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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大数据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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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无锡市大数据管理局 内 部 采 购 采购文件 (参考模板)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无锡市“阳光惠民”监管系统第三方软件测评 采购机构:无锡市大数据管理局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目 录 一.项目说明------------------------------------------(2) 二.投标人须知------------------------------------------(4) 三.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说明------------------------------(11) 四. 合同书(格式文本)----------------------------------(19) 五.合同条款(格式)------------------------------------(20) 六. 附件------------------------------------------------(23) 一.项目总体说明 我单位对 无锡市“阳光惠民”监管系统第三方软件测评 进行采购,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提请注意下列相关事项: (一)采购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无锡市“阳光惠民”监管系统第三方软件测评 2.项目编号:DSJJCG2022-007 3.项目预算:15.6万 4.采购方式:邀请招标 5.经办处室:数据资源和电子政务处 6.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具备采购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以下特定资质: 无 (三)供应商主体信息库注册 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须完成在供应商主体信息库的注册登记手续 2.注册流程详见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政府采购(市级)公示栏《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的通知》。注册地址: http://58.215.18.247:9003/zfcg_supplier_wx/login;jsessionid=Xex3JcUqXv-loR1idFuGLzWYwA6JrLdyapToHy51maFU3dGYKB-1!504113476,或前往“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专栏”“供应商主体信息库注册”点击进入。 3.投标人务必前往“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专栏”“供应商主体信息库公示(查询)” (http://58.215.18.247:9003/zfcg_supplier_wx/static/supplier/loginGysGs)查询是否完成注册登记。 如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操作,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及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公开答疑时间、地点 将于以下时间、地点对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书面提出的要求澄清的问题进行公开答疑。投标人如有需要对招标文件要求澄清的问题,请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需澄清问题,并于答疑会前传真项目联系人(答疑会时递交盖章原件)。 公开答疑会时间:2022 年3月25日 10 点00 分 公开答疑会地点:无锡市经开区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5号楼723室 (五)投标及开标、定标时间、地点   纸质投标文件缴纳时间:2022年3月25日17点00分 开标地点:市民中心5号楼7楼727室 定标时间:评标结束 定标地点:市民中心5号楼7楼 (六)投标文件份数:纸质投标文件壹份 (七)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90天 (八)其它: 无 二.投标人须知 (一)遵循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 采购文件: 1. 采购文件包括本文件目录所列全部内容,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并在投标文件中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 2. 采购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3. 采购文件仅作为本次招投标使用。 (三)采购文件的解释: 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无锡市大数据管理局。 (四)采购文件的补充或修正: 1. 无锡市大数据管理局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对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 如需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正,无锡市大数据管理局将门户网站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修正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下载更正后的新版本采购文件,依据新版本采购文件制作投标文件或关注原招标公告媒体上发布的相关更正公告。因投标人未尽注意义务,未及时更新上传投标文件或全面地关注更正公告导致其提交的投标材料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损失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未中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投标文件的组成: 1. 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2. 资格、资信证明文件(身份证应为正、反面): (1)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 (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 (6) 投标人连续三个月(至少包含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为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缴纳社保的证明(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新成立公司除外、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 (7) 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中任意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 (8) 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9) 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10) 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3. 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4. 明细报价表(格式见附件) 5. 产品配置表(格式见附件) 6. 评分标准中对应的其它所需证明材料(如有自行添加) 7. 要求采购人提供的配合(如有自拟并自行添加) 8. 其它(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和文件,如有自拟并自行添加) 上述1-6项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全部提供,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六)投标文件的制作: 1. 所有文件、往来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规格、型号辅助符号例外)。 2.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按要求如实填写,须有投标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方为有效,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 3. 如无特别说明,投标人报价一律以人民币为投标结算货币,结算单位为“元”。 4. 投标费用自理。 (七)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无效: 1. 未按规定在无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主体信息库注册的; 2. 纸质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期限、地点送达的; 3.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4. 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的; 5. 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6. 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7. 投标文件中有采购文件未允许提供的选择性内容; 8.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9. 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纸张情况、目录序号、排版格式、文字风格等存在明显的相似性或一致性,特征显示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1.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项目组成员出现同一人、投标文件中错误(或异常)一致或雷同、电子文档信息一致或雷同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1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同一投标文件中单位名称落款与公章不是同一单位的; 13. 项目(标段)投标总价超过本项目(标段)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14. 提供虚假材料的(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格证明文件等); 1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投标人不能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7.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18. 采购文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19. 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情形。 (八)开标、评标: 1. 开标时,采购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采购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3. 评标程序 (1) 采购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① 资格性检查。采购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报价)承诺函等进行审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信用查询结果以网页打印的形式留存并归档。 ② 符合性检查。采购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采购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采购小组成员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 比较与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 评标方法 投标人通过初审的,方可进入比较与评价程序。 比较与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 采购小组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独立按照评分标准分别评定投标人的分值;各投标人的评审后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值的平均值,并按高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排名第一,为中标单位。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评审排名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其中一个投标人获得评审排名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无评审排名资格。 5. 评分标准 (九)定标: 1. 采购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按采购文件的要求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2. 采购处室向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供应商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将作为存档依据,不予退回,原件退还各投标供应商。 (十)废标的确认: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1.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2.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十一)中标无效的确认: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 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4) 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 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上述(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有上述(1)至(6)项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三)注意事项: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过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四)中标服务费: 内部采购,不收取服务费 三.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说明 投标人所投内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不得有负偏离。 (一)采购内容 针对“无锡市“阳光惠民”监管系统项目”软件部分,进行第三方测试服务,服务遵循国家、省、市信息项目建设软件测试服务的有关文件及规范,对被测试信息系统功能、易用性、性能效率(500以上并发量)、信息安全性、可靠性、兼容性、可移植性、可维护性、用户文档集等方面进行评估,为系统评审验收提供客观依据,并做好项目竣工后的服务。项目测试服务全面覆盖各功能点、各分项项目系统及最终整体系统,并提供盖有CNAS及CMA章的检测报告。 (二)项目技术要求: 1、项目目标: 1.1 按照GB/T 25000.51-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技术合同,“无锡市“阳光惠民”监管系统”招标采购文件、承建方提供的响应文件以及项目设计文档等资料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1.2 中标供应商所有检测服务完成后,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报告的内容根据相关标准结合软件平台项目的招响应文件和合同书,对各项指标合格与否作出评判,检测报告需加盖CMA及CNAS认可章。 1.3 中标供应商对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如因该报告失实或无效造成采购人损失,中标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2、项目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 2.1 软件测试服务原则 公平原则:实施方应遵循“面向应用、保证质量、客观公正、诚信守诺”的原则开展软件测试工作。 标准性原则:实施方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测试工作。本测试要求所使用的标准和规范如与实施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优质服务原则:本测试要求实施方提供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实施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测试要求和有关标准的优质服务,并确保测试报告符合项目验收的所有要求。 保密原则:对测试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各种信息,不得泄漏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利用这些信息从事与服务无关的活动。 2.2 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2.2.1 测试的主要要求 1)规范各系统文档资料,协调测试计划时间安排,组织完成测试业务需求分析、编写测试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测试。根据测试结果,编写并提交测试报告,保证测试内容与测试方案一致; 2)严格管理项目参加人员,把控方案、计划、实施工作,确保测试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根据各信息系统上线和部署要求,合理安排软件测试计划。 3)根据信息系统需求、系统设计编写测试方案、测试计划、测试用例、测试报告等相关文档,确保文档质量; 4)在测试过程中报告发现的缺陷并实时提出优化建议;在承建方完成整改后进行回归测试,验证缺陷和优化建议已得到正确处理且未引入新的缺陷;要求每次测试至少含一轮回归测试;为提高测试效率,应提供现场测试服务。 5)系统测试内容除GB/T 25000.51-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外,还应充分考虑到信息系统的安全测试,包括风险评估、渗透性测试等。 6)通过实施系统测试,发现和找出系统开发阶段未满足项目设计要求并且影响上线使用的开发设计缺陷,对被测试系统进行评估,为系统上线并最后总体验收使用提供质量保证; 7)根据项目各系统建设情况和系统测试目标,注重性能测试在整个测试过程中的重要性,需将项目设计文档、建设单位能够出具的相关行业标准和其他具体要求列为测试依据,避免漏测部分功能。 2.2.2 软件测试内容概要 依据国家标准及系统设计文档等的要求,检验系统是否满足用户需求,保证信息系统工程质量、维护用户和系统集成商双方利益。通过评估系统的需求符合性,对系统功能、可靠性、效率等方面进行专业的测试,为工程验收提供重要依据。为了保证软件质量,投标供应商应从应用系统的功能、性能效率、信息安全性、兼容性、可移植性、可维护性等质量特性方面开展软件测试,测试内容及描述具体如下: 1)功能测试 功能测试的目的是在系统迁移之后,通过设计测试用例、执行用例、获取结果,对系统的功能、业务流程等分别进行测试,保证系统功能正常使用。 2)性能效率测试 依据招标文件中对相关平台性能要求的描述,考查信息系统关键业务在正常工作量、预期的峰值工作量下的效率情况,主要考虑系统容量特性、时间特性及资源利用状况等效率指标是否符合用户需求,并据此对系统的性能做出全面的评价: 分析系统用户行为,依据性能需求验证分级部署的信息系统支持高并发处理业务的能力; 系统的关键业务,诸如数据采集、数据同步、数据统计等,具备快速响应能力; 系统资源利用在合理的数值范围,不超过资源指标的预警值; 测试在大用户量、大并发、大数据量和长时间连续运行等条件下,系统的响应时间和稳定运行情况。 3)信息安全性测试 对于信息化平台,使用安全扫描工具结合人工渗透测试对应用系统进行信息安全性检测,验证身份认证、用户账户及弱口令、传输安全、安全审计、资源控制、数据安全、容错性等,是否存在潜在的安全性缺陷,包括SQL注入漏洞,跨站脚本漏洞,文件上传漏洞,越权漏洞,敏感信息泄漏漏洞,失效的身份认证和会话管理漏洞,安全配置错误漏洞,未验证的重定向和转发漏洞等。 4)兼容性 审查产品、系统或组件与其他产品、系统或组建交换信息、执行所需功能的适应能力、获取信息的程度。 5)可移植性 审查产品对不同操作系统、浏览器、分辨率、数据库等的适应能力;测试软件安装的工作量、安装的可定制性、安装设计的完备性、安装卸载操作的简易性。 6)可维护性 测试产品或系统在原有模块的基础上扩展、删减能力,测试系统参数可维护性;软件产品的多运行环境测试。 7)易用性检测 软件的易用程度直接关系用户的最终体验,应围绕可辨识性、易学性、易操作性、用户差错防御性、用户界面舒适性、易访问性等方面开展测评。 8)可靠性检测 验证软件产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区间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从软件产品的成熟性、可用性、容错性、易恢复性等方面开展测评。 9)用户文档集检测 针对承建单位交付的用户手册集(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操作手册、管理员手册、运维手册等)进行评审,确保此类文档可为用户提供准确的使用指导,从完备性、正确、一致性、易理解性、易学性开展检测。 3、成果提交 测试完成后,测试单位应提交盖有CNAS及CMA章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4、服务方案要求: 4.1 测试方案总体要求 针对项目总体情况、各子项目进度计划情况和测试工作要求,制定整体测试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测试背景、测试标准、测试流程、采用的测试方法及工具、测试质量保障、参与各方的职责。 4.2 测试实施计划要求 针对项目情况,制定整体测试工作计划,测试计划中需规定被测试的对象、明确测试需求、被测试项目的特性、应完成的测试任务、人员职责及风险等,确定要完成的测试活动,评估完成活动所需要的时间和资源,设计测试组织和岗位职权,进行活动安排和资源分配,安排跟踪和控制测试过程的活动。 4.3 测试用例要求 根据测试范围设计科学合理有效的测试用例及测试脚本,并对测试用例和脚本统一管理,要求测试用例具有可重复性、有组织性、可回溯性和可操作性。 4.4 缺陷管理要求 在测试过程中,应制定缺陷管理方案,及时提交缺陷报告。 4.5 测试执行及评估要求 将获得的运行结果与预期结果进行比较和分析,记录、跟踪和管理系统缺陷,测试后对测试过程进行分析评估,对各系统的缺陷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最终提交测试报告。 4.6 测试报告要求 测试报告和测试结果应包含但不局限于测试结果描述。 按实际工作需要,应提交一正一副贰份测试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含测试背景,测试概述,测试结果,测试结论等. 4.7 通过测试的要求 为保证信息系统测试质量,被测信息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方可认定通过测试: 1)应覆盖项目设计文档、用户能够出具的相关行业标准及其他具体意见和要求中规定的所有功能和系统相关指标。 2)测试用例执行率应达到100%。 3)回归测试时,测试用例通过率超过90%、且无严重技术缺陷和错误。 5、软件测试项目管理要求 5.1软件测试服务项目团队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组织一个专业化的团队来执行本项目,并向采购人提供拟参与本项目的各人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所有测评人员需提供驻场服务,驻场人员需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复印件。上述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软件测评经验。 2) 该团队应自觉遵守采购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3)该团队必须具备相关经验的测试工程师,充分理解应用系统需求;熟悉软件测试;具有相应的信息技术软件检测基础理论的专业知识;具备知识产权意识,确保采购人利益和机密不被泄漏。 4)投标供应商必须指定一名项目总负责人,全程负责本项目测试工作。未经采购人同意,项目总负责人不得更换。 5)测试团队一经创建,不得轻易变更,如测评人员因特殊原因在测试过程中确需更换的,应书面征得采购人的同意。 5.2 软件测试服务项目管理要求 投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制度保障测试工作按质按量按时实施。 1)测试项目管理 完成测试项目的进度计划管理、测试问题管理、项目会议管理,以及与建设方、承建方及测试方的沟通、协调等管理。 投标方应根据系统实施的特性,制定与项目开发相适应的完整的测试方案和测试实施计划。 2)测试资产管理 实现对测试资产(包括测试分析、测试用例、测试缺陷和各种测试文档等)的管理,项目过程产生的所有测试资产应进行妥善保管。 4)测试方案:测试计划(含人员、进度计划、里程碑等)、测试用例、测试数据、测试脚本、项目管理报告 6、测试验收要求 投标供应商应根据整体工作计划和安排完成软件测试的验收工作,测试验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完成所有测试工作; 项目交付物齐全,符合项目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测试报告详实、客观、有法律效力,为信息系统上线和验收提供准确指导,使系统达到使用和验收要求。 7、项目实施保密要求 投标方应承诺: (1)投标方加强内部保密和信息安全管理,因投标方造成的数据泄密、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由投标方承担所有责任。 (2)如中标,中标方和采购方签署保密协议,对中标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得的项目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敏感信息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要求进行保护,因中标方造成泄密、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的,由中标方承担所有责任。 (3)服务商应当提供与采购单位的保密协议草拟本,并在中标后与采购单位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于测试服务所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此数据、信息进行任何侵害本项目涉及和相关的任何信息系统的行为。 (4)服务商应当提供项目成员与采购单位的保密协议草拟本。中标后,服务商参与本服务项目的人员,必须与采购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约束项目成员的保密义务,并严格控制本项目的信息扩散范围只在该小组成员为了完成测试服务工作所必需知道的最少信息范围内。 (5) 服务商在本项目中所获取的相关信息和产生的报告,必须提供给采购单位指定人员,不得随意扩散。 (6)服务商若有失密行为,服务商承担所有经济、法律责任。 (三)有关说明: 1. 投标总报价包括满足本项目服务要求的从项目中标起到项目正式交付以及服务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 本项目中有信息安全产品的,必须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3. 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本项目中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属于清单中打★品目的),只能选择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报价,认证机构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和《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4. 投标人必须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报价,如有技术偏离请于投标偏离表中说明。 5. 完工期:合同签订生效后至本项目最终验收完成。 6. 项目整体质保期:三年 7. 付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 质量及验收:一次性通过系统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 9. 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公告同时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0.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四.合同书(格式文本) 需方(采购人): 供方(中标方): 一、 采购项目编号: 二、 采购内容: 三、 中标总金额:(大写) ;(小写) 四、 质量和包装要求及验收标准: 五、 交货期或完工期: 六、 交货地点和方式: 七、 货款支付步骤和办法: 八、 售后服务: 九、 违约责任: 十、 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一、 其它事项: 十二、 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及中标通知书,供方在投标、评标过程中所作其它有关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 合同备案: 合同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十四、 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代理机构见证后生效。 需方(采购人): (盖章) 供方(中标方): (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供需双方必须以本格式文本,按照合同条款拟订合同。 五.合同条款 根据采购文件和该文件的中标通知书及供方投标文件,供需双方就此次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医疗数据中心配套升级及相关问题,同意按下列条款规定执行。 (一)合同内容:需方向供方购买。 (二)价格及支付: 1. 按此次中标价格执行,合同总标的额为元。此费用为最终费用(包括项目实施所有费用,如印刷费、专家费,以及供应商企业利润、税费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供方为服务支出的差旅、住宿、餐饮等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 2. 付款方式: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 3. 需方每次付款前供方须出具正式发票。如供方不出具正式发票的,需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 (三) 知识产权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其交付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供方应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供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专门为需方或根据需方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而产生的所有成果,其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全部归需方所有,且需方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使用。未经需方事先书面许可,供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四) 质量要求与检验: 1.供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供方投标文件提供合格的货物及服务,指定_____为项目负责人,并经需方确认。供方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提交报告的,书面成果:定稿文档最终稿 套;电子成果:(含电子文件、汇报演示PPT)以上成果提交最终成果光盘 套。 2.供方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需方提交所需材料清单,需方按照该清单提交资料完毕后即视为需方已提供全部所需要资料。如果在项目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需方及时提供,但供方不得以补充材料为由延迟工作期限。 3.需方有权对供方提交的每个阶段的服务成果进行监督和检验,并就供方的服务质量、服务方式、服务效果等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供方应听取需方建议,及时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4.如果任何被检验的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需方均可以拒绝接受,供方应及时提供服务、交付服务成果的,且不得影响需方正常工作,费用由供方承担,如因更换或重作导致供方逾期,供方还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本规定并不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质量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5.服务验收包括:提交报告的数量达到合同约定、外观包装完整无破损、印刷清晰明确,数字、文字、符号没有显见性错误、工作成果达到需方的要求。需方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工作计划,进行阶段性检查和工作成果验收,最终成果以需方最后确认的验收通知为准。需方组织专家评议、内部评议、部门检测、鉴定会以及其他的方式,对服务质量进行评判(专家评审费用标准有甲方制定)。验收合格后,需方提供验收合格通知书。 6.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招标文件要求和供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7. 经验收不合格的,供方应当按照需方要求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和完善,直至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标准。逾期不予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能符合相关要求,或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解除合同,并追究供方的违约责任。 8. 需方不得擅自变更招投标文件约定的性能、指标等相关内容,如有变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执行。 (五)交货条件: 1.交货日期(或完工期): 2.供方在验收时应先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需方。 3. 货物的外观、包装、运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相关部颁标准执行。如因供方包装或运输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应由供方负责调换或补缺,如因此导致供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供方还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4.货物交货时,所有货物必须带有货物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中文质保单、装箱单、中文货物安装使用说明书。其它附件所有部件必须原包装。 5. 运输及到货地点:由供方负责办理运输并承担所有费用,直接送到需方指定地点,即:以合同书上的地点为准。 (六)保密条款: 1.供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需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合同以外的目的。 2.供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从事服务的负责人和职员范围内知悉。供方应向上述人员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3.供方泄露或者在合同以外使用该保密信息给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 1.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如有),或依照法律程序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延期应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履行。 2. 如供方逾期交货且未经需方同意延长交货时间,除不可抗力外,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累计计算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个工作日的,需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解除合同,需方如已支付费用的,供方全部返还,且供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3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如给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3. 需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时,每逾期一日,需方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累计计算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4. 由于需方的原因要求延期交货,需方应按规定承付货款,并承担供方提供的代为保管费。(有关仓储规定另议) 5. 供方如无不可抗力,又未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一经查实,由供方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总价的3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因招、投标产生的其他责任及后果按招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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