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运检/3)829-2017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电检测管理,提高检测水平,保证检测质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变电设备检测职责分工、检测分类、检测周期、检测计划、检测准备、检测实施、检测验收、检测报告、检测分析等方面做出规定。
第三条 变电检测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标准作业、应试必试”的原则。
安全第一指检测工作应保证人身、设备安全,不发生人身伤害,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
统筹安排指检测计划和工程项目计划结合、二次设备校验和一次设备检测结合、同一间隔设备检测工作结合,统筹安排,减少间隔或回路设备停电次数和时间。
分级负责指一类变电站执行国网评价中心、省评价中心、省检修公司三级检测机制;其它变电站执行省评价中心、运维单位二级检测机制。
标准作业指检测工作应全面执行标准化作业,应实现对作业风险、关键环节的有效控制,确保作业全过程安全和质量的可控、能控、在控。
应试必试指严格按照周期、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35kV及以上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组合电器、隔离开关、开关柜、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并联电容器、干式电抗器、串联补偿装置、母线及绝缘子、穿墙套管、电力电缆、消弧线圈、高频阻波器、耦合电容器、高压熔断器、中性点隔直装置、接地装置、端子箱及检修电源、站用变、站用交流电源、站用直流电源、构支架、辅助设施、土建设施、避雷针等28类设备和设施的检测工作。
第五条 检测人员在现场检测工作中应高度重视人身安全,针对带电设备、启停操作中的设备、瓷质设备、充油设备、含有毒气体设备、运行异常设备及其他高风险设备或环境等应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确认无风险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开展工作,严防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一节 总部职责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国网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 组织制定公司检测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三) 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省公司、国网评价中心检测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 建立公司变电设备带电检测装备检测体系;
(五) 组织公司检测技术培训、交流和推广。
第七条 国网设备状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国网评价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 协助制定公司变电设备检测技术标准;
(二) 协助做好公司变电设备检测工作管理;
(三) 开展特高压1000千伏GIS设备特高频局部放电、超声波局部放电检测和变压器高频局放检测;
(四) 负责一类变电站设备带电检测重大异常数据分析和复测;
(五) 协助建立公司变电设备带电检测装备检测体系;
(六) 协助变电设备检测新技术研究与推广;
(七) 协助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二节 省公司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省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八)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九) 组织制定本单位变电设备检测工作计划;
(十) 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地市公司、省检修公司、省评价中心检测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十一) 负责本单位检测技术培训、交流和推广。
第九条 省公司状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十二) 协助省公司运检部做好变电设备检测管理工作;
(十三) 按照省公司检测计划开展检测工作;
(十四) 负责变电站设备检测重大异常数据分析和复测;
(十五) 负责开展检测装备性能检测;
(十六) 协助开展检测技术培训和交流。
第三节 省检修公司职责
第十条 省检修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省检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十七)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十八) 编制本单位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九) 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变电检修中心、运维分部(变电运维中心)、特高压交直流运检中心检测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十) 负责本单位检测技术培训和交流。
第十一条 省检修公司变电检修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二十一) 组织检修班组编制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十二) 检查、指导和考核检修班组检测工作;
(二十三)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省检修公司运维分部(变电运维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二十四) 组织运维班组编制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十五) 检查、指导和考核运维班组检测工作;
(二十六)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省检修公司特高压交直流运检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二十七) 组织班组编制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十八) 检查、指导和考核班组检测工作;
(二十九)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省检修公司变电检修班履行以下职责:
(三十) 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三十一) 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
(三十二) 负责检测装备维护;
(三十三)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省检修公司变电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
(三十四) 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三十五) 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
(三十六) 负责检测装备维护;
(三十七)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省检修公司电气试验班履行以下职责:
(三十八) 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三十九) 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
(四十) 负责检测装备维护;
(四十一)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四节 地市公司职责
第十七条 地市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地市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四十二)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四十三) 组织编制本单位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十四) 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变电运维室、变电检修室、县公司检测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十五) 负责本单位检测技术培训和交流。
第十八条 地市公司变电检修室履行以下职责:
(四十六) 组织检修班组编制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四十七) 检查、指导和考核检修班组检测工作;
(四十八)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地市公司变电运维室履行以下职责:
(四十九) 组织运维班组编制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五十) 检查、指导和考核运维班组检测工作;
(五十一)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地市公司变电检修班履行以下职责:
(五十二) 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五十三) 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
(五十四) 负责检测装备维护;
(五十五)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地市公司变电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
(五十六) 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五十七) 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
(五十八) 负责检测装备维护;
(五十九)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地市公司电气试验班履行以下职责:
(六十) 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六十一) 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
(六十二) 负责检测装备维护;
(六十三)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五节 县公司职责
第二十三条 县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县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六十四)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市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六十五) 编制本单位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十六) 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班组检测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六十七) 负责本单位检测技术培训和交流。
第二十四条 县公司变电检修班履行以下职责:
(六十八) 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六十九) 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
(七十) 负责检测装备维护;
(七十一)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 县公司变电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
(七十二) 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七十三) 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
(七十四) 负责检测装备维护;
(七十五)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三章 检测分类
第二十六条 检测工作分为停电试验和带电检测两类。
(七十六) 带电检测指设备在运行状态下,采用检测仪器对其状态量进行的现场检测。
(七十七) 停电试验指需要设备退出运行才能进行的试验。
第四章 检测周期、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 正常情况下,各单位应依据检测基准周期、项目和标准(见附录A)开展带电检测和停电试验。
第二十八条 带电检测工作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检测频次:
(七十八) 在雷雨季节前和大风、暴雨、冰雪灾、沙尘暴、地震、严重寒潮、严重雾霾等恶劣天气之后;
(七十九) 新投运的设备、对核心部件或主体进行解体性检修后重新投运的设备;
(八十) 高峰负荷期间或负荷有较大变化时;
(八十一) 经受故障电流冲击、过电压等不良工况后;
(八十二) 设备有家族性缺陷警示时。
第二十九条 停电试验周期可依据设备状态、地域环境、电网结构等特点,在基准周期的基础上酌情延长或缩短,调整后的试验周期一般不小于 1 年,也不大于基准周期的2倍。
第三十条 对于未开展带电检测设备,停电试验周期不大于基准周期的 1.4 倍;未开展带电检测老旧设备(大于20年运龄),停电试验周期不大于基准周期。
第三十一条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设备,停电试验周期可以在第二十八条周期调整后的基础上最多延迟1个年度:
(八十三) 巡检中未见可能危及该设备安全运行的任何异常;
(八十四) 带电检测显示设备状态良好;
(八十五) 上次试验与其前次试验结果相比无明显差异;
(八十六) 没有任何可能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家族缺陷;
(八十七) 上次试验以来,没有经受严重的不良工况。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需提前或尽快安排停电试验:
(八十八) 巡检中发现有异常,此异常可能是重大质量隐患所致;
(八十九) 带电检测显示设备状态不良;
(九十) 以往的例行试验有朝着注意值或警示值方向发展的明显趋势;或者接近注意值或警示值;
(九十一) 存在重大家族缺陷;
(九十二) 经受了较为严重不良工况,不进行试验无法确定其是否对设备状态有实质性损害;
(九十三) 判定设备继续运行有风险,则不论是否到期,都应列入最近的年度试验计划,情况严重时,应尽快退出运行,进行试验。
第三十三条 110 ( 66 ) kV 及以上新设备投运满 1 至 2 年,以及停运 6 个月以上重新投运前的设备,应进行例行试验。
第五章 检测计划
第三十四条 带电检测年度计划
(九十四) 班组每年10月15日前根据带电检测周期要求和设备状态评价结果编制年度检测计划(见附录B)。
(九十五) 一类变电站带电检测计划经省检运检部初审后报送省评价中心;省评价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提出意见后报送省公司运检部;省公司运检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送国网状态评价中心;国网状态评价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提出意见后报送国网运检部;国网运检部在每年12月20日前批复并下达至国网评价中心和省公司。
(九十六) 二类变电站带电检测计划经省检运检部、地市公司运检部初审后报送省评价中心;省评价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提出意见后报送省公司运检部;省公司运检部在每年12月20日前批复并下达至省评价中心、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并报国网运检部备案。
(九十七) 三、四类变电站带电检测计划由地市公司审核批复,并报省公司运检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带电检测月计划
(九十八) 省检运检部、地市公司运检部根据年度检测计划,综合考虑春秋季检修、迎峰度夏(冬)、特殊时期保电等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月度检测计划,并在每月25日前下达次月计划。
(九十九) 班组根据月度检测计划安排日检测工作,并根据设备动态评价结果及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 停电试验计划统一纳入检修计划,按照变电检修管理通用细则执行。
第六章 检测准备
第三十七条 检测计划下达后,运检单位应分解任务到班组,明确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与工作组成员,落实仪器、工器具,明确具体检测时间和项目。
第三十八条 人员准备
(一百)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安规》,经本单位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工作负责人还应熟悉工作班组成员的工作能力。
(一百〇一) 工作组成员应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部分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能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一百〇二) 外协人员应熟悉《安规》并考试合格并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认可。
第三十九条 工器具准备
(一百〇三) 检测前一天,工作负责人应确认检测工器具是否完好、齐备,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
(一百〇四) 检测工器具应指定专人保管维护,执行领用登记制度。
第四十条 作业卡准备
(一百〇五) 检测前2个工作日,工作负责人完成标准作业卡的编制,突发情况可在当日开工前完成。
(一百〇六) 班组长或班组技术员负责审核工作。
第四十一条 工作票准备
(一百〇七) 检测前1天,班组工作负责人完成工作票的填写,并由工作票签发人完成签发。
(一百〇八) 工作前1天,班组应将第一种工作票送达运维人员。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第二种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第七章 检测实施
第四十二条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做好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
第四十三条 开工后,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做好现场安全、技术和结果控制。
第四十四条 班组成员严格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范、标准作业卡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现场应无杂物,使用的工器具、材料应摆放整齐有序;及时排除检测方法、检测仪器以及环境干扰问题。
第四十五条 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试验数据、检测图谱。
第八章 检测验收
第四十六条 检测工作执行班组自验收和运维人员验收。
第四十七条 验收内容包括检测项目无遗漏、数据记录无误、场地清理干净、被测设备外观整洁、零部件标志标志齐全且恢复到工作许可前的电气接线状态。
第四十八条 检测班组现场工作结束并完成自验后,向当值运维人员报工作完结并介绍检测情况。
第四十九条 停电试验工作,当值运维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验收;带电检测工作,运维人员可结合巡视工作进行验收。
第五十条 现场验收完成后,检测班组及时完成检修工作记录的填写,运维班组签字确认。
第九章 检测记录和报告
第五十一条 带电检测记录和报告
(一百〇九) 检测班组应在现场测试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记录(见各项目要求)的整理,录入PMS系统并形成检测异常分析报告(见附录C)。
(一百一十) 带电检测异常分析报告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对象、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停电试验记录和报告
(一百一十一) 检测班组应在现场测试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试验记录(见各项目要求)的整理,形成停电试验报告,由试验人员录入PMS系统并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即试验班班长审核、省检修公司分中心(分部)或地市公司专业室批准,发现重要设备的异常数据应交由检测单位运检部门审核。
(一百一十二) 应按单台(组)设备出具试验报告(见附录D),报告包括试验项目、试验日期、试验对象、试验结论等内容。
(一百一十三) 同一设备同期开展的各项检测或试验项目可合并为一个检测或试验记录。
第十章 检测结果分析与处理
第五十三条 检测结果分析
(一百一十四) 国网评价中心负责一类变电站设备检测重大异常数据分析和复测工作。
(一百一十五) 省评价中心负责本单位发现的各类变电设备试验检测重大异常数据分析和复测工作。
第五十四条 带电检测异常处理流程
(一百一十六) 排除检测方法、检测仪器以及环境干扰问题。
(一百一十七) 进行多项带电检测技术印证。
(一百一十八) 在1个工作日内将异常情况按照分级管控要求报送上级运检部和相应状态评价中心,必要时报国网运检部。
(一百一十九) 将检测发现的异常录入 PMS 系统,纳入缺陷管理流程。
(一百二十) 省公司运检部针对上报的异常数据组织省评价中心、运维单位及时进行分析和诊断,对于有可能造成设备故障的异常情况,应尽快安排复测。
(一百二十一) 一类变电站检测出现重大异常时,省公司运检部应立即向国网运检部汇报,由国网运检部组织系统内外专家团队等进行分析诊断,提出决策意见。
(一百二十二) 运维单位根据处理意见安排跟踪检测或停电检修试验。
第五十五条 停电试验异常处理流程
(一百二十三) 排除试验方法、试验仪器以及环境干扰问题。
(一百二十四) 在1个工作日内将异常情况按照分级管控要求报送上级运检部和相应状态评价中心,必要时报国网运检部。
(一百二十五) 将试验发现的异常录入 PMS 系统,纳入缺陷管理流程。
(一百二十六) 省公司运检部针对上报的异常数据组织省评价中心、运维单位及时进行分析和诊断,提出决策意见。
(一百二十七) 一类变电站试验发现重大异常时,省公司运检部应立即向国网运检部汇报,由国网运检部组织系统内外专家团队等进行分析诊断,提出决策意见。
第十一章 电气试验班组管理
第五十六条 班长岗位职责
(一百二十八) 负责本班检测计划编制,组织开展安全活动、生产准备、检测实施、闭环管理、基础管理等各项班组工作。
(一百二十九) 参与所负责变电站事故调查分析,主持本班异常、故障和检测分析会。
(一百三十) 检查和督促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标准化作业、文明生产等工作。
(一百三十一) 负责本班检测标准作业卡的审核。
(一百三十二) 负责对每月的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整理、分析、统计并上报。
第五十七条 副班长(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百三十三) 协助班长开展工作,负责本班安全管理方面工作,制定安全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百三十四) 负责安全工器具、安全设施管理。
(一百三十五) 负责本班标准作业卡的审核。
(一百三十六) 负责本班现场检测作业的稽查与把关。
第五十八条 副班长(专业工程师)岗位职责
(一百三十七) 协助班长开展工作,负责本班技术管理和专业基础管理工作。
(一百三十八) 负责本班标准作业卡的审核。
(一百三十九) 编制本班培训计划,完成本班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十九条 电气试验工岗位职责
(一百四十) 按照安规和标准化作业要求,参与现场检测作业。
(一百四十一) 参与本班安全活动、生产准备、技术管理和专业基础管理等各项班组工作。
第十二章 文明生产
第六十条 检测人员在岗期间应遵守劳动纪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六十一条 作业现场仪器仪表、材料等分区摆放整齐,工作完成后及时清理现场。
第六十二条 办公场所干净、整洁、定置摆放,办公用品配置齐全、完好。
第六十三条 各类技术资料、图纸按专用柜摆放整齐,标志醒目齐全,便于检索。
第十三章 标准化作业
第六十四条 标准作业卡的编制
(一百四十二) 标准作业卡的编制原则为任务单一、步骤清晰、语句简练,可并行开展的任务或不是由同一小组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宜编制为一张作业卡,避免标准作业卡繁杂冗长、不易执行。
(一百四十三) 标准作业卡由工作负责人按模板(见附录E)编制,班长或副班长(专业工程师)负责审核。
(一百四十四) 标准作业卡正文分为基本作业信息、工序要求(含风险辨识与预控措施)两部分。
(一百四十五) 编制标准作业卡前,应根据作业内容确定是否开展现场查勘,确认工作任务是否全面,并根据现场环境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制定预控措施。
(一百四十六) 作业工序存在不可逆性时,应在工序序号上标注*,如*2。
(一百四十七) 工艺标准及要求应具体、详细,有数据控制要求的应标明。
(一百四十八) 标准作业卡编号应在本单位内具有唯一性。按照“变电站名称+工作类别+年月日+序号”规则进行编号,其中工作类别包括维护、检修、带电检测、停电试验。例:城南变带电检测201605001。
(一百四十九) 标准作业卡的编审工作应在开工前1天完成,突发情况可在当日开工前完成。
(一百五十) 对整站开展的红外测温、局放测试等带电检测项目,可编制一张标准卡。
第六十五条 标准作业卡的执行
(一百五十一) 现场工作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对标准作业卡进行学习,重点交代人员分工、关键工序、安全风险辨识和预控措施等,全体工作人员应签字确认。
(一百五十二) 工作过程中,工作负责人应对安全风险、关键工艺要求及时进行提醒。
(一百五十三) 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在标准作业卡上对已完成的工序打勾,并记录有关数据。
(一百五十四) 全部工作完毕后,全体工作人员应在标准作业卡中签名确认。工作负责人应对现场标准化作业情况进行评价,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一百五十五) 已执行的标准作业卡至少应保留1个检修周期。
第十四章 仪器仪表管理
第六十六条 配置原则
(一百五十六) 仪器仪表选用应遵循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经济合理、便于携带的原则。
(一百五十七) 仪器仪表的配置应满足公司相关专业规程试验、检测项目的要求。
(一百五十八) 采购的仪器产品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到货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产品订货技术条件。
第六十七条 保管和使用
(一百五十九) 仪器仪表应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单位应建立台帐,具备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保书、检定证书、分析软件和操作手册等档案资料。
(一百六十) 仪器仪表管理应纳入公司PMS系统,各单位应完整、规范地在PMS系统登记本单位的仪器仪表台帐。
(一百六十一) 仪器仪表的保管、使用环境条件以及运输中的冲击、振动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
(一百六十二) 使用人员在携带仪器前往现场途中,要防止仪器过分振动和碰撞,及时做好相应防范措施。在使用过程中防止仪器受潮。
(一百六十三) 仪器仪表保养每季不少于1次,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一百六十四) 仪器仪表发生故障时,应由专业修理人员修理,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六十八条 校验规定
(一百六十五) 仪器仪表应按周期(见附录F)开展校验或比对。
(一百六十六) 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每年11月15日前编制仪器仪表校验计划,报送省评价中心。省评价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制定仪器仪表年度校验计划。各单位依据校验计划及时送检。
(一百六十七) 省评价中心应按照资质条件进行仪器仪表校验。
(一百六十八) 校验的仪器仪表,应由校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一百六十九) 仪器仪表应有明显的编号、校验标志标志,禁止使用未校验以及校验不合格的仪器仪表。
第六十九条 报废管理
(一百七十) 无法正常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及时申请进行报废处理。
(一百七十一) 仪器仪表的报废应严格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履行报废手续。
第十五章 人员培训
第七十条 培训标准
(一百七十二) 专业管理人员熟悉变电设备检测流程、检测标准,掌握本通则规定的各项管理要求。
(一百七十三) 检测人员熟悉设备的结构特点、工作原理,具备现场检测相关技术技能,掌握现场检测方法、工器具及仪器仪表操作方法。
第七十一条 培训项目
(一百七十四) 变电设备检测管理要求。
(一百七十五) 变电设备结构原理。
(一百七十六) 变电设备检测原理、项目要求。
(一百七十七) 变电设备检测工器具及仪器仪表使用方法。
第七十二条 培训要求
(一百七十八) 检测人员每月至少参加1次检测技术技能培训。
(一百七十九) 专业管理人员、检测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变电检测通则培训。
第十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应加强检测工作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的检查与考核,各级运检部是检测工作检查与考核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十四条 检查与考核范围
(一百八十) 国网运检部负责对一类变电站进行检查与考核,对二、三、四类变电站进行抽查。
(一百八十一) 省公司运检部对一、二类变电站进行检查与考核,对三、四类变电站进行抽查。
(一百八十二) 省检运检部、地市公司运检部对所辖变电站进行检查与考核。
(一百八十三) 县公司运检部对所辖变电站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七十五条 检查与考核周期
(一百八十四) 国网运检部每年对省公司管辖一类变电站抽查考核的数量不少于一座,对二、三、四类变电站进行抽查。
(一百八十五) 省公司运检部每年对管辖一、二类变电站抽查考核的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一,对三、四类变电站进行抽查。
(一百八十六) 省检运检部每年对管辖一、二类变电站全部进行检查考核,对管辖三、四类变电站抽查考核的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一。
(一百八十七) 地市公司运检部每年对管辖二类变电站全部进行检查考核,对管辖三、四类变电站抽查考核的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一。
(一百八十八) 县公司运检部每年对管辖三类变电站全部进行检查考核,对管辖四类变电站抽查考核的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七十六条 检查与考核内容
(一百八十九) 是否按照检测周期编制检测计划,并开展相关工作。
(一百九十) 检测发现严重及以上缺陷数量。
(一百九十一) 新技术推广应用情况。
(一百九十二) 仪器仪表是否按照周期校验。
第七十七条 奖惩
(一百九十三) 国网运检部对各省公司检测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纳入年度运检绩效和同业对标考核。
(一百九十四) 各单位应建立对变电站检测工作的奖惩机制,对在检测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发现严重及以上设备缺陷、避免设备损坏事故的,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未按照检测周期编制检测计划的、存在超期或漏检的、未按期校验仪器仪表的,因人员失误造成设备损坏的,应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百九十五) 各单位应对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推广应用的,视技术复杂程度及所带来的效益,给予通报表扬并在运检绩效和同业对标中予以加分。
(一百九十六) 各省公司应将奖惩相关规定制度报国网运检部备案。省检修公司、各地市公司应将奖惩相关规定制度报省公司运检部备案。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网运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电力设备带电检测技术规范(试行)》(生变电〔2010〕11号)、《国网运检部关于印发变电设备带电检测工作指导意见》(运检一〔2014〕108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条 依据本规定编制如下六十七类设备检测细则,与本规定同时施行。
(一百九十七) 红外热像检测细则
(一百九十八) 特高频局部放电检测细则
(一百九十九) 高频局部放电检测细则
(二百) 超声波局部放电检测细则
(二百〇一) 暂态地电压局部放电检测细则
(二百〇二) 铁心接地电流检测细则
(二百〇三) SF6气体湿度检测细则
(二百〇四) SF6气体分解产物检测细则
(二百〇五) 电缆外护层接地电流检测细则
(二百〇六) 相对介质损耗因数和电容量比值检测细则
(二百〇七) 机械振动检测细则
(二百〇八) 声级检测细则
(二百〇九) 红外成像检漏细则
(二百一十) 紫外成像检测细则
(二百一十一) 油中溶解气体检测细则
(二百一十二) 泄漏电流检测细则
(二百一十三) 直流偏磁水平测量细则
(二百一十四) 外施交流耐压试验细则
(二百一十五) 直流高电压试验细则
(二百一十六) 感应耐压试验细则
(二百一十七) 局部放电试验细则
(二百一十八) 直流电阻试验细则
(二百一十九) 绝缘电阻试验细则
(二百二十) 电容量和介质损耗因数试验细则
(二百二十一) 空载电流和空载损耗试验细则
(二百二十二) 短路阻抗测试细则
(二百二十三) 绕组频率响应分析细则
(二百二十四) 绕组各分接位置电压比测量细则
(二百二十五) 超声波探伤检测细则
(二百二十六) 电抗值测量细则
(二百二十七) 纸绝缘聚合度测量细则
(二百二十八) 电流比校核细则
(二百二十九) 电压比校核细则
(二百三十) 励磁特性测量细则
(二百三十一) 合闸电阻预接入时间测量细则
(二百三十二) 主回路电阻测量细则
(二百三十三) 灭弧室真空度测量细则
(二百三十四) 断路器机械特性测试细则
(二百三十五) SF6密度表(继电器)校验细则
(二百三十六) 气体密封性检测细则
(二百三十七) 电容器电容量测量细则
(二百三十八) 直流参考电压(UnmA)及在0.75 UnmA泄漏电流测量细则
(二百三十九) 工频参考电流下的工频参考电压测量细则
(二百四十) 接地引下线导通测试细则
(二百四十一) 接地阻抗测量细则
(二百四十二) 土壤电阻率测量细则
(二百四十三) 跨步电压和接触电压测量细则
(二百四十四) 串联补偿装置不平衡电流测量细则
(二百四十五) 现场污秽度评估细则
(二百四十六) 绝缘子零值检测细则
(二百四十七) 硅橡胶憎水性评估细则
(二百四十八) 机械弯曲破坏负荷试验细则
(二百四十九) 孔隙性试验细则
(二百五十) 绝缘油酸值检测细则
(二百五十一) 绝缘油击穿电压检测细则
(二百五十二) 绝缘油介质损耗因数检测细则
(二百五十三) 绝缘油含气量检测细则(气相色谱法)
(二百五十四) 绝缘油含气量检测细则(真空压差法)
(二百五十五) 绝缘油水分检测细则
(二百五十六) 绝缘油界面张力检测细则
(二百五十七) 绝缘油抗氧化剂含量检测细则(液相色谱法)
(二百五十八) 绝缘油抗氧化剂含量检测细则(红外光谱法)
(二百五十九) 绝缘油体积电阻率检测细则
(二百六十) 绝缘油油泥与沉淀物检测细则
(二百六十一) 绝缘油颗粒数检测细则
(二百六十二) 绝缘油铜金属含量检测细则
(六十七)母线电容电流检测细则
附 录 A 检测项目、周期和标准
A.1 电力变压器和电抗器
A.1.1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电抗器
表A.1.1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和电抗器的检测项目、分类、周期和标准
序号
项目
分类
基准周期
标准
说明
1
红外热像检测
带电检测
1) 新投运后1周内(但应超过24小时)
2) 1000kV:1周,省评价中心3月;330-750kV:1月;220 kV:3月; 110(66) kV:半年;35kV及以下:1年
3) 必要时
红外热像图显示无异常温升、温差和/或相对温差
1) 检测变压器箱体、储油柜、套管、引线接头及电缆等
2) 测量和分析方法可参考本规定第1分册 红外热像检测细则和附录C
3) 迎峰度夏(冬)、大负荷、检修结束送电期间增加检测频次
2
油中溶解气体分析
带电检测/停电试验
1) 新投运、对核心部件或主体进行解体性检修后:
1000kV:第1、2、3、4、7、10、30天各进行1次
110(66)~750kV:第1、4、10、30天各进行1次
35kV:第1、30天各进行1次
2) 运行中:
1000kV:1月,省评价中心3月。330~750kV: 3 月。220kV:半年。35kV~110(66) kV: 1 年
3) 必要时
1) 溶解气体含量:
乙炔≤0.5μL/L(1000kV)
≤ 1μL/L(330~750kV)
≤5μL/L(其它) (注意值)
氢气≤150μL/L(注意值)
总烃≤150μL/L(注意值)
2) 绝对产气速率
≤12mL/d(隔膜式) (注意值)
或≤6mL/d(开放式) (注意值)
3) 相对产气速率
≤10%/月(注意值)
1) 取样及测量程序参考GB/T 7252,同时注意设备技术文件的特别提示
2) 若有增长趋势,即使小于注意值,也应缩短试验周期。烃类气体含量较高时,应计算总烃的产气速率
3) 总烃含量低的设备不宜采用相对产气速率进行判断
4) 当怀疑有内部缺陷(如听到异常声响)、气体继电器有信号、经历了过负荷运行以及发生了出口或近区短路故障,应进行额外的取样分析
3
绝缘油
带电检测/停电试验
330kV 及以上: 1 年
220kV及以下:3年
见A.18
见A.18
4
绕组电阻
停电试验
4) 1000kV:1年
其它:3年
5) 解体检修后
6) 无励磁调压变压器变换分接位置后
7) 有载调压变器的分接开关检修后(在所有分接)
8) 更换套管后
9) 必要时
10) 1.6MVA以上变压器,各相绕组电阻相间的差别,不大于三相平均值的2%(警示值)。无中性点引出的绕组,线间差别不应大于三相平均值的1%。
11) 1.6MVA及以下变压器,相间差别一般不大于三相平均值的4%。线间差别一般不大于三相平均值的2%。
12) 同相初值差不超过±2%(警示值)。
13) 电抗器参照执行。
1) 绕组电阻测试电流不宜大于20A,铁心的磁化极性应保持一致
2) 在扣除原始差异之后,同一温度下各绕组电阻的相间差别或线间差别不大于规定值
3) 同一温度下,各相电阻的初值差不超过±2%
4) 不同温度下的电阻值按下式换算:
式中R1,R2分别为在温度t1、t2下的电阻值,T为电阻温度常数,铜导线取235,铝导线取225。
5
套管试验
停电试验
1000kV:1年
110(66)~750kV: 3年
见套管部分
见套管部分。
6
铁心心、 夹件接地电流测量
带电检测
1) 750kV~1000kV每月不少于一次;330~500kV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220kV每6个月不少于一次;35kV~110kV每年不少于一次
2) 新安装及A、B类检修重新投运后1周内
3) 必要时
1) 1000kV:≤300mA(注意值)
其它:≤100mA
2) 与历史数值比较无较大变化
1) 当铁心接地电流无异常时, 可不进行铁心绝缘电阻测试
2) 使用高精度钳形电流表
3) 现场标明测量位置,每次在固定位置测量
7
铁心绝缘电阻
停电试验
1) 1000kV:1年
110(66)~750kV: 3年
35kV及以下: 4年
2) 解体检修后
3) 更换绕组后
4) 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异常时
5) 必要时
1) 以前试验结果比较无明显变化
2) ≥100MΩ(新投运1000MΩ)(750kV及以下)
1) 绝缘电阻测量采用2500V(老旧变压器用1000 V)兆欧表。
2) 除注意绝缘电阻的大小外,要特别注意绝缘电阻的变化趋势
3) 夹件引出接地的,铁心对地、夹件对地、铁心与夹件间的绝缘电阻应分别测量
8
绕组绝缘电阻
停电试验
1) 1000kV :1年
110(66)~750kV: 3年
35kV及以下: 4年
2) 解体检修后
3) 绝缘油例行试验中水分偏高,或者怀疑箱体密封被破坏时
4) 必要时
1) 绝缘电阻换算至同一温度下,与初值相比无显著下降
2) 吸收比≥1.3 或极化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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