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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门窗新标准和安全玻璃的特点和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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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门窗新标准和安全玻璃的特点和要求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对建筑门窗、建筑物用玻璃的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更加严格。2003年03月12日发布了国家标准GB/T8478-2003《铝合金门》、GB/T8479-2003《 铝合金窗》,并于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03年12月0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签发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也已于2004年01月01日开始实施。下面就上述标准、规定的特点和要求简述如下: 一、GB/T8479-2003《 铝合金窗》的特点和要求 1、新标准GB/T8479-2003《 铝合金窗》代替原标准GB/T8481-1987《推拉铝合金窗》和GB/T8479-1987《平开铝合金窗》两项标准。 2、完善了产品类别的划分。 ①按开启形式区分: 开启形式 固定 上悬 中悬 下悬 立转 平开 滑轴平开 滑轴 推力 推力平开 平开下悬 代号 G S C X L P HP H T TP PX 注1:固定窗与平开窗或推力窗组合时为平开窗或推拉窗。 注2:百叶窗符号为Y、纱扇窗符号为A。 ②按性能区分: 性能项目 种 类 普通型 隔声型 保温型 抗风压性能(P3) ◎ ◎ ◎ 水密性能(△P) ◎ ◎ ◎ 气密性能(q1、q2) ◎ ◎ ◎ 保温性能(K) ○ ○ ◎ 空气隔声性能(Rw) ○ ◎ ○ 采光性能(Tr) ○ ○ ○ 启闭力 ◎ ◎ ◎ 反复启闭性能 ◎ ◎ ◎ 注:○为选择项目,◎为必须项目。 3、规格型号 取消窗框厚度尺寸系列,规格型号按窗洞口尺寸系列确定。 4、性能指标 新《铝合金窗》标准在其物理性能分级中取消了原标准中A级高性能窗、B级中性能窗、C级低性能窗的分级方法,分级指标由低到高。与GB/T7106-2002《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8-2002《建筑外窗水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4-2002《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02《建筑外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及GB/T11976-2002《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等标准分级方法一致。 山东省建设厅对建筑门窗申报备案的企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检测结果必须达到下表要求: 抗风压 气密性 水密性 保温 隔声 铝窗 ≥3000Pa ≤1.5 ≥300 ≤4.0 ≥25dB 塑窗 ≥2500Pa ≤1.5 ≥250 ≤4.0 ≥25dB 5、明确了产品型式检验的18个检验项目及判定规则。其中玻璃与槽口的配合按照平板玻璃、中空玻璃、隐框窗分别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6、增加反复启闭要求和挠度控制值。窗主要受力构件相对挠度,单层、夹层玻璃≤L/120,中空玻璃≤L/180,其绝对值不应超过15mm。 7、铝合金窗用型材的质量要求提高,5.1.条规定:铝合金窗受力构件应经试验或计算确定,未经表面处理的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1.4mm。5.2条对型材表面处理作了规定,其中阳极氧化处理,氧化膜厚度要达到AA15级,即平均值≥15μm,局部最低值≥12μm。当然这一条首先应从型材厂贯彻执行。 二、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 2003年12月01日,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01月01日实施。在“规定”的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要求: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1、安全玻璃定义,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所称安全玻璃,是指原片玻璃通过加工处理或者与其他材料复合,增加其强度、减少破碎危害,用于建筑物的玻璃,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及由上述玻璃组合成的中空玻璃等。) 2、建筑安全玻璃的分类: ①、分类: a、夹层玻璃 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构成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的种类分为普通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两类。 在普通夹层玻璃(含镀膜普通玻璃)和钢化夹层玻璃中,再依据中间层种类和厚度 (单位mm)划分单元。 中间层种类可分为:PVB胶片、湿法灌浆、EN膜等。 中间层厚度可按公称厚度分为:PVB胶片0.38mm、0.76mm等,湿法灌浆1.0mm等。 b、钢化玻璃 钢化玻璃(含钢化镀膜玻璃)可根据玻璃制品的总厚度(单位mm)划分为下列三个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间隔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 总厚度D D≤6 6<D≤12 D>12 c、装饰类钢化玻璃 装饰类钢化玻璃(含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可根据玻璃制品的总厚度(单位mm)划分为下列三个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间隔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 总厚度D D≤6 6<D≤12 D>12 ②、测试标准: GB9962《夹层玻璃》,GB9963《钢化玻璃》,GB17841《幕墙用钢化与半钢化玻璃》 ③、在“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中对建筑用安全玻璃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验: a、夹层玻璃及钢化夹层玻璃 应根据中间层的种类(胶片干法、灌浆法、EN膜等),分单元分别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抗冲击剥落性能、霰弹袋冲击试验、耐辐照试验耐湿性、耐热性。 当产品有不对称结构和/或中间层有色时,以最不对称结构和/或有色中间层进行试验。 a.1、 抗冲击剥落性能 按单元分别都采用4或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或3mm组成的检验样品,进行抗冲击剥落性能实验。 a.2、 霰弹袋冲击试验 普通夹层合格后,可以替代相应中间层的钢化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不得按Ⅲ类试验。 a.2.1、0.38mm胶片或湿法夹层 取申请的4或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或3mm组成的检验样品,按Ⅲ类试验(总厚度超过16mm、钢化夹层玻璃不得按Ⅲ类试验,直接做Ⅱ-2),合格后,应申请人要求可按Ⅱ-2、Ⅱ-1依次试验,直至不合格,批准时,按高级别包含低级别批准。 a.2.2 、0.76mm胶片 取申请的4或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或3mm组成的检验样品,按Ⅱ-1试验;合格后,按高级别包含低级别批准。如不合格,做Ⅱ-2,仍然不合格,做Ⅲ类。(总厚度超过16mm、钢化夹层玻璃不得按Ⅲ类试验)。 a.2.3、1.14和/或1.14mm以上胶片 同a.2.2试验 a.3 、耐辐照试验 耐辐照试验均采用3mm无色普通玻璃+中间层+3mm无色普通玻璃试验片进行。如无3mm玻璃,可采用透射比最高的无色玻璃取代。(普通夹层合格后,可以替代相应厚度、相应中间层的钢化夹层玻璃) a.4、耐湿性、耐热性 (钢化夹层玻璃、普通夹层玻璃都要进行试验,不能替代) 对每个单元分别都采用4或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或3mm组成的检验样品进行耐湿、耐热试验。如普通弯型夹层制品,应从弯型制品切割试验片,试验片应有至少一条边为原制品边。如钢化夹层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制成的样品进行试验。 b、钢化玻璃 本条所称钢化玻璃包括钢化镀膜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包括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 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对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含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划分单元,可分为6个单元。 检验项目如下: 建筑幕墙用钢化玻璃(GB17841):表面应力、抗热冲击性、霰弹袋冲击性; 建筑幕墙以外用钢化玻璃(GB9963):碎片状态、抗冲击性、霰弹袋冲击性。 如果企业申请的钢化玻璃即可用于幕墙也可用于幕墙以外,则可将霰弹袋试验合并,并按照上述两个标准对每个申请单元进行所有的其他安全性能检验。 装饰类钢化玻璃应对非装饰面进行抗冲击性和霰弹袋冲击性,如企业申报的装饰类钢化玻璃包括了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等多种工艺时,每种工艺都要进行抗冲击性和霰弹袋试验。 b.1、厚度≤6mm的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 对本单元中申报的最薄厚度产品做全性能检验,碎片试验应包括最大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夹角三组产品。 应力试验应对最大面积制品进行。 b.2、厚度为6mm<D≤12mm的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 对本单元中申报的最薄厚度产品做全性能试验,碎片试验应包括最大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夹角三组产品。应力试验应对最大面积制品进行。 此外追加其它所有厚度产品的碎片状态试验。 b.3厚度>12mm的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 对幕墙用钢化玻璃要取申请的最厚玻璃进行抗热冲击试验,对本单元中申报的最薄厚度产品做其他性能试验。碎片试验应包括最大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夹角三组产品。应力试验应对最大面积制品进行。其中碎片指标可放宽到30片。 三、建筑门窗送检程序及注意事项 1.建筑门窗生产企业到各市建机行管部门领收“产品检测申请表”,并开具产品检测介绍信,然后持介绍信到山东省建设机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送检。 2. 建筑门窗备案按单元申报,单元之间不能覆盖。平开窗可以覆盖推拉窗,但是平开窗、推拉窗都要经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另外,随着产品的更新换代,应及时送检新产品。 3. 送检样窗的图纸 送检样窗必须送交3份图纸,以便对窗子的型材、结构尺寸、结构形式(如:是否带上亮)进行说明,因为上述几点对窗户物理性能检测有很大的影响。图纸应标明单位名称、样窗型材,图纸必须有立面图、横剖面图、竖剖面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4.送检样窗必须为成品窗,各种附件、包括防盗块、密封块应安装齐全。送检样窗为3樘,样窗洞口尺寸为1500×1500,实际外型尺寸在1470×1470至1500×1500之间,即不论是否带附框,窗的外型尺寸高与宽一律在1470×1470至1500×1500之间。国家经贸委已于2002年6月2日公布了淘汰产品目录,其中普通双层玻璃门窗已属于被淘汰产品,为保证样窗隔声、保温指标,送检样窗必须选用中空玻璃 。 5.PVC塑窗送检应准备好焊角试件:平开窗准备框或扇主型材焊角五个,推拉窗准备框主型材焊角5个,焊角应清角,并在18~28℃的环境中存放16小时以上才能送检。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 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 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第七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应有完整的工艺装备,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 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 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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