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桃源县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县小型水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小型水库的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常德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调度、利用与保护,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第三条 小型水库实行归口管理。总库容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管理,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理。总库容20万立方米以上
2、、不足300万立方米,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小型水库,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理,也可委托枢纽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管理;未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由乡镇政府管理。总库容不足2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由乡镇政府为主管理,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协助管理。第四条 小型水库的防汛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内小型水库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水库的防汛安全管理实施监督,组织年度小型水库安全管护业务知识培训,落实年度汛前安全大检查,指导编制水库应急度汛方案,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检查报告和维修建议。乡镇政府具体承担辖区内小型水库防汛工作,
3、辖区内每座小型水库明确一名乡镇政府行政责任人和一名技术责任人,具体承担汛期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水库日常管护与防汛责任转换应以设定的汛限水位为依据,达到汛限水位应按县防汛指挥机构要求组织防汛。第五条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职责:(一)负责小型水库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组建专门的管护队伍,建立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特别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二)汛前组织技术人员及安全管护员对所有管辖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及时按程序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处理。(三)编制防洪抢险预案,制定水库运行调度方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逐库设定汛限水位,按程
4、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四) 逐库配备管理站房及水文观测等基本设施,在水库显目位置设立标识汛限水位管理单位,责任人的公示牌,督促安全管护员开展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并确保设施设备完好、环境整洁、运行安全。(五) 落实有饮用水水源功能小型水库不得签订承包养殖合同的有关规定,并依法解除已签订的承包养殖合同,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投)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及投肥养殖等行为。第六条 小型水库管护实行专人专库管护。每座小型水库至少配备1名安全管护员,常年管护水库,安全管护员的聘任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管护工作,确保水库汛期值班管护需要。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
5、管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工作责任心强。 (二) 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完全劳动能力。(三)本人自愿且家住水库附近,未外出务工,有通讯工具。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承担2座以上水库安全管护工作。第八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护任务与要求(一)宣传教育。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库管护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当地气象预报和水雨情,熟知所管护水库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熟悉水库度汛预案。按照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求,做好安全管理知识、山洪地质灾害防御知识、应急抢险预案等宣传工作,帮助水库周转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和躲灾避灾能力。(二)值守巡查。对小型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上下游
6、坝坡脚等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建立管护台帐。汛期(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当库水位低于汛限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1次;当库水位高于汛限水位时,每天应不定时巡查;当遇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水库工程出现较大险情或异常情况时,必须坚持24小时巡查值守;严格执行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下达的水库度汛运用方案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防汛调度命令;当库水位较高且降雨量较大时应及时阻断外引水入库。非汛期(当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周巡查1次以上,并做好记录。在巡查过程中,遇到水库可能溃坝、较大山洪暴发、泥石流等突发重大险情或出现其他非正常情况时,应及时向水库运行管理单
7、位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发现有破坏水库大坝及附属设施或污染水质等行为时应立即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报告。(三) 日常养护。做好堤顶清杂清障,迎、背水坡的杂草和杂木清除、堤坡、雨淋沟平整等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制止水库大坝上种树、种菜、放牧以及在大坝、溢洪道等设施和库区保护范围内占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四) 防汛器材及设施管护。对小型水库配备的砂、卵石、块石等防汛器材及器材“围子”进行管护;对小型水库水文观测及站房等设施进行管护。(五) 灌溉及饮用供水服务。根据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的调度和指挥,及时开闸放水灌溉和关闸蓄水;对被确定为水源保护地及担负饮用水供应的水
8、库,在运行管理单位的指导下,加强水源。第九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年度考核管理由水库所在的乡镇政府组织,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按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与管护有偿服务费挂钩。日常考核根据水库汛期与非汛期管理的不同任务与要求,由县、乡防汛指挥机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水库日常管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集中考核主要围绕安全管护任务落实情况,检查管护业务能力、巡查值守、日常养护、防汛器材及设施设备管护等情况(见附件)。第十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年度考核等效按综合评分的方法确定,其中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各占50%。综合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良,综合评分在75分(含75分)
9、至90分为合格,综合评分75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一条 从2013年起,设立小型水库管护有偿服务专项资金,资金来源由县财政预算定额补助。每年12月31日前,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管护责任考核结果分等核发管护有偿服务费。考核结果为优良的,除按约定发放外,给予一定奖励: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酌情扣减。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管护有偿服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要加强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水利、环保、公安、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工作失误、疏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