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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的理解与适用_李果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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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 一、问题的提出根据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分离出来后,起诉袭警犯罪 6530 人。1从报告中也可以看出虽然该罪在适用上在新增罪名适用中排名第一,但是在实践中其适用依然存在广泛争议,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通过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袭警罪判决发现,仅 2022 年 1-5 月份公布的以袭警罪定罪的判决书中就发现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判决书。笔者仅对公布较多的省份作了调查,如下表 1 所示:省份 伤情轻微伤未造成轻微伤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北京1560辽宁3232上海2130山东3021河南1212湖南4031

2、广东1111造成以上判决认定不一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没有理解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二者的界限,导致“同案不同判”这些未造成轻微伤的判决中还存在实施了不足以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却以袭警罪对其进行定罪。由此可见,应对袭警罪进行缩小解释来保障人权,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这些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告诉我们在适用袭警罪时需要理解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第二,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包不包括人身权?第三,如何对袭警罪条文做缩小解释?第四,构成袭警罪同时又造成警察人身权损害的,该如何处理?二、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二者之间的关系根据通说观点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二者之间关系为法条竞合关系及一般与特殊

3、之间的关系。但理由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是妨害公务罪的一般规定,第二至第五款是特别规定。二者差异主要因为对象执行职务的性质不同。2另有学者认为从实质的角度看,二者主要的差异在于暴力袭击对警察阻碍更严重才使得二者不法程度不同。3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阐释如下:(一)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对比来看,二者差异在于: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中最低可以判处罚金刑,而袭警罪最低为管制,故袭警罪的法定刑高于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二者之间的差异一是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是人民警察;行为方式前者要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后者要求以暴力袭击的方式阻碍。从二者之间这些差

4、异中可以袭警罪的理解与适用李果振 内容摘要: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 17 个罪名后,这些新增罪名在实践发生的案件中袭警罪被提起的公诉最多,主要原因是因为司法机关把袭警罪理解成为和危险驾驶罪一样都是抽象危险犯,只要有袭警行为而不考虑有没有足以妨害警察职务执行的行为,均归为袭警罪,这种理解虽然看起来保护了法益,但却忽视了保障人权,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把袭警罪应当理解成是具体危险犯,就应对袭警罪的适用作缩小解释,旨在平衡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使袭警罪在实践适用中做到“同案同判”。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一)袭警罪 妨害公务罪 暴力袭击作者简介:李果振,河南科技大学。广州市公安管理干

5、部学院学报2023 年第 1 期 NO.1,2023 Journal of Guangzhou Police College 总第 127 期 Sum127表 1 各省份关于造成警察轻微伤案件的裁判结果对比表 15 李果振:袭警罪的理解与适用看出之所以袭警罪法定刑重于妨害公务罪法定刑就是因为暴力袭击阻碍执法的程度高于妨害公务中的阻碍程度,而不是因为人民警察是特殊保护对象才法定刑高。因为这样会违背刑法对法益平等的保护。(二)从立法的背景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之所以把袭警罪独立成罪就是因为现实中发生了大量的袭警案件,而之所以没有单独把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至四款独立成罪,大概就是因为现实中这

6、样的案件发生的少,所以第五款的暴力袭击也不同于其他四款,构成特别条款。(三)也只有通过暴力袭击的阻碍程度才能更好区分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对达不到暴力袭击阻碍警察执法程度的构成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阻碍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达不到妨害公务罪暴力阻碍程度的只能依据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三、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有的学者认为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应当包括民警的人身权益。4笔者认为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权。理由有以下几点:(一)从袭警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而并没有把袭警罪规定在人身权利中,也可以看出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警察的依法执行职务权,这样才能与妨害公务罪的保护法益保持一致。(二)如果对警察权

7、益加以特殊保护的话,会造成为什么不单独增设袭击法官罪、袭击监委罪、袭击检察官罪,会导致该罪在理解和适用上误以为警察和其他人的法益保护不同,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从袭警罪法条规定来看,只要求暴力袭击达到足以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而并不要求对人民警察的人身造成损害。如果对警察人身造成损害,第二款规定的加重情节完全可以保护,同时能和人身权益的法律体系保持协调,也能够防止把袭警罪归为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袭警行为对人民警察人身有危险就构成袭警罪。(四)从实践角度来看,警察在人民心中,具有一种神圣感和威严感,平常会进行各种体能训练,总体比一般人体能素质要高,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都会持有警械甚至有时候佩

8、戴枪支。也就看出立法目的并不是想对警察人身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否则会造成对警察过度保护,明显不当。(五)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权,并不包括警察的人身权益,不可否认袭警罪独立成罪后,会让警察受到一定的特殊保护,这是客观事实。但并不影响袭警罪的目的是为了使警察顺利依法执行职务。四、袭警罪构成要件的限定(一)袭警罪中“暴力”“袭击”程度的界定实践中存在将轻微的暴力袭警行为并不足以妨害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归为袭警罪的案件,例如实践中把行为人在警察执行职务中欲用嘴咬反抗对其的控制未果,最后以袭警罪定罪处罚。该判决值得商榷?是否袭警罪中的暴力也应当采用妨害公务罪中暴力采取同等解释

9、?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通常采用广义解释,即只要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不要求直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暴力;既可以通过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也可以对物行使有形力,从而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以物理影响(间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5笔者认为应将袭警罪中的“暴力”采用狭义的暴力进行解释,即只能直接针对警察的人身实施。即不包括对警车、关卡、警察执行职务中财物的暴力。理由阐释如下:1.根据文义解释,也即袭警罪的条款中只规定了暴力袭击人民警察,而并没有规定威胁等手段,这也是袭警罪法定刑高于妨害公务罪法定刑的原因,只能理解成暴力直接作用于人民警察,才符合罪刑

10、法定原则。当然,如果对物适用暴力的同时可以间接侵害到警察的人身安全,亦可成立袭警罪。例如明知警察开警车追赶,而开车对警车进行撞击的方式阻碍,依然构成袭警罪。2.根据体系解释,只有把袭警罪的暴力理解成为狭义的暴力,才能更好的限定袭警罪的滥用。例如行为人行为对象就是警察执法过程中的物实施暴力阻碍了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虽然达不到袭警罪但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也更好的区分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同时保障了人权。16 李果振:袭警罪的理解与适用3.根据目的解释,袭警罪的增设目的是为了保障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因此,不应将一些不足以妨害警察执行职务的轻微行为归为犯罪,这也是本文主张袭警罪是危险犯的原因,

11、对于一些警察执法过程中轻微的推搡、撕扯等行为本应根据刑法 第十三条对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中的“但书”作为无罪处理,但却归为犯罪,背离了袭警罪的立法目的。“袭击”从文义解释来看是出其不意地攻打或者突然打击,侵袭。这也就表明了暴力袭击人民警察要求具有临时性、突发性。通常行为人袭警的意图表现为五种:1.以人民警察为目标抢劫枪支、武器等目的的抢劫型;2.以人民警察为目标的报复型;3.以暴力抗拒人民警察抓捕型;4.以挣脱人民警察为目的的逃跑型;5.以民警劝阻平息事态而袭击的激情型。6从这几种类型来看第一种不具有袭警的故意不构成袭警罪,第二种就不具有临时性和突发性也不构成袭警罪。只有后三种的临时性、突发性使民

12、警猝不及防,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执法活动也受到破坏,这才是袭警罪中的“袭击”。(二)袭警罪中的“人民警察”范围的界定人民警察范围最有争议的是辅警算不算人民警察?根据警察法第二条是不包括辅警人员的。实践中大量的判例也认为对辅警进行暴力袭击的构成妨害公务罪,例如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袭警罪针对的对象是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如果人民警察在场,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辅警进行袭击,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7但笔者认为该判决观点

13、值得商榷,理由阐释如下:1.从袭警罪保护法益的角度来看,该罪的保护法益是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权,况且辅警是协助警察执行公务,可以视为职务一体化。8这也就说明了如果辅警在没有正式警察在场的话,阻碍其执法活动才构成妨害公务罪。例如实践中判例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该辅警系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实施执法行为,应视同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裁定被告人彭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92.从执法效果来看。对于警察和辅警一起执法而仅仅因为身份而对行为人犯罪区别对待,并不符合法益平等保护原则,例如甲知道袭警罪最低会被判处管制,而妨害公务罪最低是罚金刑,就会专门对辅警进行暴力袭击,这也不利于辅警

14、开展活动。现实中警察人员数量少,辅警协助执法比较多,如果这样把袭击警察和辅警区分来看,可能会导致辅警承担的风险较高,不敢再去协助警察执法。3.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辅警人员在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也可看出辅警人员在和警察一起执行职务时袭击辅警能够构成袭警罪。(三)袭警罪中的“正在”的界定第一,从文义解释而言,为了执行职务的准备活动,显然不能等同于正在执行职务活动,如

15、同犯罪预备阶段不能等同于犯罪实行阶段,否则将会使得正在执行职务的边界过于宽泛,不当侵犯国民的行为自由。10笔者认同该观点不能对“正在”进行扩张解释,对于“正在”进行解释时要看对执行职务的紧密结合程度进行综合性判断,而不能依据工作时间进行认定。例如警察下班时遇到罪犯实施抓捕的,此时罪犯暴力袭击的就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也就可以看出“正在”就是执行职务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警察执行完毕后行为人实施暴力袭击的就不构成袭警罪。(四)袭警罪中的“依法执

16、行职务”的界定袭警罪要求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也就是说警察执行职务时必须有法律依据,但对于警察违法执法的行为,行为人实施暴力反抗的就不能成立袭警罪。这就需要理解警察什么时候执法是违法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违法执法行为:17 第一,从执行的主体来看,也即警察执行职务时不能全权交给辅警或者其他主体进行执行。例如辅警并不具有单独执法权,而警察让辅警单独去执行逮捕甲的任务,如遇甲暴力反抗,此时就不构成袭警罪。第二,从执法依据来看,依法执行职务,这里的法应该是具体赋予权利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否则就是违法,例如警察可以行政拘留、也

17、可以刑事拘留,如果警察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拘留,同时又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拘留就属于违法。第三,执法的内容必须是客观上行为人实施的。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不能作出行为人做不到的事情。例如甲报案称乙殴打他,但事实上甲指认错误,实际上是丙殴打的,警察就要求乙对甲进行道歉否则就拘留,乙不供述警察便对乙实施拘留,假如此时乙暴力反抗,在审判时法院判决警察执行错误,这就会造成是以行为时判断是否为合法执法还是以审判时判断是否为合法执法,笔者认为应当从裁判时人认定执法时是否合法。理由如下:其一,从期待可能性角度看,不能期待没有违法的人在被错误抓捕时不实施反抗;其二,一次不公正的抓捕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其三,行

18、为人在行为时完全也可以基于紧急避险来免责,从保护了本人自由法益和牺牲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益来看,前者优于后者。故不构成袭警罪。第四,从执法程序上来看。只有违反法律强行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才能认定为违法。否则就只属于瑕疵执法,而非违法执行职务。11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行为人出具逮捕证,否则不出具逮捕证就执行逮捕属于程序严重违法。综上所述,除以上重大执行违法以外,其他的轻微瑕疵违法不影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达到足以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就构成袭警罪;如果行为人误以为警察执法违法,但客观上警察执法合法的,就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阻却故意,不构成袭警罪。(五)袭警罪

19、中加重情节的界定袭警罪中规定如果行为人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适用法定刑升格 3 年以上 7 年以下。对于这里的“等手段”如何理解?以及是否必须造成警察人身受到伤害?下面就此问题展开分析。第一,这里的“等手段”,应当采用同类解释规则,即和使用枪支、管制刀具、驾驶机动车撞击的手段暴力及危险程度相当。例如采用钢管、铁锹、手雷等手段。同理,如果行为人只是以推搡、抓挠、撕咬等手段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只能构成基本犯;第二,该加重情节不要求造成警察人身受到伤害,但要使用的暴力手段足以严重危及到警察人身安全。例如行为人开车撞击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即使没有撞到,也应

20、当适用该加重情节。相反,如果行为人正想对距数 10 米远的警察使用刀具进行暴力反抗,但却被路人给制止。对该行为就不能适用该加重情节,因为其并不能对警察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第三,如果行为人暴力造成警察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抢夺、抢劫枪支的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抢夺、抢劫枪支罪,此时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造成轻伤的由于袭警罪的法定刑高于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法定刑,而又能评价到妨害公务的法益,故应当以袭警罪加重情节进行处罚。五、结语袭警罪的增设犹如一把双刃剑,要发挥好袭警罪的真正作用就要在理解与适用上要把袭警罪当作具体危险犯,同时也要对该罪尽可能在实践中的适用上做到“同案同判”,

21、以及一些轻微的不构成犯罪的阻止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的要尽可能的按照无罪处理,要时刻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努力做到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尽可能的平衡。注释:根据公开的数据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截至2020 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 1.6 万余名民警因公牺牲,其中 3700 余人被评为烈士。近十年,共有 373 名民警因公牺牲,5 万余名民警因公负伤。根据对 2010 年至 2014 年数据的统计,公安民警因公负伤 20741 人(重伤 2643 人、轻伤 18098 人),平均每年约 4148 人。除 2012 年有所下降外,总体呈上升趋势。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是民警负伤首要原因。公安民警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22、而遭受暴力袭击负伤 880 人占负伤民警总数的 42.8,连续五年总体上升,其中 2014 年 2417 人,比 2013 年上升 24.1。最终,立法工作机关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进行了修李果振:袭警罪的理解与适用 18 改完善,规定了单独的法定刑,从而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的写法。参见杨万明主编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第 274 页。详情可参见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22)川 1112 刑初 41 号刑事判决书。基本案情:黄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欲扣押该摩托车时,黄某与执勤人员发生冲突被控制。被告人杨玉枝(系黄某母亲)、黄某1(黄某父亲,已被行政处罚)闻讯

23、赶到现场,黄某 1 坐在摩托车前轮上阻拦民警将车拖走。冠英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准备将黄某 1 带离现场时,杨玉枝抓扯阻拦民警,致民警曾某某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掉落到地上损坏,杨玉枝欲用嘴咬民警反抗对其的控制未果。最终以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1 年 6 个月。警察法第 2 条第 2 款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参考文献:1 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N.人民日报,2022-03-16(002).2蒋熙辉.准确认定袭警罪切实维护民警执法权威J.人民论坛,2021(09):85-87.3 张 明 楷.袭 警 罪 的

24、基 本 问 题 J.比 较 法 研究,2021(06):1-12.4 苏峰,车稳前.袭警罪的理解与司法适用浅析 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 2021 年第 21 卷刑法研究会卷.2021:163-170.5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13536 袁忠民.试论袭警案件及其防范对策 J.政法学刊,2000(04):35-39.7 来源于裁判文书网(2021)桂 01 刑终 596 号.8 黎宏刑法学各论(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352.9 来源于裁判文书网(2021)浙 0305 刑初 23 号.10 李 永 升,安 军 宇.暴 力 袭 警 行 为 法 律 性 质与内涵的

25、教义解读 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37(01):124-133.11 钱叶六.袭警罪的立法意旨与教义学分析 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2(05):79-87.责任编辑:张小明 李果振:袭警罪的理解与适用3.分层分级培训。对各单位领导、舆情联络员、网络评论员开展不同层级的专业培训,明确领导责任,强化舆情联络员、网络评论员的职责要求,细化工作流程。4.创新培训形式。据工作需要,采取情景模拟演练、现场指导分析、网上自学等培训方式,不断提高基层民警的舆情工作能力。参考文献: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第 50 次中国互联网落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s:/ 刘云烨.新媒体环境下的网络涉警舆情导控 D.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13-12-22.3 刘云烨.新媒体环境下的网络涉警舆情导控 D.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13-12-22.4 王婧.涉警网络舆情处置问题研究 D.南昌大学硕士论文,2020-06-30.5 王金成.涉警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处置以公安执法规范化为视角 J.犯罪研究,2015,(2).责任编辑:张小明(上接第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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