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使用易燃物品安全规则
1. 不许将易着火的物质放置在试验地区附近。
2. 使用在蒸馏或升华时易着火的物质应注意:
① 不许用明火加热,加热可用水油)容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围也不应有明火;
② 试验仪器应严密不漏气;
③ 在蒸馏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边高801mm);
④ 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⑤ 工作时要戴上护目镜。
3. 在试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3kg,每种不得超过lkg随用随取,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
4. 遇水着火的物质如过氧化钠,金属钠、钾等)做完试验后禁止丢人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着火的物质如废油、废有机溶剂)应集中在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
5. 一且发生着火事故,首先应撤出一切热源,关闭煤气、
乙炔气,天然气阀门和电门,通知消防部门,及时用砂子和石棉布整住着火地点或用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火。
6. 在进行加热、蒸馏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完后即关掉热源。
7. 暑燃物,尤其是暑挥发的易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溶器内,不许用无盖的开容器贮存。
8. 易着火的物质有:醇类、醚类、丙酮、苯、甲苯、酚、汽油、二氧化碳,磷、过氧化钠、钾,钠、镁、碳化钙等。
9. 做蒸馏提纯或蒸馏实验必须用明火加热时,则每次蒸馏物的数量不得超过1ml,附近不许存放易燃物质,同时应有防火措施。
10. 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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