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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382-2023电子专业市场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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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1.140.30CCS A 13DB4403深圳市地方标准DB4403/T 3822023电子专业市场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electronic professional market2023-11-02 发布2023-12-01 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403/T 3822023目次前言III引言IV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组织架构24.1 市场组织结构24.2 党建工作组织25 准入与退出管理25.1 开办者准入管理25.2 商户准入管理25.3 配套商品及服务供应商准入管理35.4 退出管理

2、36 质量管理36.1 商品质量管理36.2 商户质量管理46.3 服务质量管理46.4 投诉与纠纷处理57 经营秩序管理58 安全管理68.1 消防安全管理68.2 公共安全管理68.3 施工安全管理78.4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79 环境卫生管理710 设备设施器材管理810.1 购置810.2 使用810.3 检查、检测、保养、维护811 可持续发展管理911.1 品牌化管理要求911.2 低碳化管理要求911.3 数字化管理要求9I12 评价分级1012.1 评价内容1012.2 评价规则1012.3 分数计算1012.4 评价结果10附录 A(资料性) 电子专业市场管理规范评价内容与分值

3、11参考文献20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深圳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商品交易市场联合会、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质量技术协 会、深圳华强电子世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创业汇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赛 格康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曼哈商业有限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赛格电子市场分公司、深 圳市赛格创业汇有限公司赛格通信市场管理分公司、深圳市赛格宝华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标 准化协会、深

4、圳质量保证中心、深圳市伍壹叁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原创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鸿强、韩兴凯、饶忠旭、苏波、陈橙、刘勋、顾磊宏、陈俊彬、但丹、陈沛、 曾钦学、温妙芬、陈纲、周翠仁、谢振武、蒋豪、杨宇、郭赞强、赖宏春、姚加雄、鲍江红、雷蕾。III引言为进一步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圳电子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发挥电 子专业市场在电子产业链条中的独特作用,实现电子类商品与配套服务要素的优化配置,在更高的水平 上推动国际国内双循环的互促共进,为中国电子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深圳力量,

5、特按照发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原则制定本文件。本文件坚持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纲、以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为总牵引与 总要求,坚持以有效发挥电子专业市场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为目标,设计系统、科学、适宜的 市场组织结构与规则、程序,投入匹配的人力、物资、培训与技术等保障,推进市场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与可持续发展。IV电子专业市场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电子专业市场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的组织架构、准入与退出管理、质量管理、经 营秩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设备设施器材管理、可持续发展管理以及评价分级。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电子专业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与服务

6、及第三方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4066 干粉灭火剂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37813 公共机构节水管理规范GB/T 39906 品牌管理要求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

7、设计防火规范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AQ/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1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DB4403/T 23 公共厕所建设规范DB4403/T 54 停车库(场)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DB4403/T 592020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市场组织结构 market organization structure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按照一定规则建立,反映管理层级、职务范围、责任权力分工、决策、执行、监督的组织体系。3.2诚信体系建设 credit i

8、nform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1GB/T 31524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与技术规范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按照法律、道德、规则等要求,通过组织和技术手段系统化约束和规范经营行为的过程。3.3平台经济 platform economics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围绕集聚资源、便利交易、提升效率,构建平台产 业生态,推动商品生产、流通及配套服务高效融合、创新发展的新型经济形态。4 组织架构4.1 市场组织结构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设置职责清晰、权限明确的市场组织结构,制定与开办、经营、管理、服务相匹配的制度与运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9、招商管理、商品管理、服务管理、投诉与纠纷 管理、经营秩序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培训管理、安全管理、突发(异常)情况处置预 案、作业指南、服务指引。4.2 党建工作组织4.2.1 正式党员人数达 3 人及以上的市场,应成立基层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 3 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组织的市场,应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与同一楼宇、商圈内的企 业(或其他合法组织)等共建联合党组织。4.2.2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所属党组织宜设置“党群服务中心”,发挥基层党组织政 治引领、加强治理、凝聚力量、为民服务的功能。党群服务中心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宣传贯彻党的路线

10、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协调推进五位一体建设;开展党务政策咨询、传播党建理论知识、提供党员政治生活的场所;开展符合专业型电子商品交易市场特点的党组织活动,推进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 者)与商户的共建共治;收集商户与顾客意见建议、协调处理商品交易中的纠纷,平缓舆情。5 准入与退出管理5.1 开办者准入管理5.1.1 开业前:市场建筑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验收合格,且市场设施和场所经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并经消防安全检测合格。5.1.2 招租、运营前: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向区级及以上市场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11、取得营业执照。5.2 商户准入管理5.2.1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对商户资质实行准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境内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签约的,核验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非法定 代表人办理的,还需核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章、政府监管部门要求 的其他资质证明;以境内自然人名义签约的,核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2以境外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签约的,签约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与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等规定。5.2.2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通过租赁合同(协议)、代管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 与商户、业主(或委托管理方

12、)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合同(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准入与退出规则、经营内容、经营秩序规定、商品质量管控规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消费纠 纷解决措施、安全生产要求;市场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签署的承诺书(或责任书)的相关内容。5.2.3 签署租赁合同时,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按照 6.1.2、6.2.2 规定管理的商户收取相关备案资料,或在合同中约定备案期限等关键要素。5.3 配套商品及服务供应商准入管理5.3.1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对入场提供配套商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饮品)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流货运服务、安保服务、保洁服务)的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的经营

13、资质进行审核。5.3.2 涉及特许经营相关资质的,按照所属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管理。5.3.3 涉及劳务外包的,宜采取以下强化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外包服务商遴选机制,明确准入、退出规则;在外包合同中明确载录对服务质量产生关键影响的要素,包括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工作内容、 作业标准、检查及考核规则、续约与退出条件。5.4 退出管理5.4.1 对于到期终止、协议解约、主动退出的商户、配套商品及服务供应商,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 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合约规定条款办理退租手续。5.4.2 对纳入政府主管部门禁入名单的商户,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采取强制性退出 措施,不允许其

14、在市场内开展与禁入事项相关的经济行为。强制退出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被评为 E 级,评价规则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外商违反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且被商务主管部门纳入退出名单;其他被政府主管部门强制要求退出市场经营的情形。5.4.3 商户办理退租手续时,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核验市场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文件、确认不涉及未办结的顾客投诉纠纷、侵权案件等存在赔偿风险的事件后,再 行办理押金退还手续。6 质量管理6.1 商品质量管理6.1.1 市场内销售的商品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包括:与市场的经营范围相匹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

15、准要求,包括: 标准化批量生产的商品,应按照法律层级顺序,依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规定 量化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依法备案的企业技术文件; 非标准化批量生产的商品,应具备不危及顾客安全和危害环境的要求,且需标明特性。明码标价;3商品标识完整清晰、证件齐全、可提供销售凭证;应提供“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等售后服务。6.1.2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对下列商品的管理,应同时符合 6.1.1 规定与下述要求, 包括:对标有注册商标、专利号或者专利、版权标记的商品,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台账;对需持许可证件生产的商品,要求商户在进货时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

16、生许 可证等证明文件;对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专营专控等方面的重要商品,要求商户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对特许经营商品实行准入管理,相关商品需依法取得许可审批后才可在市场内销售;对特约经销品牌商品,核验授权证明。6.1.3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形成索证索票与定期抽查检查机制,对 6.1.2、6.2.2 规定的资质进行管控,确保市场内销售的商品不存在以下情形:“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无生产者名称)商品;无中文标识、无合法来源或来历不明、侵权、假冒伪劣、危害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商品。6.1.4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对市场内等管辖范围内的虚假性、

17、恶意误导性商品宣传 采取预防与纠正措施。6.2 商户质量管理6.2.1 商户应经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资格。6.2.2 以特约经销、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商户,除取得 6.2.1 规定的营业资格外,还应取得特约经销、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等资质证明文件。6.2.3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商户档案并动态更新,档案内容至少包括商户基本 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6.2.2 规定的资质证明文件。6.2.4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制定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商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包 括但不限于:结合本市场特

18、点,制定商户评优选优办法,明确评价规则与评分细节,并定期组织开展评选活 动、公示评选结果。对示范商户,实施免租降租、优先续租、优先承租广告位或展位等扶持措 施;应对违法违规商户,建立负面清单,并采取约束性、惩罚性措施,直至强制退出。6.3 服务质量管理6.3.1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作人员持续具备满足市场要求的能 力,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后续培训与效果评测;形成检查抽查机制;形成激励约束机制。6.3.2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对“三包”服务的过程与结果进行管控,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国家规定或商户与顾客约定“三包”的商品,应督促商户负责修

19、理、更换或退货;对于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应督促商户负责更换或退货;对于为大件商品提供“三包”服务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等合理费用,应督促商户承担。6.3.3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咨询服务台,或依托“党群服务中心” 为商户、顾客提供便民服务或咨询。6.3.4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宜建立市场视觉识别系统(VIS),通过指引标识、导购4图、灯光、广告等引导、帮助顾客识别目标商品的销售楼层、区域、商铺。6.3.5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与商户、顾客建立丰富有效的沟通渠道,动态了解商户 和顾客的需求,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卷调查;商户

20、座谈;个别沟通;观察与询问。6.3.6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满意度调查,对市场管理、服务目标 的达成情况,以及过程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制定与实施改进措施。6.3.7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宜结合推动国际国内双循环互促共进的发展目标,开展特 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多语种服务;引入金融机构、国际物流、国际货币兑换、财税咨询、代报关税等服务商在市场内设置服务窗 口;组织开展营销活动、参加展会、跨境跨界置换资源等。6.4 投诉与纠纷处理6.4.1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设置投诉处理站,处理投诉纠纷的职能纳入“投诉处理站”,投诉纠纷受理率

21、达到 100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公布投诉渠道,投诉电话。6.4.2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健全顾客投诉纠纷处理制度、规定履行销售承诺的 服务条款。6.4.3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宜建立先行赔付机制,并可与商户协议收取顾客权益保证金,明确综合押金具有代为先行赔付顾客的功能,并就具体额度与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约定。7 经营秩序管理7.1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主要管理人员信息、服务指引、管理制度(规范)等商户应知悉的内容。7.2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与商户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22、证及 其他许可证件,实际经营者与证照一致;铺位投放的可视化宣传物品应符合 6.1.2、6.2.2 的规定。7.3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企业年度报告义务、按时依法纳税,并应督促商户 按时年检、纳税。7.4 市场内部布局与办理市场登记时提交的布局设计图一致,市场内外无违规加建改建现象。7.5 市场至少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市场内外无占道经营现象,无占用消防通道或安全出口放置货物、手推车、广告架等物品的行为。7.6 货架布局、商品陈列等整齐、规范、美观,货物与喷淋、烟感器均应保持 0.5 m 以上距离,且不压靠非承重墙及电源插座。7.7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倡

23、导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商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 理制度、文明经商,并及时制止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文明城市创建的经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以劣充优;在市场内进行赌博、打牌、下棋等与经营无关的活动;昼间环境噪声60 dB(A),夜间环境噪声50 dB(A);5打架斗殴、寻衅滋事。7.8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协助政府部门维护公共秩序良好、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 并发挥好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维稳和舆情处置工作中的作用。7.9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提供停车场地的,应纳入市场秩序管理范围,按照 DB4403/T 54 的规定进行管理,实

24、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类停放管理并设置相应的停放标志。8 安全管理8.1 消防安全管理8.1.1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按照 AQ/T 9009、AQ/T 9011 的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8.1.2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按照 GB 50140、GB 50974、GB 4066 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 GB 2894 的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按照 GB 50016 的 8.1.1 设置防烟分区、防火间距; 根据市场物理结构与人流量等要素

25、,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8.1.3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投入 与市场安全运营相适宜的资金、物资、技术。8.1.4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每月一次召开会议研究审查本市场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记录。8.1.5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根据市场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包括但不限于:每日进行一次安全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每年至少对消防设备设施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保存五年以上备查

26、。8.1.6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组织市场工作人员、商户、顾客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 练及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岗 前培训,持有与岗位匹配的、有效的资质证书为上岗的必要条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12 学时;市场其他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通过场所内的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途径,经常性向商户、顾客宣传消防安全知识。8.1.7 属消防重点单位的,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

27、行附加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安全管理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或者应急疏散演练;按法律规定备案,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消防设施配备及维护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8.2 公共安全管理8.2.1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健全市场内的治安保卫力量,维护市场治安与经营6秩序良好;配合有关部门排查与消除安全隐患、处置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8.2.2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在市场内台阶、手扶电梯、易滑路面、设备设施房、电 井等易出事故的部位、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在存在高空坠物风险的走廊、电梯扶手处宜加设防 范装置或

28、设施。8.2.3 在市场内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许可,从业人员应定期体检并持有公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文件。8.2.4 仅允许提供维修服务的商户在市场内存储合计少于 500 ml 的天那水、洗板水等化学危险品且管控措施应符合 GB 15603 规定;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建立检查抽查与纠正机制并形成记录。8.3 施工安全管理8.3.1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对市场物理空间内的施工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市 场内开展的改造、铺位装修装饰等工程均应聘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属 于小散工

29、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要求见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8.3.2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应符合 GB 50222 规定,具备合格证等证明文件。8.3.3 施工前,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核查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施工单位资质、以书 面形式明确安全责任,宜明确建材与工艺要求。8.3.4 施工过程中,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检查施工单位作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工程备案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的张贴情况;检查高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检查建材、装修装饰材料的资质证明文件与施工工艺;督促进入现场

30、及现场作业人员正确穿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立即制止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8.3.5 施工完毕后,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组织、参与或委托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 构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8.4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8.4.1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结合深圳市的气候属性、公共安全情况、电子专业市场 的特点等要素,按照 GB/T 29639 的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方案与应急预案,并建立分级响应机制与报告机制,涉及的灾害与事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火灾、触电、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等事故灾害;传

31、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事件、踩踏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8.4.2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规定的种类、数量储备应急物资,并 按照“定点储存、分级管理、专项使用”的要求进行调拨、使用。8.4.3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准确判断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程序, 有效控制事件影响范围、人员伤亡人数与财产损失数量。9 环境卫生管理9.1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根据市场经营面积、人流物流量、物业条件等,设置公共厕所,配置分类垃圾桶等废弃物收集容器,配备专职保洁员,组织提供垃圾收集处理与清运等配套服务。79.2 市场开

32、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健全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废弃物控制量应不高于 DB4403/T 592020 的 11.1.2.2 的规定;公共厕所卫生状况应符合 DB4403/T 23 的规定;市场内公共区域每日清扫次数不少于 2 次、公共垃圾每日清运次数不少于 1 次;商户按照“垃圾入篓、不落地”“垃圾每日清倒次数不少于 1 次”的要求管理铺位内卫生;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与经营临街铺位的商户,共同对市容环境卫生实行门前 “三包”。包括: 包卫生:经营临街铺位的商户自备足够的垃圾收集容器,实行垃圾袋装化,严禁用箩筐等 非密闭容器盛装垃圾,并按规

33、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堆放垃圾。经营临街铺位的商户做到垃圾不外抛,不直接将垃圾扫出门外,门前无垃圾污垢,无污水迹、无蚊蝇孳生地; 包市容:经营临街铺位的商户门前无乱摆卖、乱堆放、乱张贴、乱涂写、乱搭建、乱挂晒, 外墙无污迹铁锈,无超线经营,无污染道路,无乱排放污水; 包监督: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履行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门前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和制止,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9.3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对市场内的地面、墙面、门窗、柜台、货架、桌椅、空调 与通风系统、电梯扶手及按钮、卫生间、茶水间等公共区域或公共设施采取消毒措施;

34、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采取的消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消毒、个人卫生情况管控。9.4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宜通过广播、宣传栏等路径引导顾客自觉遵守市场卫生管理 规定、不携带任何动物进入市场。10 设备设施器材管理10.1 购置10.1.1 消防设备设施应与市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符合 8.1 规定。10.1.2 非消防类设备设施的配置应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保与市容环卫的要求,应急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对消防与公共安全的要求等。10.2 使用10.2.1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制定或要求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制定重点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至少包

35、括电梯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配电房操作规程、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等。10.2.2 市场内的电梯应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持 有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种与等级的作业操作证上岗。10.2.3 不在铺位内使用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不在市场内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器材。10.3 检查、检测、保养、维护10.3.1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定期检查、检测、保养、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器材处于完好有效、便于使用状态。10.3.2 特种设备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等进行定期检测,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应进行年检,并获得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

36、具的年检合格证明;形成特种设备的检查、检测、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8形成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保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故障及事故记录。11 可持续发展管理11.1 品牌化管理要求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通过建立实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将品牌培育融入市场运营全程,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品牌战略,至少应包括品牌愿景、培育目标、架构、定位、核心价值、识别系统,以及配 套措施与资源投入;按照 GB/T 39906 的规定,对品牌有形要素、质量要素、创新要素、服务要素和无形要素进行全过程管理;在经营、管理、各类活动之中,以及涉及铺位装修、市场装潢、

37、展位设计等可视化物品投放情形时,应融入品牌名称、用语、符号、标 识、设计、服务要求、管理规则及以上要素的组合, 进行品牌传播;结合深圳电子专业市场的产业集群特点,建立品牌竞合机制,包括: 以区域性大品牌为统一载体,每年至少组织或参与一次跨境宣传; 以区域性大品牌的名义,每年轮流组织或参加1 次区级(含)以上级别的展会、营销活动; 区域内卖场共建沟通协调机制,协商公共事务、调解纠纷矛盾、维护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的营商环境; 其他可提升区域品牌在全球电子及周边产品集散领域整体竞争力的集体行为。11.2 低碳化管理要求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通过减少市场运营过程中的碳排放,促进节能降本与

38、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按照 GB 50189 的规定对室内温度进行节能管控。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 26 ,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 20 ;根据不同时段、温度、人流量等要素下的市场运营场景,分区分组控制市场空调、电梯、照明 等设施,以降低能耗;按照 GB/T 37813 的规定,建立并实施节水制度、设置标语标识、开展节水宣传。11.3 数字化管理要求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通过数字信息技术推动经营模式升级和治理方式变革,促进电子专业市场提质增效与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模式的市场,应按照 GB/T 31524 的规定运营电子商务或直播平台并提供

39、运营技术保障、对配套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在线销售商、配送服务商、支付服务商等) 的运营活动进行管控、充分保护顾客利益与信息安全;建立数字化的安防消防监控系统,以及覆盖管理、服务、运营的信息化管控系统等,对管理、 服务过程与结果进行自动化管控、统计、分析、预警;自建应用程序(APP)或依托第三方平台为商户、顾客提供自助服务窗口;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开展跨界合作,建设涵括信息、交易、仓储、全球物流、全球资金结 算、金融服务、信誉管理等功能的专业性服务平台,构建平台生态、发展平台经济。912 评价分级12.1 评价内容评价专家组按照第4章第11章对电子专业市场的管理水平进行评分,评价内容与评价分值

40、见附录A。12.2 评价规则12.2.1 评价分级采用累计得分制。12.2.2 评价包括基础项分值与加分项分值两类,其中基础项分值总分为 100 分、加分项分值总分为20 分,合计 120 分。12.2.3 如有评价内容不适用,所在项目的分值为 0。12.3 分数计算总评价分与总实得分按照公式(1)换算。 = (100) 100 + (1)式中:S总评价分; A基础项总实得分;12.4 评价结果12.4.1 按照 12.1、12.2、12.3 的要求进行评分,根据总评分进行分级,确定最终的星级,评价结果如表 1 所示。表 1 评价结果12.4.2 评价周期内出现重大不良现象等情形的电子专业市场

41、,评价结果不高于二星级,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之一:出现集体性越级上访等群体事件;出现特大商品质量安全事件;出现治安、消防、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黄赌毒等社会不良现象且被公安机关等查处的情况;出现因经营、管理不当导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层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10B所有不适用基础项应得分值之和; C加分项分值。序号星级总评分(X)1一X602二60X803三80X904四90X1005五X100AA附 录 A(资料性)电子专业市场管理规范评价内容与分值表A.1给出了电子专业市场管理规范评价内容与分值。表 A.1 电子专业市场管理规范评价内容与分值内容条款评价内容基础项

42、分值加分项分值组织架构4.11.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设置职责清晰、权限明确的市场组织结构,制定与开办、经营、管理、服务相匹配的制度与运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招商管理、商品管理、服务管理、投诉与纠纷管理、经营秩序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培训管理、安全管理、突发(异常)情况处置预案、作业指南、服务指引。24.2.12.正式党员人数达3人及以上的市场应成立基层党组织,或与同一楼宇、商圈内的企业(或其他合法组织)等共建联合党组织。14.2.23.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所属党组织宜设置“党群服务中心” 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加强治理、凝聚力量、为民服务的功能。1准入退

43、出管理5.1.14.开业前:市场建筑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验收合格,且市场设施和场所经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并经消防安全检测合格。0.55.1.25.招租、运营前: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向区级及以上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0.55.2.16.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对商户资质实行准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境内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签约的,核验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需核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章、政府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以境内自然人名义签约的,核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以境外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签约的,签约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与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等规定。35.2.27.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通过租赁合同(协议)、代管合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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