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春节旅客运输工作方案 道路旅客运输 (一)客运企业开业的申请与许可 1、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车辆条件 a、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 b、须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2)设施条件 a、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b、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应是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c、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制度、消除事故隐患制度等制度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申请从事道路客运业应提交的材料(提供原件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1)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申请表(见附件二)(2)个体经营者申请开业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企业申请开业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人、委
3、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十一),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增加经营范围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3)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或者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状况等)以及能够实施车辆方案的资金证明。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a、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b、身份证; c、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至申请之日起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d、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e、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f、有关办公场地、停车场地有效使用合同。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提
4、供清楚、确定的客运线路和站点方案,包括:a、申请的客运班线的起讫站点、途经站点;b、拟投入的运输车辆数量、车型;c、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的可行性方案。 4、道路客运企业许可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XX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十五)。审查内容为:a、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b、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c、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
5、形式;d、许可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是否一致;e、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适格;f、许可申请的材料是否真实; g、许可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的重大利益,是否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h、是否存在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i、其他应当依法审查的事项。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十三),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十二),作
6、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机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见附件十九)。核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和地点、核查事项、核查结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并由核查人员签名。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见附件十四,附件十五)。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对于班线客运的开业申请,受理机关征求始发地、到达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
7、出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如果不同意,应书面提供充分的理由。 对于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开业申请,由市运管处进行招投标,所提交内容应包括上述所需材料。被征求意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如有不同意许可的意见,应书面提供充分的理由。 (4)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起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十六),规定准予经营的车辆数量;不予许可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十七),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准予行政
8、许可决定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6)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规定的方案落实车辆,并将车辆行驶证和检测证明送交作出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相应配发车辆营运证;配发车辆营运证,可以由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办理,也可以由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知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证件许可机关不变)。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配发车辆营运证,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车辆行驶证和检测合格证明起10日内完成。 被许可人未按照许可决定
9、书落实车辆方案的,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或依被许可人的申请变更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见附件二十 二、十八) (二)客运班线(含旅游客运班线)和增加运力的申请与许可 1、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申请的多个班线分属于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由相应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受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申请的多个班线分属于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由最高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由相应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受理。 2、县际客运班线,按照XX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管辖权限
10、,用招投标的办法择优作出许可。县、区内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可以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实施许可。 市际以上旅游运力的发展,可以采取招投标的办法实施行政许可。 具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者申请春运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包车的,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管辖权限负责审批。 3、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运输市场的调查、信息收集和分析,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辖区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遵循“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根据XX省客运班线运力发展规则的规定,确定本地区年度客运班线和旅游运力发展计划,并予以公告。 客运班线
11、和旅游运力发展计划公告,应当公布客运班线和旅游运力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的有关事项。 4、同一条客运线路、同一旅游运力标的,有3个以上经营者申请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道条和XX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同一客运班线、旅游运力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评标标准进行评分,择优决定经营人。 5、客运线路标志牌(含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旅游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分别属于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行政许可证件。客运班线、旅游客运经营者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获得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准予行
12、政许可决定,并与其订立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旅游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 (三)客运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申请和许可 班线客运经营者如需变更批准的客运站点、批准的线路以及运输车辆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XX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被许可人变更经营区域申请的机构级别、程序和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市际以上班线客运变更客运站点的,由市运管处作出变更决定,变更客运班线起点或讫点的,按省厅相关规定办理。 3、变更运输车辆、在原许可经营区域内变更原许可线路(含延伸、缩短、走向)的,由原许可机关作出决定。 (四)客运班线(含旅游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省厅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省际、高速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5年,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4年,结合我市道路运输管理实际,县际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县内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客运班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合理确定。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