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结合宁波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市区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是申报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条件之一。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区是指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
第三条 成立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和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总站)、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宁波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科技园区建设局的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建管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四名,由市安质总站、招标办、监察支队和科技园区建设局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名,由上述五家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职责:
1、审核批准年度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工作计划;
2、选聘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验收专家;
3、审核批准年度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审核批准撤消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
4、研究分析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选的有关事项。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处。
评审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定期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工作;
2、实施调查研究,负责草拟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的相关文件;
3、负责对选聘的评审验收专家的管理工作;
4、负责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5、核发“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参选工地”匾牌;
6、负责筹备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年度表彰会议。
评审验收专家库由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科技园区建设局(以下统称为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从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组成。审评验收专家由评审办公室在检查前从评审验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市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评审数量不多于申报总量中规模和评审时间符合规定要求的工地数量的85%。
第六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一般为10月份。
第七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工地经公示后,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评选的工地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2、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3、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4、市区6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
5、18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25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6、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7、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九条 申报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未发生违反市场行为问题被市建委行政处罚的事件;
2、已列入创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计划,且被确定为“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参选工地”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3、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至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工;
4、未发生四级及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和临设倒塌、火灾、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因拖欠工资造成集体上访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事件,未发生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强制性标准问题被市建委行政处罚的事件;
5、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6、施工现场整洁、卫生,临时设施齐全、结构安全;
7、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现场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其与业主约定,且按规定执证上岗;
第十条 申报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于本办法第九条第3款所列时间内,在市区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未因违反JGJ146-2004所规定的文明施工六项强制性标准问题被市建委行政处罚的;
2、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并认真履行职责;
3、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4、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⑴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 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⑵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⑴,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⑶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三章 申报计划
第十一条 申报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在该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优计划表》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办公室,其中市科技园区内工地,由企业先报市科技园区建设局,经市科技园区建设局审查后,每个月月底汇总报送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将计划汇总表分别抄送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招标办、市监察支队和科技园区建设局。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程序分为考核检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两个步骤,考核检查时间为工程施工阶段,评审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后。
第十三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考核检查
考核检查结果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日常监督中的检查记录;四阶段抽查;评审验收专家组现场考核评分三部分情况汇总而成。
1、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在工程施工阶段分别按工作职责组织日常检查,根据《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附件三)进行评分,并于每季度末5日内将检查评分记录抄送评审办公室备案、汇总。
2、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在工程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主体结顶部位和装饰阶段分别按工作职责组织抽查,根据《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附件三)进行评分,并将检查评分记录于每季度末5日内抄送评审办公室备案、汇总。
⑴基础施工阶段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及文明施工专管员的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批情况、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工地围档、临舍的布置情况;
⑵主体施工阶段的检查重点为企业文明施工联络员、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及文明施工专管员的履责情况、外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的搭设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和使用情况以及现场硬化、材料堆放情况;
⑶主体结顶部位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施工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使用情况以及文明施工的总体情况;
⑷装饰阶段的检查重点为总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情况、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和拆卸情况、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堆放清理情况和施工人员住宿情况。
3、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并根据《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附件三)进行评分。
⑴申报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主体工程结顶前60天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考核申请表》(附件一);
⑵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验收专家组根据《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附件三)进行考核评分。
4、评审委员会在每季度末5日内召集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召开联席会议,相互沟通、汇总监管信息,听取和征求各部门或相关人员意见和建议,协调各部门关系,商议下一步提高市区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的有针对性计划,并部署工作。
(二)评审
1、施工企业应在申报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评审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⑴《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二);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⑶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⑷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⑸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⑹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企业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手续(复印件);
⑺企业和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机构设置文件和专职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证书(复印件);
⑻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⑼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四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及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象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
2、评审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工地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结合考核检查结果和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计算考核检查得分,并形成初审意见。
在考核检查得分中,日常监督检查评分按检查次数取算术平均值,占最终得分的30%;四阶段检查得分按各单位检查次数取算术平均值,占最终得分的40%;评审专家组现场考核得分占最终得分的30%。最终得分由日常监督检查分、四阶段检查分、评审验收专家组现场考核分三项相加而成。
按考核检查得分对申报工地进行排序,名次靠前的70%申报工地直接通过,其余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主要议程有:
⑴听取参评工地所在地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和市监察支队按各自职责对该工程日常监督情况的汇报;
⑵听取初审意见报告;
⑶审查申报材料;
⑷委员会评议;
⑸举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数从多到少确定通过名单并现场公布投票结果。;
4、对评审投票通过的工地在市区范围内公示7天,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5、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四条 申报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第十五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低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检查、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获得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企业和项目经理给予以下鼓励:
1、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和项目经理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2、优先推荐参加建设系统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
3、编印当年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专辑。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施工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逐年提升创建工地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对已列入创建计划的工地,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问题的,要及时通知企业督促整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凡列入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作创建计划的工地,在工程基础完工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参选工地”匾牌,接受社会监督。(已按规定悬挂“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或“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的工地,不再另挂“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参选工地”匾牌)。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参选工地”匾牌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统一制作。对已列入创建计划的工地,由企业申请并填写《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程匾牌颁取单》(附件四),在工程基础完工前,经市建管处(科技园区工地由科技园区建设局)对工地文明施工硬件设施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向评审办公室领取,工程竣工后由企业负责归还。
第二十条 对列入创建计划并已获得挂牌的参选工程实行动态管理,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将日常监管情况与四阶段评分一起作为该工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问题的,抄送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后可实施摘牌处理。
摘牌分为临时摘牌或永久摘牌。临时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对予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关各方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且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的,可给予临时性摘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
1、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经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再次责令整改仍存在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行为的;
3、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无针对性、操作性,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行严重不符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签的;
4、发生第九、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
5、累计被临时性摘牌二次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要对挂牌工地建立检查记录台帐。对挂牌工地进行的每次监督检查,都应按照《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表》(附件三)的要求进行记录,并于每季度末5日内将检查评分记录抄送评审办公室备案、汇总,作为评审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考核检查申请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计划结顶时间
施工单位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市建管处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市安质总站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市科技园区建设局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表中,工程位于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内,须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工程位于科技园区,须市安质总站、市科技园区建设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2、申请表一式四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科技园区建设局各一份。
附件二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主承建单位填写。
2、企业名称应为全称并加盖公章,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分类填写;工程名称应写全称。
3、四阶段评分应按工程所在地市、区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评定的结果填写。
4、工程所在地市、区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应对该工程在市场行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各个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列出主要优、缺点。
申 报 单 位 情 况
表一
主
承
建
单
位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 址
邮 编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 址
邮 编
参
建
单
位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 址
邮 编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 址
邮 编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 址
邮 编
监
理
单位名称
(公章)
资质等级
电话
项目总监
地 址
邮 编
业
主
单位名称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质量情况
竣工备案时间
四阶段评分
基础 主体施工 主体结构 装饰
申 报 理 由
注:可另加附页
市、区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综合评价:
公 章
年 月 日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验收专家组意见:
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三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第 次检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形象进度
临时摘牌
第 次
检查内容
检 查 情 况
市场行为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状 况
文明施工状 况
综合评价意 见
处理意见
结果反馈
检查单位和人员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填写单位送其他相关市、区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各一份;
2.本表可另加页。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制
附件四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领取单
企业名称(盖章)
工程名称
工程详细地址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开竣工时间
项目经理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自评情况
相关市、区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检查情况:
年 月 日
(公 章)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公 章)
注:此表由施工企业送各相关市、区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各一份。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制
附件五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第 次检查)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平方米)/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形象进度
临时摘牌
第 次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各分项状况
分项
子分项
应得分
实得分
得分率(%)
换算得分
文明施工30分
文明施工(满分分值为30分)
安
全
生
产
60
分
安全管理(满分分值为10分)
脚手架(满分分值为9分)
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满分分值为9分)
“三宝”、“四口”防护(满分分值为9分)
施工用电(满分分值为9分)
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满分分值为9分)
塔吊(满分分值为9分)
起重吊装(满分分值为3分)
施工机具(满分分值为3分)
综合评价意见
总应得分
总换算得分
得分率(%)
处理意见
结果反馈
检查单位和人员
年 月 日
市场行为检查评分表
序号
扣分标准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
保证项目
项目部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
项目部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3
项目部有出借、伪造、涂改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4
项目部有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施工
5
一般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扣5分
5
6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位的扣10分
10
7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或未到位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扣15分
15
8
企业未办理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的扣5分
5
9
拖欠民工工资上访建筑业管理部门,经核实,情况事实的扣5分
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等恶性事件的扣20分
25
10
项目部在财务管理中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的扣10分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扣20分
30
11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或未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检测的扣10分
10
检查项目合计
100
检查单位和人员
年 月 日
说明:检查评分表中,如保证项目有任何一项不符要求的,该工程不得评选为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
保
证
项
目
现场围挡
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2.5m的围挡扣10分
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1.8m的围挡扣10分
围挡材料不坚固、不稳定、不整洁、不美观扣5~7分
围挡没有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的扣3~5分
10
2
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进出口无大门的扣3分
无门卫和无门卫制度的扣3分
进入施工现场不佩载工作卡的扣3分
门头未设置企业标志的扣3分
10
3
施工现场
工地地面未做硬化处理的扣5分
道路不畅通的扣5分
无排水设施、排水不通畅的扣4分
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施的扣3分
工地有积水的扣2分
工地未设置吸烟处、随意吸烟的扣2分
温暖季节无绿化布置的扣4分
10
4
保
证
项
目
材料堆放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不按总平面布局堆放的扣4分
料堆未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的扣2分
堆放不整齐的扣3分
未做到工完场地清的扣3分
建筑垃圾堆放不整齐、未标出名称、品种的扣3分
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的4分
10
5
现场住宿
在建工程兼作住宿的扣8分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不能明显划分的扣6分
宿舍无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的扣5分
宿舍无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的扣3分
无床铺、生活用品放置不整齐的扣2分
宿舍周围环境不卫生、不安全的扣3分
10
6
现场防火
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扣10分
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的扣5分
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扣8分
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扣5分
10
续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小计
60
7
一
般
项
目
治安综合治理
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的扣4分
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的、责任未分解到人的扣3~5分
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扣3~5分
8
8
施工现场标牌
大门口处挂的五牌一图、内容不全,缺一项扣2分
标牌不规范、不整齐的,扣3分
无安全标语,扣5分
无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扣5分
8
9
生活设施
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扣4分
无厕所,随地大小便,扣8分
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扣8分
无卫生责任制,扣5分
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扣8分
无淋浴室或淋浴室不符合要求,扣5分
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未装容器,无专人管理的,扣3~5分
8
10
一般项目
保健急救
无保健医药箱的扣5分
无急救措施和急救器材的扣8分
无经培训的急救人员,扣4分
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扣4分
8
11
社区服务
无防粉尘、防噪音措施的扣5分
夜间未经许可施工的扣8分
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扣5分
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扣5分
8
小计
40
检查项目合计
100
检查单位和人员
年 月 日
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
保
证
项
目
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建立安全责任制的扣10分
各级各部门未执行责任制的扣4~6分
经济承包中无安全生产指标的扣10分
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扣10分
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的扣10分
管理人员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扣5分
10
2
目标管理
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的扣10分
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的扣10分
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扣8分
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扣5分
10
3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扣10分
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扣10分
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未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扣8分
安全措施不全面,扣2~4分
安全措施无针对性,扣6~8分
安全措施无落实,扣8分
10
4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扣10分
交底针对性不强扣4~6分
交底不全面扣4分
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扣2~4分
10
5
安全检查
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扣5分
安全检查无记录扣5分
检查出事故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扣2~6分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扣5分
10
6
安全教育
无安全教育制度扣10分
新人厂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扣10分
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扣6~8分
变换工种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扣10分
每有一人不懂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扣2分
施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的扣5分
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扣5分
10
小计
60
续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7
一
般
项
目
班前安全活动
未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扣10分
班前安全活动无记录,扣2分
10
8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一人未经培训从事特种作业,扣4分
一人未持操作证上岗,扣2分
10
9
工伤事故处理
工伤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扣3~5分
工伤事故未按事故调查分析规定处理,扣10分
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扣4分
10
10
安全标志
无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扣5分
现场未按安全标志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的,扣5分
10
小计
40
检查项目合计
100
检查单位和人员
年 月 日
落地式外脚手架检查评分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
保
证
项
目
施工方案
脚手架无施工方案的扣10分
脚手架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扣10分
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扣5~8分
10
2
立杆基础
每10延长米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的扣2分
每10延长米立杆缺少底座、垫木的扣5分
每10延长米无扫地杆的扣5分
每10延长米木脚手架立杆不埋地或无扫地杆的扣5分
每10延长米无排水措施的扣3分
10
3
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
脚手架高度在7m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按规定要求每少一处的扣2分
拉结不坚固每一处的扣1分
10
4
杆件间距与剪刀撑
每10延长米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的每一处扣2分
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的每一处扣5分
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10
续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5
保证项目
脚手板与防护栏杆
脚手板不满铺,扣7~10分
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扣7~10分
每有一处探头板扣2分
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的,或网间不严密,扣7~10分
施工层不设1.2m高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扣5分
10
6
交底与验收
脚手架搭设前无交底,扣5分
脚手架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扣10分
无量化的验收内容,扣5分
10
小计
60
7
一
般
项
目
小横杆设置
不按立杆与大横杆交点处设置小横杆的每有一处,扣2分
小横杆只固定一端的每有一处,扣1分
单排架子小横杆插入墙内小于24cm的每有一处,扣2分
10
8
杆件搭接
木立杆、大横杆每一处搭接小于1.5米,扣1分钢管立杆采用搭接的每一处扣2分
5
9
架体内封闭
施工层以下每隔10m未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的扣5分
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未进行封闭的扣5分
5
10
脚手架材质
木杆直径、材质不合要求的扣4~5分
钢管弯曲、锈蚀严重的扣4~5分
5
11
通道
架体不设上下通道的扣5分
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1~3分
5
12
卸料平台
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扣10分
卸料台搭设不符合设计要求扣10分
卸料平台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边结的扣8分
卸料平台无限定荷载标牌的扣3分
10
小计
40
检查项目合计
100
检查单位和人员
年 月 日
悬挑式脚手架检查评分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
保
证
项
目
施工方案
脚手架无施工方案、设计计算书或未经上级审批的扣10分
施工方案中搭设方法不具体的扣6分
10
2
悬挑梁及架体稳定
外挑杆件与建筑结构连接不牢固的每有一处扣5分
悬挑梁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有一处扣5分
立杆底部固定不牢的每有一处扣3分
架体未按规定与建筑结构拉结的每有一处扣5分
20
3
脚手板
脚手板铺设不严、不牢,扣7~10分
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扣7~10分
每有一处探头板,扣2分
10
4
荷载
脚手架荷载超过规定,扣10分
施工荷载堆放不均匀每有一处,扣5分
10
5
交底与验收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方案要求,扣7~10分
每段脚手架搭设后,无验收资料,扣5分
无交底记录,扣5分
10
小计
60
6
一
般
项
目
杆件间距
每10延长米立杆间距超过规定,扣5分
大横杆间距超过规定,扣5分
10
7
架体防护
施工层外侧未设置1.2m高防护栏杆和未设18cm高的踏脚板,扣5分
脚手架外侧不挂密目式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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