率和体积,包括自然干化(自然排水固结和晾晒)、真空预压脱水、机械脱水(压滤式、离心式)、电渗脱水、土工管袋脱水等,应根据实际情况比选(见附录C)。 8.2 无害化处理应消除淤泥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与危害,采取有效措施杀灭淤泥中的病原菌和降低超标重金属、无机与有机污染物的污染风险。 对于重金属污染淤泥可采用固化/稳定化、卫生填埋或高温烧结等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有机污染物超标的淤泥可采用化学氧化/还原、热脱附或水泥窑等进行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处置技术方案进行比选(见附录 D)。 8.3 资源化利用8.3.1 淤泥资源化利用类型淤泥资源化利用包括农业利用

34、、绿化利用、回填利用、建材利用和其他利用(见附录 E)。回填利用包括围垦区、低洼地、公园、绿化带和开发区等场地回填,堤防、隔堤和低等级公路、临时道路等堤、路填筑;建材利用包括制砖、制陶和水泥掺料等;其他利用包括制作生物碳等。8.3.2 淤泥利用环境质量要求8.3.2.1 淤泥污染物检测指标限值满足淤泥环境质量级、级和级的,可优先考虑回填利用, 级可考虑农业利用和绿化利用,级可考虑绿化利用。8.3.2.2 淤泥污染物检测指标限值满足淤泥环境质量级和级的,若其重金属污染超标,可采用固化/稳定化、工业炉窑协同处置等技术进行处置与资源化利用;若其有机污染物超标,可采用化学氧化/ 还原、热脱附或水泥窑等

35、技术进行处置后资源化利用;淤泥建材利用所生产的建筑材料须满足国家、地方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的标准。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淤泥,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8.3.2.3 属于级和级类型的淤泥经固化/稳定化处理后,按照 HJ/T 299 制取浸出液,相应的检测结果满足 GB/T 14848 中类标准限值时,可用于筑堤、工业用地回填和建筑材料利用等用途。8.3.3 淤泥资源化利用技术要求8.3.3.1 农业利用10 对于农业利用的淤泥污染物指标限值应满足淤泥环境质量级要求,经堆肥和熟化处理及土壤改良措施后,可以基质、腐殖土、营养土等用于农用地。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农用地,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

36、要求。8.3.3.2 绿化利用用于绿化利用的淤泥污染物指标限值应满足淤泥环境质量级要求,经脱水干化后的淤泥经适当土壤改良后可作为栽培介质土、土壤改良剂等用于非食用林地、苗木园地、非牧草地、道路边坡绿化等。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绿化利用,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要求。8.3.3.3 回填利用用于回填土的淤泥污染物指标限值应满足淤泥环境质量级要求,经脱水干化后的淤泥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用于河道堤坝加固,以及周边市政道路、商业和工业用地回填土等。对回填土有强度要求的, 应采取淤泥固化技术处理。8.3.3.4 建材利用建材利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用于建材利用的淤泥污染物指标限值应满足淤泥环境质量

37、级要求; b) 用于烧结制砖和陶粒时,淤泥含水率不超过 65%。经工艺优化后,淤泥掺量不超过 50%; c) 用于制免烧砖时,污染物指标限值宜满足淤泥环境质量级要求。淤泥含水率宜控制在 50%以下,pH 值在 59 之间; d) 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时,淤泥掺量应按水泥生产技术要求确定。 8.4 填埋对于污染调查和检测有重大环境风险的类淤泥,应按照GB 5085的规定进行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有关规定处置。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填埋或卫生填埋处置,安全填埋应符合GB 18599的有关规定,且淤泥浸出液污染物指标应低于GB/T 14848 中类标准

38、限值;卫生填埋应符合GB 16889的有关规定。 9 环保与安全9.1 堆场安全要求堆场满足SL 17环保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a) 堆场周围必须设置足够的安全拦挡设施,布置安全警示标识标牌,非相关人员不应进入堆场区, 人群密集区要加强巡查和维护; b) 堆场周边要做好排水,及时排除暴雨洪水,以免影响围堰安全; c) 堆场围堰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不利的荷载条件,确保围堰及周围建筑物安全。运行时间超过一年以上、高度超过 5 m 的围堰,其建筑物级别不应低于 4 级; d) 堆场围堰应布置安全监测设施,加强安全监测和安全巡视; e) 堆场应妥善考虑交通和抢险要求,统筹规划抢险道路。 9.2

39、余水排放9.2.1 余水排放应根据周边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的要求,参考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控制。9.2.2 当地没有特别规定的,余水排放应符合GB 189182002中一级A的排放规定。11 9.3 施工环境保护9.3.1 清淤工程施工优先考虑环境风险低、经济合理的清淤与处置方案。9.3.2 车辆外运时,淤泥含水率宜降低至65%以下。9.3.3 车辆运输时,车辆应密封、不渗漏,在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不应带泥行驶,不应沿途泄露。9.3.4 车辆转运过程执行联单跟踪责任制,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淤泥处置台账和相关应急处置预案等管理制度,并对处置后的淤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

40、9.3.5 大型淤泥堆场场址选择应符合土地、环保等相关规范要求,场地应进行防渗处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基本农田周边,以及地下水位较高区域不宜设置淤泥堆场。9.4 环境监测要求9.4.1 加强敏感区水体监测,做好相关记录。9.4.2 堆场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对堆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水(地下水)、气、土壤等环境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每年至少 1 次,施工期间应增加监测频次,并做好相应记录。9.4.3 淤泥进行农业利用、绿化利用和建材利用等资源化利用的,应定期对利用地土壤和相关产品等进行检测,检测指标应符合相关要求。10 工程计量10.1 一般规定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要求:a) 清淤施工前后应进

41、行地形图和断面测量,作为工程计量和工程验收的依据。施工分区、分段完成清淤后,宜在 1 个月内进行测量,对于回淤较大的,宜在施工完成后 10 天内进行测量; b) 施工过程中,清淤工程量可按清淤断面测量进行计量,也可按岸上堆置工程量进行计量后转换成水下自然方。完工后,宜采用清淤断面测量进行计量,同时采用岸上处置后工程量进行复核; c) 计量的范围、精度及数量应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否则视为无效方量; d) 当设计、规范要求与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单位不一致时,体积、重量的换算可参考 10.3; e) 工程计量应采用横断面法或平均高程法。条带状水域应采用横断面法,面状、地形较平坦的水域可采用平均高程

42、法或网格法; f) 工程量宜以体积(m3)计量,并计算至整数位; g) 本规程的计量换算公式适合于饱和土。 10.2 方量计算10.2.1 清淤方量计算清淤方量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设计清淤方量计算,应包括设计断面工程量、计算允许超宽和计算允许超深的工程量。图 1 是清淤工程量计算断面示意图,b、h 应满足附录 F 要求; b) 清淤完工方量的计算,应按完工测图上反映的实际范围和高程,采用横断面法或平均高程法进行计算确定。计算得出的完工方量大于设计方量的数值,除另有规定外,均作为无效方量; c) 设计时预留有施工期间回淤深度的挖槽,其完工方量应以设计方量为准。 12 AadD1:mhH1

43、:m b bch BCAbcd清淤设计断面;ABCD完工时计算断面;b计算允许超宽; h计算允许超深; 1:m设计坡比;h设计清淤深度;H计算深度 图1 清淤工程量计算断面示意图10.2.2 堆场吹填方量计算堆场吹填方量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测量吹填前后堆填场地的地形图进行工程量计算,吹填土地形测量应测至围堰外坡脚以外 5 m15 m。吹填完成后需静置一定时间进行初期水土分离,等表层水排干后进行地形测量。静置时间以设计确定的时间为准,一般不小于 15 天; b) 施工吹填总量应为设计吹填方量与允许超填方量以及地基沉降量之和。设计吹填方量为设计吹填高程与吹填前地面高程之间的方量;允许超填方量为允许超高引起的方量,允许超高不超过0.2 m;吹填期间沉降量根据工程经验或现场试验确定; c) 吹填完工时的方量,应以吹填区内的实测填方为准,并考虑吹填期间的沉降方量。必要时,统一换算到设计、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换算方量; d) 当采用平均高程法或网格法计算时,每个计算单元面积不大于 20 m20 m,地形变化大时,需要进一步加密网格。 10.2.3 脱水方量计算脱水方量为经减量化处理后的方量,与减量化方式有关,方量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有效方量为符合设计与规范精度要求的方量。施工方量应根据设计方量的要求分类、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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