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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早期法律词汇英译研究——以《华英字典》为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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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卷 第 期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年 月 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法治术语翻译与对外法治话语能力建构研究”()作者简介:岳靖峰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语言与翻译董晓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语言与翻译、语言政策与规划中国早期法律词汇英译研究 以华英字典为例岳靖峰 董晓波(南京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 江苏 南京)摘要:华英字典是世界上第一部英汉汉英字典其中较全面地收录了有关早期中国法律的各类中文词汇及其译文 华英字典对法律词汇和概念的呈现与解读为早期中西法律文化间的相互认知和交流碰撞营造了必要的环境但其中也存在不少对中国法律的曲解与误读 字典中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扭曲和

2、失真一方面是由于编译者中文能力的客观限制属于无意的误读另一方面是译者受西方意识形态的控制与操纵所致是一种蓄意的改写它们均会造成法律文化信息传递的不准确不利于中国法律文化“走出去”因此在大力推动中国法律文化走向世界的同时由西人译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典籍及相关著作的时代价值应得到重新评价和定位关键词:马礼逊 华英字典 法律词汇英译 中国法律文化“走出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马礼逊()是西方第一位东渡来华的新教传教士其毕生事业对“世纪西方对于中国的观点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被誉为“传播中国文化的奠基人”和“揭开新一轮西学东渐序幕的第一人”在华期间马礼逊耗时 年编撰了世界上第一部

3、英汉汉英字典 华英字典为中西文明的早期双向认知和交流互动做出了巨大贡献 近年来学界逐渐认识到华英字典在翻译学、传播学、词典学和文学等领域的独特价值并对其展开了针对性研究但华英字典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译介尚未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笔者在知网上的搜索结果显示目前仅有王健和屈文生两位学者尝试对字典中的法律价值进行挖掘王健从“对等”的原则出发对字典中法律语词的选取翻译及法律概念间的双向理解进行了对比考辩 屈文生则考察了字典中所载中文法律词语的类别、译法和传播影响等 然而两位学者的研究均以华英字典中的第二部分即五车韵府为考察对象而未将华英字典中引据最为丰富、释义最为详实的第一部分字典纳入研究范围且上述研究均以

4、中英法律语词的静态对比为重点对字典作者能动性的动态体现鲜有涉及 因此本研究拟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出发对华英字典中所收录的早期中国法律词汇的双语表达进行梳理并尝试揭示其作者在字典编撰过程中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无意性误读及蓄意性改写以期能够在完善该领域研究的系统性的同时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海外传播以及中西法律文明的交流提供借鉴一、华英字典所载中文法律词汇译词分析华英字典中既有对早期中国各种常用法律术语和概念的列举也包括对唐宋明清法典中律文的直接引用可以说马礼逊在字典中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译介是点面结合、系统而全面的 为厘清该字典中法律语词英译的内在逻辑现从刑事法、民事法、程序法三个方面对其中所译介的中国

5、法律内容进行研究(一)刑事法词汇众所周知中国历朝的封建法典基本上都是刑法化的法典通过统一的刑法手段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是中国封建时代的基本思路 这种泛刑化色彩在华英字典所收录的中国传统法律词汇中也得到了相应的体现 现将字典中的部分刑事法词汇归纳至表 以便后续分析表 华英字典中的刑事法词汇翻译举例法律词汇出处英译笞、杖、徒、流、死字典第 页 流三千里字典第 页 徒三年字典第 页 笞五车韵府第 页 杖五车韵府第 页 笞杖徒流五车韵府第 页 流徒绞斩五车韵府第 页 流罪五车韵府第 页 犯流罪五车韵府第 页 通过表 可以发现马礼逊在翻译中国“五刑”制度时表现出的几大特征.对“笞”“杖”的翻译笞

6、刑与杖刑所用的刑具皆由竹子或荆条制成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刑具的具体规格、刑罚的轻重等级和法定执行量三个方面 笞刑作为五刑中的最轻刑按照唐律规定通常指用“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的竹板或荆条对犯人抽打十至五十下杖刑比笞刑稍重它采用的是“大头二分七至三分二厘小头一分七至二分二厘”的棍棒或大竹板对犯人抽击五十至一百下 以上只是唐朝的规定其他朝代则两种刑罚在刑具的材料、规格和种类上还存在一定的变化若对其进行详述或过多的解释反而会给外国读者造成不必要的理解困难 因此在编撰字典时马礼逊并没有机械地对之进行“死译”而是采用归化的译法通过“”“”(小竹板和大竹板)和“”“”(细枝和大头短棒)这两组英文词之间的对

7、比来凸显两种刑罚的轻重程度并指出与杖刑这一刑罚方式()相比笞刑是一种“轻微的处罚”()如此一来两种刑罚的译文显得清晰明了、言简意赅在最大化保留原文意义的同时也为读者尽可能地扫清了理解的疑惑和困难.关于“徒”“流”的译法徒刑与流刑在制度规定上有明显的相似因此又常被合并称为“徒流”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就没有区别“徒”源于周朝指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将其发配至疆土偏远之处并附带一至三年的强制劳役 而“流”者“谓不忍刑杀宥之以远也”(唐律疏议名例篇第四条)是儒家仁政之体现指将罪犯遣送到较之徒刑更为偏远的地区(里但不出国境)并有“三流俱役一年”的特征即流刑本身带有为期一年的强制性的附加刑劳役 同时流刑也只是

8、中国流放制度中的一种后者还包括迁徙、充军、外遣三种刑罚 以此反观华英字典中的英译可以发现一方面马礼逊在翻译过程中有着较强的中西文化意识例如在翻译流刑时用了“”这一表达将处刑范围限定为疆土之内 世纪的英国也有流放制度但流放的地域较之中国更为广泛主要包括北美、西印度群岛及澳大利亚等国家 换言之英国的流放地点均在本国领土之外这是与中国相应制度的最大区别 因此马礼逊的翻译较好地体现了中英两国流放制度的相异之处这种意识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另一方面马礼逊的中文能力毕竟有限因此他的翻译中也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 例如在五车韵府中马礼逊将“徒”“流”两刑的法定执行量分别为译为“三年”和“三千里”是不准确的 因为按

9、照中国法典中的“徒刑五”和“流刑三”的说法徒刑与流刑均有不同的刑罚轻重划分等级而马氏直接分别翻译为其中量刑最重的一种对中国法律的刑罚力度不免有夸大不实之嫌 再如马氏在翻译适用流刑的犯罪类型时时而用“”时而又用“”进行描述 前者一般指已经落定的罪行而后者主要表示违规或者较轻的罪行且前者表示的严重程度更深因此马氏的译文还存在一定的规范性问题即没有严格遵守法律翻译中的“译名同一律”此外马氏将“笞杖徒流”译为“”存在明显的信息遗漏且字典中多次用到的普通词汇“”也难以体现出徒流刑的刑罚内涵这样的翻译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关于“死”的翻译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 作为“五刑”中最重

10、的处罚死刑一般适用于危害统治秩序的恶性刑事犯罪 具体来看死刑的执行方式多样不一有斩、戮、绞、焚烧、枭首、弃市、考竟、坑杀、炮烙、凌迟等但自隋唐之后大量残忍的肉刑相继被废除法典规定的死刑执行方式以“斩”和“绞”为主 从表 可知马礼逊对“死”的翻译主要分为三类均以不定式形式呈现:一类是广义上剥夺罪犯生命权的行为即“”另两类分别为“斩”()和“绞”()整体来说马礼逊将“死”的基本含义较完整地带入了目的语“斩”“绞”二刑实际又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其中后者经过府、省、中央的依次复核后对死刑犯的实际处置又可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几种情况因此这种“监候”类似于现在的死缓不一定就必以罪犯的生命

11、终止为特征 所以笔者认为马礼逊若能将“立决”和“监候”在字典中翻译出来则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海外传播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均有一定积极意义(二)民事法词汇“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对中华法系特征总结性的这一论断所产生的影响已长达半个世纪之久古代中国法律中有无民法也成为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 根据杨一凡的考证“检现见的明清两代法律典籍占法律总量绝大多数的是有关行政、经济、军事、礼仪方面的法律仅单行法就数百种”可见中国传统法律中实则包含大量用以调节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将华英字典中的部分民事法词汇及其英译归纳入表 表 华英字典中的民事法词汇翻译举例法律词汇出处英译出妻五车韵府第 页 休妻五车韵府第 页 典妻字典第

12、 页 强劫五车韵府第 页 强盗字典第 页 马礼逊在字典中不止一次地对中国古代的典妻、休妻现象进行了译介 在中国古代“出妻”实则就是“休妻”两者含义基本一致 马礼逊在翻译这同一概念时分别用了“”和“”这两个词虽意义相近但也存在细微区别“”表示的是由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导致的婚姻关系的结束“”则侧重单方面(男方)对婚姻关系的否定和解除 作为中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出妻”是在“礼”与“法”合流的背景下赋予男方的专权制度即男子可强制休妻反之则不可成立 因此笔者认为字典中“出妻”与“休妻”的英文翻译若能统一为“”或“”则更有助于再现当时的法律文化语境 在翻译“典妻”时马礼逊似乎将其与“租妻”混淆了“

13、典妻”中的“典”字源于“典质”一词从隋唐时期起渐具有“抵押待赎”之意 以清朝为例“典妻”又形成了“典、卖、租”三种常见形式其习俗并无多大差别即出典人和承典人均须“中人”(牙侩或女侩)在场并签订契约 但在契约的具体内容上“一般租妻期限比较短租费较低典妻期限较长典金较高”前者一般为 年而后者年限通常在 年 因此马氏的译文“”若能在其后补充相应年限更佳对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公民财产权益及人身权的犯罪行为华英字典也进行了相应的介绍其中又以“强劫”和“强盗”最具代表性 对于前者大清律例规定“人少而无凶器抢夺也人多而有凶器强劫也”即作案人数与有无凶器是其判断依据 然而马氏的翻译并未提及这两点极有可能导

14、致读者将“强劫”与“抢夺”的不同概念混淆 另外马氏在翻译“强劫”时所用的“”一词其英语释义中本身就有“/”的意思因此马氏的翻译又略显冗杂 同理字典对“强盗”的翻译也有待斟酌 马氏意识到“强盗”一词既可作名词亦可作动词这是值得肯定的问题在于笔者认为此处的“”一词并不是最好的选择 该词的确有“抢劫、掠夺”之义但在英语中更强调的是一种发生在战争中或社会动荡期间的大规模洗劫行为(/)而古文中“强盗”的犯罪主体通常是一般主体而非战时状态下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此处翻译用“”或“”为宜(三)程序法词汇中国古代法律采取“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的立法思路并没有独立的程序法但不难发现不少程序法杂糅于成文实体法之中

15、发挥着“调控社会秩序、追求有限正义、维护皇权专制和彰显儒家伦理”等社会功能 表 是笔者在字典中所选取的部分代表性的程序法词汇表 华英字典中的程序法词汇翻译举例法律词汇出处英译妇人犯罪字典第 页 越诉五车韵府第 页 诬告字典第 页、五车韵府第 页 包揽词讼五车韵府第 页 以唐律疏议为例在“断狱”一章中有大量关于程序法的内容其规定不外两种类型其一为对人犯的控制措施其二为对官吏司法的约束措施后者所占比例高达 而其后各朝代的法典均体现了这一特征 在华英字典中马礼逊根据刑讯对象的不同对司法程序进行了针对性译介其中就包括针对妇女群体的判决执行规定 马礼逊在对“妇”字的常见词句进行列举之后特意指出中国的法律

16、对“妇人犯罪”进行了专项的规定 中国古代法律制定者认为怀有身孕的妇女不宜受到刑讯监禁是谓“虑伤其胎也”此外由于“产后未满百日则血气未足不能胜刑也”因此若要对孕妇动刑也须在产后百日之后 对此马礼逊分别翻译了大明律 刑律断狱中的“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和“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 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致死者仗一百徒三年”的规定对古代中国法律中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了充分的呈现和解释 不难看出马礼逊的字典重在解释中文里的词汇及概念但同时又不止步于此而是以词汇和概念为中心向周边系统发散开来尽可

17、能地将更具体、更全面的中国文化包含于其中 与其说华英字典在解释中文字词不如说其在书写与呈现中国文化这种以词带句、组句成篇的译介方式实现了以最小的空间篇幅负载最大化的源语文化信息从而为外国受众营造了一个能够身临其境地体验“中国人亲身浸润的话语系统”的法律语言文化环境程序法中也包括部分有关诉讼制度的词汇例如“越诉”“越诉”是清代司法制度“审转复核制度”下的一个法律术语概念即越过基层司法机关进行诉讼的行为 大清律例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即实亦)笞五十(须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亏枉者方赴上司陈告)”换言之诉讼应当以“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州县、府、臬司、总督或巡

18、抚等)若未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不论所诉内容虚实诉讼人皆会被判以“越诉”罪名并受到惩罚惩罚的力度在明朝景泰年间重至“一律发配边远充军”马礼逊采用解释性的翻译策略将其译为“”回译为中文的意思是“越过低层级法庭向更高层级的法庭上诉”这样的翻译虽然表达了原文中“越级申诉”这一层含义但没有将“越诉”的“不合法性”在译文中凸显出来 因此阅读译文读者难以获得随意越诉将受到刑罚惩戒的言外之意 这里笔者认为美国学者钟威廉(.)的译法“”更胜一筹值得借鉴古时法律对“告诉”的限制除了“禁止越诉”另一条便是“打击诬告”在众多封建王朝统治后期由于社会阶级矛盾的加剧诬告逐渐成为一种猖獗的社会不良风气 为了防止大量诬告带来的

19、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政治局势的动荡并维护封建法制和国家统治秩序的稳定统治者在法律中对“诬告”的行为界定及处罚方式进行了明晰的规定 大清律例在刑律诉讼篇中针对诬告条进行了总注:“捏造虚无事实告言人罪者曰诬告”这就表明了所谓“诬告”即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诬陷他人是一种无中生有、意欲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目的之犯罪行为其主观意识非常明显 马礼逊的译文将“诬”译为“”回译为中文更多表达的是“错误的指控”之意而没有将诬告者的主观动机明显地体现出来因此笔者认为译为短语“”更为准确 同样采用回译的方法得到字典中“”的译文为“提起诉讼”这与中文“包揽词讼”的含义相去甚远“包揽词讼”一词例见红楼梦中第一五回中“

20、那参的京官就是大老爷说的是包揽词讼所以火上浇油”指招揽承办别人的诉讼并从中谋利的行为也就是说“包揽词讼”有两个特征:其一兜揽办理他人的事情与当事人自身往往无关其二当事人会从中谋取私利 同时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禁揽讼刁徒以安良善”也即“息讼”“无讼”的思想背景下包揽词讼和教唆词讼被认定为破坏社会秩序稳定的犯罪行为中国封建法律也以强硬的手段对讼师群体进行定罪处罚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鉴于“”一词的英文释义为“”其中文释义为“包揽诉讼帮诉罪”恰与源语词汇实现了“功能对等”因此若将此术语译为“()”则不失为一种简明扼要、贴近要义的译法 二、华英字典法律语词英译改写模式及原因分析 (一)翻译的操纵理论长久

21、以来翻译被理解为一种在封闭自足的系统内对语言符号进行编码、解码的程序化和机械化转换行为 但随着翻译学研究“文化转向”的到来研究者的视域开始由文本内的意义因素转向文本外的社会因素对翻译的认识也随之发生改变“传统观念将翻译视为依附与原则的拷贝而现在翻译被看成一种创造行为即用另一种语言创作一个新的原作”译本作为“新的原作”意味着不同语言间信息的“无损”流动只是理想状态而增减、扭曲和变形才是翻译的常态 对于这种信息的失真翻译的操纵学派()代表人物 提出翻译不是在社会真空中进行的纯粹的文字游戏而是在历史文化、价值审美和社会规范共同制约下的一种对原文的重写()而“所有的重写不论其动机如何均反映了一定的意识

22、形态和诗学因而操控文学在一定的社会以一定的方式发挥功能”并且“翻译过程中的每一层面都表现出如果语言上的考虑与意识形态或诗学上的考虑发生冲突后者总是会占上风”翻译活动是一种被权力话语所操纵和控制的有目的的行为它“作为一种(再)生产的形式突显了寻求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必要性”生活在特定时代和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下的译者群体也不仅仅是语符转换者而是“被赋予某种权力为读者建构某种文学形象分享文学史家、批评家的某些权力”的人 操纵学派的理论意义就在于通过分析意识形态操控下译者对原文的重写模式揭示出译者对两种文化的认知态度并使体现其自身目的的“文化议程”显形从而证明翻译活动的目的性、复杂性和干预性(二)华英字典对

2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操纵.过度解释所谓“解释”就是“一方面确定词、句、篇的确切含义另一方面使隐藏的意义显现出来使不清楚的东西变得明晰”“所有翻译者都是解释者”“因此一切翻译就已经是解释”甚至可以说“翻译始终是解释的过程是翻译者对先给予他的语词所进行的解释过程”也就是说“解释”不仅作为翻译的本质也作为翻译的方法和策略融入翻译活动之中 但是过度的解释往往是译者个人能动性的体现同时使被解释的对象表征出明显的主观色彩 在字典第 页马礼逊对古代刑罚中的“凌迟”进行了译介“凌迟”也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之势后用于指代“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义”“凌迟”是一个中国古代法律中的文化负载词不宜

24、直译而应采用解释的方法 例如在字典中马礼逊用解释的方法将其译为一种缓慢()且令人羞辱()、通常被称为“千刀万剐”()的死法这样的翻译其实已足以传达原文的核心要义 但马礼逊并未止步于此尽管他承认当时的凌迟刑与奴隶制时期的凌迟刑有所不同但仍然用大量笔墨对后者进行了进一步的主观性解释例如割肉、切除性器官、开膛、断骨和碎关节等篇幅竟占半页之多 因而此处马礼逊对于该刑罚的翻译就是明显的过度解释言语中还掺杂不少马氏个人的情感例如他将其称为最令人恶心()的一种刑罚 中国法典中也有对凌迟刑的解释如宋史刑法志一中的“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但相比之下马氏的主观解释流露出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强烈指责和

25、批判的情绪也在一定程度上过分渲染、夸大了中国法律的恐怖和残暴性.主观评论“妻妾殴夫”“中华帝国是在家务治理的理念上形成的”可以说“家”的概念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不变的“常数”中国古代的封建法律也将维护社会基本组成单位“家”的伦理秩序与安宁和睦作为国家治理的源头逻辑因此历代法典中均有大量关于防止家庭间亲属互殴和以下犯上的具体规定 从一定程度来说对亲属间暴力行为及其处罚的详尽明确的界定代表着中国古代立法者对家庭和谐关系的重视也是当时法律发达完备性的具体体现 但在字典中马礼逊在介绍此类法律之前便“先发制人”地指出中国的封建统治是一种“专制和暴政()”并在文后总结性地推测道:“由这些法律我们可以猜想家暴

26、现象频频发生于中国”且不论以上评论本身是否属实但仅从字典的编撰原则来说编者应本着客观中立的态度对词句进行编排解释而不应在其中混入明显具有个人主观色彩的推断因此马氏的做法缺乏专业性这对中国法律形象的域外传播也有不利影响“功过格”的译介“功过格”中对“功”与“过”的厘定彰显了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价值即仁民爱物、忠君孝亲、崇信三宝(道、经、师)等价值观虽不是官方拟定的明文法律但在明清时期却发挥着类似于法律的行为规范作用并对庶民大众乃至精英群体产生过广泛的影响 马礼逊在字典中对“功过格”的概念和具体操作进行了介绍其中就有对它在维系夫妻之间关系的实际应用举例 在翻译“嫌夫貌丑千过”一句时原文本是以句号结尾

27、但马礼逊人为地将数字用斜体标记并将句末的句号改为感叹号(!)使之在视觉上更加醒目 马礼逊是虔诚的基督教信徒他坚信每个人都应生活在博爱、平等的环境中也认为这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以上翻译看似是对原文细微的改变实则足以体现马礼逊对中国封建社会中性别制度的不满和讽刺“酒诰”酒诰是中国最早的禁酒令在当时酒被视为大乱丧德和亡国的根源因此根据法律人们除了祭祀平时均不可饮酒否则会被处以死刑 马礼逊对这样的法令难以接受他借尚书中作者的口吻评论道:“(我们)实在难以想象为何醉酒会被判以死刑甚至可以说我们根本就不可能会有这样的想法(中国的统治者)幻想夜晚聚众饮酒之人均是叛逆不忠、扰乱治安之徒现行法中也有与之相仿的

28、法律规定即夜聚晓散者皆死罪”其实中国自宋朝到清朝对群众的宗教性夜间聚会一直有着严厉的管制措施特别是对于如基督教一类的外来宗教“夜聚晓散”成了煽惑群众和妖淫谋逆的代名词当官方和士人历数异端宗教的罪名时常常所用的罪名就是“夜聚晓散”马礼逊对此应该是略知一二的 而马礼逊来华的主要目的就是传教因此此处对禁酒令的评论以及在其后特意引出“夜聚晓散者皆死罪”这条法律可见马氏有借此机会指责清廷对其传教活动严格限制和打压的意图.以西方法律思维译介中国法律概念“差役”、“捕执”在古代汉语中“差役”主要指“旧时在衙门中当差的人”而“捕执”意为古代刑事或治安执法人员依法拘捕的行为 马礼逊将这两个法律词汇分别译为“”和

29、“”均用了“”(警察)一词据史料记载梁启超在 年转译国家论时用了“警察官”“警察权”“警官”等词语这被视为用“警察”来指称中国国家治安机构及其人员的最早用法 可以说在这之前中国古代法律中并没有“警察”这一特定概念因此马礼逊明显是以西方文化中的既有概念来牵强替换中国法律中的文化负载词“刑部”马礼逊将“刑部”译为“”刑部主要负责审定全国各种法律、复核刑名案件等事务是古代中央官制“三省六部制”下的一个具有浓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概念 而“”意为“法庭”“法院”广泛存在于英、美、澳、加、新等西方国家而非中国 因此马礼逊的“西化”译文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特征不利于受众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和

30、消化“保甲制”、“五服”“保甲制”是一项实施基层管控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字典中被马礼逊译为“”“”是英国的“太兴制”是“一种以预防犯罪为目的、以治安秩序控制为核心、集体内成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居民自治警务制度”其特点是以“太兴”“百户”“郡”为单位对社会进行管制 很明显马礼逊在此处对“保甲制”的译介就是以西方法律中的“太兴制”为参考的 同理在翻译“五服”时马礼逊将其译为“”以欧洲的四级亲属关系来比附中国的五级制度即以“、”来对应“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种以西法为准绳来解释中法的译介行为是对原文的曲解和误读也会导致中西法律制度间跨文化互动的失真“酒”马礼逊将中国古代的“禁酒”译为“”也是受

31、西方文化操纵的一个表现 中国古代所饮的酒一般来说以谷类酿成之酒为主更类似于现在的白酒所以译为“”较为合适 而马氏所用的“”专指葡萄酒与古代中国的酒有着明显的区别 西方有着悠久的葡萄酒酿制文化饮用葡萄酒也是西方社会的一个标志性特征 因此马氏此处的译文也是中国法律文化在西方思维定式下发生扭曲变形的一个例证三、结语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之上对华英字典中法律词汇的英译进行了分类考究并以此引导学界对华英字典的法律价值进行重新评价和定位毫无疑问即使字典中有不少因编撰者自身中文能力而造成的无意性误读作为世界上第一部英汉汉英字典华英字典在“西学东渐”背景下逆流推动“中学西传”的过程中仍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客观地

32、说华英字典的编撰和面世为西方世界从语言文字层面系统了解、学习中国早期法律打开了一扇窗也为促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异域传播以及早期中西法律文明间的交流互鉴提供了宝贵的机遇 但同时马礼逊又是将圣经全译为中文的第一人也是创办了第一所教会学校 英华书院的第一人其来华的首要目的是宣教传教让更多的中国人信仰基督教因此其编撰字典的整体意识结构也立于基督教信仰之上“成为一个译者也就意味着被称为或被意识形态塑造成一个译者”所以华英字典也是译者在西方意识形态操纵下对中国法律及中国文化蓄意性改写的结果 不同法律文明应在平等、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展开互动交流和相互借鉴因此在推动中国法律典籍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走出去”的过

33、程中翻译界一方面应正本清源对外国译本保持批判性吸收的态度另一方面又要坚定文化自信在源头上保证中国法律文化在世界范围内传播的全面性和真实性从而做好中西法律文明间交流互鉴的“把关人”参考文献:.:.:.赵长江.世纪中国文化典籍英译史.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熊月之.西风东渐与近代社会.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屈文生.早期中文法律词语的英译研究:以马礼逊五车韵府为考察对象.历史研究():.仁井田升.唐令拾遗.栗劲霍存福王占通等译.长春:长春出版社:.蒋海松.中国传统法律“脸谱化”叙事反思:基于“法律东方主义

34、”的考察.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杨一凡.中华法系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误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质疑.中国社会科学():.吕柳莹.中国古代典雇婚姻的法史探讨.上海:复旦大学.陈江华李凤鸣.论古代中国程序法制的特殊功能.历史教学问题():.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怀效锋李俊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俞江.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孙艺风.论翻译的暴力.中国翻译():.许钧穆雷.翻译学概论.南京:译林出版社.王岳川.现象学与解释学文论.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下卷.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林志鹏朱宇航.善书了凡功过格思想意蕴探析.国学论衡():.葛兆光.严昏晓之节:古代中国关于白天与夜晚观念的思想史分析.台大历史学报():.(.).:.苏艳张羽.从“真”到“俗”:佛典著译中的“警察”概念史研究.世界宗教文化():.胡建刚.英国警察盘查制度研究.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屈文生万立.中国封建法典的英译与英译动机研究.中国翻译():.龚丹.从马礼逊:在华传教士的先驱的翻译看文化诠释.文学教育():.责任编辑 亦 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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