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
1、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3、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多选题)
㈠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㈢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㈣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㈤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4、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行监理。
6、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㈠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的限。
㈡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㈢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㈣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作质量,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 工程监理单位工作的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0、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1、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各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12、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
13、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㈠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㈡ 土方开挖工程;
㈢ 模板工程;
㈣ 起重吊装工程;
㈤ 脚手架工程;
㈥ 拆除、爆破工程;
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4、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5、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㈡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㈢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㈣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6、 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17、 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㈠ 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作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㈡ 在现场跟踪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㈢ 检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㈣ 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18、 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9、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㈠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㈡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㈢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计划和职责等。
21、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工作。
22、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 监理组织机构;
㈡ 施工现场监理安全、质量监理情况;
㈢ 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
㈣ 相关单位评价。
23、 监理企业每三个月应对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巡回检查一次,项目监理机构每二个月应自检一次。
2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差异化管理企业,尤其是C类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抽检考评。
25、 企业一年内两个项目评定为C,作为企业不良记录一次。
26、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差异化管理企业人为A、B、C三个类别。
27、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28、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9、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㈠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料证书;
㈡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明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㈢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㈣ 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㈤ 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㈥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30、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㈠ 建筑电工;
㈡ 建筑架子工;
㈢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㈣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㈤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㈥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㈦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31、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32、 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的相应资格:
㈠ 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
㈡ 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
㈢ 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㈣ 设计物业公司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33、 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34、 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35、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㈠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㈡ 签发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㈢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㈣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㈤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6、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例会。
37、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原则上每周1次,最长不超过15天。
2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及合同、信息管理
38、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39、 监理概念要点:
⑴ 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的主体是建设单位;
⑵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企业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⑶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以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和监理的建设阶段范围。
40、 监理阶段范围: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41、 《四川省建设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180号于2004年10年1日起实行,规定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① 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② 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
③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42、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① 服务性。它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它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
② 科学性。
③ 独立性。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起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④ 公正性。
43、 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⒈ 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水平;
⒉ 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⒊ 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⒋ 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44、 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⒈ 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
⒉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强制性推行的制度;
⒊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⒋ 市场准入采取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双重控制。
45、 建设工程监理发展的趋势:
⑴ 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
⑵ 以市场需要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发展;
⑶ 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
⑷ 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⑸ 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世界。
46、 建设程序概念: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
47、 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
⑴ 项目建议书阶段。
⑵ 可行性研究阶段。
⑶ 勘察设计阶段。一般工程进行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以上,或者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应重新向原审批单位报批。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⑷ 建设准备阶段。
⑸ 施工安装阶段。
建设工程具备了开工条件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工。
工程新开工时间是指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或正式打桩的开始日期。
⑹ 生产准备阶段。
⑺ 竣工验收阶段。
48、 坚持建设程序的意义:
⑴ 依法管理工程建设,保证正常建设秩序;
⑵ 科学决策,保证投资效果;
⑶ 顺利实施建设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⑷ 顺利开展建设工程监理。
49、 在监理工作中,监理员与监理工程师的区别主要在于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应岗位责任的签字权,而监理员没有相应岗位责任的签字权。
50、 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素质:
㈠ 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㈡ 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㈢ 良好的品德。工程监理的特点之一是要体现公正原则。
㈣ 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51、 监理工程师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一般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权利主要包括:
㈠ 使用监理工程师名称;
㈡ 依法自主执行业务;
㈢ 依法签署工程监理及相关文件并加盖执业印章;
㈣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52、 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53、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4、 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将视为监理企业违约,由监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55、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⑴ 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⑵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⑶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56、 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意义在于:
⑴ 促进监理人员努力钻研监理业务,提高业务水平;
⑵ 统一监理工程师的业能力标准;
⑶ 有利于公正地确定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
⑷ 合理建立工程监理人才库;
⑸ 便于同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工程监理市场。
57、 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是政府对监理从业人员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家企业、按照专业类别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有效期同样为3年。
58、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企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业务经验、经营规模、社会信誉等综合性实力指标。
工程监理企业所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主要体现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数量,这反映企业从事监理工作的工程范围和业务能力。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按照等级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甲级、乙级和丙级,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每个专业类别按照工程规模或技术复杂程度又分为3个等级。
59、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60、 资质年检程序:
⑴ 工程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变化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⑵ 资质年检结论: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工程监理企业只有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才能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61、 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基本准则: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62、 一般情况下,监理大纲中主要的监理对策是指:根据监理招标文件的要求,针对业主委托监理工程的特点,初步拟订该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拟投入监理力量以及搞好该项工程建设而向业主提出的原则性建议等。
63、 项目监理机构,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㈠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目标;
㈡ 确定监理工作内容;
㈢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结构设计;
㈣ 制定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
64、 对于小型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也可以采用按专业内容分解的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主要优点是组织机构简单,权力集中,命令统一,职责分明,决策迅速,隶属关系明确。缺点是实行没有职能部门的“个人管理”,这就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博晓各种业务,通晓多种知识技能,成为“全能”式人物。
65、 组织协调的概念就是联结、联合、调和所有的活动及力量使用各方配合适当,其目的是促使各方协同一致以实现预定电目标。
项目监理机构协调的范围分为系统内部的协调和系统外部的协调,系统外部的协调又分为近外层协调和远外层协调。建设单位与近外层关联单位一般有合同关系,与远外层关联单位一般没有合同关系。
66、 监理单位“主内”协调工程项目内各方面的协调;建设单位“主外”协调工程项目之外的各方面协调,如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工程毗邻单位等属于工程项目之外的单位。
67、 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协调的方法:
⑴ 会议协调法。
⑵ 交谈协调法。
⑶ 书面协调法。
⑷ 访问协调法。
⑸ 情况介绍法。
68、 项目监理方法:
⑴ 动控制,即事前控制;
⑵ 严定当头,一丝不苟;
⑶ 严格监督,热情服务;
⑷ 耐心帮助,实现目标;
⑸ 协调关系,合作共事。
69、 监理手段:
⑴ 见证,由现场监理人员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⑵ 旁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跟班检查施工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的过程,是监理人员的一种主要现场检查形式。
⑶ 巡视
⑷ 平行检查
⑸ 指令文件
70、 工程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有:
① 基础工程部分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② 主体结构工程部分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③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部分包括:给水管道主管道水压试验、工艺管道密闭试验、防震接地电阻测试、电气线路主回路绝缘电阻测试、智能建筑功能性运行、通风空调试运行、电梯工程超载试验等;
④ 高危作业、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
71、 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⑴ 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安全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⑵ 现场跟班监督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执行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⑶ 检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⑷ 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72、 控制流程的基本环节:可以抽象为投入、转换、反馈、对比、纠编五个基本环节。
73、 被动控制是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反馈控制、闭环控制,是面对现实的控制。
74、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并制定多种主动控制措施,尤其要重视那些基本上不需要耗费资金和时间的主要控制措施,如组织、经济、合同方面的措施,并力求加大主动控制在控制过程中的比例。
75、 目标控制的前提工作:一是目标规划和计划;二是目标控制的组织。
76、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目标:“实际投资不超过计划投资。”
77、 建设工程进度控制的目标:在满足投资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使工程实际工期不超过计划工期,或整个建设工程按计划的时间运用。
78、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目标:首先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关于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强制性的规定。同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目标具有共性,不因其业主、建造地点以及其他建设条件的不同而不同。对于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必须保证其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79、 建设工程目标控制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特点:
⑴ 设计阶段的特点:设计工作表现为创造性和脑力劳动;设计阶段是决定建设工程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主要阶段,并影响建设工程投资程度的关键阶段。
⑵ 施工阶段的特点:是以执行计划为主的阶段;是实现建设工程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主要阶段;是资金投入量最大的阶段;需要协调的内容多;施工质量对建设工程总体质量起保证作用。
80、 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措施:可以在建设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采取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等四方面措施。
81、 风险要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不确定性;二是产生损失后果,否则就不能称为风险。
82、 建设工程风险对策:
㈠ 风险回避。采用风险回避这一对策时,有时需要作出一些牺牲。
㈡ 损失控制。
㈢ 风险自留。
㈣ 风险转移。分为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两种形式。
83、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是:
⑴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⑵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⑶ 施工组织设计。
84、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规划编写的主持人。
85、 监理工作的依据: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
86、 案例题(P81)。
87、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等。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委托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88、 合同管理制的基本内容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法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理从业人员必须熟悉合同内容,掌握合同管理的方法,依据合同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安全进行控制和管理。
89、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
㈠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
㈡ 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
㈢ 建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
㈣ 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
㈤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90、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这三要素构成了合同法律关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合同法律关系,改变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就改变了原来设定的法律关系。
91、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其他组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92、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93、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期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其特征:
⑴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⑶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表现自己的意志;
⑷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宝代理、指定代理。
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的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代理人等。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则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
94、 无权代理的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⑴ 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⑵ 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⑶ 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95、 合同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他形式则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96、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的一个重大体现在于: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书面合同形式的,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97、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
⑴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⑵ 标的;
⑶ 数量;
⑷ 质量;
⑸ 价款或者报酬;
⑹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⑺ 违约责任;
⑻ 解决争议的方法。
98、 格式条款:的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99、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⒈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都应当具备有法人资格,并且承包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否则,当事人就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⒉ 意思表示真实。
⒊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00、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的订立时。
101、 无效合同:
⑴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⑵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⑶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合同;
⑷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02、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者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103、 合同履行的原则:
⒈ 全面履行的原则。即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数量、质量、地点、期限、方式等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确定合同履行的,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履行:
⑴ 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因此,当事人不能约定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⑵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信息价的,按规定履行。
⑶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2.诚实信用原则
104、 合同争议也称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105、 建设工程委托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定。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类。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
106、 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的监理工作、额外工作。“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
107、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以合同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
108、 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养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筑产品。
109、 施工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10、 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施工进度计划、开工、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分包、安全施工的措施方案。
111、 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不论何时,工程师一经发现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均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标准。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隐蔽工程与重新验收、施工进度管理、设计变更管理、工程量确认、不可抗力、施工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
112、 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工程试车、竣工验收、竣工时间确定(工程竣工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保修、竣工结算。
113、 在施工阶段索赔发生较多,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只有实际发生经济损失或者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对方索赔。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位方行为,索赔的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能实现。
114、 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发出索赔意向通知、递交索赔报告、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115、 工程师的索赔管理任务: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原因和可能性、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发生、公平合理地处理和解决索赔。
116、 工程师索赔管理的原则:公平合理处理索赔、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索赔、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诚实信用。
117、 信息具有下列特点:真实性、系统性、时效性、不完全性、层次性。
118、 系统的特征:整体性、相关性、目的性、层次性、环境适应性。
119、 监理信息系统是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由建设方、勘察设计方、建设行政管理方、建设材料供应方、施工主和监理方各自的信息系统组成,监理信息系统只是监理方信息系统,是主要为监理工作服务的信息系统。
120、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构成:文字图形信息、语言信息、新技术信息。
121、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分类:投资控制信息、质量控制信息、进度控制信息、合同管理信息、安全监理信息。
122、 建设工程信息管理工作的原则:标准化原则、有效性原则、定量化原则、时效性原则、高效处理原则、可预见原则。
123、 建设工程信息管理贯穿工程全过程,衔接建设工程各个阶段、各个参建单位和各个方面,其基本环节有: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整理、检索、分发、存储。
124、 监理单位介入的阶段有:项目决策阶段、项目设计阶段、项目施工招投标阶段、项目施工阶段等多个阶段。
125、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收到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图纸文件后一个月内,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编制工作,经监理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监理交底会前报送建设单位。
126、 内容应符合要求;
127、 监理工作目标应包括工期控制目标、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128、 项目监理部的组织机构:主要写明组织形式、人员构成、监理人员的职责分工、人员进场计划安排。
129、 项目监理部监理工作制度,包括信息和资料管理制度、监理会议制度、监理工作报告制度、其他监理工作制度。
130、 监理日记
1、当日材料、构配件、设备、人员变化的情况;
2、当日施工的相关部位、工序的质量、进度情况;材料使用情况;抽检、复检情况;监理日志由专业工程师填写,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阅。
一、 建设工程质量简称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的特性综合。具有以下特性:适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与环境的协调性。
二、 影响工程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4M1E)。
三、 建设工程及其生产特点:一是产品的固定性,生产的流动性;二是产品的多样性,生产的单件性;三是产品的体积庞大、高投入、生产周期长、具有风险性;四是产品的社会性,生产的外部约束性。
四、 工程质量本身有以下特点:影响因素多、质量波动大、质量隐蔽性、终检的局限性、评价方法的特殊性。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及验收方法,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的。
五、 工程质量要求主要表现为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控制的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七、 现场施工准备的质量控制:一是工程定位及标高基准控制;二是施工平面布置控制;三是材料构配件采购订货的控制;四是施工机械配置的控制;五是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核确认;六是设计交底与施工图的现场核对;七是严把开工关;八是监理组织内部的监理准备工作。
八、 质量控制点是指为了保证作业过程质量而确定的重点控制对象、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
质量控制点的设置位置表
分项工程
质量控制点
工程测量定位
标准轴线桩、水平桩、定位轴线、标高
地基、基础
(含设备基础)
基坑(槽)尺寸、标高、土质、地基承载力,基础垫层标高,基础位置尺寸、标高,预留孔洞、预埋件位置、规格、数量,基础标高,杯底弹线
砌体
砌体轴线、皮数杆,砂浆配合比,预留孔洞、预埋件位置、数量,砌块排列
模板
位置、尺寸、标高,预埋件位置,预留孔洞尺寸、位置,模板强度及稳定性,模板内部清理及润湿情况
钢筋混凝土
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砂石质量,混凝土配合比,外加剂比例,混凝土振捣,钢筋品种、规格、尺寸、搭接长度,钢筋焊接,预留洞、孔及预埋件规格、数量、尺寸、位置,预制构件吊装或出场(脱模)强度,吊装位置、标高、支承长度、焊接长度
吊装
吊装设备起重能力、吊具、索具、地锚
钢结构
翻样图、放大样
焊接
焊接条件、焊接工艺
装修
视具体情况而定
九、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手段
(一) 审核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
(二) 指令文件与一般管理文书
指令文件一般均以监理工程通知书方式下达,在监理指令中,开工指令、工程暂停指令及工程恢复施工指令也属指令文件。
(三) 现场监督和检查:一是开工前的检查;二是工序施工中的跟踪检查、检查与控制;三是对于重要的和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和工程部位,还应在现场进行施工对工程旁站监督与控制,确保使用材料及工艺过程质量。
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巡视是一种“面”上的活动,它不限于某一部位或过程,而旁站则是“点”的活动,它是针对某一部位或工序。
(四) 规定质量监控工作程序
规定双方必须遵守的质量监控工件程序,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这也是进行质量监控的必要手段。
(五) 利用支付手段
十、 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体系的编制中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十一、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通关方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十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
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的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十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的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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