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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复审-防近视簿册及其印刷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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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02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防近视簿册及其印刷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04月01日,专利号为200910117251.7,专利权人为曹平。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近视簿册,它包括用于组装簿册的页面,其特征是:在所述页面上印刷有肉眼可见的油墨线涂层,所述油墨线涂层为横线或纵线,或既有横线也有纵线,所述横线、纵线的线宽为0.076毫米至0.9毫米;相邻纵线之间的间距为0.5毫米至2毫米,相邻横线之间的间距为0.5毫米至1毫米,同一页面中每条纵线线形一致、每条横线线形一致;相邻横线之间的间距、相邻纵线之间的间距是一致的;页面的反射光谱主波长为510~580纳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近视簿册,其特征是:所述的油墨线涂层只印刷在页面的功能格区域内,其页边区为页面原色。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近视簿册,其特征是:所述的油墨线涂层印刷整个页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近视簿册,其特征是:所述的横线或纵线的线宽为固定值。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近视簿册,其特征是:所述的横线或纵线的线宽为渐变值。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防近视簿册,其特征是:所述的横线或纵线的线宽渐变时,同一页面的反射光谱主波长之差在30纳米的范围内。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近视簿册,其特征是:所述的横线和纵线的线宽都为固定值。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近视簿册,其特征是:所述的横线的线宽为固定值,纵线的线宽为渐变值。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近视簿册,其特征是:所述的纵线的线宽为固定值,横线的线宽为渐变值。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防近视簿册,其特征是:所述的横线或纵 线的线宽渐变时,同一页面的反射光谱主波长之差在30纳米的范围内。 11. 一种防近视簿册的印刷方法,其特征是它包括以下步骤: A、排版制版; B、调制油墨; C、印刷:在页面上印刷油墨线涂层,所述油墨线涂层为横线或纵线,或既有横线也有纵线,所述横线、纵线的线宽为0.076毫米至0.9毫米;相邻纵线之间的间距为0.5毫米至2毫米,相邻横线之间的间距为0.5毫米至1毫米,同一页面中每条纵线线形一致、每条横线线形一致;相邻横线之间的间距、相邻纵线之间的间距是一致的; D、装订成册。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防近视簿册的印刷方法,其特征是:在所述步骤C印刷有油墨线涂层的页面上,还印刷有表格、文字或功能格。” 针对上述专利权,陆乃炽(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8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6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畴。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03108017.0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2月20日; 附件2: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高等职业教育教材《印刷色彩》一书复印件封面、封底、出版信息页、前言页以及正文第132-135页,其中每两页复印在一张纸上共4页,其于2002年3月第一次印刷。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和附件1的实质性内容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11所述的印刷方法是在申请日以前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附件1、附件2),因此不具备新颖性;(3)本专利的技术解决方案与附件1完全相同,预期技术效果也完全相同,没有任何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仅仅是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解决方案中选出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4)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11通过加网线数、油墨线条印色的技术方案,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所述“线宽数值”不具备创造性,附件2中公开了“间距”是未印刷油墨的纸张空白区,根据需要留有不同的间距或空白,这是早已公知的印刷方法,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1所述“间距”不具备创造性;(5)本专利是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因此本专利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畴。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09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2年11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11分别相对于附件1、附件2存在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存在多项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横线或纵线旨在通过特定的排列和粗细变化来增加页面粗糙度,以降低页面反射率,最终实现防近视的目的;而附件2中不同印刷品的加网线数不在权利要求1所给定的加网线数范围内,附件2中所述网点不同于权利要求1所述横线或纵线的情况,由此可见在结构形态上二者截然不同,附件2中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3)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1也具备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1-10和12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4)在修改前的专利法中,并没有第25条第6款的规定,该规定为修改后的专利法所增加的法条,因而请求人不能根据此条对本案专利进行无效。退一步讲,修改后的专利法25条第6款所指的是外观设计,而本案专利是发明专利,法律客体明显不同。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1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3年01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11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11相对于附件1、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12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6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畴。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附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附件1和附件2均未给出采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11所述技术方案的启示。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请求人提出从属权利要求2-9和1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由于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该无效理由,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从属权利要求2-9、1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予审理;另外,本专利的申请日是2009年04月01日,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方法》第二条的规定,对本案的审理应适用修改前的2001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由于2001版专利法中并没有请求人提出的专利法第25条第6款这一条款,因此,合议组对该项无效理由不予审理。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充分陈述了各自的观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专利号为03108017.0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2月20日;附件2是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高等职业交易教材《印刷色彩》一书复印件封面、封底、出版信息页、前言页以及正文第132-135页,其于2002年3月第一次印刷,根据《审查指南》中关于出版物公开日确定的相关规定,推定其为2003年3月31日公开。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附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且附件1和附件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近视簿册。附件1公开了一种防近视簿册及印刷工艺,并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至第4页第2段):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防近视的簿册,包括有组装成薄册的页面(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用于组装薄册的页面),在薄册页面(1)上印刷的图案、文字、表格与薄册页面(1)之间有印刷的底色(2),底色(2)由浅入深设置或同一色度设置,底色(2)对薄册页面(1)的覆盖面积为40-100%,底色(2)的光谱波长为510-610纳米(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页面的反射光谱主波长的数值范围),底色可以消除纸张表面的浮光、虚光,解决由于纸张的反射光抑制色觉功能、降低视觉能力,引起视觉疲劳,导致近视的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是:在所述页面上印刷有肉眼可见的油墨线涂层,所述油墨线涂层为横线或纵线,或既有横线也有纵线,所述横线、纵线的线宽为0.076毫米至0.9毫米;相邻纵线之间的间距为0.5毫米至2毫米,相邻横线之间的间距为0.5毫米至1毫米,同一页面中每条纵线线形一致、每条横线线形一致;相邻横线之间的间距、相邻纵线之间的间距是一致的。 由上述内容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油墨线涂层的设置与附件1中的所述底色具有本质的区别,附件1中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采用上述油墨线涂层的防近视薄册,能够增加页面印刷表面的粗糙度,降低页面反射光的反射因数,从而减少页面反射光对眼睛的刺激,达到更有效地预防近视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近视簿册。附件2公开了印刷技术中广泛使用的加网方法,其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2的第132-135页):它具有加网线数,网点形状和加网角度三个要素。加网点数的多少是衡量印刷品质量的重要因素,目前加网线数普遍不超过79线/cm;对于铜版纸等涂料纸,可以用较高的加网线数,一般使用59-69线/cm,对于其它非涂料纸如胶版纸最高加网线数不要超过59线/cm,一般52线/cm或更低。加网线数还取决于印刷品的观看距离,书刊、画册等印刷品,观看距离很近,加网线就必须高,不能让眼睛看出有网点。而对于大型招贴画、户外广告画等,观看距离相对远许多,加网线数低一些也可满足视觉要求。网点的形状是指单个网点的几何形状,最常用的网点形状由方形网点,圆形网点、椭圆网点或菱形网点。 由上述内容可见,附件2是针对常用印刷技术而言的加网方法,其加网线数的多少是衡量印刷品质量的重要因素,加网线数越高,网点就越小,印刷品就越细腻清晰。通过对比可见,附件2中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就“防近视”而言所提供的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的基础上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采用上述油墨线涂层的防近视薄册,能够增加页面印刷表面的粗糙度,降低页面反射光的反射因数,从而减少页面反射光对眼睛的刺激,达到更有效地预防近视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11相对于附件1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防近视薄册的印刷方法。附件1公开了一种防近视簿册及印刷工艺,该印刷工艺包括(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至第4页第2段):A、排版制版,(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的步骤A排版制版)B、调制油墨(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的步骤B调制油墨),C、印刷:印刷次数至少为一次,所述页面(1)的印刷可部分加网,也可全部加网,印刷网点线数为20-80线/cm,印刷网点面积的覆盖率为0-50%之间,D、装订成册(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步骤D装订成册)。在薄册页面(1)上印刷的图案、文字、表格与薄册页面(1)之间有印刷的底色(2),底色可以消除纸张表面的浮光、虚光,解决由于纸张的反射光抑制色觉功能、降低视觉能力,引起视觉疲劳,导致近视的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1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是:在页面上印刷油墨线涂层,所述油墨线涂层为横线或纵线,或既有横线也有纵线,所述横线、纵线的线宽为0.076毫米至0.9毫米;相邻纵线之间的间距为0.5毫米至2毫米,相邻横线之间的间距为0.5毫米至1毫米,同一页面中每条纵线线形一致、每条横线线形一致;相邻横线之间的间距、相邻纵线之间的间距是一致的。 由上述内容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1中所述油墨线涂层的设置与附件1中的所述底色具有本质的区别,附件1中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1的上述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1中采用上述油墨线涂层的防近视薄册,能够增加页面印刷表面的粗糙度,降低页面反射光的反射因数,从而减少页面反射光对眼睛的刺激,达到更有效地预防近视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附件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11相对于附件2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防近视薄册的印刷方法。附件2公开了印刷技术中广泛使用的加网方法,其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2的第132-135页):它具有加网线数,网点形状和加网角度三个要素。加网点数的多少是衡量印刷品质量的重要因素,目前加网线数普遍不超过79线/cm;对于铜版纸等涂料纸,可以用较高的加网线数,一般使用59-69线/cm,对于其它非涂料纸如胶版纸最高加网线数不要超过59线/cm,一般52线/cm或更低。加网线数还取决于印刷品的观看距离,书刊、画册等印刷品,观看距离很近,加网线就必须高,不能让眼睛看出有网点。而对于大型招贴画、户外广告画等,观看距离相对远许多,加网线数低一些也可满足视觉要求。网点的形状是指单个网点的几何形状,最常用的网点形状由方形网点,圆形网点、椭圆网点或菱形网点。 由上述内容可见,附件2是针对常用印刷技术而言的加网方法,其加网线数的多少是衡量印刷品质量的重要因素,加网线数越高,网点就越小,印刷品就越细腻清晰。通过对比可见,附件2中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1就“防近视”而言所提供的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的基础上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1中采用上述油墨线涂层的防近视薄册,能够增加页面印刷表面的粗糙度,降低页面反射光的反射因数,从而减少页面反射光对眼睛的刺激,达到更有效地预防近视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附件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针对请求人的意见评述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通过附件2中公开的常见网点的线宽比例和常见线数,可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11所述线宽数值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权利要求1的油墨线涂层结构形态上类似于附件2的图5-19所示的凹印网点或线条网点,但不能将权利要求1中构成油墨线涂层的横线和纵线等同于附件2所述的网点,理由如下:一方面,二者所起作用或达到目的不相同,附件2所述网点是通过其有规律的排列和大小变化来构成纸张表面所呈现的文字或图像,而且加网线数越高,网点就越小,印刷品就越细腻清晰,并且网点通过其大小变化来实现纸张上文字或图像颜色浓淡的变化;而权利要求1所述的横线或纵线旨在通过特定的排列和粗细变化来增加页面粗糙度,以降低页面反射率,最终实现防近视的目的;另一方面,附件2给定的不同印刷品的加网线数在60-200线(根据附件2表5-3,约23.6-78.7线/cm)范围内变化,根据权利要求1所给定数值,可知权利要求1所述横线每厘米的最大线数约为1cm÷(横线最小线宽十横线最小间距)=1cm÷(0.O76mm+0.5mm)=17.36,最小线数约为1cm÷(横线最大线宽+横线最大间距)=1cm÷(0.9 mm+1mm)=5.26,同理可知所述纵线每厘米的最大线数约为17.36,最小线数约为3.45,这明显不在附件2所给定的加网线数范围内,由于权利要求1所述横线和纵线具有较大的线宽和间距,才能够有肉眼可见的效果,可见二者在结构形态上截然不同,而且正是采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结构形态,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才能达到增加页面粗糙度进而实现防近视的目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油墨线涂层的设置与附件2中的所述网点存在着实质区别。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分别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910117251.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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