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道22关注玩忽职守的“临时工”文/秦风务公司的工程监理时常进场察看。在此期间,王德成出面要求水务公司按进度付款。2015年10月30日,马某带着20万元现金赶到王德成的办公室,王德成悉数收下。2017年3月,工程已经竣工,水务公司也将款项结清。王德成对马某说:“我的弟弟患了癌症,等着钱动手术,先救救急,把利润全部给我。”马某遂转账136.12万元到王德成的银行卡。之后,马某多次向王德成索要工程利润,王德成口头上答应返还40万元,却迟迟不见行动。公司即将开工两个清淤项目,该项目主要是疏通永宁污水处理厂进水暗渠和进水暗渠出口至交通路大桥河道。他认为这个项目的技术含量不高,找个工程队足以完成任务。
2、于是,王德成找到挂靠在三冶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马某,声称可以帮助其承揽清淤工程。马某正在“找米下锅”,对于送上门的生意,不由喜出望外,他连忙表示只要拿下项目,愿意给王德成造价百分之十的提成。王德成说:“我的意思是合作做项目,至少分一半的利润。”马某点了点头。第二天,王德成向水务公司董事长李某开了口。李某考虑到工程质量的验收得由他签字,只得无奈表示同意。2015年7月和8月,马某以三冶建筑公司的名义,分别与水务公司签订了承揽清淤工程的合同,并立即组织人员、机械、原料进场施工。两项工程进行了一年,王德成与水临时聘用人员为了捞金而玩忽职守,在法庭上辩解其系“临时工”,不构成职务犯罪。结果如何呢?202
3、3年3月24日,法院终审落槌定音。肆无忌惮伸手王德成退休前是某建设公司的技术专家。2012年4月,辽宁省鞍山市环保局经市政府授权,以融资模式建设污水处理管网,时年65岁的王德成被该局临时聘用,担任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截流管网等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工程建设施工。同年9月,鞍山市东台污水处理管网工程(以下简称“东台污管工程”)正式开工。这项工程负责将鞍钢北部工业区等5大地区的污水集中输送,由东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工程全长7公里。王德成跟进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工程按照预定计划有序推进。鞍山市环保局又与某水务公司签订合同,委托某水务公司以建设、投资、运营方式承建永宁污水处理厂。王
4、德成作为环保局的派驻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2015年7月的一天,王德成听闻水务报道2222关注“临时工”玩忽职守致排污工程遇困(图为某排污工程)23检察风云 PROSECUTORIAL VIEW2023年第13期数罪并罚获刑2021年12月30日,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对王德成提起公诉。该案历经补充侦查依法延期审理。经过公开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王德成作为鞍山市环保局聘用的工程建设负责人,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王德成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污管工程存在严重
5、质量问题,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2022年11月25日,立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德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法没收王德成违法所得人民币116万余元。王德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王德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德成系个人承包工程,不构成受贿罪;王德成是环保局“临时工”,不能独立行使职权,不构成玩忽职守罪。针对王德成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查明认定,王德成受鞍山市环保局的聘任,系污水处理厂
6、和污水截流管网工程的施工管理负责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水务公司索要清淤工程后交由马某实际施工,并向马某索取好处费,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实际施工中,王德成所监督的工程并非其个人工程,是代表市环保局履行监督义务,其与马某之间没有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协议,马某投入成本、租赁机器设备等,王德成既无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实际管理、经营,故对此节辩解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德成作为鞍山市环保局聘用的工程建设负责人,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德成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清淤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国
7、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关于王德成及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王德成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有证人证言、工程施工合同、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资认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2023年3月24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维持原判的终审刑事裁定书。此时,王德成已经75周岁。“临时工”能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
8、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渎职罪包含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本案中,王德成受聘于鞍山市环保局,从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他虽不是环保局在编工作人员,但其受聘于政府部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身份是不容置疑的,由此具备了 解释所规定的渎职罪主体资格,且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应该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文中除王德成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编辑:夏春晖 工程质量堪忧清淤工程竣工后,立即投入运营。但是,不过三年时间,环保局频繁收到工程质量的差评反映。特别是遇到雨水,多个地段会发生河水倒灌、污水外溢、污水直排和管网淤堵等诸多问题。马某首当其冲被追
9、责。他觉得委屈:“钱全部给了王德成,他承诺返还的40万元利润,到现在都没兑现。”因为王德成索要利润太多,马某只好在人工和材料上压低成本,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2020年4月11日,鞍山市监委对王德成采取留置措施。王德成辩解说,清淤工程是自己的工程,马某也就是干活的,“施工的资金、技术都是我投入,我还负责现场管理”,因此,马某拿到了工程款之后,将全部款项交给了王德成,由王德成分配利润给马某。王德成的辩解还自相矛盾,一会儿说负责现场管理,一会儿又说自己的身份仅仅是调度。2020年8月13日,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报告称,工程存在8项严重质量问题:检查井缺建21座,且检查井间距不符合规定;7个区段井高呈现不均匀的起伏状态,其中2座检查井存在上游管线管底低于下游的现象;管道两侧及管顶处的沟槽与施工图不符;检查井暗渠污水未被截流;检查井存在遗留洞口,导致河水倒灌;检查井截污管线不符合设计规范,导致下游污水截流排水不畅;污管工程出现溢流,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管道实际管径不符合管道设计要求。因上述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该工程无法正常使用。报告还称,王德成作为工程建设负责人,在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工程质量及施工情况未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污管工程投入运营。另外,经过评估,工程因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9988.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