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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学生与教师
复习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学生、教师以及学生和教师的关系。
知识点梳理
第一节 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1.学生处于人生阶段身心(发展)最迅速时期。(与成人比)
未成熟、未完成、发展中的人
(1)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与(可塑性:不能给学生贴标签,分三六九等,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学生)
(2)学生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转变为现实性的条件是个体环境的相互作用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与教师比)
教师的主导性与学生主动性之间的关系。教师的主导性体现学生主动性的激发上。
(二) 学生的社会地位
1.对学生社会地位的传统认识
基于传统的封建伦理观念(天地君亲师)派生出师尊生卑
2.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1)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①学生的身份。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②学生的法律地位。教育领域中,作为未成年公民,学生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作为学生,学生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等。
(2)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重点)
学生是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概括起来有:
①人身权。国家除了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外,还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安全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体罚、精神侵犯)、隐私权(成绩)、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
②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受教育机会、教育资源的均衡、学校内的教育受教育权)
3.学生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学生应尽的义务有:(遵纪守法、努力学习)
①遵守法律、法规
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③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④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尊重与严格要求相结合
真爱、假爱、错爱
第二节 :教师
(一)教师职业的性质和特点
1.教师职业的性质
我国教师专业化不如发达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概念进行了全面、科学的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职业特点),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职业使命)。
(1)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
(2)教师是教育者,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
2.教师职业的特点(教师的角色)
(1)传道者角色
(2)授业、解惑者角色
(3)示范者角色
传道、授业、解惑、示范者。是教师在教学方面的关系上的角色
(4)管理者角色(管理方面)
管理方法:暗示法;秋后算账;以静制动法;回避法;关联法。
(5)朋友角色(交往方面)
(6)研究者角色(实践性、反思性的研究)(对待自我发展)
(二)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条件
我国《教师法》第l0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本法所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的专业素养是当代教师质量的集中体现。
教师劳动是传递知识(学科性与教育性)
1.教师的学科专业素养(学科知识与方法)
(1)精通所教学科的基础性知识和技能(学科)
(2)了解与该学科相关的知识
(3)了解学科的发展脉络
(4)了解该学科领域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
2.教师的教育专业素养(从宏观到微观)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
(2)具有良好的教育能力
(3)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教师反思的能力)
(三)教师的人格特征(了解)
对教师的个性素质也有特定的要求,教师要有优良的个性品质,如热情慷慨、善于交际、乐于助人、有责任心(爱心)、仁慈友善、合群合作、公平客观、耐心周到、有幽默感等。
第三节 学生和教师的关系(师生关系)
师生关系是指学生和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对待的态度。
(一)教-学上的(授受)关系(业务关系)
不是输出-输入的关系
教师处于教育和教学的主导地位。学生具有主体性
1.从教育内容的角度说,教师是传授者,学生是接受者。
2.学生主体性的形成,既是教育的目的,也是教育成功的条件。
3.对学生指导、引导的目的是促进学生的自主发展。
(二)人格上的(民主平等)关系
从人格、领导方式上有三种师生关系:权威型、放任型、民主型
师生关系是教育活动中的基本关系。
1.学生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在人格上与教师是平等的
2.严格要求民主的师生关系,是一种朋友式的友好帮助的关系
(三)社会道德上的(相互促进)的关系。(在道德发展上)
1.师生关系从本质上是一种人一人关系。、
2.教师对学生的影响不仅仅是知识上、智力上的影响,更是思想上、人格上的影响。
重点难点提示
重点:学生的本质属性、教师职业的特点、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条件。
难点:师生关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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