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問答集
一般規定 Q1: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全面換證)之目的?
A:1.現行75年格式之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舊證),防偽(變)造及辨識之設計,已無法發揮其效能,屢有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遭偽(變)造情事發生;另75年全面換發身分證迄今,已歷19年,當事人人貌多有變化,使用身分證時,常有發生人貌不相像之情形,滋生爭議。 2.為有效防範身分證遭不法偽(變)造情事、強化個人身分辨識機制及確立身分證之公信力,新式身分證(以下簡稱新證)含21種防偽、變造及辨識設計,並於戶政資訊系統建置相片影像資料庫,結合現有之戶籍資料,擴大應用範圍及功能。
Q2:身分證有何欄位資料?
A:新式身分證除有當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發證日期等欄位外,尚有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役別、出生地及住址等欄位。身分證上之資料,均依戶籍登記所載之資料列印,因身分證採全面封膠,如上開任一欄位之戶籍資料有變更時,於申請戶籍登記時須配合換證。有關新式身分證樣張已登載於本部網站(http://www.ris.gov.tw)請參考。
Q3:新式身分證是否使用IC卡?
A:鑑於身分證式樣著重於防偽功能設計,新式身分證仍使用紙質設計,未使用IC卡,並以一般民眾目識或簡單儀器辨識證卡真偽為首要,共規劃21種防偽功能,其構圖在顏色部分以淺紫、淺咖啡漸層隔色,在圖案部分,正面顯性圖案有套色國旗、本部印信、幸運草套色網花圖案、台澎金馬相對位置圖;隱性圖案有玉山、本部部徽、台灣、蝴蝶;至背面顯性圖案為蘭花,隱性圖案為台灣,且採全部封膠作業。
Q4:新式身分證為何要使用膠膜完全密封,又民眾如有遷徙(住變)、結(離)婚時,均需換發新證,其如未攜帶相片時,身分證換發之處理方式為何?
A:1.新式身分證採全面封膠處理,係參考專家學者建議採全面封膠,防止不法人士利用鏤空膠膜部位,剝離膠膜變造,且鏤空設計易使身分證防偽功能破損,為保障民眾權益,故採全面封膠處理。 2.刪除住址欄位,固可減少換證頻率,惟考量民眾多以身分證影本代替戶籍謄本使用之習慣,及機關(構)查驗需求,該欄位仍有維持必要。 3.民眾換發新證後,如至戶政所辦理遷徙(住址變更)登記,當事人得繳交1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最近1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相片不留白邊,背面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亦得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年歲相當者,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身分證。另如辦理結(離)婚、收養、姓名變更等登記,致身分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當事人原身分證之相片掃瞄建檔取像日期係於一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身分證;但取像日期已逾一年且未攜帶相片,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者,得由戶政事務所當場拍照。
Q5:全面換證民眾需要繳交費用嗎?
A:1.本次全面換證,經費全數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民眾無需繳納換證之規費,惟如為初領或補領者,仍須依法繳納規費。 2.另本次全面換證之預算中未編列民眾拍攝相片之費用。其原因除考量民眾之個人意願外,係因該項經費龐大,本次換證有關相片之費用,仍援歷次換證模式由民眾自行負擔。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民眾得免費拍照。
Q6:全面換證核發新證時,舊證是否須收回?
A:1.全面換證期間,應於核發民眾新證時同時收回舊證,戶政所並應送交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銷毀。 2.申請換證後舊證遺失者,發證人員應於換證申請書勾填「舊證遺失」,已製妥之新證截角作廢不核發。當事人應親自向戶籍地戶政所申請補發新證,並依規定繳交規費。
Q7:全面換證時,戶政所是否增加假日或平日夜間受理換證?
A:94年12月21日至95年12月31日全面換證期間,戶政所每星期六上午將加班辦理全面換證工作。星期一至星期五午休及夜間時間,戶政所是否開放受理換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各戶政所轄區之需要規劃。
Q8:全面換證期間或全面換證後,遇有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時,如何處理?換證是否需收費? A:1.按本次全面換證,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統一作業時程,於94年12月21日至95年12月31日辦理。換證期間如必須為行政區域調整者,均應請相關機關配合換證期程,本於撙節公帑,避免民眾奔波困擾之原則辦理。 2.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身分證者,免收規費。 3.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身分證者,當事人免繳交相片,戶政所得直接列印當事人檔存相片製作身分證。
Q9:全面換證期間,可否向非戶籍地戶政所申請換發新證?
A:全面換證,因業務量龐大,涉及戶政所人力及空白身分證、機具之配置,為避免造成部分都會區之戶政所,申請換證人數過多,工作量遽增,無法負荷,原則上應向戶籍地戶政所申請換發新證。惟依戶籍法第28條經內政部公告指定之戶籍登記(如認領、收養、出生地、結婚冠姓及離婚撤冠姓等),得同時向受理該登記之戶政所換發新證。至本部另行規定得異地辦理者,從其規定。
Q10:14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是否需親自領證?
A:本次全面換證,14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雖得不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而委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惟仍須親自領取新證。
Q11:戶政所製妥新證後,當事人遲未領取新證(如已逾原訂1個月之換領日期),原舊證(75證)是否仍有效?戶政所應如何處理?
A:1.當事人已領取新證者,其舊證當然失效。遲未領取新證者,於內政部公告舊證停止使用前,仍為有效。 2.戶政所應每月定期清查,如發現逾期未領取新證情形,應通知請當事人儘速領取新證,或得到府服務發證,並請宣導儘速領證,以保障個人權益。
Q12:全面換證時,當事人可委託申請換發新證,是否須限制委託人身分須為戶長、同一戶內人口或直系親屬等?
A:當事人如無法親自辦理申請換發新證,可委託辦理,委託人之身分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規定辦理。惟為防範不法情事,戶政所如有疑義,仍須本於職權查證。 相片規格
Q13:全面換證可否繳交相片電子檔?
A:本次全面換證規定應繳交之相片,須先黏貼於換證申請書上,再行掃瞄至身分證上。採用間接作業方式,係因換證所繳交之相片並未限定僅得以數位相機拍攝,當事人於申請時繳交之相片須經戶政人員核對人貌,又全面換證數量龐大,係由戶政所依村(里)、鄰人數排定換證日程,並至村(里)之指定之地點辦理換證,為避免民眾長時間排隊等候照相,故當場核對相片統一作業流程,節省受理及發證作業之時程,又以國人習慣多不願身分證上之相片係非專業之戶政人員拍照,爰規定須繳交紙本相片1張,並掃瞄建置影像檔,再列印於身分證上。另申請書之相片欄內須黏貼當事人之相片,該換領證紀錄及當事人所繳相片以紙本保存備查。是以,全面換證不受理繳納相片之底片或電子檔案。
Q14:民眾繳交之相片規格可否放寬,並行文照相公會依規定確實辦理?
A:1.全面換證當事人繳交之相片規格,業經內政部邀集相關機關開會,依照外交部建議參考國際民航組織有關護照用相片之相關規格訂定。 2.全面換證之相片規格,內政部已登載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http://www.ris.gov.tw),以利民眾參考。 3.依上開規定,相片應為白色背景。惟如因當事人為白髮或穿著白色、淺色系衣服,致背景非為純白色(如灰白色、乳白色等接近、類似白色系之背景),惟能於相片顯現當事人人貌,戶政所可審酌個案相片之清晰度後,受理換證。
Q15:民眾繳交之相片如留有邊框(白邊)如何處理,應否修除?民眾照相時,可否戴墨鏡?
A:1.內政部已於94年3月21日函請照相公會轉知照相業者,民眾申請換證繳交之相片,無需留有邊框(白邊)。民眾繳交之相片,如仍留有邊框(白邊),戶政所黏貼時,須修除邊框(白邊),將相片置中貼正於換證申請書之相片欄(修除邊框時,應採用裁刀或美工刀裁切,不宜使用剪刀,避免掃瞄相片時產生黑影)。 2.全面換證之相片規格規定略以:「最近一年內所攝彩色…未戴有色眼鏡…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民眾繳交之相片,除視障者外,不得配戴有色眼鏡。 3.94年全面換證之相片規格樣張(94年10月11日增列附註),已登載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http://www.ris.gov.tw)之公告欄,請自行查閱。
Q16:民眾繳交之相片可否露齒微笑?
A:依國民身分證繳交相片規格規定,眼睛應正視鏡頭拍攝,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係指表情自然不誇張,以利辨識人貌,並無規定不得微笑,另如嘴巴無法合閉時,以自然為原則。
Q17:民眾依新式身分證相片規格,先行拍攝之相片得否繼續使用?又繳交之相片可否綁頭髮、染髮或戴假髮?可否留瀏海、蓄鬍鬚或鬢角?可否戴耳環、鼻環等相片規格疑義?
A:1.原訂自94年7月1日全面換發新式身分證,因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9號解釋順延辦理,民眾如提前拍照且相片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者,全面換發新證時仍可使用,本部94年6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400774961號函已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宣導在案。 2.新式身分證之相片,採用掃瞄列印設計,製證時需去除白色背景,為避免影響相片效果及新證美觀,建議民眾穿著深色系衣服照相,會更清晰好看,請一併俟機宣導週知。 3.本次全面換證當事人繳交之相片,應與繳交當時之人貌相符,眼、鼻、口、臉、兩耳輪廓應以不遮蓋為原則,眉毛亦不得遮蓋,即正面拍攝時之自然相貌,俾利戶政所據以確實核對當事人之人貌。 (1)未限制不得綁頭髮或染髮。若因疾病而化學治療者,或因個人體質而頭髮稀少者,並無限制不得戴假髮或植髮。 (2)留長髮者,其瀏海以不得遮蓋眉毛及臉部五官為原則;鬢角亦為頭髮之一部分,如過長已明顯遮蓋耳朵,則宜適度修剪,惟亦不得故意遮蓋耳朵;另並無限制不得蓄鬍鬚。 (3)未限制不得戴耳環、鼻環等,惟不得刻意遮蓋眼、鼻、口、臉、兩耳等臉部五官或輪廓。 (4)「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係指表情自然不誇張,並未限制不得微笑。
Q18:小耳症患者拍照時需要露出耳朵嗎?
A:當事人之眼、鼻、口、臉、兩耳輪廓等清晰,指正面拍攝時之自然相貌,不刻意遮蓋。小耳症或耳朵貼近頭部者,以符合原貌為原則。小耳症患者其頭髮可遮蓋耳朵,惟臉部兩側仍應明顯。
Q19:拍照時可否化妝?相片人貌之特殊痣、胎記、疤痕等可否修片? A:拍照時可適度化妝,以自然為原則,顏面損傷者,亦可使用遮瑕化妝。當事人如有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
Q20:顏面傷殘者等特殊情形應如何繳交相片? A:1.當事人如因顏面傷殘、屬重病患者、植物人、小耳症患者或視障者等特殊情形,得向戶政所申請身分證上免列印相片,惟仍須繳交相片或親至戶政所拍照,以建置影像檔。 2.重度顏面傷殘須經常使用顏面輔具者,其身分證上如要列印相片,可繳交使用顏面輔具之相片。
Q21:民眾繳交之1年內所攝相片如何認定? A:1.民眾繳交之相片,應由本人於相片背面輕輕註明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 2.民眾繳交之相片以符合現有面貌、可清晰辨識為原則。 3.可比對前次換證或補證之日期及相片。 4.已換領新證建立相片影像檔者,以前一次繳交之相片掃瞄建檔日期起算1年。 5.傷病昏迷或重病患者等其他特殊情形,可視個案情形酌處。 拍照問題
Q22:民眾請領身分證,戶政所得否為民眾拍照?是否須收費? A:為因應偏遠地區及民眾特殊需要,請領身分證得由戶政所拍照。該拍照非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事項,屬私法行為,非規費法所稱之規費事項或項目,惟為反映服務及材料成本,收取服務費每人每次新臺幣100元,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民眾,得免繳納。又此拍照僅為請領身分證之相片使用,不提供民眾底片或相片電子檔案。
Q23:全面換證期間,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民眾免費拍照應如何辦理? A:1.為減輕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民眾負擔,本次全面換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民眾免費拍照之措施,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民眾得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之免費拍照券,至各照相公會所屬同意配合之照相館拍照,惟為因應偏遠地區,或部分照相業者不予配合提供免費服務,戶政所仍應備妥照相器材設備,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民眾之拍照服務。 2.免費拍照券由內政部(社會司)統一印製,送交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民眾使用,並將免費拍照券之樣式函知照相業公會以供識別。
Q24:民眾繳交之相片可否自行拍攝? A:1.本次全面換證民眾繳交之相片,應為最近1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視障者除外),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戶政所受理時並應據以確實核對當事人人貌。 2.民眾繳交之相片如符合內政部訂定之「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自行拍攝相片並沖(列)印於高彩度之相紙上,據以申請換發身分證,戶政所亦得受理。 3.又相片掃瞄建檔時需去除白色背景,為避免民眾穿著淺色系衣服影響去背景效果,應鼓勵民眾儘量穿著深色衣服拍照,戶政所為民眾拍照時,並宜自行準備深色系衣服(披肩)。 特殊情形換證
Q25:全面換證時,逕遷戶政所人口如申請換證,應如何辦理? A:逕遷戶政所人口,如申請換發新證,戶政所應先詢明當事人現住地址,依規定製作催告書(並通知現住地戶政所),催告當事人依規定辦理遷徙登記,並請其逕向遷入地戶政所辦理換證。如當事人拒絕告知現住地址,仍應製作催告書並依戶籍法第53條規定處新台幣300元以下罰鍰,受理申請換證;如當事人領取新證時,仍未依規定辦理遷徙登記,應再處新台幣600元以下罰鍰。
Q26:在國外、大陸及港澳地區民眾如何換領新式身分證? A:當事人之戶籍如未辦理遷出登記,得於回國後逕向戶籍地戶政所申辦;如戶籍已遷出國外又入國者,全面換發身分證開始後,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辦遷入登記同時請領新式身分證。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