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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信用评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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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信用评价 9.1 信用评价 9.1.1—191 纳税信用补评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任意时间申请补充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纳税人对未予纳税信用评价的原因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3份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____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进行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时,应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9.1.2—192 纳税信用复评 【事项描述】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3份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____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进行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于12月31日前申请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复评。 3.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时,应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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