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应急预案 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 救助规则 (中国红十字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循人道主义宗旨开展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致力于减轻受伤害者的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联合会)制定的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紧急、恢复重建阶段开展救助工作。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救助需求,向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而产生的最易受损害人群实施无偿救助。 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
2、下,独立自主地开展救助工作,负责管理处分所接收的救灾款物,通过红十字会的组织系统实施受援地区的救助活动。 第五条红十字会在接收使用救助款物和项目时,应与捐赠者定立捐赠协议并明确产权归属,行动中应尊重捐赠者意愿和所定协议,如救助计划和物资分配去向需调整须报上级红十字会批准。 第六条红十字会救助行动应迅速有效,应与传播人道主义相结合。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和变卖救助款物,不许违反采购规定和纪律,不许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者依法惩处。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本辖区内开展募捐活动;在本辖区外的募捐活动,由上级红十字会负责协调。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应成为当地政府
3、救灾组织成员,并明确红十字会在政府救灾计划中的职责。 第十条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体制。除紧急情况外,总会不受理越级上报的救助申请或越级下达工作指令。 第十一条各级红十字会必须配备或明确专人负责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循人道主义宗旨,履行以下主要救助职责: (一)制订救助工作规划,建立与救助工作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征募、培训从事救助活动人员; (二)协助政府组派救护、防疫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三)协助政府进行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 (四)组织灾情考察,决定并实施救助行动计划,同时根据灾情变化,修改正在
4、实施的救助计划和方案; (五)在条件和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协助政府参与灾害与突发事件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六)募集、管理、接收并分发救助款物; (七)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第四章灾害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中国红十字会建立灾害信息网络和报告制度。上报灾害信息必须及时准确。 第十四条灾害信息要与当地政府的灾情统计核对并附有媒体报 道和影视资料。 第十五条灾情报告应分类、分期上报。首期灾情报告应做到及时,不超过48小时,主要内容须包括受灾时间、地点、灾害种类、伤亡情况及急需救济计划;后续报告除首期报告内容外,应包括受灾人口、无家可归人数、房屋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及救助计划变动情况等指标。数字统计应随
5、灾情发展累计上报,为上级红会制定救助计划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上报的灾害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允许虚假瞒报。第十七条灾害和救助信息的对外发布权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五章呼吁与捐助款物管理 第十八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根据灾情和需求决定是否向境外通报灾情或呼吁境外援助。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未经总会同意,不得直接向国外及香港、澳门红十字会,台湾红十字组织和其他救援组织呼吁并寻求捐助,但可以接收国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救助款物。接收情况应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第二十条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款物,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和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可用于灾区恢复重建或转为红十字会备灾
6、之用。 第二十一条对所接收的不适用于救助工作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者和上级红十字会同意后,可进行调剂后用于救助活动。最终使用情况应向上级红十字会和捐赠者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储存、转运、使用救灾物资过程中所产生的附加费用,由受益地区红十字会向同级政府申请补助,亦可同捐赠者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红十字会可从自筹捐款总额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 理费,用于支付救助活动过程中的行政开支,不得逐级重复提取。 第六章物资采购、分发 第二十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应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和灾区需要,制定物资采购分配使用计划。计划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救助物资的采购分发计划应由二人以上专人负责(
7、不包括主管领导)。 第二十六条采购各类物资时要遵循招标法的规定并参照其他有关文件,对竞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原则选定供货单位。 第二十七条参加竞标的供货单位在投标的同时应提供样品。招标方的红十字会要严格审样并封存,以备验收。供货单位确定后,双方应依法签定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八条验收救助物资须二人以上,根据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在加工、运输、分发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应采取退货、返工或换货等措施处理。因质量原因造成损失并情节严重者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对所接收的物资必须及时做好清点登记并迅速分发使用。紧急阶段,按上级要求限时到位。
8、第七章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条各级红十字会的救助活动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者和当地政府指定的国内外审计机构的审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审计结果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级红十字会对救助款物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的文字记录,包括银行汇票、报价单、合同单、付款发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据、受灾群众签收册等,应分级妥善保存并进行自查和分级检查,准备接受审计。 第三十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在接收、处置和采购分发救助款物过程中,应当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则于2001年2月24日开始实施。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