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支付密码器使用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 支行(分理处)
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电子签名法》等相关精神,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的资金安全,防范资金支付风险,提高结算效率,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使用支付密码作为其账户支付结算活动中支付凭证结算金额的依据之一,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的以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依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账户性质请选择填写:基本、一般、专用、临时存款账户)。甲、乙双方约定使用支付密码器的账号的启用日期如下:
账号1: 账户性质: 启用日期: 年 月 日
账号2: 账户性质: 启用日期: 年 月 日
账号3: 账户性质: 启用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条 甲方可在乙方购买或在他行购买经国家密码委员会技术鉴定,并经当地人行核准的通用性支付密码器。
第三条 甲方申请办理支付密码相关业务时,须提供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章、单位公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使用通用性支付密码器申请书》,由经过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的人员办理。
第四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办理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上使用支付密码。
第五条 甲方在办理第四条所指业务时,除在规定位置填写支付密码外,仍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代理银行对支付密码和签章欠缺其中一项的支付凭证不予受理。乙方对甲方在支付凭证上使用的支付密码的真实性负有审查责任,甲方对支付凭证上签章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乙方凭甲方支付密码办理支付业务与凭甲方预留印鉴办理支付业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发现票据上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有权予以拒付。
第六条 本协议生效后,若甲方签发的支付凭证上漏填、错填支付密码,乙方视为漏盖、错盖印鉴,将按规定进行退票处理。
第七条 乙方受理甲方对支付密码器的停用或账号删除、作废等更改申请后,甲方在更改当天签发或更改日前签发的支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内依然有效,除支票以外的其它凭证,乙方一律作退票处理。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有关支付密码器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乙方无法核验支付密码而影响甲方办理支付业务的,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条 甲方承诺严格按照“支付密码器使用说明”操作,并将支付密码器视同预留银行印章或空白支票认真保管。违反本协议及相关操作规程使用支付密码、或操作口令泄露、支付密码器被他人盗用未及时处理等原因造成资金损失,引起经济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购置的支付密码器只限自身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与他人合用。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通用性支付密码器丢失,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口头挂失,并在口头挂失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内提出书面挂失申请或办理通用型支付密码器停用、作废手续。甲方在口头挂失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内未办理正式手续的,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对于已停用的支付密码器,甲方可在三个月内向乙方申请重新启用,超过三个月,系统将对该支付密码器进行作废处理,无法再重新启用。
第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购买的支付密码器在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将支付密码器和保修卡交回乙方,由乙方统一联系生产厂家维修;甲方在乙方购买的支付密码器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凭产品保修卡由生产厂家免费更换(人为损坏、使用不当除外),使用超过保修期的,甲方需支付修理费用,无法修复的需重新购买。
第十五条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支付密码器的免费培训和咨询。
第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中有一方提出终止协议的应采取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盖章认可。甲方任一使用支付密码器的账户销户,不影响其他使用支付密码器的账户使用本协议,甲方所有使用支付密码器的账户销户后,本协议自动终结。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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